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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魂的基础—制度

 论权者谋 2014-01-01

《论权者谋》之《立道篇》讲:“法者,天下之仪,政之至也,魂之系也。最强之邦,由法善也”。前面说过,企业制度是企业文化的源泉,也是企业建设发展的根基。有些组织的法制之所以形同摆设或者发挥不了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管理者对法制的根本职能认识错误。受管理就是管人的思想影响,有的片面认为法制的根本职能和作用在于约束行为,以致许多管理者在制定法制时过多地强调禁止行为和惩罚措施,有的甚至利用法制剥夺下属正当权益或奴役下属。殊不知,群体的激情智慧是组织的生命源泉,而法制的根本职能在于激发群体的激情智慧。所以,一套完整的法制必须以激励为主体,而约束只是另一种激励措施。比如,在规定上下班制度时,很多组织只规定了迟到早退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理,而没有规定按时上下班的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奖励;又比如,国家法律规定了员工有节假日休息的权益,但一些管理者在制定法制时却把员工的权益剥夺了,有的虽然愿意付给下属加班费却不顾下属意愿强制加班,意图用法制奴役下属。就人性而言,激励能促进自觉,约束会导致挣扎,而挣扎的人是不可能为组织贡献激情智慧的。比如在一个职责任务分工相对独立且能多劳多得的组织里,如果你规定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大多数人肯定会觉得工作又苦又累而睡懒觉迟到;但如果你规定上班时间为10点,可能大多数人在7:30就积极踊跃地上班了。二是法制缺乏机制功能。有些管理者辛辛苦苦出台某些法制后却发现执行效果不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机制功能:缺乏利益制衡或奖惩不科学。比如,有的企业规定:部门经理解聘下属需报上级批准,此条规定赋予了部门经理解聘下属的权力,但对部门经理的权力风险却没有规定,以致经理可能会以权谋私而致使下级权益得不到保障。如规定:①部门经理解聘下属需报上级批准;②上级须3日内对解聘原因进行调查且听取被解聘对象申诉并作出答复;③上级经调查批准解聘申请的,经理可直接通知人事部门办理解聘手续;④上级未经调查批准申请的,由公司支付解聘对象2年补偿薪金;⑤上级无论调查与否都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许可解聘,经理可实施解聘而无需承担后果;⑥上级无论调查与否都不批准申请的,由上级于7日内将解聘对象调离;上级逾期未将解聘对象调离的,视为对经理能力的否定,经理职务第8起自动解除,财务部门停发薪金,人事部门作出调整且在一年内不得在同级及其以上岗位任用。这样规定,部门经理解聘下属需报上级批准就有了机制功能,既能赋予经理权力又能使他慎重考虑风险,暨规定了上级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又能确保员工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又比如,《杜拉拉升职记》电影里,公司规定如果员工谈恋爱,其中一人必须辞职离开公司,目的在于规避裙带关系引发的权力滥用,但却没有真正解决可能出现的权色交易甚至高职者利用手中权力胁迫低职者的问题。如果这样规定:①同职级员工恋爱或发生性关系,须有一人辞职离开,两人均不愿意辞职离开时辞退男方;②不同职级员工谈恋爱或发生性关系,一律辞退高职级者;③非当事人举报一律奖励5万元,发现但不举报者一律辞退;④当事人中首先自我举报者(不含高职级者)一律奖励3万元且免除一切处罚,所有处罚由当事人中的另一方承担;⑤权色交易中易色方自我举报一律奖励2万元且免除一切处罚(包括不剥回权色交易中的既得利益),所有处罚由易权方承担;⑥以任何形式进行性胁迫的,无论是否发生性行为都一律辞退胁迫方并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且由胁迫方的直接上级给予被胁迫方2万元经济补偿或选择辞职;⑦胁迫方的直接上级包庇下级胁迫行为的一律开除。这样规定的最大益处是:一是同职级员工一旦谈恋爱就要立刻做好首先举报的打算,否则将被辞退;二是高职者如果想谈恋爱就必须做好多年的辛苦将付之东流的打算,因为任何低职者的献殷勤都可能是陷阱;三是丰厚的举报奖励和严厉的处罚会激励员工主动监督他人行为;四是权色交易中的易权方将永远处于被动状态,所以谁想用权易色真的需要慎之又慎;五是能够促使上级监督下属的行为。再比如:有的组织在规避权力滥用问题时,有时会制定虚报差旅发票者一律开除等规定,虽然看似纪律很严,但却是华而不实,没有真正从源头上规避问题。如果规定如下:5000元以下的单笔差旅费用无需审批即可到财务部门出具出差证明和出差发票直接兑付报销;②单笔报销金额超过实际消耗50元以上者均视为虚报;③虚报出差费用者一律开除并追缴虚报钱款,触及国家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④财务部门每报销一笔账目必须于15日内进行核实,凡发现一次虚报给予该笔报销账目双倍金额奖励;在半年内核实发现虚报的,给予该笔报销账目同等金额奖励;⑤财务部门因工作责任心问题未发现账目虚报的,虚报人尚在本单位任职时给予财务部门负责人降职一级处理;虚报人已不在本单位任职时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赔偿亏空钱款并给予降职一级处理,也可选择辞职而不接受任何处罚。这样就能出现几个好的结果:一是省去审批过程促使工作效率提高;二虚报费用的代价很大,任何人在打算虚报账目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财务部门会不会认真去核实,并在半年内为了获得奖励而反复核实,而半年的担忧和焦虑是许多人承受不起的;三是财务人员发现虚报费用将获丰厚奖励,为了额外创收必定会想方设法地核实,而且半年内的旧账都可以拿来核实;四是虚报人员想用虚报的部分钱款贿赂财务人员基本上不可能,因为财务人员的奖励金额远高于虚报金额;五是财务部门负责人有较大压力,如果核实不出虚报问题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三是法制中的人治空间过大。比如有的企业规定:工作成绩优异者可以提拔使用,因为有可以两个字则出现了可以提拔,也可以不提拔的情况,视管理者心情而定。同时,对于什么样的状况才算工作成绩优异?什么时候提拔使用?提拔使用到什么位置?没有岗位给予提拔要怎么办?管理者故意不提拔要承担什么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又比如有的在规定岗位职责之时,在阐述了一系列职责规定之后,最后附带一条完成上级交赋的其他任务,这意味者前面的条款都是白说。这样的法制,具有很大的人治空间,致使工作成绩优异者可以提拔使用等规定条文形同摆设并且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既不能给下属目标感使其增添工作动力,也使下属不能明确知道自己的职责任务,同时还给管理者为所欲为和滥用权力找到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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