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制 溯源历史,称量欹短之器为度。自古礼器百物制度,无不与度量衡密切相关,其中尤以尺度为重要。它不仅是王朝官府调乐律、测晷景、制冠冕的依据,而且是历代官府推行租税制度、民间官私买卖布匹、量布裁衣的常用工具。同时,在度量衡三者中,度又是确定量衡大小、轻重的依据,“量衡均出自度”。尺度单位的产生、演变,十分曲折复杂,是逐步走向统一规范的。 起源 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中,尺度的产生、使用、演变以及单位的确立,都比较曲折复杂。《汉志》说:“三代稽古,法度章焉”。意思是考证夏商周三代历史,度量衡的章法是明白清楚的。虽然话是这么说的,但三代时期度量衡的具体情况却很少有人说清。就拿尺度单位来说,古人谈及此,多认为我国古代度制单位是以跬、步、尺、仞、寻、常、墨、丈、端、匹、疋、束,逐步演变为分、寸、尺、丈、引“五度”制的。有十多个单位的长度序列,大体上产生、流行于三代时期。其排列顺序及进位关系,在《小尔雅·广度》篇中载:“跬,一举足也;倍跬谓之步(司马法六尺为步,倍跬及其大略),四尺谓之仞,倍仞谓之寻;寻,舒两肱也;倍寻谓之常,五尺谓之墨,倍墨谓之丈,倍丈谓之端,倍端谓之两,倍两谓之疋,疋又谓之束(礼玄缣,五两以两为束,每束两两卷之二丈双合则成匹,凡十卷为五束,以应天九地十之数,与此制异焉。)”从上述情况看,陕西在周时即广泛使用长度单位丈、尺及两等。如《周礼》中有“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的记载,这表明周时,尺度不仅在生产、生活上广泛使用,而且尺度已成为征兵服役的标准测量工具。又如《小尔雅·广度》篇中有“倍端谓之两,倍两谓之疋”的记载。那么,周代陕西地方有无用“两”作长度单位的情况?1975年2月,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青铜器“九年卫鼎”(前923)(见图1-1-1-1)。该铜器上的铭文大意是:一个名叫裘卫的人,在周共王九年,用一辆车及车马器具等换取一个名叫矩的人一片林地之事。当交换成功后,为表示谢意,裘卫曾赠送给矩妻十二丈帛(铭文原话为“舍矩姜帛三两”),当时一两相当古制四丈。公元3000年前青铜器上出现“两”这个古老的长度单位名称,其意义非同一般。其一,说明今陕西这个地方,在西周年间,确有以“两”为单位计算长度的事实。其二,表明《小尔雅·长度》篇的记述内容真实可靠,是人们探索夏商周三代度量衡情况的重要参考资料。 定制 春秋战国时期,陕西作为周秦两代的发祥地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度单位从多样化趋向统一。自商鞅佐秦变法到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之后,长度单位随着始皇帝统一度量衡,而完成了划一的任务。取消了杂乱无章的长度单位序列,确定分、寸、尺、丈、引“五度”为长度单位制。1引=10丈,1丈=10尺,1尺=10寸、1寸=10分。这个尺度单位序列,在《汉书·律历志》中有祥细明确的记载。“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即用黄钟律管给当时的一尺之长来定义,黄钟律管是九寸的基本长度,把律管的长度分为九份,再加一份就是一尺的长度)。 “汉志”中有关度制的记载,已将长度单位标准、长度单位序列、十进位制,以及“五度”量具之制造用料、规格等,作了详细记述。度制—分、寸、尺、丈、引,全部采用十进位制,即1引=10丈=100尺=1000寸=10000分。唐实行大小制并行的办法,是尺度使用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变化。因为“汉承秦制”是大家的共识。自“汉志”中对度制作出上述记载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虽改朝换代未断,其单位量值一增再增,甚至出现大制、小制之分,但这一度制章法始终延用未变。度制单位基本上沿用“汉志”规定,未有大的改变。自汉以下,尺以上单位,均止于丈。分位以下,虽历代数理推定有厘、毫、丝、忽、微等多项名位,但只因“汉志”止于分,故均没有将其正式列为法定长度单位,直到清初圣祖康熙躬亲累黍,确定尺度的标准,以100颗黍子纵向排列的长度为营造尺1尺(32厘米)。确定长度单位时,才在分以下十进位正式命名厘、毫、丝、忽、微、纤、沙、尘、埃、渺、模、模糊、逡巡、须臾、瞬息、弹指、刹那、六德、虚实、清净共20个小数单位为长度的法定单位。只是由于当时我国工业和科学尚不发达,分以下的小数单位实际应用价值不大,故光绪三十四年(1908)改造营造尺库平制时,重定度量衡章法,又改以毫位为止,同时确定尺为长度之主单位,寸以下为奇零。民国4年(1915)颁《权度法》、民国18年(1929)公布施行《中华民国度量衡法》时,均按清末光绪重定度政方案办,未在度制方面作任何变更。 清末重定度制名称及单位表 表1-1-1-1 1912年,袁世凯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夺取了中华民国大总统职位,开始了北洋军伐的统治。这时候,世界范围的度量衡发展很快,很多国家开始采用米制。在全球范围度量衡制逐渐统一于米制的形势下,北洋军阀政府也决定采用米制,并准备在十年内将米制推向全国。决定仿效美、英、俄、日等国将本国度制和米制兼用的办法,确定营造尺库平制和米制两制并行,营造尺库平制:长度以营造尺1尺为单位,重量以库平两1两为单位。度法:丈等于10尺,尺等于10寸,寸等于10分,分等于10厘,厘等于10毫,毫等于10丝,丝等于10忽,忽等于10微,微等于10纤……;量法:石等于2斛,斛等于5斗,斗等于10升,升等于10合,合等于10勺,勺等于10撮……;衡法:斤等于10两,两等于10钱,钱等于10分,分等于10厘,厘等于10毫,毫等于10丝……。为照顾民众的接受能力,民国4年(1915),北洋政府大总统公布《权度法》,规定权度分为甲乙二制,营造尺库平制为甲制,米制为乙制。并要求在全国推广,但后来因政局变化,各地都不了了之。 民国16年(19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决定废除营造尺库平制,采用米制,以市用制作为向米制过渡的辅制。具体方案是:定万国公制(即米突尺)为标准尺。以与标准制有最简单之比率(长度以标准尺三分之一为1市尺,计算地积以6000平方尺为1亩),而与民间习惯相近者为市用制。自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确定采用米制,以市制为过渡时期之辅制,到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20多年时间里,推行工作始终未间断,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陕甘宁边区政府确定度量衡单位制,大体上经历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两个阶段,其基本原则是单位制与国民党统治区保持一致,尺斗秤的单位量值与边区外市制基本相等。之所以如此,一是抗日战争期间,在国共两党联合抗日,边区又是南京政府划归八路军募补区的情况下,度量衡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制度。二是解放战争期间,国共两党虽处于敌对状态,但市用制的度量衡制度已在边区使用多年,边区又要与国统区进行贸易交往,因此,度量衡单位制宜采攻与国统区基本一致的原则。 陕甘宁边区度制的基本单位是尺,其单位序列为毫、厘、分、寸、尺、丈等。进位法为:10毫米为厘、10厘米为分、10分为寸、10寸为尺、10尺为丈,均以市制为准。