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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程序化”的怪圈

 指间飞歌 2013-12-29

走出“程序化”的怪圈

 

  12月22日,央视等多家媒体报道了湖南女子刘丽被青海警方跨省错抓一事,在国内引起了巨大反响。值得注意的是:面对媒体的质疑,无论是刘丽本人,还是涉事警方,都不约而同的反复强调一个词——程序。“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只听他们说是在走程序,我就没多想照着做了……”对于刘丽而言,“程序”既是她对于公安机关的信任,也是她在突如其来的错愕间唯一能抓住的精神稻草;而对于涉事警方而言,“程序”却成了他们在镜头前的挡箭牌。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动作,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就本案而言,西宁警方依照程序网上通缉,衡阳警方主动履职清网追逃,看守民警依法收押嫌疑人犯,办案民警执行法规移送嫌犯……每道“程序”看上去都转承有序,环环相扣,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错案的产生呢?

  仔细反思此案,我们不难发现,在每个环节中,办案民警都出现了“短视困境”,只把目光停留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出于办案纪律,衡阳警方根据网上通缉异地逮捕,没有追溯案情,询问核查的职责;由于警种分工,看守民警只负责校对追逃信息,羁押人犯,也没有就地核实,人案合一的义务。于是乎,从湖南到青海,从异地缉拿到跨省遣送,嫌疑人信息的毫厘之差就被放大为跨省错抓的荒诞,而“我们只按程序负责……其他的情况不清楚”也就成了涉事单位应对责任倒查的必然托辞。

  客观的讲,大多数案件事起肘腋之间,许多线索情况晦暗不明,因此,警方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走一些弯路是可以理解的。但警方的抓捕和羁押,直接涉及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一旦错抓,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可以想象,当事人刘丽在经过每一个“程序” 的时候必会不止一次地申诉,表明自己的身份,而这些申诉,就在冰冷的“程序”中湮灭了。

  诚然,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关键环节,也是推动社会法制化建设的应有之义。然而,“程序”绝非保证执法公正的“万能钥匙”,如果没有对公平正义的坚定信仰,再严密的程序也只是一叶障目的机械执行,看似有模有样,实则心猿意马;如果没有对真理事实的不懈探求,再完善的制度也只能管中窥豹的简单照搬,好像有声有色,其实心不在焉……如此一来,正常的“程序”就被无形的割裂开来,宗旨和原则便遗失在了“程序”间的细节当中,从而陷入了“程序化”的逻辑怪圈,小过失酿成大错误也便不足为奇了。

  “遥知不是雪,唯有暗香来”。从宏观角度看,本案所映射出的社会标本意义,对我们的人生、事业同样具有很强的体悟、对照作用。在如今这个追求效益第一、效率至上等种种犬儒主义思潮大行其道的社会背景下,各级党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都存在这种只见案不见人的现实主义的功利心态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形而上学的工作方式,使得要旨与务实无法接驳,顶层设计与基层落实难以呼应,“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写在墙上,印在纸上,挂在嘴上,却没有落在心里。归根到底一句话:勿忘初心,方得始终,宗旨意识半刻也不能遗忘。

  因此,执法人员只有心中深植“为何执法、如何执法、为谁执法”的宗旨意识,善于换位思考,才能矫正“程序”上的偏颇和疏漏,不走缘木求鱼的弯路;只有脑中常念“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民本情怀,勤于设身处地,才能避免“视觉”上的孤立和片面,不犯买椟还珠的错误。正如陶行知老先生所说的那样,“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走出“程序化”的怪圈。

  (作者单位:行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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