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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适用规定

 老冯11 2013-12-19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适用规定

讨论的题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适用规定,为什么叫适用规定”,因为相关的规定里提及了部分机关单位执行的规定或一些民间的节假日我们今天是不加讨论的,只探讨与我们企业有关的问题.今天我们讨论的目的是什么:其实大多人都知道假期的有关规定的,我们讲目的是把平时执行时相关问题暴露出来,加以分析加以讨论.好让大家日后在管理工作上能够更加清晰,及早做好防范措施.

 

现时在假期问题上各企业都是执行广东省劳动厅制订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涉及的文件选编》96)

 

一、节假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是带薪假期),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5、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则不补假。

 

常见问题:

―――加班费计算

劳动部颁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这里的“应”即为“必须”之意,而非“可以”,属于非选择性的条款,即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要“必须另外支付”给劳动都不低于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的三倍,那么加上原有的日工资,人们如果是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领取的就是平时日工资的四倍,而非三倍。

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 30×(l300%)=120(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涉及的文件选编》113)

 

二、带薪年假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常见问题:

1、法规没有规定放假时间应该由谁提出谁主张,

2、也没有规定不能休假的情况如何处理。

案例:

19825月,保洁员王某在这所大学工作直至2004年1月15日。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04112004215。但是,该校后勤集团在未提前30日通知的情况下,2004113向王某签发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要求王佩“明天不要上班了”,并于115停止了王某的工作。正是这一纸《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引发了这起劳动争议官司。200446,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校:1、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支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3、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赔偿未给办理养老保险的损失;5、支付最近两年双休日加班费及赔偿金;6、支付200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

在审理劳动争议的法庭上,第一次有外来务工人员,提出涉及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的待遇问题。王某对2003年她认为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按有关规定计算为10444.80,探亲假计算为22489.28元。

此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后,王某又追加了一些经济补偿要求,上诉一审法院。4月底,一审有了结果,判决与裁决大同小异。一审法院的判决主要有4:一、该大学支付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5580;二、该大学补发王某工资1076.81元、经济补偿金269.20;三、该大学支付王某养老保险金2839.80;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王佩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条,包括驳回王某的“支付200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的诉求。对王佩的这一诉求,法院是这样回答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依据:职工在职时没有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企业可视为放弃了带薪年休假权,在目前我国《劳动法》中只是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休假的,是否加发工资或给予什么奖励,法律并没有规定。

延伸问题:法律空白不能维权。国家正研制的《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出台,《办法》中借鉴瑞典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没有主动放弃休假权,用人单位就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或者补发工资

 

三、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岁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常见问题:

1、法规没有规定放假时间应该由谁提出谁主张,

2、也没有规定不能休假的情况如何处理。

3、有人问单位规定:婚假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是否合法。有关部门回答是合法的。

4、再婚的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

 

四、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常见问题:

1、也没有规定不能休假的情况如何处理。

 

五、 探亲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五)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涉及的文件选编》99-103)

 

常见问题:

1、法规没有规定放假时间应该由谁提出谁主张,

2、也没有规定不能休假的情况如何处理。

3、本来与配偶住在一起,因公出差,离别不满一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六、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常见问题:

1、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未婚已育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明确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需要修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

3、自然流产是属于产假,不属于病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

案例:

陶某是一家公司的打字员,由于工作和人际关系等种种原因,去年3月1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3月20日,她感到身体不适,有呕吐现象,于是到医院检查,结果才知自己已怀孕。陶某随即向公司说明情况,请求收回自己的辞职申请,但公司不同意。4月2日,

当陶某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时,公司行政领导向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陶某告到了仲裁,仲裁裁决如下“职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辞职的,所以撤消企业解除合同的决定”

延伸问题:如果企业因为收到陶某的辞职信重新招聘了新人,那陶某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七、病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五年以下

五年以上

五年以下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二十年以上

医疗期

三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九个月

十二个月

十八个月

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 1994121

1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内待遇

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

已满2年不满4年

已满4年不满6年

已满6年不满8年

已满8年及8年以上

病假工资标准

本人工资60%

本人工资70%

本人工资80%

本人工资90%

本人工资100%

企业应承担职工在六个月以内医疗期的工资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八、 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九、 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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