对与长度相关的亩里制作出具体规定:1市亩等于10市分,1市分等于10市厘,1市厘等于10市毫。一市亩等于6000平方市尺,1市顷等于100市亩。并规定市亩为土地面积的基本单位。还规定:1公里等于2市里,1市里等于150市丈或1500市尺。 尽管边区政府建设厅、工商厅主管度量衡的过程中,都曾颁发制订过划一边区度量衡的办法,并对长度单位制作出规定,前者指出“尺用正裁尺”,后者规定“市尺为长度基本单位”。实际上抗日战争期间多以边区贸易局及各商贸单位所使用的裁尺为准,一般称其为正裁尺、公司尺或财尺(指财贸用尺),实际长度为35厘米。为推动边区境内经济贸易活动,以正裁尺长度(35厘米)为准,与边区各分区民间用尺进行比较后,形成一个比较合理的比率,以此作为贸易结算的共同依据。这些比率是: 陇东分区:民间尺一般比公司尺小5分至1寸不等。 三边分区:民间尺一般比公司尺小2至3分。 延属分区:民间尺一般比公司尺小3至5分。 绥德分区:民间尺比公司尺大1寸许。 关中分区:民间尺大体与公司尺相同。 解放战争后期,规定市尺为基本单位,长度为33.3厘米,与正裁尺相比,短1.7厘米。 单位量值变迁 度量衡单位量值的不断增大,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尺度单量的变迁同样复杂曲折,自古受到大家重视。秦代以前,陕西境内尚未发现尺度实物资料,其时尺长尚无从断定。据实物考证,现能见到的我国最早的两把尺子——均为商代象牙尺(传系河南安阳出土)。一支长15.78厘米(尺面刻有十寸,每寸内刻有十分)现藏中国历史博物馆,另一支长15.80厘米(分寸刻度同上)现藏上海博物馆。另有1931年河南洛阳金村古墓出土一把战国铜尺,尺长23.1厘米,现藏南京大学。商鞅量所用尺是商鞅用以统一秦国度量衡的标准尺,虽此尺至今尚未发现,但据学术界对商鞅量铭文和拓本实测考证认为,商鞅标准尺长为23. 08864厘米,根据“商鞅量”铭文及秦始皇诏书,可知秦始皇用来统一全国度量衡制的标准,用的仍是商鞅“平斗、桶、权、衡、丈、尺”的标准尺。汉承秦制,汉代的度量衡也是沿袭秦代的,因而其所用的标准尺基本上和秦代相同,都是23厘米左右。历年来,陕西境内出土的汉骨尺、牙尺、鎏金尺、铜尺以及旬阳、千阳算筹等实物资料,都证明自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商鞅用23厘米的长度作为标准尺来“平斗、桶、权、衡、丈、尺”以后,一直到秦汉时代,历经五百多年,标准尺的长度基本未变。秦始皇统一全中国(前221)后,用来“一法度、衡、石、丈、尺”的还是这个标准。公元9年王莽在取得政权后,用来“同律度、量、衡”的,仍然还是这个标准。这就是说,战国、秦汉年间,陕西境内的尺度长约23厘米,始终未变。魏晋南北朝由于官吏多取于民,尺度量值普遍加大,特别是东魏(534-550)、北齐(550-577)年间,尺长猛增,一尺长达30.1厘米,比晋前尺(23.1厘米)长7厘米,递增之速前所未有,180年间递增25%。 汉代,陕西各地的尺长未发生明显变化,其尺长度仍维持在23厘米左右。1971年,千阳县西汉古墓出土的骨制算筹31枚(见图1-1-1-2)。实测算筹各长13.5厘米,直径0.3厘米。1982年,旬阳县小河北佑圣宫发现骨制算筹28枚(见图1-1-1-3),实测算筹各长13.57厘米,根据《汉书·律历志》关于算筹“径一分,长一寸”的记载折算,可知汉代尺长为22.5~22.6厘米。1984年旬阳县小河北汉墓出土东汉铜尺一支(见图1-1-1-4),经实测,该尺长23.6厘米,宽2.34厘米,厚0.07厘米。由该尺的实测长度可以看到,东汉年间,陕西尺度仍维持在23厘米左右。1988年,凤翔县唐志庄汉墓出土彩绘骨尺一枚(见图1-1-1-5),经实测,尺长23厘米,宽2厘米,厚0.4厘米。该尺正背面边沿有分寸刻线,在尺壁侧面刻有十分刻度线。这说明当时的分度值已延伸到最小单位。分刻度线刻在尺壁侧面,使用起来十分方便。1983年,宝鸡市古陈仓遗址出土牙残尺一支(见图1-1-1-6),实测残尺长9.6厘米,宽厚均为0.7厘米。从残尺刻度线分析、推算,该尺原长应为23.4厘米左右。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汉代陕西的尺长在22.5~23.6厘米之间。隋朝国家统一,度制沿袭北周。据《隋书·律历志》记载,开皇官尺以晋前尺1尺2寸8骨1厘为1尺,一尺约合29.5厘米。隋炀帝时曾明令改用小制(接近于新莽制度),但仅用作调律制乐,民间所用仍为大制。另据史料,隋时民间的尺长为29.51厘米。直至隋末,度政不一状况从未有所改变。 唐是封建社会经济繁荣和继续发展的时期,继续隋代的度制制度,《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中明确记有大小二制。唐代采用大小二制,就是将市用尺与律尺(标准尺)分离,以律尺保存古制,以实际使用的度尺(同律尺保持一定比率)为市用尺,作为官府和民间赋税征收和交易之用。小制1尺2寸为大制1尺,小制仅限于测晷影、调钟律冠冕等。1956年西安市郭家滩24号唐墓出土唐残铜尺(见图1-1-1-7)一支,经实测,该尺残长20.4厘米,从刻纹推算尺长30.67厘米。1956年,西安市韩森寨出土唐铜尺一支(见图1-1-1-8)。该尺长31厘米,正面以双线等分十寸,未刻分。由以上两支唐尺可以看到。唐时,陕西民间使用的尺长(大制)在30-31厘米之间,律尺(小制)为24.88厘米。 明清时期,陕西尺长沿袭前制,尺度量值明显加大。明清时,尺度分营造尺和量地尺。明朝营造尺长32厘米,量地尺长32.64厘米。清朝常用尺分营造尺、裁衣尺、量地尺三种。量地尺长32~34.35厘米之间,营造尺32厘米,裁衣尺35.5厘米。经对眉县槐芽镇沙坡村村民龙满德家藏清同治裁衣尺(见图1-1-1-9)实测。尺长34.7厘米。根据《清会典》关于“后用裁尺,营造尺1尺1寸1分1厘1毫”的记载,清朝民用裁衣尺长35.5厘米,上述同治裁尺的尺长,大体与清朝度制规定一致。 清末民初,由于帝国主义入侵和统治者的腐败,陕西各地度政混乱。尺度长短不一的现象比较普遍。除营造尺、裁衣尺、量地尺外,还有鲁班尺(木工尺)、乐律尺等。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在全世界逐渐趋于统一米制的形势下,北洋政府也拟采用米制。规定营造尺库平制为甲制,长度以营造尺1尺为单位,米制为乙制,长度以1公尺为单位。 民国19年(1930),国民政府成立度量衡局掌管度量衡工作,颁布《度量衡法》,对尺斗秤进行整顿。整顿期间,陕西各地以国民政府颁发的“标准铜尺”(见图1-1-1-10)为依据,对民用市尺进行检定。实测该标准铜尺长33厘米,最小分度值1毫米。尺面另一边有1~10寸刻度线,5寸左右錾刻有“市尺”二字。国民政府明令“市制与公制并行,一市尺长三分之一米”,但是,由于政府腐败,有令不行,陕西各地尺度仍十分混乱。经对虢镇民用木尺(见图1-1-1-11)实测,尺长为54厘米,眉县民用布尺(见图1-1-1-12)实测,尺长52.3厘米。可以清楚的看到,民国年间,陕西地方度制相当混乱,量值不一十分突出。 王莽卡尺 (见图1-1-1-13) 西汉末年,王莽篡权后,于始建国元年(9)制造和颁发了一批度量衡器具,如新莽铜丈、新莽铜量和新莽铜环权等,制作都很精致。因此,建都长安的新莽政权是历朝历代度量衡发展迅速、成绩显赫的朝代之一。新莽时期另一个突出成就是发明了多用途铜卡尺(即王莽卡尺),是世界上最早的卡尺,这种卡尺既能测量直径又能测量深度,其用途和现代卡尺基本相同。在公元1世纪初,出现如此精致地测量工具,说明当时手工业技术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是中国古代在测量技术上一个重要突破。 据清末金石学家吴大澄(1835-1902)在《权衡度量实验考》(1915年出版,下同)中介绍:王莽铜卡尺注有“是尺年月一行12字,及正面所刻分寸,皆镂银成文,制作甚工,近年山左出土,器藏潍县故家。其制可伸缩,正面上下共六寸,中四寸有分刻。