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道路电子测速不符合规定的,市民可投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车被依法扣留事故(违法)车辆不再支付停车保管费用 2014年度新交规都有啥,看清楚再上路 本报记者 郭晓峰 2013年画上了句号,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省会地铁等重点工程陆续开工建设,给市区交通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使得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新的一年里,石市的交通管理工作有哪些变化?会有哪些与市民交通生活关系密切的变化?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石家庄市公安局副局长、公安交管局局长武瑞琪。 不符合规定的抓拍设施市民可举报 记者:当前,许多道路安装电子警察测速,一些市民反映,有些电子测速提示不够醒目,对此市交管部门有何举措? 武瑞琪:根据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的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3、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4、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 3、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4、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5、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目前,石市交警系统正在进行全面排查,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抓拍设施,也欢迎大家提出来,我们马上进行纠正。 限速过低的宽阔道路超速只警告 记者:总有市民反映,一些路段路面很宽,但设置限速过低,尤其是在限速较低的路段,对于超速的电子警察记录,是否一律给予罚款处罚? 武瑞琪:根据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2、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3、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石市将严格执行部交管局的上述规定。对于尚未处理完毕的违法记录,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只给予警告,不再罚款处罚。 “连续3个检验周期”并非“连续3年” 记者:“三年不检车”是否强制报废? 武瑞琪:按照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12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中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所谓“连续3个检验周期”并非“连续3年”。以小型机动车为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营运的小型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年至15年是每年一检,15年以后是半年一检。依次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个周期”即连续6年没有参加年度检验将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验周期即1年半没有获得检验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 过期审验驾驶证注销的是其最高准驾车型 记者:过期审验驾驶证,是否强制注销? 武瑞琪:按照公安部第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0条第三款之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对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这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所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不是注销驾驶证而是注销其最高的准驾车型。例如,对持有A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连续3个记分周期未按法律规定参加审验,应注销其A2的准驾车型,并降级为B1、B2的准驾车型,而不是注销了驾驶证。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车 记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否扣留肇事车辆? 武瑞琪: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和省交管局《全省交通事故事故处理工作开展“查问题堵漏洞、整肃警风警纪、提升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要求,自2013年12月1日起,石市已经全部执行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涉案车辆。”的规定。 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依法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被依法扣留事故(违法)车辆不再支付停车保管费用 记者:当事人被依法扣留事故(违法)车辆,是否需要支付停车看护费用? 武瑞琪:日前,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6号),其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同时,按照《行政强制法》“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要求,今后不管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因为交通违法扣留车辆的,当事人都不再支付停车保管费用。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费用: 1、在事故处理民警已经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即在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后,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超时存放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2、对因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而继续扣押的事故车辆,自收到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车辆存放所产生的保管看护费用,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对电子警察拍摄内容有异议可投诉 记者:如果对电子警察拍摄的内容有异议,到哪里投诉? 武瑞琪:对石家庄市(包括我市下属的17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拍摄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到市交管局服务大厅2号窗口进行投诉,查询电子警察记录,查看电子警察照片。联系电话:85858590。 对于外地市的电子警察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申诉,也可以和市交管局法制处联系,由民警出面协助当事人和外地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帮助解决。 2014年将全面改善槐安路和二环路通行环境 记者:为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环境,2014年市公安交管局有什么新的举措? 武瑞琪:2014年,我们将协调道路主管部门,继续采取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土建”办法,充分利用高架桥下的空间,通过拓展和增加机动车进口车道、机动车掉头车道、实施机非隔离,改善非机动车道以及改善公交港湾停靠站工程,对剩余的30余处交通拥堵点,进行交通组织优化改造工程,全面改善槐安路和二环路的通行环境。 例如:对槐安路—育才街交叉口渠化、槐安路—城角街交叉口渠化、槐安路(谈固西街至东二环)掉头车道改造、槐安路—维明街节点渠化、槐安路—中华大街交叉口渠化、北二环—建华大街交叉口、北二环—体育大街交叉口、北二环—谈固大街交叉口、东二环—中山路交叉口、西二环—翼翔街交叉口以及槐安路和二环路机非机动车安全隔离改善工程等。 实施新华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西二环至西三环),以解决由于中山路地铁施工,裕华路不通,造成的槐安路交通拥堵严重,城市西部进出市路口通行困难的问题。 继续实施非机动车道改善工程:在保留行人通行空间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过宽的便道空间,在其另开辟一条自行车道,这样既提高了原主路的通行能力,又实现了机非分离,保障了非机动车的行车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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