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蓝敏●深度:出口退税的原理与漏洞

 凿齿 2021-07-20

深度:出口退税的原理与漏洞

——本文从规则角度,让你彻底弄懂出口退税的真相——原理与漏洞。

很少有象出口退税这样特殊的税务业务。看起来非常困难、非常复杂、非常苛刻,但跟着师傅一步一步走下去,咦,就真能把税退回来。

但是,就算把税退回来了,还是搞不懂自己究竟做了什么样的事。

不少退了一辈子税的会计,也没有搞清楚出口退税的原理,更不要说其中的法律漏洞了。

出口为什么要退税

“出口退税不是税法的规定吗?”

“蓝老师告诉你,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来没有关于出口退税的规定。大吃一惊吧,说到后面,还有更让你吃惊的东西呢。”

事情从增值税的税负说起。

正如我在拙著《增值税会计与纳税实战宝典》中指出的,理想状态下,在一般纳税人抵扣链条上,增值税实际上是不存在税负的。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税金游离于价格与损益之外,在最终消费环节之前的流转环节上,都不会增加产品的成本。

但是,如果跨境销售,问题就出来了。

外国的进口商不是中国的一般纳税人,不可能抵扣中国出口商的增值税金,这样,中国的增值税金就会进入成本,从而推高了出口产品成本,使其与进口国产品的竞争不公平。另外,对这些出口商品最终消费者来说,它实际上承担了出口、进口两国的流转税,被重复征了税。

怎么办呢?

防止重复征税,最简单的办法仿佛是出口国免增值税,即出口免增值税

但免税在实际上并不能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按现行增值税法定规则,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金,一律都会进入成本。于是,会计可以感受到这样的分录——进项转出:

借 成本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看看,还是有增值税偷偷溜进了成本,从而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出口商品成本,并没有真正解决跨境重复征税问题。

真正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

对,零税率

不免税、但税率为零。当税率为零时,销项为零,与免税有点相似,但又不一样。其本质差别在于,“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这一问题被规避了。增值税金在两头都没有渗入到成本之中,实现了出口商品完全不含增值税金,从而彻底解决了跨境重复征税问题。

看见了吧,根本不需要出口退税,只要规定:出口零税率。就能解决问题。

而事实上,增值税法规,就是这样规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538号国务院令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次营改增试点,也有同样的规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注意,出口零税率是法定的。但增值税的法规、规章,都没有涉及到“出口退税”(试点是特殊政策)。出口退税完全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设计出来的。

其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只需要零税率政策,一招就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出口退税是额外添的。

为什么要出口退税呢?

以上理论分析说明“出口零税率”就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为什么还要搞出口退税来画蛇添足呢?

因为,对于某类出口企业而言,出口零税率却会导致新的问题出现。这类企业主要包括:专业的出口外贸公司、出口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外向型经济的主力军。

下面以出口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为例,外贸公司就不赘述了。

因为销项税金只能来自于内销业务,如果企业的出口业务比例过大,或者全部都是出口业务,则公司的销项税金将偏少、甚至没有销项税金。这样,可怕的后果就出来了:进项税金不能被抵扣掉。

零税率画了一张饼,但并不好吃。由于没有销项来抵扣进项,进项税金虽然没有进入成本,但也只能堆积在负债类科目的借方,资金被白白积压,本质上相当于把钱无息借给了国税局,并且偿还无期。出口业务越多、资金积压越重,按现行增值税规则,就算到企业注销清算,进项也只能进入清算损失,相当于最终还是进入了出口企业的损益。

(注意,偶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口比重低的企业,完全不存在此问题。对他们来说,出口退税完全是负担、是恶梦,是被陪绑受罪。)

所以,当出口比重超过一定比率后,零税率会带来进项的积压,并不能真正解决出口产品成本问题。

补救的办法就是“出口退税”

就是国税局把因为出口零税率,从而无法抵扣的、对应的进项税金“买”回去。

这就是出口退税。其本质是国税局用钱来换企业的进项,让进项变现,从而解决资金积压的问题。看起来是一个等价交易,是的,一个等价交易。

所以,不论是否进行出口退税,在持续经营状态下,都不影响企业的利润,因为出口退税是等价交易,解决的是“资金积压”问题,应该只影响现金流量表,不影响利润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财政性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文件中(财税【2008】151号),曾明确表示: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有些人不懂为什么,还以为又是一个优惠。懂出口退税才知道原委:出口退税只是一个“买进项”的交易,一个“进项变现”的行为,的确不是一个补贴行为,没有收入产生。

以货真价实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作比较,即征即退的最终分录是:

借 银行存款

   贷 营业外收入

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最终分录是: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可见,出口退税更象是收回债权的行为。并没有收入产生。

好了,到此算是明白了解决之道:国税局回购进项税金。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出口退税”。

      (蓝敏说税原创)

出口退税既不是一项征税行为,也不是一项退税行为,不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所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其进行规定和规范,也就不足为怪了。因为它实际上不过是出口企业与国税局间的等价交易而已。与企业的权力、义务仿佛没有关系。的确不必要由法规来规定。

不过,既然是交易,总得有个规则吧?

是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就此制定了一套出口退税规则。

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定义出口退税是怎么回事;《税收征管法》、《刑法》只规定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该如何处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只是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

至于什么是出口退税?——这一基础性、根本性问题,法律、法规层面是没有定义与依据的。也就是说,该不该退、有什么条件、退哪些、退多少、如何退,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没有要求或限制——说得通俗点,退多退少,都不违法。(纳税人违法只存在于“”字上)。

以生产出口企业为例,按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出口退税规则,给起的名字是:“免抵退税”。这套规则实际上只是一套“计算规则”和“程序规则”,即:它只规定了如何确认资格,如何计算公式,应该有什么样的退税程序,要报那些信息,要填哪些表,有何时限要求等等。并不涉及其中的理由与法律依据(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

这套算法如果不涉及到纳税义务,自然也是合理、合法的,税务局完全有权力和理由来主导这一“进项变现金”的等价交易,这看起来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一项支持嘛。

但是,在这套复杂的算法之中,实际上却隐含了“征税”!并且还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这就出现合法性上的漏洞与风险了。

下一步,我们就开始分析这套免抵退税的规则,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帮助大家真正、彻底掌握出口退税的原理。懂了原理再做事,感觉都不一样。

  (待续)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