旁附一尺,作丁字形,可上可下,计五寸,无分刻。上有一环,可系绳者,敛之为六寸,舒之为十一寸。背面篆文年月一行,不刻分寸。”所谓有年月一行12字,即其尺铭文曰:“始建国元年正月癸酉朔月制。”(据《汉书·王莽传》载),莽以十二月朔癸酉为建国元年正月之朔。 关于王莽铜卡尺的真伪问题,史学界历来有不同看法,但在吴大澄《权衡度量实验考》、柯昌济《金文分域编》(1929)、罗振玉《俑庐日札》、《贞松堂集古遗文》(1930)、容庚《汉金文录》(1931)以及刘体智《小校经阁金文拓本》(1935)中,都可以见到王莽卡尺的拓片。王国维也曾认为“古尺存于今者,唯曲阜孔氏之后建初尺,潍县某氏之新莽始建国铜(卡)尺耳。”均可证王莽时确有卡尺无疑。 亩里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早有“民以食为天,国以家为本”之说。耕地面积计算历来关系重大,与财富占有、计产计租、赋税徭役等关系密切。陕西是周秦发祥地,又是古代农业发 生、发展的地艿,田亩制起源较早,遗留下一些十分珍贵的资料。 亩里之制,黄帝设“五量”中里步,即与度量衡分立设置。这是因为上古时丈量之法尚未兴起,道路的长短,田亩的方狭只能以人步计算,步是亩里计量的基本单位。 陕西境内出土的周代铜器金文,记述着许多反映当时赐田和以田赔偿或交易的事实。这些铭文都是以“田”为单位的。如:1975年2月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周共王五年(前927)“五祀卫鼎”铭文上有“余舍汝田五田”等语;《十批判书》提到周孝王年间的“舀鼎”上有以“五田”、“七田”赔偿盗禾之罪等字。郭沫若著《大系考释》一书中提到的格伯簋上也有“四匹马换三十田”等语。 亩是古代重要的计量单位,它形成于何时,历史界说法不一,但有文字记载可考的,最晚也在春秋时代。《中国通史简编》中说,金文及春秋时写的传记中有“百亩、千亩、十万、七十万、一百万”的计数法。春秋鲁宣公十五年(前954)实行实税亩。 亩里的具体计量,最早记载见于《汉书·食货志》关于周代井田制的记述:“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说明周代确定了步与尺之比率——一步六尺,百步为亩,这个基本概念。据史料,亩制在历史上出现过两次变迁。 一是战国时期。秦孝公(前361~338)以商鞅为相,十九年(前350),迁都咸阳,始“废井田”、“平斗甬、权衡、丈尺”,实行耕战政策。为激励农业生产,仿效三晋之法,扩大亩的步数,将周制百步为亩,改240步为亩,使周制百亩折为41.7亩秦田,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后,秦统一六国,建立秦王朝,以秦制推行全国,统一了全国的亩制。 二是唐朝。《唐六典》卷3称:“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百亩为顷。”武德七年(公元624)《通典》卷2《食货典》又云:“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以5尺为步,240步为亩,1亩合6000平方尺,或60平方丈,与今市制相同。唐以大尺为量地尺,1尺合今29.5cm,亩为522.15m2,合今0.783225亩,略计为0.783亩。 唐自“安史之乱”后,度支艰窘,敛青苗、地头钱以饷军。《食货志》载“至大历元年(766),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市轻货给百官手力课。以国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通名为青苗钱。又诏上都秋税分二等:上等亩税一斗,下等六升,荒田二升。五年(770),始定法:夏,上田亩税六升,下田四升;秋,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三升,荒田如故。青苗钱加一倍,而地头钱不在焉。”秦唐在亩制上的变迁,只是对周代亩制计数的一些调整,并不是对周代亩制的全面改革,周代亩制除秦唐两次变更外,后世袭未变。 亩虽有定限,但在实际应用中,历朝秦地或因地形复杂(山川、沟壑)丈量不易,或田区内田粮赋税早已额定 ,恐清丈土地影响民纳官收,故亩之定制,川原地区实行的比较彻底,山川和丘陵地带却不甚规范。据《陕西通志》记载,陕西省陕南一带是以“索”论地。陕北榆林县红石峡景观圣母娘娘洞壁内至今还保存着一块“香山寺香火养瞻地碑记”,碑记该寺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两处香火地都言明东西南北界址,其地积却都称是“糜粮地一段”。民国33年(1944)出版的《米脂县志中》中记述丁粮税课时说:“按米地峰崖委蛇,田难以顷亩计,农者但以牛力为率,自晨至午名一垧。又曰一寻即一垧。不能当川地一亩之人(约三亩三分为一垧)。”该县志政治坛庙一节中,即载有县城隍庙一“碑记”,说的是清康熙年间知县王琮为庙资捐款的事迹:“谨捐薄俸买到生员艾丙奇祖置山地一块,约八十垧。”在陕北南部,情况又有不同,除以段、以寻计地积外,又多以堆计地积。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1942年中共中央西北局宣传部的《固临调查》中提到,该县张家乡农民计算土地的单位是“堆”,在当地堆和亩的比率是“三堆折合二亩,即一亩等于一堆半。”又据《延安县志》(清乾隆本)奏疏一节中载:“现在道行丈量,所得之亩数,除肤(肤施即延安)甘(甘泉)二县已准折正不开外,确见四亩折一亩者,延川、宜川也;五亩折一者,延长、中部(今黄陵)也;八亩折一者,洛川也;分上中下三等,上等三亩折一,中等五亩折一,下等九亩折一者,鄜州(今富县)也”。其实,以上所谓“亩”者,不是经丈量之后的实亩,而是为官方统计和征取赋税取一致比率之便。 亩制历史变迁及单位表 表1-1-1-2 亩位以上,百进为顷; 亩位以下,古有角名之分(即一亩作4份,1份为一角); 亩位以下,至宋以后为:分、厘、毫、丝、忽; 里之长短据《夏候阳算经》卷上:“度地以5尺为步,360步为里”。《平赋书》又说:“三百六十步谓之里”,此处里皆为大里。5尺为步,360步合计为1800尺。 《大载·礼记》中载“三百步为里”,周制步为6尺,1里即为1800尺。唐代变五尺为步,“里为三百六十步,”1里即为1800尺,折合1里为530米,折为今1.06华里。据史料称唐长安城周长为67里,今实测约35.5公里(71市里)折合一里为530米,与上述大致吻合。到民国18年(1929),《度量衡法》为取市用制与标准(国际米制)最简单之比率,始规定2市里合1公里,改1里(市里)为1500尺,合500米。 方里是古代步里面积。周制是为井田而立方里之名。“井方一里,九百亩,八家受之,各家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余二十亩为庐舍。”因此,自古里从亩法。秦废井田,但仍沿用方里,仍为900亩不变。自唐以后,5步为尺,1方里合540亩,直到民国18年(1929)始废方里之制,方里与地积无彼此换算关系。 陕西历代度制文物简况表 表1-1-1-3 续表 二、量制 量制直接与计产计租、俸禄薪水关系密切,在商品交换中量器是重要器具,故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 起源 春秋战国期间,秦都雍城(今凤翔县南)等地,容量制除使用升斗斛等量制单位外,还有使用缶量的现象。《小尔雅·广量》篇中有“薮二有釜谓之缶,缶二谓之钟”的记载。说明战国秦地使用缶量是千真万确的事实。1977年秋,陕西省凤翔县高庄战国秦墓出土多件陶缶量。据对其中铭有“隐成缶容十斗”的陶缶(见图1-1-2-1)用河沙实测:缶容为18210毫升。经折算,可知当时斗容为1821毫升,升容为182.1毫升。1956年,陕西省陇县东南乡板桥沟出土高陵君铜鼎一件,(见图1-1-2-2)。