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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LM0318 2014-01-14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三-二00五
名  稱: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
 
 
         16篇  電機
   
第16010章  基本電機規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電機設備之一般要求及相關材料之安裝、測試和維護基本規則。
1.2     工作範圍
1.2.1   變電站
1.2.2   高低壓配電
1.2.3   一般照明及緊急照明
1.2.4   接地及避雷
1.2.5   火災警報及廣播系統
1.2.6   不斷電UPS系統
1.2.7   電話管線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4   第16061章--接地
1.3.5   第07840章--貫穿結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2   相關法規
       (1)勞工安全衛生法
       (2)建築技術規則
       (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4)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5)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6)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7)電信法
       (8)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9)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1.4.3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5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4.6   英國國家標準協會(BSI)
1.4.7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8   美國電子與電機工程師協會(IEEE)
1.4.9   美國國家電氣規則(NEC)
1.4.10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11  國際電機安全法規(NESC)
1.4.1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4.13  美國保險實驗所(UL)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檢討設備配置,提供設備檢討資料。
       (2)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
          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4)人員訓練計畫(含授課內容、教授時數、訓練手冊及紀錄)
1.5.3   施工製造圖
       (1)系統架構圖
       (2)設備詳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
          及連結之詳圖等。
       (3)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之施
          工製造圖等。
       (4)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3)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4)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5)若契約圖說規定產品應持有國際公認之UL或FM之標誌者,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6)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含建議之備品及耗品)。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搬運所有設備時應妥善作業,防止其內部元件遭受損傷、破壞,發現有缺陷應立即
        更換新品,不可裝置損壞的設備。
1.6.2   設備應存放在乾淨、乾燥的場所,以保護設備免於受到灰塵、蒸汽、水汽、施工碎
        片及天然災害的損傷,長期儲存之材料及設備之保護應依照製造廠之說明辦理。
1.6.3   任何會受到凝結濕氣傷害的設備,則必須提供輔助的電熱器,或將此設備存放在加
        熱設施運轉之場所。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2.1.1   設備及系統應包含全部設備之組件、附件及互相之系統聯繫,以使整個系統能依契
        約圖說之規定運作。所有機構之全部組件均可承受在製造、安裝,及在斷續或長期
        運轉中所可能發生之應力。
2.1.2   所供應之設備及附屬裝置應以同一製造廠商供應為原則。
2.1.3   名牌:每一設備組件應有一永久性、抗蝕之名牌,牌上應標示製造廠廠名、系列號
        碼及設備之額定。每一名牌應於目視檢查時清晰可見。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電機設計圖說對於影響電機安裝的全部結構細節僅為一般說明,細節部分仍須參考
        並配合建築、結構及機械設計圖說,承包商應協調各項工作進行預埋及施工。
3.1.2   協調配合
        應將設備安裝、接線、保養所需之空間及配合工作,與其他承包商或其他契約協調
        ,以完成所有電氣設備安裝及保養所需之措施、維修空間、以及施工用臨時用電設
        施。
3.1.3   各工程間之介面及工作範圍應符合各契約圖說之規定,並確保各系統均能成功的運
        轉,以達到滿意的操作性能。在任何工作階段,其介面工作應和有關的承包商討論
        ,並獲得工程司之核可,若有不明確之處,應由工程司做成最後之裁示。
3.1.4   施工前,凡負載與契約圖說或規範有不同者,承包商應負責核對,確認及重新計算
        所有系統、設備及裝置。如需變更,承包商應重新訂正所有有關之圖說及文件,並
        依規定與其他承包商所做之任何變更進行協調。
3.1.5   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承包商應即辦理正式水電裝接,並依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正式
        供水供電。
3.1.6   契約圖中未標示之分歧管、彎頭、彎管、接線盒或其他必需之配件等,承包商必須
        配合提供。
3.1.7   電機設備之每一部分及所有儀表,無論是裝在設備上搬運或分件運送,均應以防銹
        之金屬標籤以鋼絲或螺絲確實繫牢以作標示。所有拆下之個別組件須定出對應編號
        以便於現場安裝時不致發生錯誤。
3.1.8   電信設備完工後,承包商須依「電信法」、「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及「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向國家通信傳播委員
        會(NCC)委託之電信審驗機構辦理電信設備完工之審驗。
3.2     安裝
3.2.1   供電設備之施工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建
        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
3.2.2   電機設備應依本「工程施工規範」之有關章節及製造廠之說明進行安裝及測試。
3.2.3   電機系統之標示
       (1)所有電機系統的標示必須用中文。
       (2)配電系統設備
          提供刻字塑膠薄片名牌應為白底黑字,白底紅字則使用於緊急系統在所有配電系
          統設備上,至少包括配電盤、分電盤及系統控制盤。名牌上的文字須有盤的名稱
          、編號及電機特性。文字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一般字體為3cm高。
       (3)電纜╱導線的標示
          每一回路電纜導線須於拉線箱、人手孔、接線箱等需維修處,以標誌牌或標籤標
          示。標示內容須符合契約圖說所列的編號。
       (4)操作之標示
          A.危險暴露或具有危險可接近到的場所或電機操作設備,均需有警告標誌,其文
            字必須清楚,且有足夠的尺度,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辦理。
          B.承包商必須於電機設備提供印有適當訊息的塑膠板標籤,以提供操作及維護上
            所需要之正確及足夠的訊息。
3.2.4   設備之電機連接
       (1)所有接至具有移動及振動性的設備及裝置,應使用可撓性導管。
       (2)設備應加裝輔助接線盒,不得使用集中接線盒。
       (3)所有電機設備應依規定接地。
3.2.5   銲工資格: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檢定合格。
3.2.6   控制盤
       (1)控制盤應設置於已完成之基礎,並應以預埋螺栓固定。盤體應與建築物平行與垂
          直。
       (2)控制盤應小心處理,以免儀表、電驛及其他裝置受灰塵及碎物損壞及污染。
       (3)如控制盤係分箱裝運時,箱內組件應於箱體裝妥後再依序組裝固定,且為安裝方
          便而拆除之組件應於箱體固定後立即裝回,裝妥後先行檢查,再予測試。
3.2.7   貫穿結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凡給水、污排水、消防、電氣、弱電、空調及其他機
        電等所有管線,於穿越防火牆、防火區劃牆、防火隔間牆、防火管道間牆、防火樓
        板或防火結構天花時,其管周圍之結構開口亦須依契約圖說及第 07840章「貫穿結
        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之規定加設阻火材料。
3.3     施工方法
3.3.1   一般要求
       (1)拉線盒、匯流排、電纜架及其他項目之安裝,凡需要檢查、拆除或換裝者,應設
          在構造物完成後可及且方便作業之場所。
       (2)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於安置拉線盒及其他項目之地點裝設檢修門,並須配合牆面
          、天花板或地板之結構。所設之門,除另有規定外,最少應為[460mm×460mm]。
3.3.2   挖方及回填
       (1)挖方及回填工作應符合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之相關規定。
       (2)所有挖方及填方處不得積水,因水或結霜致損壞或鬆軟之土方均應重新開挖,並
          以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原有高程。
       (3)管溝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開挖,且其開挖深度及寬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溝應平整不得成坑,向人孔或自兩人孔最高點通向人孔之坡度,除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外,原則上每30m不得小於75mm。
       (4)回填後,所有管溝應與週圍保持水平。所有多餘之餘方均應清除運離現場。
3.3.3   基礎及支撐
       (1)所有設備、導管、匯流排及管路均應遵照契約圖說要求施作。基礎、電動機及配
          電盤基礎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強度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若契約圖說未規定,除
          管路部分混凝土強度為140 kgf/c㎡ 外,其餘均為210kgf/c㎡。
       (2)所有鋼架及水泥基礎應備有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不適於壁裝之起動器、控
          制盤、分電箱等項目,應有鋼架支撐,所有鋼架均應以熱浸鍍鋅防銹處理。設備
          應以銲接或螺栓固定於鋼架上,或以螺栓預埋固定於混凝土中。
       (3)所有電機設備之安裝板背板,均應使用契約圖說所示之鍍鋅鋼板。凡安裝於地下
          層牆上或沿牆裝設之設備,有積油、水氣或類似情況污染之可能者,應與牆面保
          持25mm以上之距離。
       (4)離銲接處50mm範圍以內之油漆、防火被覆及鍍鋅均應清除。銲接以後所需之表面
          處理,被覆塗敷及養護,應經工程司核可,並應依被覆產品製造廠商之說明書施
          作。補漆或防火面積應適當。鋼料的表面或被覆因銲接而損傷需要修理應事先經
          過工程司核可。
       (5)導管、電纜架、匯流排、盤箱及設備需使用 “U”型槽鐵或錨定螺栓,並以適當的
          夾具或螺栓支撐及固定。
3.3.4   配線:
       (1)設備之配線應包含契約圖說所示在箱體內之全部接線。
       (2)設備之內部接線應全在製造廠內接妥,接通所有構成該設備之裝置及設施,而所
          有應與外界接通之端線應接到位置適當之端子板上。
       (3)所有配線,自端子至端子應為完整連續不可有接頭,如需拆開裝運,此等配線應
          接在端子板上,儘量減少在現場連接工作。
       (4)線路應予完全接線,裝置之每一接點均須接於端子板,包含備用接點在內,使所
          有對外之接線均由端子板開始。
       (5)內部接線應在每一線之兩端依製造商圖上之編號做永久性之標記。
       (6)可撓性特佳軟線應設在有門鉸鏈等處,使電線可活動之場所,及使用於電纜跨越
          門緣之急轉角場合。
       (7)接線端頭應配至規定之端子板上,此端子板並有平頭式螺絲及可作刻記之活動式
          標示板,端線板之標示須與接線圖上所示之標記一致。標示板上應有足夠空間供
          外部配線編號使用。
       (8)凡有控制線成束之場合應無急迫之轉彎,並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加以支撐。
       (9)低壓動力線、低壓控制及儀表、以及低壓信號及儀表線路之端點應予分隔並獨立
          。所有交流及直流電路應儘可能予以隔離及獨立。
      (10)每一電動機驅動之機械裝置應以契約圖說所示方式供應電力,承商須核對並確認
          。控制電源為110V或220 V交流、60Hz 。下列不同電壓範圍之設備應各有獨立之
          接線盒:
          A.300V以下。
          B.301至600V。
          C.600V以上。
      (11)在箱體內之配線及組件應做適當之安排,以使儀表或裝置可拆出保養,而不致影
          響其配線。配線不可跨過儀表前後方、接線盒或其他裝置,以免影響其蓋子之開
          啟,甚至無法處理到其導線、端子裝置或儀表。
      (12)在設備箱體內之照明及插座電路須採獨立之管槽配線。
      (13)比流器及比壓器之二次電路應完全且獨立。比流器之配線須經由端子板經試驗端
          子至儀表、電表或電驛。每一比流器應使用各自之試驗端子,以供其短路及接地
          。
3.3.5   末端處理
       (1)端子板
          控制及儀表配線末端處理,5.5m㎡電線及更小者,及其電源線之末端處理,均應
          使用固定式端子台。
       (2)裝置之末端處理
          A.以熱偶連接之儀表或同軸電路應不接於端子板而直接接入規定裝置插座內。
          B.控制開關、儀表、繼電器及所有其他儀表應使用螺絲型接頭或快速接頭。
