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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英国婚姻转变

 太极鱼_图书馆 2013-12-24
离婚变得比以前容易。早在1552年就有一位国会议员建议,若发生通奸、遗弃和虐待之事,可准予离婚;" 对于夫妻之间已结下深仇大恨,绝无可能重新相爱的情况也应准予完全离婚。" 但是这份报告没有产生任何结果。因为天主教会把婚姻作为七大圣事之一,不能解除,即使是" 信奉异教或令人厌弃的姘居,或是一方故意离开" ,都是如此。天主教会容忍夫妻之间分居分食,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另一方仍健在时重新结婚。在新教制度下,离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18世纪英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已婚妇女的法律,其中规定:如果丈夫胡作非为,妻子有权要求他矫正过失;如果丈夫抛弃妻子,妻子可以到法庭起诉,要求丈夫予以赔偿。阳痿、性冷淡、与人通奸和待人残暴等均可作为解除婚姻的理由,欺骗性婚姻和童婚也准予废除。由主教法庭受理离婚诉讼。但是离婚数字并不高,因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费用自然而然地阻止了离婚率的上升。第四,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比较注重感情。" 到18世纪,在富有的诸阶级中,才出现了一种夫妻之间的较亲密、较有感情、较平等而较少家长父权那一套的婚姻,一种伴侣式的、夫妻之间彼此以教名相称呼的婚姻。" 英国婚姻习俗既注入了新的因素,也保留了旧的传统及消极的因素,形成了一种混合婚姻制的模式。童婚依然十分流行,尽管7 岁以前的订婚和结婚被宣布为无效;但是7 岁以后双方仍以夫妻相称,或者未经许可就睡在一起,有互相拥抱、亲吻、互赠互受礼品的举动,那么他们的婚姻就会变得有效。大多数婚姻依然由父母或保护人包办。在婚姻关系上,男女是不平等的。" 在法律上,夫和妻是一个人,这个人就是夫。"家庭财产和子女都属于丈夫一人,妻子应绝对服从丈夫,对丈夫毕恭毕敬,称丈夫为" 老爷" ,而丈夫则称妻子为" 夫人".1663年前法庭仍主张丈夫对妻子有体罚权,直到1782年竟然还有一位法官想恢复丈夫打妻子只要板子厚度不超过大拇指便为合法的原则。男子可以在外寻花问柳,而妻子则须保持贞洁。17世纪末,哈利法克斯勋爵告诫妇女,如果妻子发现丈夫与人通奸,务必装聋作哑,绝不能指控丈夫不忠," 因为这种有失体面的抱怨会使一个妻子更遭人耻笑" ," 装聋作哑在平时不是美德,但此时却是一种绝好的德性。" 妇女在婚姻上的不平等地位直接引发了18世纪的妇女解放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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