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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用语需严谨规范

 庸庸学馆 2014-01-02
讯问用语需严谨规范
宋剑峰

    修改后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均对讯问嫌疑人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求讯问用语需严谨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对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过程的一种有效监督和制约,其宗旨和目的就在于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讯问语言应当具有规范性,要求使用标准的法言法语,问话要符合标准的语言结构,问话内容须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相关规定、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紧密相对应。问话还要具有客观性和逻辑性,客观性要求问话内容应当有案件证据作支撑,不能无根无据;问话内容与形式应当具备逻辑性,不能前言不搭后语。笔者认为,讯问用语规范主要包括主题讯问前的准备语言规范、讯问过程的语言规范和讯问结束时的语言规范。具体而言: 

    主题讯问前的语言规范。主题讯问前的准备问话语言内容主要包括讯问人、记录人身份介绍,问清嫌疑人自然情况,简要说明诉讼过程和向被讯问人讲清所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等。因此,这时的问话语言一般是采取直接性问话方式。例如,“我们是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今天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可以进行有罪的陈述或者罪轻和无罪的辩解,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或控告”。

    讯问过程中的语言规范。讯问嫌疑人案件事实时,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正面讯问。例如,当嫌疑人作有罪供述时,讯问人问话应当紧紧结合证据展开。当嫌疑人部分供认时,问话仍然紧紧依靠证据和事实进行。当嫌疑人辩解时,应允许其作充分辩解,问话一般是递进式的。如果嫌疑人拒不供认,检察人员的准备讯问、过程讯问和后续讯问问话内容仍然依法进行,但必须注意记录应当全面、细致和规范。 

    讯问结束时的语言规范。讯问结束前的讯问收尾问话亦应当规范。一般应当包括:“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还有没有需要更正的地方,还有其他坦白吗?”“有无检举揭发?”“在案件的事实方面有什么补充或者说明的?”“请仔细核对笔录是否和你说的相符,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请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印或者盖章。”“今天的讯问就到这里。如果你对讯问工作有什么意见,可以向我们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有关部门提出。”等等。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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