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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休谟如何“破解”“休谟难题”

 昵称177104 2013-12-18

休谟的“是-应该”鸿沟,也被称为“休谟难题”,这本身就是一个误解。由于这个误解,一直都有人认为自己可以解开并已经解开了这个难题。



(题注:康德因为为理性的无限能力辩护而获得巨大的名声,这个名声不是来自康德的能力,尽管康德是为这种“理性主义”辩护的人当中能力最强的一个,而是因为康德的“立场”站对了——他选择站在理性一边。休谟因为直接指出理性的局限性,例如理性不能理解道德,也不能决定我们的行动而被认为是一个怀疑主义者。休谟的洞见使得当时知识分子对理性的那种崇尚之心遭到了极大的打击,人们太希望看到有人出来反驳休谟,在哲学上可以重建人们对理性的无限信心。所以人们对康德的推崇并不是因为康德的理论无懈可击,而是因为人们非常愿意看到康德的结论,以至于会忽略退康德理论本身进行批判性反思,将康德似是而非的推理称之为“晦涩难懂”,宁可承认自己看不懂康德,也不愿接受康德实际上是在诡辩的事实。

休谟至少比康德诚实,所以我们在休谟的著作中可以看到大量自相矛盾的内容,而康德则是用“既是又不是”的诡辩术(后来黑格尔将其理论化称为辩证法)来掩饰自己的矛盾。康德无数次说他“证明”了一个命题,但没有一个命题可以单独拿出来让大家看看康德到底证明了哪几个对康德哲学至关重要的“命题”,将这些命题放在一起,能否推理出康德最终的结论:上帝存在,灵魂不死和自由意志,或者更有意义一点,我们从康德的前提中能否推理出理性可以指导我们行为的结论。我们无非是相信理性可以指导我们的行为而反过来说康德认为理性可以知道我们的行为所以康德是正确的。我们不过是相信道德和幸福是一致的而反过来说“康德并不否认道德和幸福的一致性”所以康德是正确的(事实上康德从未“证明”过幸福与道德一致这个命题——如果有人反对我这个说法,很简单,将康德的证明摆出来给大家看,让我们可以欣赏一下康德是如何“证明”的)。康德最有价值的东西是他对功利主义道德观的批判,但在康德理论中,这种有价值的东西十分罕见。康德哲学最糟糕的部分就是他关于理性无限能力的结论。如果你并不认为艺术创作是一个理性的过程,或者你不认为理性可以帮助你判断美,那么你也实际上在暗示康德的理论一定是错的,因为康德的理论就包含了他已经证明了美是理性的。

休谟则更进一步,他说道德也不是理性的。我们现在已经不像休谟康德所处的时代,我们对理性已经没有那么崇拜了。这时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识别理性适用的范围:科学是理性的,艺术创作不必是理性的,那么道德是否理性呢?唯有理性可以指导我们正确地生活,这是康德向我们灌输的“信念”。科学不是信念,宗教才是。我们可以为“理性指导生活”建立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显然不能从康德理论中得到任何答案,因为康德回答这个问题的办法宣布理性万能。理性既然不是万能,康德的理论就一定是错的。于是我们只好再回到休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休谟是比康德更伟大的哲学家,他至少早就意识到理性不是万能的。

这就是为什么我会在讨论“什么是哲学”的时候必须提到休谟。这个人提出了太多有价值的问题。休谟写《人性论》不是为了要提出问题,而是认为自己找到了哲学问题的解。然而非常不幸,与他所提出的问题相比,他的理论要逊色得多。所以从休谟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端倪,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是哲学。

休谟的理论和其他哲学家的理论一样,不过依然是哲学史上的“一家之说”,如果你宣布你不同意休谟的理论,你完全可以重建一个哲学体系来讨论哲学问题,我们看哲学这门学科中充斥了各种不同的“主义”,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大家的思路是差不多的:我换一个主义,就不必遭遇“XX主义”难以逾越的困难。但实际上,你换的那个主义也有自己难以逾越的困难。哲学家一直在这个圈子里转不出去,很多人都认为自己的理论比康德高明,因为不必遭遇或者解决了康德难以解决的问题,但实际上上这些理论本身的问题比康德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幼稚得多。例如哈贝马斯,就认为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延续了康德的基本思路但解决了康德难以回答的问题,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如果有意义,就必须建立在确保陈述真值性、规范正确性和表达真诚性的基础之上,哈贝马斯忘记了,如果这三个前提条件满足了,你还要哲学做什么?

