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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审,禁止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凡凡人人人 2016-05-06



导语
introduction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已于4月25日顺利结束,此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问题引起委员们的关注。


▲图源:龟图

焦点一

保护法还是利用法?


  修订条款  


  草案最受外界关注的莫过于增加了“可以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条款,即为了加强对野外种群的保护,防止非法猎捕破坏,明确对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种群,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图源:龟图

 委员意见 


有理有节有利地利用


  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不应提出“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概念,“利用”与“保护”相悖,不符合立法初衷;也有委员提出,“该使用的时候就要使用”,比如虎园中自然死亡的老虎,可以走国家中药材利用的渠道;还有委员指出,“有理有节有利”的利用也可能促进动物种群的延续,光靠国家的扶植和保护力量远远不够,通过这种利益驱动,能调动起社会的资源和力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也表示,草案采用了人工种群和野外种群区别管理的原则,但是,目前没有生物学上的鉴定分别,因此监管就应更加严格,“否则借人工种群的名义而捕猎野生动物的现象也会出现”。


图源:龟图

焦点二

利用≠食用


 修订条款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社会公众提出,当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本法对此应严加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



图源:龟图


委员意见 


  该使用的时候我们就要使用


  对于严禁食用野生动物,社会各方有高度的共识,但是对于野生动物入药,却有不同的声音。今年全国两会上,七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建议,“野生动物保护应兼顾中药动物药的发展。”他们认为,动物药物及天然药物资源是中医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治疗重症、急症、危症等方面,其毒副作用小、无激素,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比如熊胆粉、麝香、虎骨、犀牛角等名贵动物药,因此应把濒危动物药材的养殖列入国家法律鼓励类产业加强政策扶持。


图源:龟图


李飞委员和丛斌委员建议对自然死亡的野生动物进行充分利用。


  ·李飞委员说:“我到过牡丹江市开办的一个据称是亚洲最大的猫科繁育基地,已经死亡的很多老虎,长期冻在冰箱里,十几年不让使用,一年光保管费用就上百万元,承担不起。我听说,现在搞野生动物保护的国外组织有一批是大药厂,他们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打压我们的中药发展,而突出西药,他们有他们的长远战略,千方百计地要把我们的中医打掉,实际上背后有政治和商业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指出,动物药材并非不可替代,一些来自动物,具有较明确药用价值的天然产物可以人工合成,比如麝香、熊胆中的一些成分。而且从绿色发展的理念来看,也不应通过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方式来引入药物。


   “关于虎园死虎尸体存放问题,我也去看过,虎园负担很重”,委员丛斌也表示,“我问过一个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他们的说法是,死虎尸体不能利用,否则就放开了一个口子,活老虎的安全就没了保证”。他认为,应该制定相关制度,对自然死亡的人工繁殖重点野生动物的利用问题作出规定,“人的非正常死亡,要查明死因,法医要鉴定,对虎园的老虎能不能这样保护?自然死亡的老虎可以走国家中药材利用的渠道,如果老虎遇到故意伤害致死的,就可以启动司法鉴定”。


图源:龟图

焦点三

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


修订条款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图源:龟图


  委员意见  


  建议删除“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表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傅莹都提出,上述条款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表述应删除。

     

  ·闫小培表示,草案总则第一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动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众误解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并且保护和利用同时出现在一条中存在一定的不和谐”。

    

  ·傅莹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点是要保护野生动物,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本身与“保护”相悖,“另外这个‘利用’实际上是极少的情况,放在总则里面太突出,建议删掉。总则后还有条款对利用野生动物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其中的规定太空、太虚,空间太大了”。上述“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表述,实际上很难界定。她建议,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局限在具体领域,“不要把这个口子开得太大”。


图源:龟图


  相关视频资料  




  小编结语  


  今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对外开放征集意见,不少龟友都积极地参与到当中去。对于现在的草案审议结果,大家又是持什么样的态度和看法呢?可以在文章底部,与小编分享您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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