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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关于我国诽谤、煽动类犯罪的思考

 随园天一馆 2013-12-31

互联网时代关于我国诽谤、煽动类犯罪的思考

2013-12-27 李丹林 北大公共传播

 

本文为“互联网与公共传播:网民权利、数字鸿沟与媒体规制”论坛中嘉宾的演讲稿。


演讲者丨李丹林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 教授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北大公共传播微信账号:pcsdpku


“诽谤、煽动类犯罪”是指以发表和传播某种言论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客观要件的犯罪的统称。在我国刑法中,有关这里一类的犯罪主要有“诽谤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政府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应该必须关注我国在这一类犯罪中的刑事政策、对于这一类犯罪的刑法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网络环境下关于言论、煽动类犯罪的情势分析

 

    互联网相对于传统媒体,其无“把关人”、海量信息、无国界的特性,以及web2.0技术的使用,使得信息、意见、观点的自由流动,有着前所未有的便利性,这对于社会带来的影响无法估量。就关涉犯罪的言论问题的影响而言,表现在:第一,通过网络,各种失实的言论和其他言论更容易、更经常出现,而且产生的影响也较之传统媒体,往往更大;第二,通过网络,特别是社交媒体,可能更容易形成某种一致的态度,并进而组织成一定的活动和行为。第三,网络还催生了新的业务,利用专业组织、专门手段,实施侵犯他人名誉、商业信誉的行为,以达到自行或代他人报复、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因此,诽谤行为和煽动现象在网络时代,更为突出。另一方面,传播学的研究和常识都告诉人们,网络具有“自净”功能,它使网路具有更多的正面效果:第一,网络为人们提供了接受各种知识、意见、观点的机会,也提供了进行反驳、辩论、提供更多事实真相的机会,因此,一些失实性的言论更可以通过言论自身的较量、整合来解决;第二,信息的充裕与多元,也可消解因单一信息和意见的煽动带来的集体冲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行为给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带来的冲击与破坏。

    认识到这样一种现实和发展趋势,因此,我们认为,刑事立法与政策、审判机关在对待这类问题上,应该采取慎邢、谦抑的原则。

 

二、采取慎邢、谦抑原则的理由

 

    1. 有助于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真正解决


    网络上发生的煽动行为,其背景往往是物理世界中的社会矛盾。如果不是这种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便不会产生煽动言论。或者即使有煽动言论,但不一定带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响应并进而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和活动。同样,人们对于一些执政者、当权者——无论是具体部门,还是人员——的批评或过激的、甚至有些失实的言论,也是基于对于公共权力行使的不满,自身权益未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和保护所致。如果过多过重地、经常地施用刑罚,可能会影响真正的社会问题的解决。

2. 有助于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避免社会矛盾激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各地出现了一些公安机关随意立案、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情形,这样的情况可以说百害无一利。行使刑事司法权的目标是应该是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在一种言论在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滥用公权力,那势必造成官民对立,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这与刑事司法权的目标便背道而驰。传播学研究表明,大众传媒是社会的减压阀,也就是说,人民心中的愤懑,有一个对于社会不会造成物理伤害的渠道宣泄出来后,由此内在的暴力基因就会被消解,极端行为发生的概率就大大降低,进而避免社会秩序的稳定遭到破坏。进而言之,这些不满的言论被呈现出来,其中存在的社会问题被反映出来,由此,才能够更快更好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是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路径。


3. 法律对待言论的态度,直接关涉国家有效治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文化软实力和传媒传播力的提升。


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要改革国家的治理关系,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恰当确立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从根本上治理腐败,不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不行,不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也不行。当前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我国的支柱型产业,这更需要激发所有人内在的创造潜力,给人们将自身内在的创造活力一个自由表现、发挥、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时,我们更需要提高我们的文化软实力,提高我们的传媒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力、影响力。所有这一切仰赖于法律对于自由和公民权益的保护。如果刑法过度渗透到言论的控制中,上述目标都会难以更好实现


     4. 不同于兼具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使侦查权职能的公安机关、警察,不同于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审判机关、法官对于言论问题的认识和判断应更超脱、更理性、更辩证、更智慧。


    审判机关通过个案的审理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对那些真正触犯刑律,需要打击的行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时,而对于涉及言论的问题,应该综合考虑治罪与宽宥的效应,通过审判权的行使,尽可能对于行政权的滥用起到约束的作用。虽然司法机关只是法律适用机关,但是一个判决体现了怎样的价值取向,如何进行权利平衡和保障,其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巨大的、深远的。司法应该为言论是否真正构成犯罪来确立边界。

 

三、相关建议

 

如何做到刑法的适度适用,既有效地惩治关涉言论的犯罪,又不造成寒蝉效应,能够为更为广泛的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发挥良好作用(如惩治腐败、有效治理社会、促进创意产业发展、提升文化软实力、传播力),这便是我们认为刑事政策、刑事立法、法院在对于煽动类犯罪、诽谤罪在定罪量刑时应该考量和权衡的因素。


第一、现代社会刑事政策总体是向着文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节制刑罚的适用方向发展,因此,在我国,就关涉民众表达权、社会创新动力的言论、煽动类犯罪,应该总体体现轻邢、去邢原则。


第二、长远看,有些犯罪行为,应该取消。如诽谤罪,有些应该在客观要件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比如应该把属于正常公共问题讨论和意见表达的行为,明确排除在外,既是这类言论会以某种比较激烈的方式表达出来。其次,应该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作出明文规定。


第三、具体到个案审理时,法官应该从宏观视角、立足社会来考量被诉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我们认为,在处理这类问题,要注意区分以下几点:


1. 是正常的意见发表,还是具有特殊的目的


2. 是仅限于言论,还是有具体的行动;


3. 是引发的某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现象的直接原因,还是并无逻辑上的、事实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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