休谟的价值既不在其经验主义,也不在其怀疑主义。休谟的价值在于他提出了几个不管你是什么主义都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就是“是-应该”鸿沟。)


休谟的“是-应该”鸿沟,也被称为“休谟难题”,这本身就是一个误解。由于这个误解,一直都有人认为自己可以解开并已经解开了这个难题。

什么叫做“难题”,有解但难解的问题叫做“难题”;或者更难一点,我们不知道是否有解,我们只知道可能有解的问题也可以叫做“难题”。这种难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哥德巴赫猜想”。

休谟说的是,你不可能从一个实然陈述(是-陈述)推理出应然规则(应该-陈述)来。这是关于一个不可能定理的猜想。这个猜想的波普尔版本是:

“从一个表述事实的语句推理出一个表述规范或者决定的语句是不可能的;这不过是用另一个方式说,从事实推理出规范或者决策是不可能的(Popper1945)”[1]

波普尔的说法存在重大缺陷,我后面再说。波普尔以一种“不可能”命题的形式表述了他对休谟命题的理解。而休谟的表述是这样的:

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会被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

在这里,休谟尽管认为从一种关系推理出完全不同的新关系是不可思议的,但他不仅说的是“似乎”不可思议,而且“从必须加以说明”来看,他说的不是“不可能”,而说的是你“不应该”不加说明就这么做。更重要的是,这不过只是一个“附论”。尽管这个附论很重要,但依然是一个附论。

休谟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附论对至今的伦理学(当然包括休谟自己的“道德学”)造成了严重的障碍,他一直以为这仅仅是在他以前的伦理学叙述中所特有的问题。

尽管据说休谟认为他提出了一个类似“牛顿定律”的定律[2]。但休谟无论是在《人性论》中还是在后来的《道德原理探究》中都不仅没有证明过这个“定理”,甚至从未在给出一个更简洁的命题形式的叙述。以至于有人认为这个问题的“表述并不十分清楚”,或者关于这个问题是否存在,要看休谟当时“提出这个问题的初衷是什么”(参见刘林鹰,2008)。

在很多伦理学著作中,即便提出这个问题,也仅仅是把它当作是休谟的一个“观点”。而在哲学的语境中,一旦成为“观点”,我就可以“不赞成你的观点”。你要说不可能从实然陈述推理出应然规范,我完全可以说“我不同意这个说法”。尽管如是说的人绝大多数都无法做出这样的推理[3]

更多的人将这当作是一个问题,尽管是一个困难的问题(难题),但问题总是可以解决的(这就是理性的力量)。而且对于伦理学甚至很多“社会科学”来说,这个问题似乎是必须解决问题的,否则社会科学家如何提出所谓的“规范理论”(不仅很多社会科学家都认为社会科学不必是“实证的”,而且有很多经济学家明确表示他们不赞成弗里德曼关于经济学理论是实证理论的“观点”)?

但实际上试图跨越这个“鸿沟”的努力都失败了。

尽管如此,人们依然执迷不悟,几乎是前仆后继,真应了那一句“屡败屡战”的话。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并不需要写上一大堆似是而非的哲学术语,而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推理,你只要做出了这个推理,“休谟难题”就解开了。如果真要为这件事写一篇“论文”,这个论文也不必超过两百字,而且其中至少一百五十字是介绍休谟提出的这个“观点”。之所以我们见到的这种“解开了休谟难题”的论文都是长篇大论,就是因为哲学作者大概知道自己所谓休谟难题的“解”实际上都不着调,所以还需要附上一大堆和主体实际上无关的哲学说明。

我见到关于休谟难题最新的论文是刘林鹰的硕士论文,写于2008年。很显然,该文并不认为这个问题伦理学研究已经“有结论”了,他甚至没有提及是否有人做过相同的努力。

经过专业委员会认可的这篇论文作者刘林鹰说他解开了这个难题:

例如,一般情况下汽车应该右行。一、“是”类命题:1、较高的安全和行车的顺畅是汽车驾驶的两大确定性需要;2、驾驶的方法是乱行。单行、左行和右行;3、效用:单行是双利的,右行更安全;4、评价:一般情况下,右行是最好的;5、右行是可行的。二、“应”类命题:一般情况下汽车应该右行。

作者及其教授们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是-应”关系大多数不成问题,人们在大多不成问题的地方得出无解或者否定性答案,可能是解答方式不完备,有可能是根本就弄错了问题或方向。

很遗憾,把问题搞错的是作者自己,首先,伦理学问题在日常生活中都不是“问题”,中国直到30年前都没有从事过任何“伦理学研究”,连《伦理学研究》杂志都还是在2002年9月才出版了“总第一期”。而社会道德也不会因为有伦理学研究而发生什么变化(所谓伦理学研究可以有助于我们提高社会道德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更不用说伦理学教授或者学生实际上也并不比从不知伦理学为何物的贩夫走卒。更道德)。其次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知识很多是不可靠的,例如地球围绕太阳转的知识就不是也不可能从“日常生活”中得来。

作者实际上说的“是-应该”推理在逻辑上或理论上是做不到的,但在日常生活中“不成问题”。这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尽管作者比很多的伦理学家更诚实,做不到就是做不到。理性推理不能解决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不成问题,这恰恰和休谟所说道德不是理性的而是情感的很接近。休谟从未说过人类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做道德判断,他说的是,你不能用理性来进行道德判断。第三,类似的“推理”不是作者的发现,这并不奇怪,奇怪的是,这种推理休谟早就做过了(很遗憾,“休谟早已做过这种推理”也不是我首先发现的,今天早上我才知道,至少美国哲学家Lewis White Beck (1913 – 1997)在Philosophical Studies 26 (3-4):219 – 228 (1974))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说的就是这件事情,只不过我在开始写这篇札记的时候并不知道)。