          C.裝置上之電源接線應使用螺絲型接頭或扁狀接頭,其銅表面須經處理並附鎖墊
            圈,螺帽及螺栓。38m㎡以上導線之扁狀接頭應至少在25.4mm中心距內有2個10
            mm螺栓。
3.3.6   導線之端子
       (1)所有控制、動力導線及儀表之末端處理,除熱偶、同軸端子或經工程司核可之壓
          力管形接頭用於部分裝置者外,均應使用銅製壓縐式端子。
       (2)供低位準信號之控制及儀表配線所用之1.31m㎡至0.32m㎡導線其末端處理應使用
          環舌或鎖叉式絕緣端子。端子頭使用高導電率之[電解銅]或[電鍍錫]。
       (3)電力端子須選用適合於所用導線之材料。不同金屬之導線不可混在同一端子。電
          力端子在末端應選密封式端子以消除濕氣。高強度及高抗蝕性非鐵螺栓、平墊圈
          及鎖墊圈應用以將電纜接頭片牢固於接觸面上。螺栓應依規定加扭矩。
       (4)絕緣電纜之末端處理應加絕緣,其絕緣特性應大於電纜本身之絕緣特性。
3.3.7   箱體: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鋼質箱體以防人員意外碰到電氣裝置及設備
        。每一自立式的箱體應有 4個吊耳及一組地板基座。此地板基座應可固定於混凝土
        地板上。此箱體之設計須使電纜或電管可從底部或頂部進入,所有箱體均須有門鎖
        。
3.3.8   預留套管:
       (1)牆壁套管:外壁套管應與牆壁之兩面相齊,套管之大小應足可做填隙作業,並應
          保持水密。
       (2)地板套管:通過地板之導管應使用鍍鋅鋼管做套管,並用阻火材料填塞,其防火
          等級最低應與其所通之地板之防火等級相等。套管應高出完工地面25mm。
3.3.9   預留孔:電氣導管、匯流排等之預留孔,其上下兩方應以鍍鋅鋼板加蓋,而中間之
        空間應填以阻火材料並固定之。
3.3.10  警示標誌
       (1)諸如:電氣室、變電室、主變電室、發電機室等管制區域應設警告標誌。
       (2)警告標誌應設在每一設備場所之明顯地點。
       (3)標誌牌四邊應為圓角,邊緣光滑。警告牌應固定在設備室內清晰可見之處,在製
          作以前,承商應繪製詳圖送工程司認可。
3.3.11  地板電線槽系統
       (1)提供有所需之電線槽、接線盒、連結器、支撐、轉接頭、出線盒配件、標記帽蓋
          及箱體以構成一完整之安裝。
       (2)每一線盒均可調整以使其位置得配合電線槽,並使其頂部配合完工之地板表面。
          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提供地磚支持裝置或地毯突緣。接線盒應於需要場合加設
          隔間。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導線管應以金屬製成。
       (4)所有電線槽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方式安裝,並保持出線口均勻佈置。所有電線槽均
          應準確定線及測定水平使嵌入物頂面與其相齊、標準高度低於完工地板面25mm。
          在混凝土澆置時電線槽藉可調整之支撐物固定,按規定取間距。所有電線槽,除
          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均應為埋入式。
       (5)電線槽應以不大於製造廠建議之間隔設定支持之位置,以可調整之鞍座固定電線
          槽位置,並保持正確高程及準線。電線槽兩端應以堵塞用之附件加帽蓋住。各電
          線槽間之接頭應使用雙接頭確實固定於電線槽上,以維持連續之接地。
3.3.12  接線盒
       (1)接線盒應有銲在箱上之接地端子。盒蓋應視需要以螺釘及墊襯鎖固,裝置在潮濕
          或有雨水環境下之出線盒,應採用防水式。
       (2)接線盒用於直線場所,其長度至少須為最大管徑之 8倍,用於轉彎場所,接線盒
          兩邊進出導線管,其管口距離至少須為其中最大管徑之6倍。
       (3)附件:每一接線盒應有足夠之線夾、隔架等,使電纜得以固定整齊有序,易於辦
          識,任何電纜超過760mm以上之長度均須予以支撐。
3.3.13  現場電動機啟動開關(無熔線斷路器及電磁啟動開關組合)
       (1)除契約圖說另規定外,電磁啟動開關組合應符合CNS 2930 C4084之規定。
       (2)應提供熱動元件過載保護裝置,熱動過載電驛選定應符合電動機額定電流。
       (3)每一啟動開關應有控制變壓器,其容量應為製造廠標準容量。
       (4)啟動開關容量大於135安培應加設控制電驛。
       (5)每一電動機啟動開關應有不少於2個常開及2個常閉之備用輔助接點。
       (6)每一電動機應有一紅色〝運轉〞燈及一綠色〝停止〞燈。
3.3.14  電機設備之防振
       (1)變壓器: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設置適用之防振設施。
       (2)緊急發電機及電動機: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設置適用之防振設施。
3.3.15  導線管中電纜之安裝
       (1)導線管中之導線應從一端到另一端均為連續者,不得中間接續。
       (2)導線管中照明及插座之配線,需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3)自捲軸放出電纜時應避免使電纜發生扭結、不當之拉力,或纜心受損,全部外表
          應保持完整,不受擦傷或磨損。
       (4)對電纜之最大拉力,即導線裝以拉眼或籃形抓手時,不得超過製造廠之建議值。
3.3.16  電纜架之電纜安裝
       (1)安裝方法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或NFPA及製造
          廠之說明書施作。
       (2)電纜在纜架中的路徑應依承包商所完成之電纜佈設表施工。
       (3)在電纜架中電纜的安培數及間距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或NFPA之規定。
       (4)所有轉彎場合應使用滾筒以減低其拉應力。
       (5)纜架蓋應於電纜安裝及檢查完畢後即行安置。
       (6)電纜在儲存,搬運及安裝時應小心保護,不受損害。
       (7)電纜垂直方向佈置時應固定於架上,固定點之距離應不超過1.8m。
       (8)水平佈置時,架上電纜之固定點間距應不超過3m。
3.3.17  電纜架安裝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1)安裝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製造廠說明書之
          規定施作。
       (2)電纜架支撐之設計及製造應使用鋼或鐵料,能確實承受設備運轉所造成之結構體
          振動及電纜佈設時之各種應力。各支撐應按契約圖說所示製作。應採用地震加強
          支撐。
       (3)通過構造物伸縮縫之電纜架應設伸縮接頭,支撐配件之製作應可使電纜架在結構
          伸縮縫處自由移動。
       (4)吊架之設計應於承擔荷重時可再調整。
       (5)電纜及匯流排、電纜架穿過牆或地板時,應裝設阻火材料。阻火材料應與契約圖
          說所示防火區劃之防火時效相同。阻火材料應考慮易於增設電纜或拆除、檢視。
          所選用材料施工前應送工程司審查核可,所有變電站,電氣室地板,主控室,電
          腦房之穿牆電纜應以防火材料防火。
       (6)電纜架系統應與附近之各項設施及設備協調以避免互相干擾,纜架之位置不可設
          置在不能維修之區域或在照明燈具之下。
       (7)電纜架與箱盤連接時,必須使用箱盤固定片。
       (8)支撐之隔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架支撐之隔距應小於2.0m。
       (9)電纜架支撐
          A.應以膨脹螺栓固定或銲接方式安裝於混凝土結構物之膨脹螺栓或預埋件。膨脹
            螺栓應裝在經工程司核可方法鑽製之圓孔內。
          B.鋼構件上的固定裝置,應使用銲接之螺栓或工程司核可之方式。
      (10)吊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架係為 2支以上之吊桿者,吊桿之直徑應不
          小於12mm;吊架橫桿應使用特殊之鋼質箱形槽鐵帶彈簧式螺帽。
      (11)接地:須沿架放置一條截面積 38m㎡之導線為接地線,每段電纜架應與導線搭接
          保持電氣相通,再由導線引接至接地系統。
3.4     現場品質管制
3.4.1   現場測試及檢查
       (1)測試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程序及人員執行。
          A.精確度:用於測試須附有每一儀器之校正紀錄,任何測試儀器之使用均應事先
            經工程司檢測並核可。
          B.檢查表:每一機件均應備有檢查表。此檢查表應包含每一控制裝置、電驛及儀
            表或儀器,應先執行操作測試以確保所有控制系統及裝置之正確運作。
       (2)設備經檢查、調整及置於適當之運轉狀態後,應做現場測試。該測試證明該設備
          之功能應符合契約圖說之全部要求,並須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A.連續性測試。
          B.絕緣測試。
          C.控制、計量及保護功能測試。
       (3)授權之檢驗
          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應由下列單位之一作竣工試驗。
          A.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B.登記合格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試驗項目依台電規定
            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本章內容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16010   16010-14     TPE V2.0 99/01/01
   
第16051章  防爆器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防爆器材之產品、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工作所述之防爆器材為適用於危險場所之下列設備:
1.2.1   防爆型開關
1.2.2   防爆構造燈具(白熾燈、高壓水銀燈等)
1.2.3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之出線盒
1.2.4   防爆型電動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061章--接地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3376 C1038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通則
       (2)CNS 3376-17 C1038-17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17部:安裝於危險區域電
          機設備之檢查和維護(不包含礦坑用)
       (3)CNS 3377 C1039   一般用防爆構造白熾燈具
       (4)CNS 3423 C4110   高壓水銀燈器具之防爆構造
       (5)CNS 9817 C1108   一般用電機具耐壓防爆構造
       (6)CNS 9820 C1111   一般用電機具增加安全防爆構造
       (7)CNS 9821 C1112   一般用電機具本質安全防爆構造
       (8)CNS 9822 C1113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之禁鬆構造
       (9)CNS 9823 C4387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之出線盒
      (10)CNS 9824 C1114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與出線盒間導線連接法
      (11)CNS 9825 C1115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之出線盒與外部導線連接法
      (12)CNS 9826 C3171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試驗法
      (13)CNS 11779 C4443   防爆型電動機
      (14)CNS 11780 C4444   防爆型開關
1.4.2   相關法規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4.3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4   美國國家電工法規(NEC)
1.4.5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6   歐洲電氣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
1.5     定義
        本章所述危險場所之定義為:有化學易爆物質、爆發性氣體、蒸氣之場所及有爆發
        性塵埃之場所。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檢討設備配置,提供設備檢討資料。
       (2)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
          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6.3   施工製造圖
       (1)設備詳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
          及連結之詳圖等。
       (2)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3)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6.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3)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4)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5)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含建議之備品及耗品)。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
        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並須防止損壞。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應符合CNS 3376 C1038之規定。
2.1.2   耐壓防爆構造之外殼為全封閉構造,內部發生爆炸時,能耐其爆炸所產生之壓力,
        且不引起外部可燃性氣體引火及易燃性塵埃爆炸之構造;耐壓防爆構造需符合CNS
        9817 C1108之規定。
2.1.3   增加安全防爆構造應防止正常運轉中發生火花、電弧或過熱之部分,在構造及溫升
        方面增加其安全度之構造;增加安全防爆構造需符合CNS 9820 C1111之規定。
2.1.4   本質安全防爆構造之電機具應確認內部及外部配線、迴路、零件及連接等構造,在
        正常運轉或發生意外時,不致因火花或過熱引燃爆發性氣體,本質安全防爆構造需
        符合CNS 9821 C1112之規定。
2.1.5   禁鬆構造應符合CNS 9822 C1113之規定。
2.2     設備
