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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D-B-H1931 2014-01-03

1 标准制定
编辑本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 内容介绍 编辑本段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1]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3 引用标准 编辑本段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4 调整限值 编辑本段

  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于2011年12月30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修订的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会议认为,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加强空气污染防治、保护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已由煤烟型向复合型转变,区域性大气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不断加重,一些城市经常出现长时间灰霾天气,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同时,发布的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修订。

  调整内容

  会议经过讨论,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较,新修订后的标准草案作了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二是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三是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

  四是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标准,增加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五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规定新标准发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实施。

5 添加监测 编辑本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工作。

  为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会议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与臭氧等项目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以来,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大气中二氧化硫(S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持续下降。但同时要看到,当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仍很突出,大气环境形势严峻。要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一要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对城区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优化工业布局。二要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在重点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禁止新建、扩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三要深化污染减排。推进电力行业和钢铁、石化等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治理。加快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加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四要突出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提高车用燃油品质与机动车排放标准。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五要加强协同防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极端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

6 质量分级 编辑本段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7 质量监测 编辑本段

  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分析方法来源
二氧化硫(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紫外荧光法①
GB/T 15262-94
GB 8970-88
总悬浮颗粒物重量法GB/T 15432-95
可吸入颗粒物重量法GB 6921-86
氮氧化物
(以NO2计)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②
GB/T 15436-95
二氧化氮(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②
GB/T 15435-95
臭 氧(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2)紫外光度法
(3)化学发光法③
GB/T 15437-95
GB/T 15438-95
一氧化碳非分散红外法GB 9801-88
苯并[a]芘(1)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9871-88
GB/T 15439-95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94
氟化物
(以F计)
(1)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④
(2)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⑤
GB/T 15434-95
GB/T 15433-95

  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8 统计时效 编辑本段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SO2,NOx,NO2年平均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
TSP,PM10,pb年平均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SO2,NOx,NO2,CO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8小时的采样时间
TSP,PM10,B(a)P,pb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2小时的采样时间
SO2,NOx,NO2,CO,O31小时平均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pb季平均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F月平均每月至少采样15日以上

植物生长季平均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70%个月平均值

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2小时的采样时间

1小时平均每小时至少有45分种的采样时间

9 标准实施 编辑本段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的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0 室内空气 编辑本段

  前 言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安全所,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环境工程所。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1737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 12372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 改进的Saltzman法

  GB/T 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GB/T 14668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28 居住区大气二氧化硫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甲醛溶液吸收-盐酸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612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分光光度法

  GB/T 16147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GB/T 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 18204.13 公共场所室内温度测定方法

  GB/T 1204.14 公共场所室内相对湿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15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速测定方法

  GB/T 18204.18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 示踪气体法

  GB/T 18204.23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检验方法

  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检验方法

  GB/T 18204.25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检验方法

  GB/T 18204.26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GB/T 18204.27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检验方法[10]

  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氡 ≤200(Bq/m3)

  游离甲醛≤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mg/m3)

  TVOC ≤0.5(mg/m3)

11 相关名词 编辑本段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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