休谟的推理没有那么复杂,将其形式化,则为:

设X是一个自愿行为,包含“是”的句子为:

(A)  X 有利于一般人(generality ofmankind)或使得一般人直接感到愉悦;

包含“应该”句子为:

(B)  X应该做。(Beck,1974)

贝克教授补充说:

连接这两个句子的是休谟已经建立的两个假设。一个构成原因(心理的):(1) X 产生一种特有的满足;

另一个是语言学的:

(2‘X应该做’仅指‘完成X产生一种特有的满足’。

贝克认为,由于增加了两个假设前提,所以休谟的推理是可行的,尽管结论(B)不是从(A)中直接推理出来的。(这是贝克与Searls的差别。Searls认为,如果增加一个或者几个假设前提,从“是”陈述是可以推理出“应该”陈述的(Searls,1964))。贝克的意思是说,休谟的推理虽然可行,但与休谟关于从“是”语句不能推理出“应该”语句的命题并不矛盾。

休谟确实省略了一个大前提,正是这个大前提使得休谟认为他可以从(A)得出结论(B)。这个符合演绎推理基本形式的大前提是:“凡有利于一般人或使一般人直接感到愉悦的行为都是应该做的”,或者换句话说,就是“凡符合社会利益的事情都是道德的”。

这个叙述形式的大前提,就是休谟道德学所试图寻找的那个“一般原则”,而且休谟多次提到他已经找到了是什么使得我们认为对某一行为值得赞誉的一般原则,以至于他肯定可以做如下推理:

例如:

人的漫长而又无助的幼年时期,需要父母的联合以维持其生存,父母的这种结合需要以贞洁或忠诚的美德作为其婚姻的基础。如果没有这样的效用.那么就不难承认.这样一种美德决不会被人们想起。

女人的不忠比男人的不忠更具有危害性,所以,贞洁的法律对女性的要求比对男性严格得多。

   这些规则和生育有着密切的联系;已育妇女和那些年轻貌美的花季姑娘一样不应免除这些规则的制约。(《道德原理探索》,页34)

休谟在《人性论》和《道德原理探究》中使用了大量这种推理方法:因为某行为符合社会利益或者给人带来愉悦,所以是道德的。他似乎忘记了这等价于说因为某行为符合社会利益或给人带来愉悦所以我们应该如此行为。

对比:

凡符合社会利益的行为就是道德的;

X符合社会利益;

X是道德的。

凡人类都是会死的,

Y是人类,

Y会死的。

帕尔玛说,你从“大多数人害怕看到儿童被虐待”不能推理出“虐待儿童是不道德的”(页9)。但他忽略了一个问题,你从“帕尔玛是人”也不能推理出“帕尔玛会死”。

如果后一个推理需要加上一个“所有的人都会死”的前提;那么在前一个推理中加上一个“做大多数人害怕的事是不道德的”这个前提如何?要知道,休谟花了大量篇幅来证明此类陈述的正确性。如果这个一般原则不能告诉我们什么行为是道德的,休谟为什么要辛辛苦苦去论证这个一般原则?帕尔玛说,“从虐待使儿童感到痛苦”不能推理出“虐待儿童是不道德的”。但休谟要论证的正是这样一个一般“原则”:使这个推理可以成立,休谟要给这个推理加上的这个“大前提”,正是他要寻找的那个“一般原则”,有了这个一般原则,我们就可以判断什么行为是不道德的。伦理学研究如果有意义,恐怕没有任何研究内容会比这更有意义。

如果增加了一个包含了“应该”的语句作为大前提,至少在形式上就不再是从“是”语句到“应该”语句的推理了。休谟似乎可以这样为自己辩护。

问题是,可以吗?



[1] K. R.Popper: The OpenSociety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ondon, 1945.

[2] 我读书不多,所以没有发现休谟如是说的出处,而说休谟如此说的人(例如刘林鹰,2008)也没有给出休谟如是说的出处。所以我只能说“据说”休谟这么说过。

[3] “能否从‘是’、‘事实’、‘事实如何’推导出‘应该’、‘价值’、‘应该如何’”?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大学王海明在《伦理学研究》总第一期(2009年9月,页90-96)所撰“伦理学是什么”一文中两个地方分别说到,“伦理学的研究表明:…….(页92)”,“元伦理学对这个问题的结果,如上所述,可以归结为:……(页95))。我之所以没有将其他的结论或者结果抄写出来,实在是因为其虽洋洋洒洒,但不知所云。他最后也没有肯定“能推理出来”,但字里行间,我们只能看到他实在是不能同意休谟说“不能推理出来”。对于这个问题,“伦理学研究”的结论到底是什么?至少有一本伦理学教科书说,你不能从是陈述推理出应该陈述了(帕尔玛:《伦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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