2.2.1   防爆型開關應符合CNS 11780 C4444之規定。
2.2.2   一般用防爆構造白熾燈具應符合CNS 3377 C1039之規定。
2.2.3   高壓水銀燈器具之防爆構造應符合CNS 3423 C4110之規定。
2.2.4   一般用電機具防爆構造之出線盒應符合CNS 9823 C4387之規定。
2.2.5   防爆型電動機應符合CNS 11779 C4443之規定。
2.3     工廠品質管制
        本防爆器材製造完成後應依照CNS 9826 C3171進行試驗。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防爆構造與出線盒間及防爆構造之出線盒與外部導線等之連接應分別符合CNS 9824
        C1114與CNS 9825 C1115之規定辦理。
3.1.2   本防爆器材之施工須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辦理。
3.1.3   危險場所施工須注意導電地坪及靜電消除設施之位置(如導電門把手等)防止靜電火
        花產生。
3.1.4   防爆器材之接地應符合第16061章「接地」之相關規定。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構造試驗    │          │              │未達100台,抽驗 │
        │        ├──────┤          │              │1%              │
        │   一   │機械強度試驗│          │              │100台以上,抽驗 │
        │   般   ├──────┤          │              │2%              │
        │   用   │爆發試驗    │          │應依據契約圖說│200台以上,抽驗 │
        │   電   ├──────┤          │所示防爆構造種│2.5%            │
        │   機   │內壓試驗    │ CNS 9826 │類及CNS 9826  │(依比例換算後最 │
        │   具   ├──────┤  C3171   │C3171之規定選 │小數量採 1 計算 │
        │   防   │燃點試驗    │          │擇檢驗項目並應│,其部份採四捨五│
        │   爆   ├──────┤          │符合其相關要求│入計算 )        │
        │   構   │溫昇試驗    │          │。            │                │
        │   造   ├──────┤          │              │                │
        │        │火花點火試驗│          │              │                │
        │        ├──────┤          │              │                │
        │        │耐電壓試驗  │          │              │                │
        └────┴──────┴─────┴───────┴────────┘
3.3     現場品質管制
        施工檢查應符合CNS 3376-17 C1038-17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防爆器材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防爆器材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051   16051-5     TPE V2.0 99/01/01
   
第16061章  接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接地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一般接地系統開挖回填、安裝及現場測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79 C2012   600V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2)CNS 5202 C1051   地線及中性線色別及端子符號通則
       (3)CNS 6767 C4268   醫用設備級接地站及接頭
1.4.2   相關法規
       (1)建築技術規則
       (2)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3)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檢討設備配置,提供設備檢討資料。
       (2)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
          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5.3   施工製造圖
       (1)設備詳圖:標示每項接地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
          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2)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地系統圖說、平面佈置圖、設備基礎等。
       (3)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3)視產品需要提供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4)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交運的產品應妥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標識清
        楚,以辨別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6.2   承包商須將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防止損壞。
2.      產品
2.1     設備
2.1.1   接地極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接地極應選用長3m,直徑19mm銅包鋼棒。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岩盤地區,可採用8條輻射狀接地銅網,最小導線截面
          積為38m㎡,埋設深度不得小於0.76m。
       (3)接地極如使用兩支以上之銅包鋼棒時,其間之連接導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銅導線截面積應大於30m㎡,並以熱熔接方法接續。
       (4)接地極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頂部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至少3.0m或地下水位
          以下。接地極如使用銅包鋼棒,其間隔應在2.0m以上。
       (5)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接地電阻應在10Ω以下。
       (6)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電力接地、電信接地、資訊系統接地、避雷接地及防靜
          電接地等應設置獨立之接地系統及接地極,各別之接地電阻則應符合契約圖說之
          規定。
2.1.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設備接地安全之接地導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2)接地導線截面積應大於5.5m㎡。
2.1.3   接地銅匯流排
        接地銅匯流排,應依契約圖所示裝置。連接接地銅匯流排之接地纜線,除契約圖說
        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679 C2012之規定,電線絕緣體顏色為綠色。
2.1.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接地測試棒須為銅包鋼棒,直徑19mm,長3m。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開挖回填工作
       (1)開挖面之積水或地下水應予控制並排除。
       (2)鄰近之建築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妥加防護並做頂撐以防損害。
       (3)已建區域之開挖施作接地後,應回復現場環境之原樣。回填應使用原開挖之土方
          ,並予壓實,餘土應清離現場,回填工作完畢後,清潔復舊並保持原始之坡度及
          高程或契約圖說所示之高程及坡度。
       (4)電力、電信、資訊系統、避雷及防靜電接地之開挖回填工作應依契約圖說規定進
          行。
3.2     安裝
3.2.1   接地之安裝
       (1)接地材料應設在與地下管線及基礎不相衝突之處或未來不致開挖之場所。接地導
          線不應連接至地下管線或地下箱槽。
       (2)地下接地之連接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辦理,每一待接觸之表面,在連結以前應澈底
          清理乾淨,經檢查並認可後方可將連接點予以回填。
       (3)接地系統應依圖所示位置施工,惟在道路之地面下應埋在地面下最少1.0m。
       (4)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須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凡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通過混凝
          土或地板者,須設套管及止水設施。
       (5)接地電阻未達到規定值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使用土壤改良劑。
       (6)應在適當地方加裝接地測試裝置。
3.3     現場測試
3.3.1   系統完成後,應進行測試並做紀錄以做為竣工驗收文件,以確使其對地電阻值合於
        契約圖說要求。
3.3.2   接地電阻值之測試須於一般乾燥天氣下進行,如遇雨天應於雨後一星期後測試。
3.3.3   本測試須會同工程司辦理,系統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報請工程司備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接地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接地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061   16061-4     TPE V2.0 99/01/01
   
第16120章  電線及電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600V以下電力用電線及電纜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600V 以下電力用電線及電纜安裝、檢驗與系統測試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7842章—阻火材料
1.3.4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5   第16061章--接地
1.3.6   第16123章--控制用電線及電纜
1.3.7   第16132章--導線管
1.3.8   第16133章--電機接線盒及配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70 C2005   鍍錫軟銅單電線
       (2)CNS 672 C2007   鍍錫軟銅絞電線
       (3)CNS 679 C2012   600V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4)CNS 689 C3011   塑膠絕緣電線電纜檢驗法
       (5)CNS 1364 C2030   裸軟銅單電線
       (6)CNS 1365 C2031   裸軟銅絞電線
       (7)CNS 2655 C2047   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
       (8)CNS 3301 C2058   600V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電纜(VV)
       (9)CNS 6556 C2086   600V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輕便電纜
      (10)CNS 11174 Z2058   耐燃電線
      (11)CNS 11175 Z2059   耐熱電線
1.4.2   相關法規
       (1)建築技術規則
       (2)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3)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
1.4.3   美國標準協會(ANSI)
        ANSI C2   國家電機安全法規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E662    實心材料燃燒時釋放煙濃度試驗
       (2)ASTM D2863    測量可維持該材料如同蠟燭燃燒狀況所需最低氧氣濃度之試驗
                         方法
1.4.5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IEC 60331   電纜之防火特性
       (2)IEC 60332   測試電纜線在火中之狀態
       (3)IEC 60332-1   一條垂直的絕緣導線或電纜上測試
       (4)IEC 60332-3   成束導線及電纜B類測試
       (5)IEC 60754   電纜燃燒時釋放氣體之試驗
1.4.6   美國消防協會(NFPA)
        NFPA 70   美國國家電機法規
1.4.7   英國海軍工程標準(NES/Naval Engineering Standard)
        NES 713   毒性指數試驗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廠商資料
       (1)型錄、標準數據表
       (2)電線、電纜數據:除製造廠之標準數據表外,應有下列資料:
          A.說明電線、電纜之構造,包含絕緣體、被覆體及遮蔽層(紮帶)材料之一般化
            學名稱,說明厚度及電線、電纜尺度,包含以[mm]為單位之最大及最小直徑。
          B.電線、電纜外徑:mm。
          C.電線、電纜重量:㎏/m。
          D.最小彎曲半徑(直徑之倍數)。
          E.最大拉力,單位:kgf。
          F.拉動電線、電纜時最大容許側壓。
          G.建議採用何種拉動電纜之潤滑劑。
       (3)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4)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5)耐燃、耐熱電線及電纜應檢附內政部消防署認可之證明文件。
       (6)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之準備
       (1)電線、電纜之兩端應採用熱縮封頭,或以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方法予以防潮密封
