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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多年,英国男人为何爱牵绳“卖老婆”? | 循迹晓讲

 循迹晓讲 2023-02-04 发布于北京


 循迹 · 用文化给生活另一种可能

主讲:赛艇队长

策划:赛艇队长

责编:马戏团长

全文约3000字 阅读需要8分钟

买老婆犯不犯法?不知道,不可说。

曾经,卖老婆绝对合法。几百年前,在号称人类文明天花板的大英帝国,就默许甚至纵容过这种行为。当时的英国卖老婆之严重,影响之恶劣,说是人类文明之耻也毫不为过。

相传英国卖老婆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据英国的史籍记载,1302年就有人“把妻子契据给了另一个男人”,从16世纪到19世纪,每年英国农村都有无数起这样的案例。

一般来说卖老婆的流程是这样的,丈夫先在村里把妻子登记为商品,进行出售。然后把人带到一个公共聚会点,比如酒馆、集市这些场所进行。然后在妻子的脖子或腰上挂上带子,证明这个人要卖,就像中国古代卖孩子往头上插根儿草一样。

◇ 19世纪末的英国人在酒馆中卖妻

在拍卖之前,丈夫先张贴公告,夸一夸我这媳妇长得多么好看,身材多么好,会洗衣服做饭,拍卖期间要有证人在场,让这场拍卖会有保障,省的双方反悔。一旦有另一个男人下单,前夫就放弃了对妻子的一切权利,之前的婚姻将立即失效。然后,新买主将对他新购买的新妻子承担经济责任

不过,拍卖没有固定价格,贵的能卖到几百英镑,但来参加拍卖会的都是村里的街坊邻居们或者同乡,拿不出这么多钱,更多的就是给个块八毛英镑就完了,甚至还有象征性的给1便士,一个人就这么被交易了。不过,英国法律从未承认过“卖老婆”是合法的。

但是,后来的英国乡村神职人员和地方官对于这种行为都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1819年,爱尔兰阿什伯恩一伙人正在市场上卖老婆,当地法官看不下去了,当众举着法条劝各位说你们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有什么事可以去法院嘛,结果遭到了一顿暴打,给他叉了出去,打他的人里有看热闹的群众,有男方和男方的亲属,甚至还有女方的亲属,因为当时的英国妇女,也愿意自己站在货架子上被卖出去。

◇ 19世纪的英国街景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这就得从当时英国社会说起,在近代的英国,很长一段时间里,女性的地位曾经倒退得比中世纪还要卑微。原本,中世纪的女性还可以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签合约时能直接署上自己的名字,甚至继承祖上的爵位和封地,去带兵打仗。而到了近代,女性一旦结婚,包括自己嫁妆在内的所有财产,都要归丈夫所有。

已婚妇女的也没法申请离婚,这是丈夫才能做的事。未婚女性,在法律用语中的词汇是“单独女性”(femme sole),她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用自己的名字签署合约,可以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而已婚妇女权利则严重缩减,不能独立拥有财产,法律中已婚妇女的词汇是“在丈夫保护下的女性”(femme covert)——这种观念源于“丈夫和妻子是一个人”的传统理念,对于妻子结婚时带来的土地,丈夫拥有终生的收益权。

不过就算丈夫想离婚,也不太好办,教会认为婚姻是神圣的,结婚是上帝的旨意,因此要解除 “神圣”的婚姻,就不是普通的基层法院可以办得了的了。要想离个婚,那简直是要惊动国务院——严格的说是议会。

◇ 这位正在被拍卖的女士非常不开心 图为1876年,描绘的出售妻子的插画

从17世纪末开始,要想在法律意义上实现离婚,必须取得议会法案的批准。整个程序及其繁琐,首先要在宗教法庭上取得夫妻分居的判决,而宗教法庭在原则上是反对离婚的;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妻子通奸,这样丈夫就得在普通法院先进行通奸起诉,然后各方调查取证,等到罪名成立后,才能向议会提交离婚申请。从案件起诉到结案,每一个环节都要收费,收费多少全凭法庭职员的良心决定,办理离婚的手续费一般为200-300英镑。要是把之前司法分居和起诉通奸所需的费用都拢在一块,前前后后没有1000英镑止不住。

1000英镑是什么概念呢?1832年议会改革时,改革法案规定,“年收入在10英镑以上的人拥有选举权”。而此次改革,让选民人数增加了30万,选民比例从5%增加到8%,也就是说年收入10英镑的已经是收入排在全国前8%的富人。1800年前后,英国工人年薪是2.5到4英镑,那时候妇女还不上班,所以这钱是英国工人阶级一大家子人的全部收入。

