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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代理拆迁、代开发和BT建设营业税政策

 金章玉句 2014-01-09

代理拆迁。国税函〔2009〕520号: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代开发。皖地税[2005]76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建房按照收取的代建费征收“服务业一代理业”营业税。受托建房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建房单位有相关部门项目批准书;
  (二)委托建房单位具有土地使用证;
  (三)签有代建房屋协议,并在协议中列明所收取的“代建费”;
  (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受托建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清溪注:1、四个条件中,只有第四个条件难达到一些,因为受托方垫资对委托方比较有利,所以委托方一般会倾向于由受托方垫资,全额结算。2、文件规定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不是表面上税目不同的问题,而是全额纳税与差额纳税的问题。3、既然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是否征土地增值税呢?始终没找到依据。求证了一些专家,也没有答复。)

 

BT建设。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清溪评:BT建设营业税政策比不完全符合代开发条件的代开发营业税政策优惠多了。只要是以业主名义立项,投资方同时是施工方的,全额按建筑业(3%)征税。投资方不施工的,按服务业—代理差额纳税。不象代开发,只要采取全额结算,受托方垫了资,就按全额5%征营业税。)

 

总局关于开发商参与土地一级开发营业税政策更优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0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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