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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办中小学不再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

 常心舟 2013-12-31

重庆公办中小学不再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

A-A+2013年12月31日07:54重庆时报评论

  昨天,市教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意见》,要求积极吸引民间资金投资兴办民办中小学,推动民办中小学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

  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

  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将民办中小学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营利性民办中小学。重点鼓励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发展,支持和引导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发展。

  同时,民办中小学发展的土地税费政策也将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

  公办中小学不再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

  公办中小学原则上不得再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留出发展空间支持引导民间资金举办优质特色的民办中小学。由于历史原因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办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在三至五年内确保规范到位。

  公办学校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办学管理上真正达到“五独立”的要求,不得在学籍、财务、教学、场地等方面混同。

  可在公办中小学招生前适当提前招生

  市教委要求,支持民办中小学面向市场,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自主招生。搭建全市民办中小学网上招生平台,允许民办中小学在本地区公办中小学招生之前适当提前组织开展招生工作。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探索“网上报名、分批测试、多批录取、统一注册”的招生办法。

  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优质优价、自主选择”的原则,合理确定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承受能力进行合理测算,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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