那1000英镑对于普通英国人来说就可想而知了,绝对是个想都不敢想的天文数字,其实哪怕是能掏出这个钱的贵族离婚也不容易,因为法庭的审判效率非常低下,普通法法庭每年开庭四次,每次只有三周,造成大量的案件积压。

◇  托马斯·哈代小说中的卖妻插画

作为普通法法庭的补充,衡平法庭只有在大法官的主持下才能做出判决,而大法官同时兼任上议院议长和其他政治要职,17-18世纪,英国法庭积案总数累积将近两万件,其中有些案件直到1830年还没结案。第十一代诺福克公爵为了离婚奋斗了10年,争取了他妻子家人的支持之后才获得成功。因此那时候英国的离婚率低的吓人,1800年英国人口已经达到900万,而整个18世纪,英国只有130起离婚案。

因此,平民阶级没有离婚的形式。富人在法院和妻子离婚,再缔结一次新的婚姻,他的新婚姻合法,孩子也是合法所生。穷人重新结婚,由于没有在法院上离婚,因此婚姻会被判无效,自己还会因为重婚接受审判,婚姻既然破裂无法维持,而高昂的离婚费用又把普通民众拒之门外。

◇ 妇女与牛羊一样都是可以交易的

于是下层群众就找到了自己的解决方式,以“买卖”的方式实现离婚的目的。在当时人眼里卖老婆跟结婚一样,是相当需要仪式感的,买卖双方,往会专门留下类似收条的东西,上面有日期,有交易双方,有见证人。而买妻的那方,往往要么是女方事先找好的新老公,要么是女方的亲戚——这可不是亲戚买回家当老婆,而是需要这样的交接仪式,帮助女方脱离婚姻的苦海。

既然卖老婆这个行为这么有仪式感,那交易双方就不能轻易反悔,1830年就出现过这么件事,妻子走上货架子的时候,做丈夫的反悔,想拉她下去,但妻子就是不走,还扇了男人一耳光说老娘早就不想跟你过了。底下的观众也喝倒彩,说你俩别闹了,我还等着出价呢!

英国小说《卡斯特布里奇市长》也讲了这么个故事,水手喝醉酒犯浑卖老婆,等醒酒的时候后悔已经来不及了,于是他努力奋斗当上市长,不仅把人赎回来,老婆还给他带回来个大姑娘,市长成功喜当爹。

◇ 《卡斯特桥市长》 是哈代写的一个关于卖妻的故事

◇ 托马斯·罗兰森的作品《卖妻》插画,出版于1810年

在18世纪中期,由于丈夫们在国外的军事、海军服役或被运送到殖民地,买卖变得更加普遍。人们普遍认为,七年没有夫妻生活就是离婚,所以当第一任丈夫回来发现妻子有了新家庭时,第一任丈夫在市场上以象征性的价格卖掉妻子,解决了这个难题。

随着19世纪“卖妻”事件频频见诸报道,对这种作法的反对声音也开始出现。社会中、上层认为废除这种习俗是他们的义务,因为这俨然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习俗。女性则抗议说这代表着“对她们性别的威胁和侮辱”。四季法庭上的治安法官更加积极地惩罚那些参与“卖妻”的丈夫。报纸上描述“卖妻”行为是“一个令人作呕的、可耻的场面”“人口买卖不仅限于非洲海岸”“文明社会的耻辱”。

由于这种行为实在太荒唐,因此在1857年,议会通过《婚姻诉讼法》,当事人可以直接上民事法庭申请离婚。离婚费用大幅降低,变成了40-50英镑,仍然不便宜。因此卖老婆的行为还在,一直到20世纪之后,由于民法逐渐健全,英国政府也加大力度打击这一行为,再卖人要判至少半年的监禁,这种行为才算彻底消失。

我们今天看这些可能匪夷所思,英国作为一个那么文明的国家,怎么能纵容这种行为到20世纪?但对当时的人来说,这种行为并没有太多“野蛮”的成分,大多数情况下“卖妻”也是征得了妻子的同意。这是社会上层指定的法律不符合民情,在社会下层人士离婚基本不可能的时代,民众自己想出办法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虽然政府、教会从未承认其合法,但这种习俗在英国社会延续了近200年,证明了当政府的法令不合理时,民众自有对策。在文章开头提到了这是古代流传下来的习俗,其实这更像是民众为解释这种行为的伦理问题,特意发明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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