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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资讯】全国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相关资料

 sz_cly 2016-05-24


第一部分  海南


一、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二、关于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建筑企业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地税部门管理时,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就地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对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基本沿袭了营业税下的管理方式,也是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

因此,在移交确认过程中,对这类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不必进行登记确认,也不必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确认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对登记确认信息予以删除。


三、关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项目为对象的,只要是针对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老项目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或房地产企业有A、B两个项目,A属于老项目,B属于新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四、关于营改增纳税人领购税控装置和发票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领购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根据确认的发票种类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特定纳税人可持报税盘)及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因此纳税人应先安装税控装置,然后领取增值税发票。


五、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除增值税发票开具一般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及房地产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还需注意: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二部分  江西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税收优惠备案能否由省行(总部)统一办理?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如总分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同,可以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备案表(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不需提供相关资料。


三、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先期由市政工程集团建设后由政府回购如何缴税?

PPP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原先营业税时期就比较复杂,同时由于项目运营与交接方式存在多样性,目前难以笼统概述其营改增后的纳税问题,需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会议的住宿、餐饮如何开发票?

纳税人既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合并开具。

 

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其性质是属于“有形动产下的租赁”还是“不动产经营性租赁”?

有形动产作为载体的广告位出租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不动产作为载体的广告位出租业务属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六、对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而言,在营改增后,延续老合同情况下进行的建筑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规定,建筑业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七、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在注册地开具还是在服务发生地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后,由于未发行升级版专用设备,无法领取发票自行开具,应开具机构所在地发票。


八、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仍在地税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对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在国税、地税分别办理开具外经证?按照什么时间点开具?

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到其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第三部分  福建


一、建安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完税凭证,可否进项税额抵扣

建安企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完税凭证属于合法有效抵扣凭证范围,但能否实际抵扣应依照具体业务情形进行判定。


二、营改增后,企业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进项抵扣,购买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号


三、企业承接一项建筑工程,其中既有甲供材料也有非甲供材料,能否适用甲供材料简易计税的政策甲供材料是否有比例的要求

同一个工程项目,没有甲供材的比例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后,但是工程承包合同上的开工日期在5月1日前,能否确认该建筑项目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在5月1日以后不属于老项目。


五、营改增后,5月1日之前已结算但未开票的项目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总局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项目已结算但尚未在地税部门申报营业税也未开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生产钢材的企业销售钢材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

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建筑业,签订合同,付款时间有5月1日之前,也有5月1日之后的,如何开具发票?

纳税人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5月1日前的,开具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的,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部的,是否每个项目部都需要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如果5月1日前该项目能完工,还需要办理确认手续吗

每个项目部都需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如果在5月1日前完工,就不需要办理确认。


九、我公司从事建安项目,询问能够享受简易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确认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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