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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尽注意义务被判担责

 songsgt 2013-12-17
借车人酒后撞死环卫工
车主未尽注意义务被判担责
2012.12.4人民法院报

  本报南通12月3日电 明知朋友喝了酒,碍于情面仍把私家车借给他开走,结果途中撞上在非机动车道扫地的环卫女工,致其当场死亡。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车主及肇事司机一起告上了法庭。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肇事司机高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承担60%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车主朱某承担40%赔偿责任即8万余元。

  2011年12月24日中午,朱某与朋友高某等人同桌就餐后,高某提出要借其轿车回家一趟。朱某知道高某已饮了较多的酒,碍于情面仍把自己的轿车借给了他。下午2时许,高某驾车不慎撞上了在非机动车道内扫地的环卫女工纪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疏于观察,未及时发现情况,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使现场部分证据灭失,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纪某无事故责任。

  法院另查明,高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死者纪某于1941年出生,系被征地农民,生育三个子女,丈夫、父母均在事故发生前去世。

  为赔偿事宜,纪某的三个子女将保险公司、车主朱某和肇事司机高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高某系饮酒驾驶且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则辩称,其并未主动出借车辆给被告高某,且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不能控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某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纪某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明知高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车辆由其驾驶会产生危险,最终仍以默示的方式将机动车出借给高某,并放任其驾驶,最终酿成事故,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高某虽系醉酒驾车,但并不影响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可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高某、朱某追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顾建兵 顾晓威)

  ■法官提醒■

  出借车辆一定要谨慎

  吕 敏 顾晓威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日益增多,汽车逐步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而机动车无偿出借行为,也成为亲朋好友间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许多车主由于碍于情面或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担责后往往后悔不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机动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出借后,车主已不能实际控制车辆,车辆的借用人成为车辆运行的实际支配者,所以应当首先由借用人承担责任。但同时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行工具,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出借人应当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者虽然注意到,但碍于情面仍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承办法官章杰介绍,本案中,朱某明知同桌就餐的高某饮酒,已不能驾驶车辆,但仍将车子借其使用,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已承办多起类似案件的章杰提醒广大车主,出借自己的车辆时一定要谨慎,要检查借车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危险驾车的情形,并确保机动车各项安全指标达到安全标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后,车主将与车辆使用人一并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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