          ,以防止濕氣浸入。
       (2)電線、電纜應按規定軸裝或捲裝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
          變形。
       (3)電線、電纜需儲存在乾燥及安全的場所。
1.6.2   捲軸記號
        每一電線、電纜捲軸應在其外被覆上以不易消褪方式清楚標明下列事項:
       (1)種類或記號。
       (2)導體直徑或標稱截面積。
       (3)電纜芯數
       (4)長度。
       (5)重量(軸裝時一併記載總重)。
       (6)旋轉方向(限於軸裝)。
       (7)製造廠名稱或簡稱。
       (8)製造年月。
       (9)[採購單號碼]。
      (10)[捲軸號碼]。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電線、電纜應適用於屋內外,電纜槽、電纜架內或導管線中。此電纜及電線適用於
        600V以下系統。
2.1.2   電纜為單芯或多芯式。
2.1.3   電纜之芯線識別應符合CNS 3301 C2058之規定。
2.2     材料
2.2.1   導體
       (1)導體為單線時,應符合[CNS 1364 C2030]之規定。
       (2)導體為絞線時,應符合[CNS 1365 C2031]之規定。
2.2.2   電線及電纜之絕緣體
        絕緣體之材質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主要可分為下列兩大類:
       (1)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
          A.絕緣體應為抗熱、抗濕之聚氯乙烯,符合[CNS 679 C2012][CNS 3301 C2058]
            之規定。
          B.電纜絕緣體之平均厚度及最小厚度應符合[CNS 3301 C2058]之規定。
       (2)交連聚乙烯(Cross-linked polyethylene)
          A.絕緣體應為抗熱、抗濕,填充或未填充之交連聚乙烯化合物,符合[CNS 2655C
            2047]之規定。
          B.絕緣體之平均厚度及最小厚度應符合[CNS 2655 C2047]。
2.2.3   電纜被覆體
       (1)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
          A.抗熱之聚氯乙烯須符合[CNS 3301 C2058][CNS 2655 C2047]規定。
          B.被覆體材料之平均厚度及最小厚度須符合[CNS 3301 C2058] [CNS 2655 C204
            7]規定。
       (2)低煙無鹵素(LSFH)材質之使用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2.4   耐燃電線應符合CNS 11174 Z2058之規定;耐熱電線則須符合CNS 11175 Z2059之規
        定,並應提供經內政部消防署認可之證明文件。
2.2.5   識別
       (1)電纜之每一端末應以印有電纜編號之絕緣電纜標籤加以辨識。
       (2)電纜之每一接頭應以有背膠之線標識帶包紮,以便辨識。
       (3)電纜兩端應有色碼供辨認。
       (4)每一電纜線在其被覆體上以不易消褪方式清楚標明製造廠名或簡稱、製造年份、
          標稱電壓、記號、芯線數、導體直徑或標稱截面積等。
2.3     工廠品質管制
2.3.1   工廠試驗
       (1)耐燃電線須依據 CNS 11174 Z2058之規定進行檢驗,耐熱電線須依據CNS 11175
          Z2059之規定進行檢驗。
       (2)完成之低煙無毒電纜須接受下列試驗且須符合有關標準。
          A.火焰傳導試驗
            a.IEC 60332-1:測試電纜線在火中之狀態,在一條垂直的絕緣導線或電纜上
              測試。
            b.IEC 60332-3:測試電纜在火中之狀態,B類,在成束導線及電纜上測試。
          B.電路完整性試驗(只適於耐燃電纜)應符合CNS 11174 Z2058之規定。
          C.發煙量試驗
            應符合ASTM E662:依據[NBS(US. National Bureau Standards)]標準的空
            間密度實驗。
          D.散發出燃燒氣體的試驗
            應符合IEC 60754-1:在燃燒時放出鹵素酸之數量試驗[毒氣含量(mg/g)O H
            CL]。
          E.氧化指數試驗
            a.ASTM D2863:量測氧化指數。
            b.ASTM D2863:量測溫度指數。
          F.毒性指數測試
            a.NES 713毒性指數試驗。
       (3)各種試驗完畢後應有試驗報告。報告應註明試驗之日期、電路數、試驗電壓及每
          段時間所測得之洩漏電流,以及在試驗時所得之其他所有有關數據。
3.      施工
3.1     安裝
3.1.1   現場配線
        設備及現場配線之安裝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並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2     檢驗
3.2.1   線材應實施外觀檢查。
3.2.2   線材應抽取總數量5%線捲,依據CNS 689 C3011之規定實施構造檢查。
3.2.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材料之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耐燃電線 │耐燃試驗│CNS 11174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應會同工程司至│
        │          │        │ Z2058      │CNS 11174       │工廠進行抽驗,│
        │          │        │            │Z2058之相關規定 │每100 捲線捲抽│
        ├─────┼────┼──────┼────────┤取1 段進行檢驗│
        │ 耐燃電線 │耐燃試驗│CNS 11175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            │
        │          │        │ Z2059      │CNS 11175       │              │
        │          │        │            │Z2059之相關規定 │              │
        ├─────┼────┼──────┼────────┼───────┤
        │低煙無毒電│發煙量測│ASTM E662   │燃燒狀態:20分鐘│應會同工程司至│
        │纜        │試      │            │後,最大100DM (│工廠進行抽驗,│
        │          │        │            │煙密度指數);悶│每100 捲線捲抽│
        │          │        │            │燒狀態:20分鐘後│取1 段進行檢驗│
        │          │        │            │,最大 200DM。  │。            │
        │          │        │            │                │              │
        └─────┴────┴──────┴────────┴───────┘
3.3     系統測試
        設備安裝及現場配線完成後,應會同工程司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
        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實施檢驗,項目至少包括:接線、回路編號查對、線路導通
        試驗、線路絕緣電阻量測、通電及功能試驗等,並應完成紀錄報請工程司備查,以
        做為竣工驗收之文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電線及電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電線及電纜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
        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120   16120-7   TPE V2.0 99/01/01
   
第16122章  高電壓電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1kV~35kV之高壓電纜之產品、安裝及試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1kV~35kV之高壓電纜
1.2.2   電纜接續及終端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7842章--阻火材料
1.3.4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5   第16061章--接地
1.3.6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72 C2007   鍍錫軟銅絞電線
       (2)CNS 689 C3011   塑膠絕緣電線電纜檢驗法
       (3)CNS 1365 C2031   裸軟銅絞電線
       (4)CNS 2655 C2047   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
       (5)CNS 11174 Z2058   耐燃電線
1.4.2   相關法規
       (1)建築技術規則
       (2)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3)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
1.4.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ANSI C2   國家電機安全法規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E662   實心材料燃燒時釋放煙濃度試驗
       (2)ASTM D2863   測量可維持該材料如同蠟燭燃燒狀況所需最低氧氣濃度之試驗方
                        法
1.4.5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IEC 60331   電纜之防火特性
       (2)IEC 60332   測試電纜線在火中之狀態
       (3)IEC 60332-1   一條垂直的絕緣導線或電纜上測試
       (4)IEC 60332-3   成束導線及電纜B類測試
       (5)IEC 60502   額定電壓1kV至30kV之固定介質絕緣電力電纜
1.4.6   美國消防協會(NFPA)
        NFPA 70   美國國家電機法規
1.4.7   英國海軍工程標準(NES/Naval Engineering Standard)
        NES 713   毒性指數試驗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型錄、標準數據表。
       (2)電線、電纜數據:除製造廠之標準數據表外,應有下列資料:
          A.說明電線、電纜之構造,包含絕緣、外被及紮帶材料之一般化學名稱,說明厚
            度及電線、電纜尺度,包含以[mm]為單位之最大及最小直徑。
          B.電線、電纜外徑:mm。
          C.電線、電纜重量:㎏/m。
          D.最小彎曲半徑(直徑之倍數)。
          E.最大拉力,單位:kgf。
          F.拉動電線、電纜時最大容許側壓。
          G.建議採用何種拉動電纜之潤滑劑。
       (3)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4)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5)耐燃電纜應檢附內政部消防署認可之證明文件。
       (6)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之準備
       (1)電纜之兩端應採用熱縮封頭,或以其他適用之方法予以防潮密封,以防止濕氣浸
          入。
       (2)電纜應按規定軸裝或捲裝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應以單層或多層抗候之加壓紙帶包紮。
       (4)每一捲軸外緣以單排50mm×100mm實心木條保護,外加鋼條。
       (5)電纜捲軸不回收,但應以可回收捲軸之木料及方式製作。
1.6.2   捲軸記號
       (1)每一電纜捲軸應牢附適當標籤,註明下列資料:
          A.種類或紀錄。
          B.導體直徑或標稱截面積。
          C.電纜芯數。
          D.絕緣型式及電壓等級。
          E.導體大小。
          F.長度。
          G.重量(軸裝時一併記載總重)。
          H.旋轉方向(限於軸裝)。
          I.製造廠名稱或簡稱。
          J.製造年月。
          K.[採購單號碼]。
          L.[捲軸號碼]。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高電壓電纜
       (1)電纜型式應符合下列需求︰
          A.電纜應適用於屋內外,電纜槽、電纜架內或導線管中。
          B.電纜將適用於導線溫度在不超過90℃。
          C.電纜為單芯或多芯式。
          D.電纜應由導體、導體遮蔽層(內部半導體層)、絕緣體、絕緣體遮蔽層 (外部
            半導體層)、銅遮蔽帶、被覆體構成。
       (2)導體
          A.導體應為鍍錫或不鍍錫之軟銅線,並應符合[CNS 672 C2007]或[CNS 1365 C20
            31]之規定。
          B.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導線應為CNS 1365 C2031規定之絞線。
       (3)導體遮蔽層(內部半導體層)︰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應依CNS 2655 C2047
          做導線遮蔽,導線之遮蔽層應與絕緣體完全貼合密接不鬆脫。
       (4)絕緣體︰
          絕緣體之材質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主要可分為下列兩大類︰
          A.交連聚乙烯(Cross-Linked polyethylene)
          a.絕緣應為抗熱、抗濕、抗臭氧填充或未填充之交連熱凝聚乙烯化合物,符合CN
            S 2655 C2047要求。
          b.電纜絕緣之平均厚度應符合CNS 2655 C2047規定。
          B.乙丙烯(Ethylene-Propylene)
          a.絕緣應為抗熱、抗濕、抗臭氧之乙丙烯化合物,並符合IEC 60502之規定。
          b.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絕緣之平均厚度應符合IEC 60502所規定之[133%
            ]絕緣等級。
          c.絕緣之最低厚度不得少於規定平均厚度之[90%],絕緣之最大厚度應不大於規
            定平均厚度之[110%]。
       (5)絕緣體遮蔽層(外部半導體層)︰
          A.絕緣體層表面須覆以押出型半導電層,與絕緣體表面作密切接觸。導體遮蔽層
            、絕緣體、絕緣體遮蔽層應為三層一次押出者。