经实测:该鼎通高17厘米,口径15厘米,腹径21厘米,腹深12厘米,自重2850克,附耳半圆形,盖上有三纽,颈部有一阳弦纹凸起,三马蹄立,底外部口沿篆刻“十五年高陵君丞足瞿工师游工派一斗颈升大半”19个字,字体秦篆风格明显,“十五年”即秦昭王十五年(前292),由此可知,此器为战国秦时物。经用河沙实测:容积为2990毫升。按鼎铭“一斗五升大半”折算(换算式为2990÷15 周制均以人体为法,故量制名目杂多,很不系统。有“一手曰溢,两手曰掬”之说。所谓有掬实际上就是升,故升是周时的基本量。两手之盛,量之基本。《礼记·月令》篇:“角半甬”,甬即斛,而考工量为鬴,即釜。但这些都不是实用量,孟子常言“粟万钟”,钟等为实用量,而实际实用量单位为斗斛。总之,三代之时,量制极为混乱,有的是量制系统各异,有的将容量与收稼之数混为一起。 定制。 汉承秦制,汉代量根据《汉书·律历志》记载,其单位制的具体内容为:“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量制一龠、合、升、斗、斛,除2龠为1合外,其它都采用十进位制,即1斛=10斗=100升=1000合=2000龠。升为起量之基本,斗、斛为实用之量名。汉除规定上述容量单位,如圭、撮、龠序列,以满足小容量的计算。 自汉确定容量单位后,在两千年的封建社会里,龠合升斗斛的制度基本未变。自秦汉到明清,量制沿用,历代亦然。关于“石”的单位问题,本为权衡名称中钧石之石,即120斤者为石。历代均称10斗为斛,但实际称斛为石者是常有之事。如《史记》中就有“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之语。《汉书》中也有“泾水一石,其泥数斗”之说。实际上,秦时度量衡就有“名斛为石”之制。汉多承秦之法,故汉也有合斗石的说法和用法。正式用石作容量单位,始于宋。宋制以10斗为1石,5斗为1斛。 清末重定度量衡制度时,量制命名为石、斛、斗、升、合、勺。其进位为:石十斗、斗十升、升十合、合十勺、勺十秒、秒十撮、撮十圭、圭十栗、栗十颗、颗十粒、粒十黍、黍十稷、稷十禾、禾十糠、备十秕。 其进位法,除圭位或十栗或六栗外,完全系十进,撮秒二位或颠倒,栗以下命名尚有八位。 单位量值变迁。 已有实物、资料表明,陕西历代量的单位值越变越大,从秦到清代的两千多年封建社会里,量器的容量由每升二百毫升增大到一早多毫升,增长了四倍多。在尺斗秤三者中,容量增幅最大。 战国秦时,陕西各地除使用升斗斛等容量器外,用缶量也是较普遍的现象。从1977年秋风翔县高庄战国秦墓出土的陶缶量、1956年陇县东南乡板桥沟出土的高陵君铜鼎容积实测结果可知,陕西各地秦时的升容约在200毫升上下。据实测,陶缶量容18210毫升,按铭文“缶容十斗”折算,可知当时升容182.1毫升,斗容1821毫升。高陵君铜鼎容2990毫升,按鼎铭“一斗五升大半”折算,可知秦昭王十五年(前292年),陕西地方升容190.446毫升。另据商鞅方升、两诏秦椭量和平都铜椭量(见图1-1-2-3~1-1-2-5)分别提供的秦时升容198毫升、574毫升、196毫升、194毫升的数值看,秦时陕西地方升容均在200毫升之内。 汉承秦制,西汉年间,陕西升斗量值大体与秦时相同,单位容积未发生大的变化。这可从以下实物资料得到证实: 以扶风县柔谷汉铜斗(见图1-1-2-6)和黄山汉铜鋗(见图1-1-2-7)以及黾池宫铜升三个西汉量器提供的每升量值分别为220.43毫升、211.5毫升、198毫升,说明西汉年间,陕西升容保持在200毫升左右。除上述实物资料外,还有陕西出土刻铸铭文的西汉青铜器物可资为证。这些器物:一是汉武帝太始四年(前93)羽阳宫铜鼎,1973年出土于凤翔县长青乡马道口村,据实测:升容191.66毫升。二是陈仓成山铜鼎(见图1-1-2-8),1975年出土于凤翔县长青乡马道口村。据实测计算,升容210.5毫升。三是磻溪汉鼎,(见图1-1-2-9),1985年8月出土于宝鸡县双堡村,按实测计算,升容202毫升。四是扶风县姜源村出土的邰林共鼎(见图1-1-2-10),升容200毫升。五是凤翔县河北里村出土的荥阳宫铜灯(见图1-1-2-11),升容为220毫升。六是千阳县任家庄出土的汉铜鼎(见图1-1-2-12),升容为220毫升。 汉时,在容量制方面,陕西除推行龠、合、升、斗、斛为单位序列的“五量制”外,还广泛实施以圭、撮、龠为序列的小量制,以满足日益增多的小量制特殊需要。近年来,陕西各地特别是关中各县,出土了不少汉代圭、撮、龠量具(见图1-1-2-12~1-1-2-16),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西汉小量制发展情况的了解。现列表如下: 陕西省汉量制圭、撮、龠出土简况表 表1-1-2-1 王莽始建国铜龠(见图1-1-2-17)反映的是新莽篡汉后量器,属新量制,该器圆口、平底、有长柄、柄端有环。柄上面刻铭文一行:“律嘉量龠,方寸而圆其外,疵旁九豪,冥百六十二分,深五分,积八百一十分,容如黄钟。”背面铭文:“始建国元年五月癸酉朔日制”(公元9年)。龠外壁刻有精美的夔凤纹。 上述没有铭刻的小量器,实为西汉年代民用之物,不是国家明文颁发的标准量器,其进位率为:“四圭为撮,四撮为龠”,均为四进位制。以粟数论:64粟为圭,256粟为撮,1200粟为龠。扶风、淳化龠容积分别为7.2毫升和6.8毫升,这是汉兴“七分龠”之故,因而这两地的龠容积较小,均为“大半龠”。 宋元年代,封建统治者取消了布帛实物税,课以米麻棉产品。诚如王国维所说:金元以后,封建官府已不再“课绢布”,官吏难再以“惧绢布短耗”为借口,而象两晋到北魏时期行施户调制的官府那样,任意增长尺度,横征暴敛,刻剥人民。因此,金元以后,在租税制度中,重用量衡,少用尺度。为此,陕西和其他地方一样,升斗量值明显加大,“三倍于秦汉”已成为升斗量值的普遍现象。1960年,陕西省凤县文物部门在原凤州城旧址征集铜升(见图1-1-2-18)-个,升容900毫升,为宋元时期的升量具,而且为官府使用的量器。元时升容已达948.8毫升,斗容9488毫升。据《梦溪笔谈》载:“秦汉已来度量,六斗当今(宋)一斗七升九合,秤三斤当今(宋)十两”。可确认上述铜升为宋元时铜升。 明清年代,陕西容量单位量值继续增大,到清乾隆年间,斗容达17217毫升,升容达1721.7毫升。1988年10月,洛川县文物部门在该县阿吴村征集的乾隆木斗(见图1-1-2-19)和眉县槐芽镇沙坡村同治木斗(见图1-1-2-20)可证。这两个木斗,虽造型不同,制作各异,但均为民用之物。乾隆斗为“底狭口大”之形,而同治斗则为鼓腔状,乾隆斗四面有铭文,阳文“赴集官斗”四字,并有“乾隆二十八年仲夏月吉日置”等铭文。陕西还发现清道光四年(1824)制作的石斗及铭文(见图1-1-2-21)反映了清代陕西量制的实际情况。 民国年间,陕西各地容量单位大小不一,真假 混杂,斗斛大小迥然有有别,不仅地区间不同,一县之间,城市乡村亦不相等。《陇县新志》民国35年(1946)编,有如下记载:“陇县度量衡在民国24年(1935)前,相沿旧制,十分混乱。现有升斗全县六区乡镇参差不齐。自清以来,莫之能改,而奸商讨帐加一、加二之斗比比皆是。民国23年(1934),新颁布斗麦重24斤,而陇邑之上南区香泉、赤沙等镇斗麦计重33斤;下南区县功、新街镇斗麦计重35.75斤,城南斗麦计重55斤;北区赤岩镇斗麦计重57.75斤;杜阳镇斗麦计重60.5斤;敌关镇斗麦计重66斤;马鹿镇斗麦计重82.5斤。与小香泉之斗比较,新市斗已逾9斤,而马鹿之斗比较新市斗,竟超过三倍有余”。由此可见,一县之内量制的混乱已达到何等严重的程度。 民国33年(1944),眉县槐芽镇“福兴荣粮行”使用的木制撇沿斗(见图1-1-2-22),斗麦重40斤。同期,宝鸡县城(今宝鸡市城区)粮食交易中斗麦重30斤,而由宝鸡县管辖的虢镇市场斗麦重35斤。这些历史资料,程度不同的反映了民国年间,陕西各地量制严重混乱的状况。 民国后期,为了整顿混乱的量制,陕西省政府及各市县政府曾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推行“市秤市斗”制,对粮食市场开展检查监督。