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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路: 应将公众环境权明确写入法律

 老樟xy67896789 2013-12-18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环境权是公众基本权益

  “修订草案欠缺社会普遍关注的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李路委员直言不讳地指出,公众环境权益是公众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是环境保护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修订草案在总则中仅规定了单位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而没有规定相应权利,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于社会普遍关切的问题,立法应该给予合理回应。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徐荣春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是公众享有环境或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环保法的环境保护制度规定和法律的执行都应以人为本,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先。

  公民有良好环境生活权

  杜黎明委员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年-2015年)》将环境的权利作为七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一。修订草案规定了个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通篇都没有讲个人的环境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在环保法中既要规定义务,又要规定权利。

  “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杜黎明说,这样既为整部法律找到权利的核心,即以保障和维护公民环境权为起点和归宿,又显示了我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决心,也是我们履行国际义务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完善公众环保参与机制

  杜黎明委员认为,应完善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机制。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事,也是所有人的事。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在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增加了公民参与原则。但是公民究竟有哪些参与的权利,参与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在修订草案中规定得还不是很明确。任何环境保护部门都不可能有时间、精力和人力对所有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控,污染源附近的居民和群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应该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建议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一条,明确公众参与的机制;在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中细化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

  一些常委委员建议 公民检举违法行为应给予奖励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检举控告的公民应给予奖励。

  张涛委员说,环境保护需要全民参与。只有调动全民参与的积极性,才能有效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张涛建议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得奖励。比如可规定获得罚款20%的奖励。

  王明雯委员也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一项规定,即对于举报者给予罚款额一定比例的奖励。至于具体比例多少合适,可以由有关部门测算后确定。

  杜黎明委员提出 应立法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时,杜黎明委员提出,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杜黎明说,2007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已经在全国展开,这一制度对预防和处置环境污染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调了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旦遇到群体性环境诉讼,可能出现群众等不起、企业赔不起、政府垫不起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中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环境责任保险,使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于法有据。推行这一保险,可以用市场和经济的办法,来减轻受害者、企业和政府的负担。(记者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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