          B.遮蔽層:在半導體層外包裹一層厚度0.07mm以上銅帶作為遮蔽層。
       (6)被覆體
          A.電纜應有耐久之被覆體其材質及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2655 C2047之規定
            。
          B.低煙無鹵素(LSFH)材質之使用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耐燃電纜應符合CNS 11174 Z2058之規定,並應提供經內政部消防署認可之證明文
        件。
2.1.3   中間接續與終端處理材料
       (1)若為套件組合,應包括電應力控制材料、密封用矽膠管、密封防水膠帶,[雨帽]
          、[接地配件]、[清潔劑][潤滑劑]等配件。所有配件應由同一製造廠提供為原則
          。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纜頭處理完成之沿面距離,在25kV級至少[500mm]以
          上;在35kV級至少[700mm]以上。
       (3)材質應與電纜相容,絕緣等級不得低於電纜之絕緣等級。
       (4)電機特性應符合IEEE-48 Class I級之要求。
2.2     工廠品質管制
2.2.1   廠內試驗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電纜均應依CNS 2655 C2047規定進行檢驗。
       (2)耐燃電纜須依據CNS 11174 Z2058之規定進行檢驗。
       (3)完成之低煙無毒電纜須接受下列試驗且須符合有關標準。
          A.火焰傳導試驗
          a.IEC 60332-1:測試電纜線在火中之狀態,在一條垂直的絕緣導線或電纜上測
            試。
          b.IEC 60332-3:測試電纜線在火中之狀態,B類在成束導線及電纜上測試。
          B.電路完整性試驗︰(只適於耐燃電纜)
          [CNS 11174 Z2058]。
          C.發煙量試驗
            ASTM E662:依據[NBS(US. National Bureau Standards)]標準的空間密度
            實驗。
          D.散發出燃燒氣體的試驗︰
            [IEC 60754-1]:在燃燒時放出鹵素酸之數量試驗[毒氣含量(mg/g)O HCL]。
          E.氧化指數試驗
          a.ASTM D2863: 量測氧化指數。
          b.ASTM D2863:量測溫度指數。
          F.毒性指數測試
          NES 713毒性指數試驗。
       (4)各種試驗完畢後應有試驗報告。報告應註明試驗之日期、電路數、試驗電壓及每
          段時間所測得之洩漏電流,以及在試驗時所得之其他所有有關數據。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電纜之安裝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建築技
        術規則」之規定,並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1)電纜捲軸應安放在千斤頂上,其位置應使電纜捲放進入管路時不致改變電纜彎曲
          之方向,也不致使電纜於拉出捲軸時構成反轉之彎頭。
       (2)應使用適當之可撓送纜管或護纜器以保護及引導電纜自捲軸進入管路,送纜管或
          護纜器之半徑應儘可能放大,但拉電纜不得小於電纜捲軸筒之半徑。如不用送纜
          管或電纜護纜器,電纜應用手引導進入管路。
       (3)潤滑劑應配合被覆及絕緣材料,在安裝期間不致定形或硬化。
       (4)電纜附近如有銲接工作時應使用[防火毯]加以保護。
       (5)拉放完畢,電纜末端應加密封,除非立即做好端頭連接。
       (6)電纜上之拉力不得超過下列要求中最小者︰
          A.製造廠商作業手冊建議之數值。
          B.電纜上加裝拉耳時應保持[7.2kg乘以導線之m㎡斷面積數]。
          C.使用籃式緊線器時為[450kg]。
       (7)拉纜以前,應確實檢查並清掃管路,任何於施放時可使電纜外層或外被覆磨損的
          稜角均應去除。
       (8)三相電纜應裝於同一導線管內,在每一處電纜接續處,電纜之遮蔽均應接於接地
          系統。
3.1.2   電纜架內的安裝
       (1)在所有彎頭及肘頭處應放滾輪以減輕其拉應力。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上下走向之電纜應每隔1.8m處固定於架上。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水平走向之電纜應每隔3m以內繫於架上。
       (4)電纜佈設之路徑應明示於施工製造圖中送工程司審查。
       (5)放在電纜架內之電纜拉動時應使用適當半徑之滑槽輪。
3.1.3   電纜接續、終端處理及正面不帶電可拆式接頭,電纜應避免接續,如必要時須經現
        場工程司核可後,依下列原則處理:
       (1)電纜須以[熱縮式]或[滑入式]中間接頭處理接續、終端接頭,在纜溝中做接續所
          用之材料應為防火性之交連聚乙烯。所有接續、終端處理及正面不帶電可拆式接
          頭應在現場安裝之前先經電氣試驗,以檢查其製造缺陷及絕緣系統之完整性,檢
          查結果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標準。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正面帶電之終端處理其電氣特性應符合[IEEE 48] 之規
          定。
       (3)正面不帶電之電纜連接應為正面不帶電可拆除接頭。含電纜與電纜之連接及電纜
          與設備之連接。
       (4)電纜之中間接頭及終端接頭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按照屋內、屋外、浸水及直接埋入
          各種用途選用。
3.1.4   迴路識別
       (1)電纜之每一端末應以印有電纜編號之絕緣電纜標籤加以辨識。
       (2)電纜之每一接頭應以有背膠之線標識帶包紮,以便辨識。
       (3)電纜兩端應有色碼供辨認。
       (4)每一電纜線在其外被覆上以不易消褪方式清楚標明製造廠之名稱或簡稱、製造年
          份、電壓等級、記號、導體大小等。
3.1.5   電纜安裝紀錄
        電纜經佈設後,應記錄其迴路編號、實際長度、日期。
3.2     檢驗
3.2.1   線材應實施外觀檢查。
3.2.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抗拉強度試驗  │ CNS 689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檢查試驗合格│
        │        ├───────┤  C3011   │CNS 2655        │證明文件。  │
        │   高   │老化試驗      │          │C2047之相關規定 │            │
        │   電   ├───────┼─────┤                │            │
        │   壓   │加熱變形率    │ CNS 2655 │                │            │
        │   電   ├───────┤  C2047   │                │            │
        │   纜   │被覆體耐油試驗│          │                │            │
        │        ├───────┤          │                │            │
        │        │絕緣電阻      │          │                │            │
        ├────┼───────┼─────┼────────┼──────┤
        │耐燃電線│耐燃試驗      │CNS 11174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應會同工程司│
        │        │              │ Z2058    │CNS 11174       │至工廠進行抽│
        │        │              │          │Z2058之相關規定 │驗,每100 捲│
        ├────┼───────┼─────┼────────┤線捲抽取1 段│
        │低煙無毒│發煙量測試    │ASTM E662 │燃燒狀態:20分鐘│進行檢驗。  │
        │電纜    │              │          │後,最大100DM (│            │
        │        │              │          │煙密度指數);悶│            │
        │        │              │          │燒狀態:20分鐘後│            │
        │        │              │          │,最大200DM。   │            │
        └────┴───────┴─────┴────────┴──────┘
3.3     系統測試
        設備安裝及現場配線完成後,應會同工程司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
        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實施檢驗,項目至少包括:接線、回路編號查對、線路導通
        試驗、線路絕緣電阻量測、通電及功能試驗等,並應完成紀錄報請工程司備查,以
        做為竣工驗收之文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電壓電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高電壓電纜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122   16122-9     TPE V2.0 99/01/01
   
第16123章  控制用電線及電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600V以下控制用電線及電纜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600V以下控制用電線及電纜
1.2.2   600V以下遮蔽型控制電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89   C3011   塑膠絕緣電線電纜檢驗法
       (2)CNS 12726 C2172   遮蔽型控制電纜
       (3)CNS 12727 C3208   遮蔽型控制電纜檢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建築技術規則
       (2)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3)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
1.4.3   美國標準協會(ANSI)
        ANSI C2   國家電氣安全法規
1.4.4   美國防火協會(NFPA)
        NFPA 70   美國國家電氣法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管線配置圖等。
1.5.4   廠商資料
       (1)型錄、標準數據表
       (2)電線、電纜數據:除製造廠之標準數據表外,應有下列資料:
          A.說明電線、電纜之構造,包含絕緣、外被及紮帶材料之一般化學名稱,說明厚
            度及電線、電纜尺度,包含以[mm]為單位之最大及最小直徑。
          B.電線、電纜外徑:mm。
          C.電線、電纜重量:㎏/m。
          D.最小彎曲半徑(直徑之倍數)。
          E.最大拉力,單位:kgf。
          F.拉動電線、電纜時最大容許側壓。
          G.建議採用何種拉動電纜之潤滑劑。
       (3)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4)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5)作業手冊及維護保養手冊
       (6)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之準備
       (1)電線、電纜之兩端應採用熱縮封頭,或以其他經工程司同意之方法予以防潮密封
          ,以防止濕氣浸入。
       (2)電線、電纜應按規定軸裝或捲裝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
          變形。
       (3)電線、電纜需儲存在乾燥及安全的場所。
1.6.2   捲軸記號
        每一電線、電纜捲軸應在其外被覆上以不易消褪方式清楚標明下列事項:
       (1)種類或紀錄。
       (2)導體直徑或標稱截面積。
       (3)電纜芯數
       (4)絕緣型式及電壓等級。
       (5)導體大小。
       (6)長度。
       (7)重量(軸裝時一併記載總重)。
       (8)旋轉方向(限於軸裝)。
       (9)製造廠名稱或簡稱。
      (10)製造年月。
      (11)[採購單號碼]。
      (12)[捲軸號碼]。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電線、電纜應適用於屋內外,600V以下低壓控制電路所用之控制電纜。
2.1.2   電纜為多芯式,芯線識別應符合[CNS 4898 C2064][CNS 12726 C2172]之規定。
2.2     材料
2.2.1   600V以下控制電路用控制電纜應符合CNS 4898 C2064之相關規定。
2.2.2   600V以下控制電路用遮蔽型控制電纜應符合CNS 12726 C2172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安裝
3.1.1   現場配線
        設備及現場配線之安裝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並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2     系統測試
        設備安裝及現場配線完成後,應會同工程司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
        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實施檢驗,項目至少包括:接線、回路編號查對、線路導通
        試驗、線路絕緣電阻量測、通電及功能試驗等,並應完成紀錄報請工程司備查,以
        做為竣工驗收之文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控制用電線及電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控制用電線及電纜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123   16123-1     TPE V2.0 99/01/01
   
第16132章  導線管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導線管之材料、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金屬導線管
1.2.2   非金屬導線管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4   第07840章--貫穿結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