虽然作了一些工作,但由于量制混乱状况年久日深,终未得到根本改变。 利用度量衡器具对劳苦大众进行残酷剥削,在封建社会时期的中国随处可见,陕西也不例外。陕西洋县地主刘继德在对贫苦农民压榨剥削,特别是利用升斗巧取豪夺,就是明显的实例。刘继德当年用的夹层斗(见图1-1-2-23),经实测,放粮时,夹层容麦14.24公斤,收粮时,抽掉夹层板,斗麦15.55公斤,相差1.31公斤。洋县百姓中流传着“刘家斗,大张口,穷人的血汗往里流”的民谣。 在陕甘宁边区,合、升、斗、石为容量制的单位系列,市升为基本单位。进位法均为十进制,即10合为升,10升为斗,10斗为石。按1942年4月颁发的《统一办法》规定,“斗用30斤斗(收公粮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边区政府工商厅制订的《陕甘宁边区划一度量衡方案草案》规定:1公升等于1市升,“市升为容量的基本单位”。实际上边区境内量制使用极其广泛,斗多以粮食部门仓库斗为准,群众习惯称其为公斗。公斗标准重量为30市斤(指小米、麦子)。经过长期实践,公斗与各分区民间使用的容量器具也形成一个比较合理的比率,这样大大方便了公粮入库、口粮分配以及贸易结算的正常进行。这些比率是: 陇东分区:公斗(30市斤)=民间18桶斗(民间用的24桶斗和48桶斗,分别折公斗1斗半和3斗)。 三边分区:公斗(30市斤)=民间用48桶斗折合90斤合3斗。 延属分区:公斗城镇已普及,乡村有用32桶斗,每斗容重65市斤,相当2公斗略多。 绥德分区:公私容量单位大都使用公斗。 关中分区:基本使用公斗。 陕西历代量制文物简况表 表1-1-2-2 续表 续表 续表 三、衡制 追溯陕西历代度政历史,器物较多,这与陕西在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经济地位和地理位置有关。同时,铜、铁、石、陶权不易锈蚀损坏也是其原因之一。 定制 周之前,重量单位及进位关系是:12粟为分,12分为铢,24铢为两,一两半为捷,2捷为举,2举为锾(锊),16两为斤,10斤为衡,15斤为秤,2秤为钧,4钧为石,4石为鼓,200斤为引。 西周早期,即公元前11世纪前后,以衡器计量物体轻重的作法,已在陕西关中部分地区发生。“寽”就是周人用来计重的单位之一。周成王年间制作的“师旅鼎”铭文“罚得繫古(细谷)三百寽”就是物证之一。1975年2月岐山县董家村西周窑藏出土的青铜器“丁朕 西汉成书的《淮南子》中载:12粟为1分,12分为1铢,12铢为半两,24铢为1两,16两为1斤,30斤为1钧,4钧为1石。《孔丛子》中记载:“二十四铢为两,两有半曰捷,倍捷曰举,倍举曰锊,锊谓之锾,二锾四两谓之觔,觔十谓之衡,衡有半谓之秤,秤二谓之钧,钧四谓之石,石四谓之鼓。” 秦统一度量衡后,反映在衡制方面为五权法:即铢、两、斤、钧、石,非十进位制。1石=4钧、1钧=30斤、1斤=16两、1两=24铢。汉承秦制,据《汉书·律历志》记载:“权者,铢、两、斤、钶、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24铢),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这就是用黄钟律管所容一千二百黍的重量(25克)来定义衡器的单位两的量值。自汉以后至隋代相承不变。唐代重量单位:“累、铢、钱、两、斤、钧、石”,非十进位。宋代以较验乐尺积累法中之分、厘、毫、丝、忽(均以十进位)五个名位,用来命名重量单位以下的小数名称,清未重定度量衡时,重量小权单位止于毫,斤以上不命名。民国18年(1929)《度量衡法》市用制又止于丝,斤以上加石,100斤为石。 单位量值变迁 秦汉在度量衡发展的历史上,在标准的确立、器物的制作、单位制的完备、制度的建立等方面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 自秦统一天下,商鞅佐秦变法。据《史记·商君传》载:商鞅“平斗桶、权衡丈尺”。另据吕祖谦记:“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一衡石丈尺。自商君为政,平斗桶,权衡丈尺,其制度为古矣。至兼并天下之后,皆令如秦制”。秦时度政史上这些大事件,波及全国,陕西是秦制实施的重要地区。 据现有资料,陕西各地出土的秦权共有43枚,其自身重量可分为:半斤权、斤权、钧权和石权。 高奴禾石权(见图1-1-3-2),1964年出土于西安市阿房宫遗址。该权呈半球形,平底、鼻纽。正面铸阳文:“三年漆工臣已,丞诎造,工隶臣牟,禾石、高奴。”铭文第一行“三”字前,有一铸造时形成的凹陷,并非残字遗迹。另一面加刻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该权断代为战国秦,高17.2厘米,底径23.6厘米,重30.750千克。此权自铭为石权,折算每斤合256.3克。高奴在今陕西延川县境。“漆”,地名。“工”即“工师”,战国秦上郡守铜戈铭文有“漆工师”,此权“漆工”后无师字,位列“丞”前与戈铭排列次序相同,当为监造者。“丞”官名,主造者。“工隶臣”为实际铸造者,“隶臣”地刑徒身份。工师、丞、工三级,是秦国官府手工业的组织系统。“巸”“诎”“牟”皆为人名。铭文表明秦在战国时期,对于衡器的制造已有严格的制度。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加刻二十六年诏书,秦二世即位(前209)后,再次检定,刻二世元年诏书。此权自始铸至秦二世元年,三次铸刻铭,长期作为标准器使用,自战国秦至秦朝一直保持着统一的衡制。 两诏铜权(见图1-1-3-3),该权呈斗球形,鼻纽、腹空,底部有圆孔,直径5.5厘米,用铅封闭,权高11厘米,底径12厘米,自重7573克。权身刻有二十六年诏书和二世元年诏书。按秦制三十斤为钧计算,每斤折合今制252.4克。 两诏铜权(见图1-1-3-4),该权呈半球形,鼻纽高6厘米,底径8厘米,自重1 263克,每斤折合今制252.6克。权身刻有二十六年诏书和二世元年诏书。该权为五斤权。历经文物走私分子多次倒卖,后经西安市公安局侦破,使之得以存留。 始皇诏铜权(见图1-1-3-5),此权呈圆台形,鼻纽,刻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11行。高6.5厘米,底径8.9厘米,重2000克,按八斤权折算,每斤折合今制250克。 美阳铜权(见图1-1-3-6),该权高7.1厘米,底径5.6厘米,自重240克。按权身自重判断,应属秦制斤权。斤重240克,两重15克。该权鼻纽左右篆刻“美阳”二字,棱面刻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7行和秦二世元年诏书10行。 “左”字铜权(见图1-1-3-7),该权出土于秦始皇陵园内城西门以北约300米处,权肩上刻“左”字,内壁面有明显的镌刻修整痕迹。此权呈桥梁形鼻纽,纽中为圆形透孔,权身环体铸成十七个棱面,其上镌刻着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和秦二世元年诏书。权高6.85厘米,纽中孔径0.6厘米,壁厚0.4厘米,自重254.6克,每斤合254.6克。按该权规格形制和所刻诏文,属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所使用的斤权,至二世时仍沿用。权上附刻的“左”字,应是使用地方所铸。 秦二十六年陶权(见图1-1-3-8),陕西省宝鸡博物馆1960年征集收藏。经实测,权身通高12.5厘米,底径18厘米,自重4320克。权身一侧加“二十六年皇”字,这是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度量衡诏书开头的四个字。按秦制十七斤权折算,可知秦每斤合今制254克。 根据实物资料实测考证,秦时陕西的衡制为:斤重250.52克。《汉书·律历志》称:“权者,铢、两、斤、钧、石也”。