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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税局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主要变化分析之铁路业

 金章玉句 2013-12-21

 来源: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

铁路业单篇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试点实施办法》)

三、免税政策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出口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主要变化

一、改征增值税

3%税率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改为11%税率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至此,交通运输业完整实现改征增值税。

铁路运输服务纳入改征增值税后,铁路场站提供的相应服务同步纳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范畴。

二、相关变化

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删除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的计算扣除规定,并删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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