1.3.5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CNS 1303 K6142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3)CNS 2606 C4060   電線用鋼管
       (4)CNS 2607 C4061   電線用鋼管(塗絕緣漆)
       (5)CNS 6079 C4223   金屬製導管及地板槽附件總則(電線用)
       (6)CNS 6080 C4224   電線用鋼管接頭
       (7)CNS 6081 C4225   電線用鋼管彎頭
       (8)CNS 6082 C4226   電線用鋼管管口護套
       (9)CNS 6083 C4227   電線用鋼管鎖帽
      (10)CNS 6084 C4228   電線用鋼管護管夾
      (11)CNS 6085 C4229   電線用鋼管通用配件
      (12)CNS 6092 C4236   電線用鋼管連接器
      (13)CNS 6093 C4237   電線用鋼管端蓋
      (14)CNS 6094 C4238   電線用鋼管進口蓋
      (15)CNS 6095 C4239   電線用鋼管絕緣襯套
      (16)CNS 6096 C4240   電線用鋼管連接管接頭
      (17)CNS 6101 C4245   電線用柔韌金屬管
      (18)CNS 6109 C4253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配件總則
      (19)CNS 9684 C3167   電線用鋼管檢驗法
      (20)CNS 12152 C4448   合成樹脂可撓電線導管
      (21)CNS 12153 C4449   合成樹脂可撓電線導管用配件
1.4.2   相關法規
       (1)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檢討設備配置,提供設備檢討資料。
       (2)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
          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3   施工製造圖
       (1)設備詳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
          及連結之詳圖等。
       (2)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平面佈置圖、管路配置圖等。
       (3)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規格技術文件
       (2)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3)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導線管運送及卸下時,須注意勿損壞導線管。
1.6.2   卸貨時長度超過6m時,全長均須加支持。
1.6.3   應儲存於乾燥地點,避免灰塵、雨淋及陽光曝曬。如置於室外,導線管上方須加遮
        蓋。
1.7     品質保證
1.7.1   設備上應標示廠商名稱、壓力等級及製造標準。
1.7.2   銲工資格: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檢定合格。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導線管須能提供一完整管路及配件的組合,包含管接頭、連接器、彎頭、護管夾、
        管帽及其他形成完整系統的元件和配件。
2.1.2   金屬導線管
       (1)種類及管徑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電線用鋼管材質應符合CNS 2606 C4060或CNS 2607 C4061之規定。
       (3)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材質應符合CNS 6101 C4245之規定。
       (4)金屬導線管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進行防銹處理。
2.1.3   金屬製導管附件
        金屬製導管附件之材質、尺度應符合CNS 6079 C4223之規定,並須進行鍍鋅防銹處
        理。
       (1)電線用鋼管接頭應符合CNS 6080 C4224之規定。
       (2)電線用鋼管彎頭應符合CNS 6081 C4225   之規定。
       (3)電線用鋼管管口護套應符合CNS 6082 C4226   之規定。
       (4)電線用鋼管鎖帽應符合CNS 6083 C4227之規定。
       (5)電線用鋼管護管夾應符合CNS 6084 C4228   之規定。
       (6)電線用鋼管通用配件應符合CNS 6085 C4229   之規定。
       (7)電線用鋼管連接器應符合CNS 6092 C4236   之規定。
       (8)電線用鋼管端蓋應符合CNS 6093 C4237   之規定。
       (9)電線用鋼管進口蓋應符合CNS 6094 C4238   之規定。
      (10)電線用鋼管絕緣襯套應符合CNS 6095 C4239   之規定。
      (11)電線用鋼管連接管接頭應符合CNS 6096 C4240   之規定。
2.1.4   非金屬導線管
       (1)種類及管徑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材質應符合CNS 1302 K3006之規定。
       (3)合成樹脂可撓電線導管應符合CNS 12152 C4448之規定。
2.1.5   非金屬導管配件
       (1)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配件應符合CNS 6109 C4253之規定。
       (2)合成樹脂可撓電線導管用配件應符合CNS 12153 C4449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查驗施工製造圖是否與工地實況相符。
3.1.2   協調並配合各項工作順序及進度,避免與其他工作衝突。
3.1.3   檢查及確認所施作材料之規格及配置位置。
3.2     安裝
3.2.1   導線管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安裝於樓板、牆、柱之導線管應儘可能為暗管;安裝
          於管道間之導線管應儘可能為明管。若為明管則必須以夾具確實固定於牆壁上,
          並與牆壁平行,用直角彎頭。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明管不可斜角走向。兩出
          線盒間導線管均須連續佈置,若有分接頭時則須做接線盒。轉彎應使用大半徑彎
          頭或加適當之附件。
       (2)通過隧道、交通要道或汽機車人行道時,通過處之管排與明管應加強固定與防撞
          ,以防脫落,並注意排列整齊美觀,不得於整體環境中特別突顯以妨害交通等。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平行之配管應與蒸汽或熱水配管至少隔距30cm,橫交時
          至少隔15cm,離冷水配管至少7.5cm,離瓦斯管至少10cm。
       (4)室外地下導線管:室外地下導線管向人孔及手孔之傾向應至少保持0.25 %之坡度
          ,應注意防止積水。導線管內安裝任何電線或電纜時應先完全清掃乾淨。在每一
          空管槽內應留下一尼龍繩以備未來安放電線或電纜用,同時其出口應加帽或加栓
          塞,以防止雜物或水份進入,直到安裝電線為止。
       (5)機械設備之空間:在機械設備之空間中,裝設明管時應適當考慮通風管及機械配
          管。所有明管須配合現場而加設吊掛裝置確實固定。風管或風管吊架不可用以支
          持任何電機設備或電機管槽。
       (6)磨光:導線管之磨光應在攻牙以後,兩端應切正,對齊裝進雙接頭,管接頭及套
          接管中。
       (7)拉線盒: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如導線管之長度超過30m,或 3個以上90°彎頭
          ,應在維修可及之處做拉線盒。
       (8)吊桿支撐:所有吊桿支撐元件均應有適當之螺紋接合,接合之螺紋部分及未來可
          調之螺紋應清晰可見。
       (9)跨過伸縮縫之導線管:導線管跨過伸縮縫者應有經工程司認可型式之膨脹接頭。
      (10)接地之連續性:金屬導線管及接頭應保持電機及機械之連續。
      (11)金屬導線管之末端處理
          A.金屬導線管於切割,攻牙及鉸光後,應予澈底清掃,所有帶螺紋之套接管及管
            接頭,應在組合前立即以適當之導電、抗蝕潤滑劑塗抹,使之防水。
          B.導線管接合完畢,應立即塗上保護之鋅粉漆,以防止在扳手管鉗咬痕上腐蝕,
            導線管進入線盒、箱體及設備之時應使用護圈。導線管末端通至線盒而無接管
            者應以兩鎖螺帽及一護圈固定。
      (12)非金屬導線管連接:塑膠管切割後,管口應自內向外修光以去除毛糙稜角,並應
          完全擦掃乾淨,塑膠管之接頭應採用製造廠商建議之封劑,並應保持水密。每一
          導線管包括彎頭,肘管、及其他配件在內。在兩拉線點間導線管之全長不得含有
          3個以上90°彎頭,總角度為270°,包含出線口之彎頭及配件。
      (13)埋入導線管
          A.通則:在澆置混凝土前,所有待埋入之導線管及嵌入物均應確實固定位置並予
            撐牢。
          B.凡導線管穿越牆壁至冷凍室,牆壁之兩面若有壓力差或濕氣,導線管應有合適
            之管封,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此種管封係使用格蘭式管封。導線管通過建
            築之伸縮縫時應採膨脹接頭。
          C.導線管埋入混凝土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導線管安裝完畢並在澆置混凝土以前,承包商應對埋入混凝土之導線管依第02
            502章「地下管線埋設」之規定進行通管試驗。
          b.澆置混凝土以前,導線管之每一外露管口應加蓋,每一出線口,拉線口及接線
            盒均應以紙或布塞滿,盒蓋也應予以封妥。
          c.由混凝土穿出準備將來延接用的導線管,應在螺紋下端至少保留距地 300mm之
            長度,並以鋼質管塞加帽。
          d.埋入之導線管彎頭依下表規定:
                ┌────────┬─────────┬───────────┐
                │  標準尺度  │  廠製最小半徑  │  現場彎製最小半徑   │
                │      mm        │        mm        │          mm          │
                ├────────┼─────────┼───────────┤
                │   16、22 & 28  │       200        │         250          │
                ├────────┼─────────┼───────────┤
                │      42        │       250        │         300          │
                ├────────┼─────────┼───────────┤
                │      54        │       300        │         380          │
                ├────────┼─────────┼───────────┤
                │      70        │       380        │         460          │
                ├────────┼─────────┼───────────┤
                │      82        │       460        │         610          │
                ├────────┼─────────┼───────────┤
                │     104        │       610        │         760          │
                └────────┴─────────┴───────────┘
          e.現場製作之彎頭應無切痕,齒痕、及其他表面之損傷。
      (14)明管
          A.除必須使用錨定螺栓埋設者外,吊架及支撐配件之製作及組立均須考慮跨過結
            構伸縮縫時,均使用一般軟管,並依契約圖說示設置地震防護補強。
          B.每一吊架應於裝妥載重時可以調整。
          C.施工中,導線管仍須支撐以防止變形並確保獨立之支持。
          D.位在戶外之導線管應以同類之金屬帶或管夾具繫牢,出線盒在戶外及在潮濕場
            所應保持防候及水密。
          E.導線管間最長之支持間距應依屋內外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F.膨脹螺栓應為鋼質。
          G.結構鋼繫件應含C型夾帶扣夾、銲固之螺柱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梁夾。
          H.吊桿應符合下表之規定,吊掛一支以上導線管時,應使用較大直徑之吊桿,並
            應進行防銹處理。
              導線管直徑(mm CNS)    吊桿直徑(mm)
                 54以下                10
                 70~104                12
          I.吊桿應有一吊環以承載導線管,上方應留出空間以備上下調整及裝設鎖帽。
      (15)多向支持式吊架
          A.多向支持式吊架係為兩支或以上之吊桿者,可用於電纜架或做為多支導線管之
            共同吊掛。應使用地震防護之支撐。
          B.此型式吊架之間距應依吊掛最小導線管之距離辦理。
          C.吊架橫桿應採用角鋼,在垂直方向之腳應較長,或用特製之鋼質箱形槽鐵以便
            裝上彈簧式螺帽,每一槽鐵螺帽之最大定額載重應不少於450㎏。
          D.與導線管相接觸之 U型螺栓應限制每一導線管左右移動,但應容許導線管滑動
            。
      (16)側牆上吊掛之水平導線管
          A.直徑54mm以下之導線管可使用膨脹螺栓及單孔導線管夾具固定。
          B.導線管沿有濕氣之牆吊掛,或其導線管之直徑大於54mm應以牆角架支持,每一
            牆角架應以不小於38mm×38mm×3mm之角鐵製作,並應有3點連於牆上,牆角架應
            作熱浸鍍鋅防銹處理。
      (17)導線管豎管及垂直配管
          A.穿過結構地板之豎管,在每一地板面應有豎管夾牢固之。
          B.豎管開始改變為水平走向時可用水平導線管之吊桿支持,每一吊桿及管夾可承
            載全部載重。
      (18)可撓性金屬導線管
          A.除另有規定者外,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之製作應符合明管適用之構造,附件應連
            於導線管,而其夾住導線管之壓力應符合可撓性鋼管所規定之電阻及拉力試驗
            。
          B.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可使用於照明燈具及在天花板上之其他設備。
          C.可撓性液密金屬導線管應使用於連結馬達及其他有振動或移動之設備。
          D.凡屬熱偶裝置,各種感測器及電磁閥之配管均須使用可撓性導線管。
      (19)凡導線管穿越防火牆、防火隔間、防火樓板、或防火結構天花時,其管周圍之結
