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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秀珠犯滥用职权罪一案

 心雨室 2013-12-29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林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秀珠,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秀珠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玉强、常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秀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秀珠在任林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在负责调查王X和宋XX交通事故一案期间,2010年6月20日下午5时许,在对雷X进行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谭秀珠违规使用单警装备催泪喷射器,朝雷X面部喷射,雷X左眼受伤,导致雷X多次上访反映要求处理,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声誉,社会影响恶劣。事发后,被告人谭秀珠与雷X达成了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秀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雷X的陈述,证人李XX等人的证言,医院病历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秀珠滥用职权,违规使用单警装备催泪喷射器对他人进行喷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秀珠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代理审判员 王荣跃

  代理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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