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深海鱼 发表于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转载须在文章首部注明作者及出处。 零口供案件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突破口供 随着侦查讯问行为的规范化建设,零口供案件的大幅增多,这也是一个发展趋势。但同时,由于各地刑事案件大幅增多,简单案件比如盗窃类案件的侦查出现粗略化趋势,很多盗窃案件报案后,对现场的勘察并不仔细,甚至大部分案件没有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收集到的客观性证据较少,导致在嫌疑人零口供情况下,薄弱的客观性证据能否达到起诉判决标准,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而且检、法中间接证据定案过程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在认识上常发生较大分歧,对于已经逮捕的零口供案件,公诉部门往往背负着较大的压力。那么,对这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尝试着口供突破,是公诉部门有必要研究的课题,下面深海鱼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谈些浅见。 一、需要口供突破的案件类型 对内心有较大确信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才有必要尝试突破口供补强证据,才是本文所需要研究的课题,虽然说没有经过审判不得确定他人有罪,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还承担着指控打击犯罪,揭露证实犯罪的责任,这需要我们对一些有基本证据的案件进行证据补强,为此《刑诉法》也规定了公诉部门可以自行补充证据,而不能全当中立裁判者那样,证据不足就退回公安。另外,公诉部门也承载着不冤枉他人的职责,所以对内心无法达到一定确信度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用有罪推定的思想去做一些所谓的补强证据活动似有不妥,而应该以查清事实、弄清真伪的态度去作证据调查。 那么如何用侦查眼光作初步的内心判断? 首先,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判断分析进行内心判断。一般零口供案件能够到达审查起诉阶段,必然会有一些客观性的证据指向,比如盗窃现场或者附近的监控录像,疑似嫌疑人模样的人物图像等;再比如在嫌疑人身上或者住处发现被盗的赃物等。根据嫌疑人以往的辩解,认为嫌疑人纯粹是虚假辩解或者辩解可信度不高。 其次,可以对案卷中部分证据提前开示,质问嫌疑人,增加内心判断素材。很多办案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对案件中出现的证据、疑点从不向嫌疑人进行透露进行质问,认为不能让嫌疑人知道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应当偷偷的保留到法庭中给被告人来个出其不意。我认为大可不必这样,甚至有很多弊端。如今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全部复印案卷材料,律师也会将案卷材料的信息传给嫌疑人,另外,在庭审中仍然会将全案的证据进行出示让嫌疑人进行质证,与其庭审中进行质证,还不如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向嫌疑人开示相关证据疑点,提前听听嫌疑人对这些疑点的解释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提前对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或者补充相关证据,增加了内心判断。 最后,在和嫌疑人交流过程中,对嫌疑人对言行举止进行观察,进行内心判断。一般若真是被冤枉的嫌疑人,情绪方面肯定比较激动,并不会时常处于沉思状或者精神紧张内心作挣扎状。 二、对内心确信度较高的零口供案件如何突破口供 要想在审查起诉阶段突破口供,一般要使用与侦查阶段不同的策略,犯罪嫌疑人能挺过公安机关几十日甚至数月的讯问,实践已经证明了其内心抗压能力比较强,给其心理继续施压显然不会有效果。唯一让犯罪嫌疑人感觉不同的是诉讼阶段发生了变化,指控机关发生了变化,其心理活动也会发生一些变化。变化一:公安机关原来真将案件移送起诉了,难道证据真的够了?变化二:检察院会怎么对我,跟公安有什么区别?变化三:如果被起诉了,后果会怎样?这三个心理转变,是一般零口供案件犯罪嫌疑人常见的心理活动,那么我们如何利用嫌疑人这个心理状态,利用我们不同的诉讼角色地位跟嫌疑人展开心理层面的博弈。 1、讯问者身份要求 像这类案件的口供突破,一般需要部门负责人或者审批决策的主任检察官进行,因为只有这个身份,嫌疑人才会认真的考虑你所说的每一句话。与嫌疑人见面的时候就应该将自己的身份和权力明示出来,比如我是科长、组长、主任,你的案件由我全权负责起草、决定起诉、量刑建议等事项,这样表明身份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嫌疑人对你谈话的足够重视,增加你说话的分量,这是搅动他神经的前提。 2、言行举止要求 由于我们代表的是决策起诉的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心理,跟公安机关不同的是“决策的魅力”、“权力的代表”,由于公安是亲临第一线,随着讯问时间的增加,神秘感逐渐消失,久而久之就觉得公安没有权力,就一干活的。所以,在嫌疑人面前,我们决不能继续充当公安的角色,延续这个角色显然没有出路。展现出来的,应该是一个拥有权力的决策者形象,这要求我们表情足够冷静、严肃,说话沉稳、有穿透力,语气坚定不可逆转。 3、谈话的内容及顺序 (1)明确肯定的表述要起诉。首先,表示看了厚厚的案卷材料后,起诉的证据已经到位,足以有罪判决,这过程中一般不阐述具体的证据情况,但有些案件可以视情况模糊的点出一些关键证据。其次,表明逮捕意味着什么,很多嫌疑人还幻想着逮捕的还可能不起诉。阐述逮捕的含义,语气一定要坚定,目光直视嫌疑人眼睛不要离开,内容可以这样:法律规定逮捕的条件就是犯罪,逮捕是检察院一把手决定的,逮捕的案件若无罪,检察院要赔钱给你,是错案,相关办案人员还会追责。所以你这个案件,既然检察院作出了逮捕的决定,就肯定有证据、有信心让你宣判有罪,起诉是必然的,没有任何的余地。 (2)解释今天为何兴师动众的来谈话。这个也是比较关键的一个环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是比较复杂的,想的会很多,其中会包括一个疑问,既然这个案件有信心判决有罪,为何还兴师动众的来谈话,是否来忽悠我的,这也是人的本能反应。因此,要有让嫌疑人能够接受的解释方法。比如:虽然这个案件有信心能有罪判决,但是作为零口供案件处理,确实会给工作带来诸多影响,对于零口供案件的办理要成立专案组,对零口供案件的审查论证会很详尽,报告审批也会更加严格,出庭程序也会很复杂不能简化,工作要做的很细,给我们带来了比较大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办理一个零口供案件相当于办理十个认罪的案件,所以我今天特地来找你谈一下。 (3)谈判博弈的筹码。找到一份零口供案件重判的判决书,比如入户盗窃6000元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真实存在),重判的原因就是一直零口供,导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也比较重,法院也采纳了量刑建议。再找一份认罪案件简易审理的判决书,虽然逮捕的,但判了拘役几个月。阐述认罪态度在量刑中的影响、法院关于认罪案件审理的一些从轻规定以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采纳的概率。 (4)以诚恳的话语收尾。对于犯罪嫌疑人,向其抛出过博弈的筹码后,为了能给他一个心理缓冲和台阶,也需要有一定的表示。比如:我今天抽出时间来和你谈这些,希望你能听进去,我也希望我今天的谈话能有效果,也希望你能在我们起诉之前有个明显的转变,在我们给法院书面量刑建议之前,也给你自己一个机会。说完后,就看着嫌疑人,一直等着他说话为止,不需要再多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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