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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耕地确权的剖析

 联合参谋学院 2014-01-02

 

摘要:土地确权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明晰承包权关乎民生,明晰经营权关乎国计。进一步来说,明晰承包权关系到社会保障系统的建设,是“兜底”工程。明晰经营权关系到农业的发展,新型社会关系的建设,是“拔尖”工程。

土地是一个国家的根本,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体所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在本届三中全会召开之际,土地问题又一次成为了海内外各界人士的关注焦点。会不会改革、怎么改革,今后农业向哪个方向发展,成为了人民群众热议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强坛和您一起探讨。

目前,农村土地制度因为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情况比较复杂。为了深入贯彻农村的养老制度改革,推进新农村建设,大力优化配置农村劳动力资源,解决农村土地资源流转的问题,解决目前城乡二元体系所造成的一些弊端,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自十七大召开以来,尤其是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提出了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目标。在此之后,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就成了改革的重点。现阶段农村土地的问题,其突破点在于土地流转,关键点在于土地确权。

进行改革,目的是土地流转,首先要做的就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的好处就是可以明晰地权预期,就是让人能够明白,几十年之内,这块地上种什么,谁说了算;收获之后,怎么分配的问题。搞土地确权,首要任务就是要搞懂,要确什么权。

 

土地确权,确什么权?

确权,主要分为三大部分。要明晰所有权、明晰承包权、明晰经营权。

农村土地,主要指的是农村的耕作用地,也就是耕地。根据我国法律,除森林、滩涂、河流、沙漠、荒山荒坡以外,农村耕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这块耕地不属于任何个人,而是为全体村民集体所有。从这一点上来说,所有权从来是非常明晰的。

自从改革开放以后,农业实行了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每家每户都从村集体承包一块地,有较长一段时间的稳定承包期。在这段时期内,农户可以根据需要自由安排耕种作物种类、时间。这个属于承包经营权。需要明确的是,不得私自变更土地用途,也就是说,耕地只能是耕作用地,不能私自建设住宅、工厂、商店等其他建筑物。

最近几年,由于社会客观现实,出现了承包经营权分化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趋势。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有很多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还有一部分人在城市安定下来。这样,农村的一些土地就闲置出来。为了不使良田撂荒,农村自发地出现了一种情况,有一些农户通过亲朋好友或者其他关系,以租赁、借用等方式经营使用别人家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而自己只保留对耕地的承包权。在收获期后,给予土地承包者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于是,在很多地方就出现了“种粮大户”、“蔬菜大户”。这些土地实际的使用者就有了明晰该耕地的经营权的诉求。

所以,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土地权益就分化为以上三个部分,这就是土地确权的工作内容。

 

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基础与保障

农业,总是要实现现代化的。现代化农业与机械化农业的一个特征就是规模经营。规模经营也是产生现代农业的一个必要条件。像中国几千年以来的耕作模式已难以适应时代需求了。随着农民大量进城,从事农业劳动生产的劳动力减少;而城市人口增加,意味着粮食蔬菜与副食品的消费人口增多;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粮食消耗量在不断地增多;这“一少两多”,就促使我们要找到一条劳动力数量投入较少、单位亩数出产较高的新型现代化农业生产的路子来。

现代化农业要求生产单位有一定规模的土地资源,才能进行规模生产。种粮大户也好、农业公司也好,都需要从现在的农户手中,通过土地流转,进行土地的集中,才能进行农业的集约化生产。要实现这样的生产方式,就要在土地流转上做文章。

很多外出打工的农民,家里的地就没有精力来耕作,所以也在迫切需求寻找一个土地使用者,以获取一定的收益。这也要在土地流转上做文章。

因此,土地流转势在必行。

农民还没有纳入城市低收入保障系统之内,土地对于他们来说是生活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流转出去了,要保证农民能够如数收到流转土地的收入,势必要对农民的权益进行确认。作为土地流转的转让方,是有非常强烈的土地确权需求的。

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春种秋收,寒来暑往。它是一个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粮食与蔬菜的生产周期相对来说较短,春种秋收,基本上生产周期是一年。若是生产水果、干果等经济类作物,投入-产出周期是以五年甚至是十年计的,而且效益期也相对较长,也是以十年计的。这种生产特性就决定了,农业生产者必须有一个时间较长并且稳定的经营权。

规模化农业生产,目前来看有三种形式的可能,第一种是类似于“种粮大户”那种以家庭为单位的扩大化生产;第二种是以农业公司为经营主体,雇佣农民为生产者的公司化生产;第三种是以扩大化生产的农户为单位,以农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与销路,用高级的、新型的农业合作社或互助组为生产联盟的生产方式。