又说:“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秦汉两代权衡制推行的都是铢、两、斤、钧、石“五权制”。陕西省境内各地出土的斤、钧、石权就是秦人推行“五权制”的历史见证。秦时在陕西实施的衡制单位量值及其推进法与《汉志》的记载完全吻合,证实秦的衡制章法两重为15.657克,斤重250.52克,这个数据与全国已出土的30枚秦权的平均值(两重15.777克,斤重252.438克)相比较,非常接近。陕西是汉朝京都所在地,又是丝绸之路的起始地,在汉代农业、手工业、商品交换发达活跃,在经济、交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陕西当时的度政在以往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按秦时的章法体现了“汉承秦制”的基本原则。在衡量器具上积极追求技术进步,管理及标准器制作上有所创新,已出现使用木杆秤的现象。在单位量值上,虽略有起伏,但总体而言,基本与秦时保持一致。 西汉(前202-8)。陕西历年来出土汉代铁权较多,因锈蚀严重,不易鉴别。依据文物部门资料及权重判断,确认为西汉的铁权、石权共十余枚。除铜权、石权各一枚外,其余均为馒头状铁权。这些权的具体情况是: 武库一斤铜权(见图1-1-3-9),该权高3.2厘米,底长4.6厘米,重252克,出土于陕西富平,呈半球形,鼻纽。权身刻“武库一斤”四字。“武库”古代掌管兵器的官署。从此权字体上分析,当属西汉时期。 1983年,宝鸡市陈仓遗址出土汉铁权三枚(见图1-1-3-10)。经实测:重量分别为750克(三斤权)、450克(二斤权)和250克(一斤权)。这些权长期埋在土层中,锈蚀剥落严重,三权今重合计为1450克。以汉制6斤折算,其斤重为241.667克,两重为15.104克。(由于锈蚀严重,推断当初斤重为250克以上)。 1972年,千阳县水沟乡汉墓出土三枚汉铁权(见图1-1-3-11)。经实测:自重分别为515克(二斤权)、275克和250克(均斤权)。这三枚汉铁权保存完好。三权今重合计1040克。以汉制4斤折算,其斤重260克,两重16.25克。 1984年,凤翔县城北杨家场出土一枚汉石权(见图1-1-3-12)。该权凿有权钮。经实测,石权高23厘米,中宽14.5厘米,自重2550克。按汉制10斤折算,其斤重折合今制255克。 综上所述,西汉年间陕西衡制单位量值,其斤重在237.5克~260克之间,两重在14.844克~16.25克之间。按其平均值计算,其斤重为248.58克。两重为15.53克。学术界普遍认为西汉衡,斤重为258.24克,两重为16.14克。上述平均值略小于此。 为考证陕西西汉时期衡制单位量值,有錾刻当时重量和年代铭文的青铜器实物资料,引证如下: 羽阳宫铜鼎(见图1-1-3-13),1973年出土于凤翔县长青乡马道口村。制作于汉武帝太始四年(前93),器身刻有三组铭文,分别记述了铜鼎移用经过及数次使用过程中器物的容积、重量。经实测:铜鼎自重1700克,按最后一组铭文鼎重“六斤一两十二铢”折算,其汉制斤重279.04克,两重17.44克。 汉建昭雁足灯(见图1-1-3-14)。1970年出土于宝鸡陈仓乡六甲村汉墓,制作于汉建昭三年(前36)。据实测,该灯通高14.3厘米,自重898.3克,铭刻“建昭三年考工宪造雁足灯是三斤九两”等。根据实测与器铭“三斤九两”换算,得知当时汉制斤重252.154克,两重为15.759克。 建始汉铜灯(见图1-1-3-15)。1975年2月出土于宝鸡县八鱼乡韦子沟。制造于西汉建始元年(前32),比汉建昭雁足灯晚制作4年,应属西汉中、晚期实物。经实测:灯身高21厘米,口径19.5厘米,盘深3.5厘米,围足直径15厘米,自重2725克。自重与灯铭“十斤十两”换算,可知西汉建始元年,陕西衡制斤重256.470克,两重6.029克。与雁足灯量值比较,每两多0.27克。 根据以上器物提供的数值,西汉中晚期陕西衡制单位量值:斤重在252.15克~279.04克之间,两重在15.75克~17.44克之间。按几件器物提供的数据子均计算,其两重为16.349克,斤重261.583克。与前述西汉权器平均值(斤重248.53克,两重15.534克)相比较,单位量值明显偏高。用同述器物的平均值与前述权器平均量值数据相比较,后述器物的数据更接近实物,但因年代久远锈蚀剥落严重,难以准确、客观地反映当时的实际重量。因此,量值呈现偏低趋势应属正常。相反,西汉中晚期的几件衡制间接器物,用料考究,作工精细,年代确切,铭文清楚,又都是宫廷遗物,保存完整,相对来说这些器物提供数值较为准确,是追溯西汉时期陕西衡制单位量值的重要依据。 东汉(公元25年)以后,陕西的衡制单位量值明显减少下降,斤两重量普遍低于西汉,斤重在180克~220克之间,两重在13克左右。出现这种情况,与新莽篡汉(8—23)改制密切相关。据考证,东汉铁权八枚有铭文的铜器两件可供实测考证。 东汉铁权(五枚)(见图1-1-3-16)。1974年岐山县祁家村汉墓葬出土。自重为204克、212克、215克、216克和246克。经合计,斤重平均值为218.6克,两重13.663克。二斤铁权(见图1-1-2-17),1974年岐山博物馆征集收藏。权身4.4厘米,底径5.9厘米,自重455克,按汉制二斤权折算,斤重为227.5克,两重为14.219克。 汉铁石权(见图1-1-3-18),1977年扶风县召公乡出土。该权呈镘头状,鼻纽、平底。权底中心镶嵌石料一块,周围用铁包封,实属不可多见的权器。实测,权身通高3.5厘米,纽高1厘米,自重220克,为东汉斤权。 尧上铁权(见图1-1-3-19)。1984年眉县常兴镇尧上村一座古汉墓出土。与铁权同时出土的有木质杆秤和铁秤钩等。这枚铁权虽已锈蚀,但保存完好,断代可靠,是判断东汉衡制量值及其杆秤使用年代的重要实物依据。经实测,权通高3.9厘米,底径5厘米,自重225克,可确认为东汉斤权,其两重为14.063克。 隋文帝取代北周政权,建立了隋朝(581)。又于开皇八年(589)灭陈,统一全国,结束了东晋十六国和南北朝时期共272年分裂混乱的局面。《隋书·律历志》载,开皇官尺以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为一尺;以古斗(莽制)三升为一升;以古秤三斤为一斤。据此推得隋单位量值为:1尺约合29.5厘米,1升约600毫升,1斤约750克,比北朝时略有增长,顾炎武《日知录》说:“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 唐代社会使用的衡器,至今尚未发现,文献中对唐代计量单位、换算关系等的记载也不够周详。 就已发现的具有计重刻铭的唐代金银器,来佐证唐代衡制及其变化。1987年,扶风县法门寺塔基地宫出土錾刻有重量铭文器物。其中有:迎真身银金花十二环锡杖(见图1-1-3-20)。锡杖铭文记载是唐咸通十四年(873),唐懿宗劳迎送佛骨舍利时专门制作的。另据同时出土的《监送真身后随真供养道具及恩赐金银衣物帐》碑记载:“锡杖一枚重六十两。”经实测,锡杖长196厘米,重2390克,今重与碑记“六十两”换算,每两折合今制39.83克,斤重折合今制637.28克。 素面金钵盂(见图1-1-3-21),此盂龠口圆唇,颈外鼓,深腹斜收,圆底,通体素面。口沿錾刻“文思院准,咸通十四年(873)三月二十三敕令造迎真身金钵盂一枚,重十四两三钱,打造小都知臣刘维钊……”。经实测:钵盂通高7.2厘米,口径21.2厘米,腹深7.1厘米,重573克,自重与铭文“十四两三钱”换算,两重折合今制40.069克,斤重折合今制641.104克。 纯银砺轴(见图1-1-3-22),此器为鎏银质,形呈圆饼状,中有轴孔,轴横穿入孔,砺的中心较周边为厚,左右两边錾有相同的纹饰。内为莲瓣团花,外有四组花蔓纹,一面有錾文两段,内容是:“砺轴重一十三两,拾柒字号,五哥”。另一面錾文为“五哥”二字。经实测:砺轴直径为9厘米,重525克,今重与自铭“一十三两”换算,两重折合今制40.285克,斤重折合今制646.154克。 