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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如何征收增值税 湖北国税有了新思路

 tutu506 2016-06-11

摘自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口径44. B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BT即“建设--移交”,主要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内容来源于湖北省国税局网站,方框中的评论由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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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湖北省国税局地税局之间有没有做过沟通过,当然沟通也不是法定义务,不能强求。

在营业税时代,《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曾经有规定,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业主,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二)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T)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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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虑BT项目是以谁的名义立项,从而进一步区分是属于销售不动产还是销售服务,是湖北省国税局的基本出发点,原先地税业务也是这样的处理逻辑。

如果以投融资人名义进行立项,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投融资人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权人的名义立项,日后建造的不动产其初始产权也归属于立项人,也就是投融资人。说的简单一点,就是投融资人先出钱建造不动产,日后再将其出售给政府也就是业主。

在建造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出资建造项目不动产,其支付的进项税额按照政策规定分期抵扣或者一次性抵扣。投融资如果自己不负责施工,就会发包给施工企业来提供建筑服务,施工企业就其提供的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施工企业要向投融资人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其抵扣进项税额。

在资产转让阶段,投融资人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交付(T)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工程建设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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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业主名义立项,则建造的不动产初始产权归属业主。投融资人则相当于全程提供建筑服务,这一点与原湖北地税观点略有不同。

按照湖北国税口径,投融资人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其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建造支付直接按照规定抵扣。如果投融资人不负责具体的施工活动,而将其发包给施工企业,则由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其开具发票给投融资人,投融资人按照外购建筑服务进行增值税抵扣。投融资人自己和业主进行结算,业主回购项目资产,也按照投融资人提供建筑服务对待。

和湖北地税不同之处在于,湖北地税认为如果投融资人不亲自负责施工,那么就只能按照代理服务来纳税。

无论是湖北地税还是湖北国税,都不刻意强调BT业务的融资功能,也不要求投融资人取得的资金利息汇报按照贷款服务纳税。

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确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以及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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