          構開口亦須依契約圖說及第07840 章「貫穿結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之規定加設
          阻火材料。
3.2.2   導線管配件
       (1)管封:每一地下導線管接頭均應加封,使其保持水密。
       (2)管套節:建築之結構及其他情況使導線管無法使用標準之螺紋雙接頭時,得用導
          線管套節。
       (3)止鎖螺帽及護圈:所有導線管與出線盒,接線盒或箱體之接合應在盒之外部使用
          止鎖螺帽,並在內部使用止鎖螺帽及護圈。
       (4)絕緣護圈:導線管末端如為36mm以上者,應設有接地型絕緣護圈。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材料之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          │尺度及重量│            │                │            │
        │          ├─────┤            │                │            │
        │          │彎曲試驗  │ CNS 9684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            │
        │  鋼管    ├─────┤  C3167     │CNS 2606        │            │
        │          │耐蝕性試驗│            │C4060之相關規定 │            │
        │          ├─────┤            │                │            │
        │          │塗膜試驗  │            │                │            │
        ├─────┼─────┼──────┼────────┤            │
        │          │構造檢驗  │            │                │            │
        │          ├─────┤            │                │            │
        │          │耐蝕檢驗  │ CNS 6101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            │
        │柔韌金屬管├─────┤   C4245    │CNS 6101        │材料進場每  │
        │          │拉伸檢驗  │            │C4245之相關規定 │200 支驗 1  │
        │          ├─────┤            │                │次。        │
        │          │耐燃檢驗  │            │                │            │
        ├─────┼─────┼──────┼────────┤            │
        │          │抗拉強度  │            │                │            │
        │          ├─────┤            │                │            │
        │          │耐電壓性  │            │                │            │
        │聚氯乙烯塑├─────┤ CNS 1303   │應符合契約圖說及│            │
        │膠硬質管  │壓扁試驗  │  K6142     │CNS 1302        │            │
        │          ├─────┤            │K3006之相關規定 │            │
        │          │耐燃試驗  │            │                │            │
        │          ├─────┤            │                │            │
        │          │耐熱試驗  │            │                │            │
        └─────┴─────┴──────┴────────┴──────┘
3.4     現場品質管制
3.4.1   所有待埋入之導線管及嵌入物施作完成後,在澆置混凝土之前,應會同工程司到場
        查驗及確認,且應填寫查驗及確認紀錄報請工程司備查,以做為竣工驗收之文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導線管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導線管應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等及為完成本
        工作所需之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132   16132-1     TPE V2.0 99/01/01
   
第16133章  電機接線盒及配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電機接線盒及配件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金屬製接線盒及配件
1.2.2   非金屬製接線盒及配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4   第16132章--導線管
1.3.5   第16581章--照明控制開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970 C4152   硬質聚氯乙烯電氣接線盒
       (2)CNS 4971 C3066   硬質聚氯乙烯電氣接線盒檢驗法
       (3)CNS 6079 C4223   金屬製導管及地板槽附件總則(電線用)
       (4)CNS 6087 C4231   金屬製電線接線盒
       (5)CNS 6090 C4234   電線用鋼管圓形匣
       (6)CNS 6091 C4235   電線用鋼管平面開關匣
       (7)CNS 6109 C4253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配件總則
       (8)CNS 6113 C4257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線盒及蓋
       (9)CNS 11093 C4422   屋內配線用接線盒( 平型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纜(V
                            VF用))
      (10)CNS 13621 C4472   聚醯胺樹脂接線盒
1.4.2   相關法規
       (1)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2)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3)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檢討設備配置,提供設備檢討資料。
       (2)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
          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3   施工製造圖
       (1)設備詳圖:標示接線盒的尺寸與組件之詳圖等。
       (2)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等。
       (3)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產品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產品型錄。
       (2)視產品需要提供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3)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交運的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
1.6.2   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使用接線盒之種類、尺寸及型式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金屬製接線盒及配件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金屬製電線接線盒,其材質應符合CNS 6087 C4231之規
          定。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線用鋼管平面開關匣應符合CNS 6091 C4235之規定。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電線用鋼管圓形匣應符合CNS 6090 C4234之規定。
2.1.3   非金屬製接線盒及配件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硬質聚氯乙烯電氣接線盒,其材質應符合CNS 4970 C41
          52之規定。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線盒,其材質應符合CNS 6113 C
          4257之規定。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聚醯胺樹脂接線盒,其材質應符合CNS 13621 C4472 之
          規定。
       (4)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若使用屋內配線用,平型聚氯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
          纜用之接線盒,其材質應符合CNS 11093 C4422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查驗施工製造圖是否與工地實況相符。
3.1.2   協調並配合各項工作順序及進度,避免與其他工作衝突。
3.2     安裝
3.2.1   安裝應保持其垂直及水平。接線盒安裝之位置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應依施工
        製造圖所示配置的位置。
3.2.2   接線盒之定位應使各邊與牆壁、門框、地板相平行,每一接線盒應有盒蓋。所有嵌
        入式開關及插座出線口,應使其前緣與完工之牆面相齊,而與牆壁、門框及地板相
        平行。
3.2.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金屬管槽出線口所用之接線盒如位在潮溼之場所應採用套
        口式,若為鑄鐵接線盒及嵌入式者均須加設墊圈。
3.2.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接線盒及其支座可依下列方式予以固定:
       (1)用木螺絲或有同樣支持強度之螺絲釘固定在木料上。
       (2)用膨脹螺栓固定於混凝土或磚料上。
       (3)用肘節螺栓固定於空心石材上。
       (4)用螺絲或銲固之螺柱固定在鋼結構上。
       (5)埋入混凝土中之接線盒在澆置混凝土前,導管引進處,應使用螺帽鎖及護圈確實
          固定。
3.3     現場品質管制
        所有待埋入之接線盒施工完成後,在澆置混凝土之前,應會同工程司到場查驗及確
        認,且應填寫查驗及確認紀錄報請工程司備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接線盒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接線盒應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含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
        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133   16133-4     TPE V2.0 99/01/01
   
第16137章  鋁製電纜托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在規範鋁製電纜托架之材料、製造、安裝、及相關配件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鋁製電纜架
1.2.2   鋁製電纜架之相關配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7840章--貫穿結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068 H3021   鋁及鋁合金之合金種類及鍊度符號
       (2)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3)CNS 2254 H2029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鋁擠型條
       (4)CNS 2257 H3027   鋁擠型條
       (5)CNS 2258 H2031   鋁擠型條檢驗法
       (6)CNS 8590 H3107   鋁及鋁合金之硫酸陽極氧化處理作業
1.4.2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NEMA VE 1   鋁製電纜托架
1.4.3   美國防火協會(NFPA)
        NFPA 70   美國國家防火協會法規
1.4.4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施工計畫
       (1)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
          規範規格位置。
1.5.3   施工製造圖
       (1)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穿越防火隔間及樓地板應使用防火阻塞材料。
       (3)穿越一般隔間及樓地板應使用阻塞材料。
       (4)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
          件及連結之詳圖。
       (5)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等。
       (6)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系統操作手冊及測
          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
          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5.5   承包商須於驗收前依契約約定提供下列文件︰
       (1)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
        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2.      產品
2.1     構造
2.1.1   鋁製電纜托架須能提供一完整的托架和附件,包括連接器、接頭、彎管、伸縮配件
        及其他形成完整系統的元件和配件。
2.1.2   鋁製電纜托架的附件包括吊環,吊架、角鐵、膨脹和斜支撐配件等。
2.1.3   鋁製電纜托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種類應為梯型;鋁製電纜托架及附件其材