综上所述,晚唐时陕西各地的衡制,两重为40克左右,斤重为640克左右。 宋朝,是我国度政史上变革较多的朝代之一。宋代以较验乐尺积累法的分、厘、毫、丝、忽(均以十进位)五个名位,命名钱以下的小数名称。废除了古制中铢以下的累、黍名位。这一改变对后世影响重大,是度量衡单位制小数名称逐步趋向统一的开端,宋以后历代沿用。据《宋史·律历志》载,“度量权衡,皆太府掌造,以给内外官司及民间之用。凡遇改元,即差变法,各以年号印而识之,其印面有方印、长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伪滥。”这就是说,自宋代起,权衡方面,不仅发明了戥秤,而且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推行的半球形,馒头状的权器形制,普遍被多棱形、灯笼状形制代替。根据三枚宋权实物资料,引证宋代的衡制单位量值变化。 凤翔府官造铁权(见图1-1-3-23)。多棱形,吊灯状铁权,权身正面铸有阳文:“凤翔府官造”字样,印面为长印形状,经实测,该权通高11.3厘米,底径5.24厘米,自重775克。应为宋制斤权。其两重折合今制48.438克。 岐山吊灯铁权(见图1-1-3-24)。1985年出土于岐山县蒲村南庄关路村宋墓。此权锈蚀严重,但多棱形吊灯状依稀可见。经实测:权通高9厘米,底径463厘米,自重600克。应为宋制斤权。其两重折合今制37.5克,单位量值偏小,与锈蚀严重有关。 正隆铁权。权身下面阴铸“正隆”二字,背面阳铸“六年”二字。权呈吊灯状,印面为长方形。“正隆”是宋代金国年号,“正隆六年”即宋高宗绍兴三十一年(1161)。表明此权系 宋金年代的遗物。经实测:权身通高10.6厘米,底径5.3厘米,纽高2.5厘米,重920克,应为宋金制斤半权。其斤重折合今613.333克,两重为38.333克。按上述三权平均值计算,宋时陕西地方衡制斤重为662.778克,两重为41.427克。 元代,陕西衡制沿用宋时章法,单位量值继续呈上升趋势。 元泰定五年(1328)铜权(见图1-1-3-25)。吊灯形,正面重刻“泰定五年”和“奉元路官造”字样。权通高10.7厘米,底径5.3厘米,自重770克。泰定五年已属元代后期,按元制斤权计算,时斤重770克,两重48.125。 旬阳“天”字铜权(见图1-1-3-26)。灯笼状,通高10.71厘米,底径6.3厘米,自重950克,按元制斤权计算,斤重950克,两重59.375克。元时,陕西关中地区两单位值略低于陕西南部地区。 清朝初年,权衡器沿旧制,没有大的变化。康熙乾隆年间(1662~1723),度量衡日趋混乱,经朝廷明文规定,确定营造尺库平制为度量衡标准。康熙皇帝亲自累黍定尺,以一百粒纵向排列黍之长为营造尺度,又以一定的尺寸确立量器的容积,用铁铸造漕斛;还用一立方寸金属的重量作为衡量的标准,定出各种量值砝码的尺寸,作为称量国库收支的标准器,名曰库平,又以漕斛和库平而组成的度量衡制称其为营造尺库平制。规定天平、砝码、戥秤及杆秤为当时的法定权衡器具。清末光绪年间(1875~1909),度政紊乱状况有增无减,清廷为扭转这种混乱局面,责令农工商部,以巴黎万国公制为信鉴,划一度量衡制度的措施。清末度政大整顿的过程,仍确定以库平制为统一权衡器的标准,并由国际权度局用铂铱合金制成长度和质量两个原器,运送来华。在农工商部设度量衡局,办理推行事务。度以营造尺(32厘米)为标准,量以漕斛为标准,衡以库平为标准,(用纯水一立方寸的比重作标准,合37.3克)。追溯陕西清代衡制演变状况,有以下实物: 三纽戥秤(见图1-1-3-27)。麟游县博物馆收藏,制作考究,保存完好,银白色象牙质。戥秤长16厘米,盘径5.78厘米,椭圆形铜质权高2.93厘米,中宽2.36厘米,自重19.5克,戥秤悬三毫,砣、盘均为黄铜制作,戥秤三面均嵌银星分主值戥星。经实测,第一纽开端为150克(清制5两),最大秤量为500克(清制1斤),最小分度值为20克;第二纽开端25克(清制8钱),最大秤量为150克,最小分度值为2克;第三组最小分度值为6克,最大秤量为50克。 黄铜砝码(见图1-1-3-28)。扶风县博物馆收藏。这组砝码现存9块,系残缺的民用砝码。根据砝码自身标注的重量推算,时两重为36克,斤重为576克,黄铜砝码规格尺寸及每块重量列表如下: 扶风县清末砝码数据表 表1-1-3-1 木质三纽杆秤。眉县计量所提供,经实测,秤杆长115厘米,杆直径2厘米,秤砣自重920克。最大秤量为清制40斤,最小秤量为1斤。经折算,清制每两折合今制36.875克,每斤折合今制590克。 民国16年(1927),南京政府成立后,度量衡原器的保管和标准器的制作与颁发,沿用了民国初年北洋政府之法,只是具体管理部门由原来的农商部换为工商部下设的全国度量衡局。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度量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度政“以万国权度局制定的铂铱公尺,公斤原器为标准”,以万国公制为度量衡标准制。暂设辅制为市用制。但并未严格推行。衡制混乱的状况十分突出。而在衡器的制造、使用、整顿较之往昔,仍有明显进展。 陕西省在此期间表现特点为:地方标准器由工商部依据副原器制造,由各省并各特别市颁发县市;地方标准器以合金制造,日常用器除特种外,以金属或竹木制造;地方标准包括:50公分长度标准铜尺及市用制铜尺各一支,铜质公升一具,标准公斤至1公丝(0.001克)铜砝码及市用制50两至5毫两铜砝码各一份。据陕西省政府于民国34年(1945)下半年向所辖60个县发出的《度量衡地方标准器及检定用器调查表》进行调查了解,从有回复的43个县中,只有24个县填写有部分标准器(关中16个县,陕南8个县),有19个县填报说:“从来未有标准器”。 民国期间,衡器的形制按照度量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衡器为天平、台秤、杆秤;砝码分为柱形、片形;秤砣分为圆柱形、方形。公民用所需度量衡器具,由各县市私人开业的度量衡厂(店)供应。公用器具一般是采用《合约书》形式,来保证质量。如民国34年(1945)6月16日陕西省田粮管理处与西安刘复泰制秤店签订的《验收工具明刀市秤合约》,其中将订制任务(250斤明刀市秤110杆,60斤明刀市秤100杆)、木质、秤杆长度和秤锤重量、单价和付款日期、交货日期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列出如下条款,作保证: “合约订制之物品经建设厅检定合格后,由甲方(陕西省田粮处)函请陕西省审计处及有关机关会同派员验收: 乙方自行提出三家殷实商号之书面保证,每家资本总额在100万以上为合格提保。乙方对本合约所负之一切责任(保证书共具七份),甲方如受任何损失,均由保证人完全赔偿;乙方如不能按期交货,其逾期三日,即按短交物品总价罚扣百分之五,如再延交,按照前项罚扣标准类推: 合约由甲乙两方及监订人签订后即发生效力。” 民国31年(1942)6月30日,勉县县长王慕曾在《为呈报本县制发市用衡器情形请鉴核备查》一文中说:“兹为田粮征收实物及征购军粮等实际需要,经由县银行贷款八千元,与南郑县张复泰秤店订立合同,购订大小钩秤及盘秤各一百支。” 由各市县政府对制作厂店进行监督或由县集中招工制作。民国24年(1935)3月,周至共建设科在向县临时参议会一届一次会议的报告中说:“本县为划一度政,便利商民交易,曾于22年9月招工制发百斤新市秤100支,分发各乡使用;20斤新市秤25支和上年四月制作50支,分发各棉商使用。” 为纠正违法制作衡器,民国30年(1941)10月23日,陕西省政府建设厅就34集团军兵站分监部擅自委托西安市刘复泰秤店仿照实业部式样制造五套砝码事件,电告该部说:“查标准砝码,依法除部制价颁各地,以为制造检定之准则外,各地检定机关,亦不得擅自仿造,该秤店系经本厅许可仅制衡器,何敢违法仿造……应迳向全国度量衡局请购。” 陕西省度量衡制造厂店的数目、生产能力等,无综合积累统计。据陕西省建设厅民国28年(1939)报全国度量衡局的统计资料称:28年上半年共批准颁发度量衡营业许可证的厂店有华县永兴泰、大荔县议升、义兴、富平县公义成、宝鸡县喻复泰五家。