因此,土地流转的接收方,也是有非常强烈的土地确权需求的。

 

土地确权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这三个确权部分里,最简单也最明确的是所有权的确定,最重要的是承包权的确定,最困难的是经营权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明晰所有权的归属,对于巩固土地公有制的法律基础有重大意义。

承包权针对的是现在土地承包者,明晰承包权可以保护最广大农民的利益。因此说是最重要。目前来看,土地承包者还是农村里的千家万户。随着社会发展,有些耕地要被征用为建设用地,服务于城镇化进程。有些耕地则要进行集中耕作,服务于农业现代化。那么,这些农民的手中就不直接握有土地了。在几千年以来的中国历史上,土地是农民之根,所有吃的、穿的、用的,都是从土地中直接或间接生产收获的。一言以蔽之,土地就是农民的保障。因此,明晰产权的归属,才能保护好广大农民的长期利益,为农民建立可靠保障。

而经营权则针对着农业经营单位。耕地进行流转之后,根据固有规划,明确土地用途。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以退耕,不允许变换土地用途的,要坚决保持原有的耕地属性。农业经营单位接收土地后,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前提下,要求拥有一个长期的、稳定的经营权,才可以安心生产,扩大经营。因此,明晰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对于将来的农业生产、粮食安全、副食品供应的方面有重大意义。

这两种确权,本质上都是在推动新农村建设、推动城镇化建设、推动社会发展,推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根本上是不冲突的。然而,施政是有先后顺序的,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只重视经营权而忽视承包权,那么农民得不到保障,这就与我们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

如果在确权过程中忽视甚至是打压了经营权呢?那么土地的使用者就会变成弱势群体,难以长时间、大规模地开展农业生产。目前在农村中,也存在一些去世老人不注销户口,继续承包土地的情况;还有城镇居民冒领土地,“吃空饷”,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把一些人也错误地囊括进去,让他们遥控干预村庄里真正从事农业经营的真农民,那就是对农业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发展的不负责。

 

土地流转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后,相当于“三权分离”:经营权归受让方,承包权还是归承包农户,所有权也还是属于集体。流转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如租金、股份分红等。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进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土地的用途管制与土地确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明确了土地用途预期,才能有效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才能保护日后农业的发展。按照耕地流转的标准给予了失地农民补贴,那么被流转的土地就只能用作耕地。如果通过规划征地,要转为建设用地的,就必须按照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补贴农民。防止出现补贴按照耕地补贴、转眼间却以建设用地的价格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的情况。短期内变更土地用途的,要按照市场标准追加补偿,这个期限不能太短。补偿标准的划分是按照规划分大片区确定,具体到每一片区内每亩地的补偿,左邻右舍的标准要相同。土地的用途管制一定要严格,要有一个远期规划,确定之后不能变更。

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流转过程中,要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序流转。我们要牢牢按照历年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办事,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道路走,这样才能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的红线,这样才能保障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权益,这才是对子孙负责的态度。

 

推进大农业,践行中国梦

本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农业问题是社会各界热议焦点。我们一直倡导,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要通过对弱势地区、弱势产业的加快发展来解决,对于农业问题,也是如此。

在农业问题上,我们要注重公平,也要举起效率生产的大旗。只有明晰了承包权,有保障预期,土地的承包者才会愿意将手中的土地流转出去,去从事其他工作以提高生活水平,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只有明晰了经营权,有收益预期,真正种田的人才会愿意去种田,我国的粮食安全与副食品供应才能得到保障,农业才能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

而且,土地问题也不仅限于农业问题,它还事关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问题。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什么是农业转移人口呢?就是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农业所需的劳动力大大减少了;在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第二、第三产业所需求的劳动力大大增多了。在这一减一增的过程中,有大量的农业户籍人口从事了非农业工作,这就是农业转移人口。

因此,土地确权、土地流转这两个工作要配合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保障这两个工作来做。借此机会,我们要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进人口有序转移。如果过分抬高承包权的收益预期,把转移出去的人口再转移回来,就是对城镇化建设的不负责。我们也要把农业转移人口的保障工作做好,不能丢掉,如果压低了承包权的收益预期,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总之,在土地工作上,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多管齐下,下好全局一盘棋。

土地确权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明晰产权关乎民生,明晰经营权关乎国计。进一步来说,明晰产权关系到社会保障系统的建设,是“兜底”工程。明晰经营权关系到农业的发展,新型社会关系的建设,是“拔尖”工程。一言以蔽之,我们既要让农民“有的吃、吃饱饭、吃得好”,也要让“耕者有其田,后土能稼穑”。说到底,我们要捍卫真正劳动者的利益。

让我们团结一心,深化改革,努力践行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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