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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欠税管理的几点对策

 北斗沐 2013-12-26
    近年来,在日常征管中,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它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虽然各级地税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征管规程在不断完善,监控手段在不断加强,各级税务机关也为压缩欠税做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为此,加强欠税管理,有效清回旧欠、扼制新欠,备受税务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加强欠税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欠税基础管理

  (一)开展欠税核对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协调力量,精心组织一次对陈欠税款的核实工作,根据现有的欠税台帐,在坚持要求重点企业按月报送税收月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纳税申报等情况的同时,严格按照《定期走访纳税制度》执行,既要对正常经营着户进行核实,又要对关停并转企业进行调查,特别是对改制企业欠税要认真核实,依法确定欠税归属,严防税收流失。把欠税企业一户不漏地分到各个责任区进行核实,每户都要填写《欠税企业情况核实表》,税企双方、检查人员都要加盖印章,并留存企业一份。与原欠税数字有出入的要督促企业限期调帐,确保企业帐面欠税与税务机关欠税台帐一致,经确认无误后,核发《欠税确认通知书》,向纳税人发出《公函》和《欠税确认书》都须具备税务文书和《送达回证》,然后由管理员分户填写《企业欠税对帐》一式两份。一份并入《责任区管理台帐》进行跟踪监控,一份报上级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对底稿和核实表要存入一户或资料归档。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建立《欠税企业统计表》、《欠税企业基本情况表》、《分户欠税成因表》、《分户欠税确认表》和《欠税清缴进度表》5个欠税台账,确保欠税核对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二)加强对欠税企业的分析。为了提高清欠效果,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欠税的调查分析,分析时做到“五专”,即有专人统计、专班分析、专组督办、专人总结、专班汇报。以切实掌握当期欠税的确切数额、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重点分析研究企业的成本状况、库存状况、产销率、生产状况、环境治理状况,做好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等的核实工作。对欠税情况,坚持一月一汇总、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讲评,针对不同欠税类型的企业,分别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和办法,促进工作落实。

  (三)建立严密的欠税监控制度。税务机关对欠税应实行计算机、帐表双重管理,将欠税单位、税种、欠税发生时间、滞纳金、罚款等全部存盘,防止因人为因素而发生遗漏情况。健全欠税追缴责任制度,实行规范严密追缴程序。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大对欠税的催缴力度,对擅自减免,有税不收的问题进行查处,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角度欠税监控体系。规范清欠操作流程。制作欠税管理操作流程图和欠税管理网络图,对基础管理、征收管理、法律职责、目标考核管理、档案综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进行明确工作环节及工作流程。

  (四)抓配合做好欠税数据核查。一是部门互动。定期与工商、地税、公安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欠税人的关停并转、申请破产等信息,防止税款流失。二是岗位互动。明确各部门职责,由基层征管单位负责对所欠税资料进行整理、录入、统计,逐户对欠税企业相关数据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期上报欠税核查报告;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政策法规科负责提供关于欠税的法规政策互动;征管科负责发布欠税公告,各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资源共享,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欠税清理工作。三是上下互动。上级税务机关充分依托征管数据集中的优势,负责从宏观上找问题、指方向,确定并发布欠税分析指标及核查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核查项目进行细化分解,做好核查的督促落实和总结、反馈工作,并根据核查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供专项核查项目及建议。

  (五)加强税收信用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欠税公告,对于走逃、失踪、失信的纳税人欠税,可通过向有关部门传递欠税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作用。要严格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在表彰A级信用纳税人的同时,重视C、D级纳税人的评定,严格审核欠税人的评定条件,发挥纳税信用评定对内部管理的指引作用。

  (六)加强对欠税分类管理。为了更好地加强欠税管理,对一些企业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造成欠税责任不明。一些企业由于转制的原因,且欠税时间较长,导致不愿认可欠税。一些企业长期亏损,效益低下,生产经营不景气;既要负担数额不小的银行贷款利息,退休工人工资、职工劳动保险统筹金,还要解决职工住房、医疗及福利,经济相当困难,造成长期拖欠税款。部分个体私企业业主采用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办法逃避追缴欠税等欠税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进行认定核实,按照缴税能力分为两大类,即:有缴税能力的欠税和无缴税能力的欠税,分别依法处理。