出品情况,上报列有:木尺5支、升17具、斗49具、钩秤98支、盘秤35支。建设厅于民国36年(1947)初上报全国度量衡局之上年1月至12月颁发度量衡营业许可证的共9家,均为制造衡器厂店。陕西省当年度量衡器出品情况,报表仅具列西安市同复泰、张兴秦、彭福泰、益盛成、同合泰、三全泰、李兴泰、振发泰、刘复泰、叶复泰、张复泰和渭南三合成等12家厂店,制造度器2,365支、量器435具、衡器643支。 国民政府度政的变更,在陕西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陇县新志》中对此作了记载:“陇县境内权衡大都以天平、戥秤称金银财物用,用大小杆秤称笨或较重的东西。市场均以十六两为斤,盐局以新颁市称十三两六钱为一斤,民国29年(1940)以后,推行市制,每斤以十三两六钱为标准。”陕西各地情况,与陇县大致相同。 收集民国期间衡制资料时,在西安市文物市场发现民国铜权一枚。经实测,该权通高7.5厘米,上宽3.2厘米,下宽4.3厘米,厚(上)2.4厘米、(下)3.4厘米,纽高1.9厘米。权身下面錾刻“同”字,并标有符号,权身背面錾有“秤量十斤”字。根据国民政府22年(1931)前后颁发的《修正度量衡器具盖印规则》第二、三、四、七、九规定鉴别,其为民国21年华阴或华县的使用权。若按权自重480克计算,16两为斤,1两折30克,一斤为480克。 衡器中的台秤,天平在民国期间使用比较普遍。据对宝鸡市计量所收藏使用的一台民国年间制造的便携式不等臂天平(见图1-1-3-29)实测,杠杆总长为58厘米,立柱高59厘米,支距为40厘米。重支距(一)4厘米,重支距(二)为8厘米,比值分别为1:10与1:5,最大秤量为50公斤。此天平是民国20年(1931)国民政府工商部度量衡制造所,依据杠杆原理及度量衡法的有关规定制造的,天平为黄铜铸造,一端设称量盘,一端置有圆形砝码铜盘,中间有高59厘米的支柱,支柱顶端横卧着总长度为58厘米的铜质杠杆,支点力臂方向配有灵敏度调试砣,杠顶端镶嵌着水银柱平衡仪,杠杆重臂上端有制造时按规定刻印的“同”字。 在陕甘宁边区,重量以市斤为基本单位。重量制单位序列为分、钱、两、斤、吨。其进位制:10分为钱,10钱为两,16两为斤,2000斤为1吨。对此,边区政府建设厅颁布的《度政推行方案》(草案)指出:“冬天用库平16两秤(收公草用的)”。边府工商厅制订的《划一度量衡推行方案》(草案)指出:“市斤为重量的基本单位”、“1公吨等于2000市斤,1市斤等于16市两,一市两等于10市钱,1市钱等于10市分。”由此可知,前者以库平制作为确定斤重的依据,后者以市制(实际是国际公制)作为确定斤重的依据。尽管二者确定斤重的依据各异,但都强调以16两为斤,这种衡制在边区城乡普遍得到实施,基本上实现了称重的统一。就各分区民间而言,除绥德分区有24两大秤、关中分区部分地方有13两6钱小秤使用外,其他地方均使用16两木制杆秤。 陕西历代衡制文物简况表 表1-1-3-2 续表 续表 续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度、量、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陕西省使用的度、量、衡仍沿用民国时的计量单位,有公制(公斤、公尺)、市制、英制、旧杂制。 机械、化工厂虽经改建、扩建,仍有部分度器、工具延用英制,需要继续生产英制产品和零件。公制、英制并用。 纺织、印染等轻工业工厂,多数机器、零件为英制,半成品是公、英制混用,英制为主。产品化验、试验、出厂包装均采用英制。 商业流通中,百货、五金、针织、化工、西药、文具等商品仍沿用英制、杂制。胶管、牛奶、酒精、阿斯匹林等用英磅计量;黑白铁皮、铁管、平板铁按英寸计量。金、银按旧制两、钱计量。 市制16两秤,秤量不一。在宝鸡地区有加一、加二、加三和十加五的秤,秤的形式多样,有一秤三面三毫、二面三毫、二面一毫等,市制斗,一斗小米重14斤半。 195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商政科发布度、量、衡换算表: 折合公制的系数表 表1-1-4-1
长度换算表 表1-1-4-2 单位折合率 粮食:1市担= 100市斤 1市石=745市斤 面粉:1袋=22公斤=44市斤 大米:1袋=25公斤=50市斤 猪鬃:1箱=100市斤(熟鬃) 肠衣:1把=100码1把=3至5根 砖茶:1块=6市斤 棉纱:1大包=2中包=40小包=400磅=181.44公斤 1中包=20小包=200磅=90.72公斤 1小包=10磅=4.536公斤 棉布:一般一疋=36.58公尺=40码 玻璃:1标箱=100平方英尺=9.25平方公尺 棉纱支数换算表 公制支数=1.69×英制支数 英制支数=0.59×公制支数 重量与体积换算 石油:原油 1公升=0.864公斤 1吨=1157.5公升 汽油 1公升=0.743公斤 1吨=1345.9公升 煤油 1公升=0.821公斤 1吨=1231.53公升 菜油 1公升=0.832公斤 1吨=1201.93公升 润滑油 1公升=0.924公斤 1吨=1082.26公升 燃料油 1公升=0.946公斤 1吨=1057.1公升 注:计量单位除汽体用立方公尺外一律改用吨计。 粗细纱(干):每吨占0.625立方公尺 粗细纱(湿):每吨占0. 50立方公尺 石子: 每吨占0.4347立方公尺 大理石: 每吨占0.384立方公尺 纯石: 每吨占3.66立方公尺 大髹: 每吨占0.833立方公尺 水泥: 每袋50公斤,每箱400磅=181.44公斤 工业产品计量单位换算率表 表1-1-3-3 各省市工业厅局所编之私营工矿企业之生产计划,其计量单位一定要按照中央财经委员会颁发的工业产品目录编制。 贸易加工折合率 大米:水稻100斤=65市斤大米 猪鬃:100市斤生鬃=70市斤熟鬃 羊毛:166市斤原毛=100市斤洗毛 新疆原毛142市斤=100市斤洗毛 肠衣:猪肠衣加工损耗率75%,羊肠衣加工损耗率30%。 1951年11月28日西安市度量衡专业会议通过了度量衡规格标准。 度器类: 木尺:宽5分至6分,厚为宽的三分之一; 竹尺:宽5分至8分; 量器类: 圆柱形斗:内径与深相等,其容量为10000立方公分; 圆柱形升:内径与深相等,其容量为1000立方公分; 木料必须选择干燥之桦木、楸木,如有疤痕者不得采用; 用八成鳔二成胶沾固板壁,务须紧密,不许有破缝; 铁皮均涂用速干漆油; 量器各附带篮子一个; 制成之量器表里必须平正光滑。 斗板厚1公分,底厚1公分,下部留楞1.2公分至1.5公分,底槽宽1公分,深2公厘; 斗口箍铁皮厚1.3公分,宽4公分,捆带底扎铁皮厚8公毫,宽2.5公分,均须用钉子 钉牢,其接头须用铜焊焊牢; 升用冰铁皮包钉,口箍宽3公分,捆带1.6公分,其接头必须焊牢。 衡器类: 台秤: 元球保证光滑圆正,大小一致; 秤篚标明字号、秤量、号码; 标尺外面公斤内面市斤。分度要均匀,最大分度总秤量必须标明,附加号码,保证灵 活; 砝码百分之一,无砂眼,一个眼便利加铅盖印。标明秤量号码,秤底亦要有号码; 刀子刃保证用钢制,且要平正; 圆轮大小必须一致。 杆秤: 秤杆质量须要干木料; 秤两端的铜头,要包装坚固,小头要钉钉子。 卡子秤5斤以上者,要套钢圈,并以铜焊焊牢,10斤以内的卡子保证全钢质的可不加圈; 秤锤要选择平正,并避免砂眼; 秤星一定要分度均匀整齐而光滑; 麻毫眼决不能加入铜叶及其他杂物。 麻毫秤量最多不能超过20市斤; 制造出之秤具各分度所示秤量要绝对保持水平并且灵活; 秤锤必须油漆。 秤盘一律使用铜铁质或搪磁等,盘上必须附加铜铁环子(3斤至5斤者不带环子); 卷子(千斤)必须装置正直,不许在圆圈留有空隙; 各种器具必须附钉标记; 最大分度代表之秤量必须标明; 钩秤之秤锤一律附带背丝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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