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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减刑假释不让法律打折扣

 lmqlmq999 2013-12-26

  □本报特约记者 赵兴武 本报通讯员 任志忠

  某监狱服刑犯朱某被发现私藏手机等违纪行为,之前他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一年八个月的减刑奖励,近日被南京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

  这是南京中院严把对罪犯的“再一次审判”关,不让减刑假释打法律折扣的又一实证。今年1至11月,该院在对监狱申请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中,共对916件减刑案件进行了刑期扣减,对214件假释申请不予批准。不久前,该院从严把关的经验在全省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做了介绍。

  全面审查,不以分抵刑

  罪犯赵某,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他在距服刑期还有二年一个月时,因表现好,监狱向法院提出假释申请。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罪犯赵某虽然符合监狱申报假释的条件,但其是黑社会骨干分子,且多次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坏。综合各种因素,最后裁定不予假释。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累犯、贪污贿赂犯罪、职务犯罪等社会影响较坏,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分子,南京中院坚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严控制减刑、假释。

  以“百分考核”量化服刑人员改造表现,是监狱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调动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南京中院认为,量化考核的措施虽好,但考核的分数并不能全面准确反映罪犯的思想改造情况和罪犯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必须坚持全面审查,不能以分抵刑。(下转C版)

  (上接第1版)他们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既把罪犯改造表现作为宽严相济的重要根据,也通过充分考虑罪犯的原判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犯罪原因、原判刑罚情况、人身危害性、罪前社会表现、年龄、身体状况以及被害人意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罪犯能否被假释,还要看“回去”后的环境。他们在办理假释案件时,既依法审查其法定条件,又审查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所反映的罪犯家庭状况、罪犯家属对其转入社区矫正的态度和管束帮教能力、社区的建设情况及帮教监管措施等情况,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说“不”。同时,加强对假释犯的跟踪回访,对于在矫正过程中不接受改造,有违法行为的,从严执法,裁定予以撤销。罪犯周某,在假释期间曾因不假外出,受到社区矫正机关书面警告,还在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据此,社区矫正机关报请法院撤销罪犯周某的假释,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裁定对罪犯周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余刑。

  规范审理,以程序保公正

  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必须经过合议庭评议;对于有重大立功情节、案情复杂的案件、涉黑、涉毒、涉枪等严重犯罪,一律报庭长或审判长会议研究,经研究后向分管院长汇报,根据需要直至提请审委会研究。这是南京中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定案机制。

  罪犯冯某,因受贿、玩忽职守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在服刑还剩二年十一个月时,因有立功表现监狱向法院申报假释。

  法院审理认为,该服刑人员服刑期刚过半,又属人民群众憎恶的职务犯罪,虽有立功表现,但还需继续服刑改造,经合议庭合议,院、庭长审查把关,依法裁定不予假释。

  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社会关注度高。为防止权力滥用,他们把减刑、假释案件装进审判流程管理的“笼子”里,以严格的程序确保实体的公正,认真落实案件初审、立案、公示、审理等规定,坚持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办理减刑、假释;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和文书签发制度,坚持不合议,不制作、不签发文书;做到每个案件裁判文书、合议笔录、送达回证等文书齐备完整,确保办案流程合法,办案质量落实。

  南京地区监所多、押犯多,为防止标准不一而“同罪不同刑”现象的发生,他们认真梳理上级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际,制定了《南京法院减刑假释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减刑、假释的条件,统一不同奖励可以减刑的幅度,不同犯罪情节扣减幅度等具体问题,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

  阳光透明,让公正看得见

  不久前,一起减刑假释听证会在南京女子监狱巡回法庭举行。旁听席上坐着省、市人大代表、监狱民警及服刑人员代表。记者旁听了整个听证审理过程:南京女子监狱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出示拟减刑、假释罪犯的证据材料;审判长征询检察机关的审核意见;其他罪犯作为证人出庭接受法官质证;减刑、假释罪犯本人陈述,最后法官合议作出裁定。整个过程,同法院的其他案件庭审一样,公开透明,程序严格。

  将听证引入减刑假释,是南京中院推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措施。从2005年开始,他们推行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制度并逐步规范化。南京中院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以及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罪犯的减刑、假释,一律开庭审理。

  他们将公开向庭前延伸。对减刑假释同意立案的依法在监狱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罪犯减刑、假释的依据、所受奖惩的情况、间隔期、所减刑期等情况,并采取意见反馈和设置信箱的方式,接受公众监督。2005年以来,他们的减刑、假释案件公示率达到100%。

  他们还借助科技手段,把减刑假释审理过程进行网络公开。去年,南京中院自行开发创建减刑、假释网络办案平台,通过搭建网上审理平台、信息平台、远程庭审平台,将减刑假释的审理纳入审判的网络流程管理,减刑、假释全程记录在案,随时可以“回放”,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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