  二、欠税治理的对策

  欠税的形成是有一定过程的,因此,有目的地预防欠税,是做好控制新欠的关键,为此,我们要采取多种办法,在清理欠税的同理,也要重点控制新欠的产生,对欠税实施精细化管理。

  (一)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一是事前监控,实行户籍管理,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制度。通过税务登记事项和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建账建证、资金运用等情况,并加强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时时实地调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及纳税申报状况等,若发现纳税人有发生欠税的苗头,尤其对在欠税预警登记薄上有纳税不良记录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进行重点监控,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产生欠税的隐患。二是事中控制,规范申报、入库,以保障税款解缴。对采取“关闭老企业、开办新企业”,欠税纳税人合并、分立时,实行对新办企业的事中控制,应督促纳税人结清税款,不能结清的,应落实新的纳税人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欠税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时,应督促纳税人结清税款,不能结清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税收损失;将老企业的欠税置之不管的纳税人,采取“以票控税”的办法。对陈欠或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除了税收管理员及时催缴外,还应对其发票的使用量进行严格控制,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时监管开票,促使纳税人及时足额缴清税款。三是事后督促,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催缴。税收管理员每月征期之前重点监控有欠税记录的纳税人,征期后,切实了解纳税人的资金运用状况,对欠税力求做到天天时时催缴,牢牢盯住不放松。

  (二)参与企业清算程序。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且未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参加清算;有破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核实欠税,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要求申报税收债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欠税人有合并、分立、资产整体转让及改组等组织形式变更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及时采取清欠措施。

  (三)加强部门配合。清理欠税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税务部门孤军作战,效果是有限的。这里,需要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才能做到综合治理、有效防范。政府及财政、公安、工商、银行、审计、司法等部门要加强相互间的信息情况交流,做到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挥各自职能支持税务部门清欠工作。比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察、投资环境优惠、评先评模等方面,应把企业是否有欠税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加以考核。金融机构要主动为税务机关提供欠税企业账户设立情况、资金运行情况,协助税务机关及时清理欠税,对货款回笼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建立税款过度账户,对收回的货款按税负比例划入预储专户;同时要严格按“税、贷、货、利”顺序执行,确保税款的优先权。公安部门对税务机关提请逃避追缴欠税的案件要从人力、物力、时间上予以保障,以确保清欠工作取得成效。

  (四)加大税收执法力度,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一些有能力缴税的企业之所以欠税不缴,原因之一是税法刚性的弱化。因此,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的宣传,使欠税纳税人知道有关欠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逃避欠税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时,鼓励群众检举揭发欠税纳税人隐匿和转移资金,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对有能力偿还欠税的“故意”欠税者,税务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欠税公告、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入库、离境清税及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行之有效方法,使欠税纳税人及时、足额的缴纳欠税。

  (五)依法采取保全强制措施。对于经营情况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掌握资金往来和资产变动情况,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或者依法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和阻止出境等相应措施。

  (六)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进行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进行公告,就是把纳税人履行纳税的义务,征税人履行征税职责的行为,置于法律、舆论、公众监督之下,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促进税务机关提高依法征税、依法行政能力的一种重要措施和方法。各征管单位应在办税场所,在办税服务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按月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识别号、法人姓名、身份证号、欠缴税种、欠缴税额等情况,给欠税企业造成一种舆论压力,迫使其尽快清缴所欠税款。利用税务宣传栏、电子幕墙等载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进行公告。

  (五)实事求是处理死欠问题。为夯实欠税数据,使欠税考核做到客观公正,对于企业改制中产生的欠税,要区分情况,对企业确实已破产且税务部门已采取措施无法追回的欠缴税款,国家要制定相应的规定,通过严格规范的手续予以核免,以解决呆欠、死欠长期挂账。对企业采取弄虚作假逃避追缴欠税的,要运用法律手段严肃处理,以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

  作者单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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