        料應為鋁合金。
2.1.4   鋁製電纜托架應能適當的放入導線須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1.5   鋁製電纜托架應平直無扭曲現象,各部厚度應均勻,其兩端切割面須作平面修正。
3.      施工
3.1     電纜架之施工,除另有說明者外,須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辦理。
3.2     電纜架之配置,除契約圖說上另有註明者外,若與其他管路衝突時,均需依據工程
        司指示施工,且其穿梁、穿牆及穿樓板之處所,均須依安裝示意圖之原則確實施工
        。
3.3     電纜架以整節標準長度連續裝配接合為原則,但切割處必須與邊垂直並成直線。電
        纜架寬度依契約圖說所示。
3.4     電纜架上水平敷設之電纜,必須每隔適當間距用尼龍紮線帶捆綁於電纜架上,且務
        必排列整齊美觀。垂直敷設之電纜架須每隔適當間距固定一處。
3.5     電纜架須接地,以絕緣接地線引接至近處之配電箱之接地銅排,電纜架連接,需以
        跳線連接接地。
3.6     所有固定螺絲應以彈簧螺帽保謢,管口應附適當護套,或以其他方法避免損害導線
        之絕緣。
3.7     所有貫穿防火區劃牆面及樓地板面之電纜架開孔,於電纜佈設完成後,必須依第07
        840 章「貫穿結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規定」施工密封,以達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防
        火時效,其施工方式必須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可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鋁製電纜托架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鋁製電纜托架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137   16137-4     TPE V2.0 99/01/01
   
第16231章  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600V以下整套型柴油引擎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等之設計、製造、供應、搬
        運、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柴油引擎
1.2.2   發電機
1.2.3   附屬設備
1.2.4   排煙淨化設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資料送審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901 C4080   中小型交流同步發電機
       (2)CNS 10204 Z3023   消防緊急用自備發電機檢驗法
1.4.2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NEMA MG-1
1.4.3   國際標準組織(IS0)
       (1)1SO 3046
       (2)ISO 8528-5
1.4.4   相關法規
       (1)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噪音管制標準。
       (6)臺北市經公告之設施之噪音管制標準。
       (7)建築技術規則。
       (8)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9)消防法。
      (10)消防法施行細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
          規範規格位置。
1.5.4   施工製造圖
       (1)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系統架構圖須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
          件及連結之詳圖。
       (3)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及設備基礎等
          。
       (4)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5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
          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4)若為消防用發電機組,應提供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核認可文件。
1.5.6   承包商必須於完工後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下列文件
       (1)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系統架構圖、設備維護手冊。
       (3)系統設備規格技術文件。
       (4)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1.6.1   需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
        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公尺以下。
1.8.2   相對濕度: 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度: 0℃~40℃ (屋內)
               0℃~50℃ (屋外)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額定轉速:1800rpm。
2.1.2   發電機容量及電壓規格:依契約圖說規定選用。
2.2     設計要求
2.2.1   柴油引擎:
       (1)型式
          引擎須為4衝程,風扇冷卻(散熱)型,採用蓄電池組起動。
       (2)燃油及調速系統
          A.日用油箱應附有濾油器、油水分離器、油面計、進油閥、排油閥、液位開關及
            透氣孔等配件。
          B.燃料油系統應有一調速機控制其進油量,調速機應為機械式或電子固態式或微
            電腦連控式,能控制柴油機組由空載至滿載時發電機之頻率變動率在±3%以內
            ,而於穩定負載下之頻率變動率在±0.25%以內。
       (3)保護設備
          本機組須具有在潤滑油低油壓、冷卻水高水溫、機組超速、超載、過電壓時能自
          動停機之保護設備,預留故障信號補助接點。
       (4)潤滑油系統
          潤滑油系統須為引擎帶動之齒輪式油泵,壓力強制循環潤滑系統,並須具有儲油
          盆、油泵入口側過濾器、潤滑油冷卻器、油溫計、油壓計、警報指示燈及油壓調
          節閥等設備。
       (6)冷卻系統
          A.風扇冷卻型-散熱器與機組一體型
          a.冷卻系統須為引擎帶動之風扇及循環水泵、輸送冷卻循環水至風扇冷卻型散熱
            器,成一密閉冷卻水循環系統。
          b.散熱器裝設於引擎前端與引擎及發電機成直線排列並共同固定於同一鋼製底座
            上。
       (7)進氣及排氣系統
          A.進氣口須裝設乾式空氣濾清器,排氣系統須裝設消音器及排氣管至屋外,排氣
            管須加裝保溫材料,進出口處須有防風雨侵入管內之設施。
          B.柴油引擎消音器之消音率應為不低於20 dB(A)者,消音器須為住宅區用型。
          C.屋外排放噪音須符合環保法規。
          D.屋外排放黑煙及有毒氣體,須依環保法規電力設施(柴油引擎組)空氣污染物
            排放標準。
       (8)起動設備
          A.機組上應有可調盤車(Cranking)時間之自動控制,如引擎不能起動,即應停止
            盤車並發出警報。
          B.本機組之起動方式為蓄電池組起動,其容量須能供應起動引擎發電機組連續重
            複起動6次以上之用。
          C.充電器須能浮動及均壓充電(Floating And Equalizing Charge)。
          D.起動系統應可自動起動引擎,並在接受起動信號後10秒以內承擔負載。
2.2.2   發電機:
       (1)型式
          A.須為無碳刷、F級以上絕緣之同步交流發電機。
          B.激磁機應為無碳刷式,絕緣應為F級以上,外框為防滴型。
          C.自動電壓調整器須為固態式,具有 ±5%電壓調整範圍,從空載至滿載能自動調
            整電壓維持在±2%以內。
       (2)操作控制箱
          所有操作控制開關及指示燈、表計等須整齊排列共同安裝在一操作控制盤面上,
          並附有名牌分別詳細標示之,箱內安裝有各項必要之電氣設備,並應至少包含起
          動設備及下列各項設備及功能:
          A.電流表(可指示三相電流)。
          B.電流表(可指示三相電壓)。
          C.自動及手動電壓調整器。
          D.頻率計。
          E.積時計。
          F.瓦特計。
          G.冷卻水溫度計。
          H.潤滑油壓力計。
          I.千瓦時計
          J.當下列情況發生時應有個別之警示燈,同時發出警報,該警報應附有警報停止
            開關,並應附有停機之按鈕及自動停機之保護裝置:
          a.冷卻水過熱時
          b.潤滑油壓力過低時
          c.過負載時
          d.過電壓時
          e.過速度時
          f.頻率過低時
          g.燃油箱油量不足時
          h.預留故障信號補助接點
       (3)電力輸出總開關:須配合契約圖說於發電機側裝置。
2.2.3   柴油引擎發電機組須附隔音罩,其噪音值於發電機組機房外1m處,不得超過80dB(A
        )。
2.2.4   排煙淨化設備
       (1)本排煙淨化器之型式應依所選用發電機組引擎排放之廢氣選擇為觸媒型多孔式或
          觸媒型蜂巢式或其他型式。
       (2)排煙淨化設備皆能符合最新環保法規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3.      施工
3.1     機組構成
3.1.1   柴油引擎經撓性連軸器直接帶動發電機並共同固定裝設於同一鋼製底座上,底座再
        由基礎螺栓固定於發電機組基礎台上,底座與基礎台之間,應有減震效果良好之防
        震裝置及排煙延長管、排風管等都要裝置防震接頭。
3.1.2   排煙延長管參照安裝製造圖
3.2     搬運
        承包廠商須自行赴現場勘查搬運路線及所須之吊裝機具,並應負責將機組運往工程
        司指定之地點。
3.3     安裝
        承包廠商須負責本機組之安裝工作,包括裝設本機組及其附屬設備所須之配管、配
        線及樓地板牆壁之鑽鑿等。
3.4     現場試運轉
3.4.1   全部機組安裝完成後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作現場試運轉。承包商應能提供額定負
        載供現場試運轉,連續運轉不少於 2小時,並作成紀錄報請工程司備查,試運轉時
        所消耗之燃料油及潤滑油由承包商負責供應,其所需之費用已含於契約總價內,不
        另給付。
3.4.2   柴油發電機組運轉時,其噪音值及排放物須符合環保標準。
3.5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之檢驗項目如下:
        ┌───────┬──────┬───────┬──────┐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檢驗台數  │
        ├───────┼──────┼───────┼──────┤
        │柴油發電機組  │1.規格      │CNS-2901-C4080│1台         │
        │              │            │              │            │
        │              │2.引擎起動後│              │            │
        │              │  檢查      │              │            │
        │              │3.警報電器測│              │            │
        │              │  試        │              │            │
        │              │4.負載特性測│              │            │
        │              │  試        │              │            │
        │              │5.噪音測試  │              │            │
        └───────┴──────┴───────┴──────┘
3.6     承包商應於完工後提供機組相關契約圖說、資料、運轉及維護手冊、工具及附件,
        並另製作機組操作程序表,懸掛於機房內供操作人員使用。
3.7     緊急發電機組驗收後,承包商應將日用油箱加滿,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
        不另給付,承包商不得藉詞要求追加任何費用。
3.8     教育訓練
3.8.1   承包商於工程測試完畢經洽工程司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工程司
        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8.2   在訓練開始前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
        人員等送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231   16231-7   TPE V1.0 99/01/01
   
第16274章  高壓模鑄式變壓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涵蓋高壓模鑄式電力或配電變壓器及附件之設計、供應、安裝及試驗。
1.2     工作範圍
1.2.1   高壓模鑄式電力變壓器
1.2.2   配電變壓器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4     資料送審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3390 C4468   樹脂型乾式變壓器
1.4.2   美國標準協會(ANSI)
        ANSI-Z55.1   工業器具及設備之灰色表層處理
1.4.3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IEC 726     一般用之乾式變壓器
1.4.4   德國標準協會(DIN)
        DIN 425230    一般用之乾式變壓器
1.4.5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NEMA ST-20  一般用之乾式變壓器
1.4.6   相關法規
       (1)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噪音管制法。
       (3)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4)噪音管制標準。
       (5)臺北市經公告實施之噪音管制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除竣工圖之規定外,承包商於完成試驗及人員訓練後應將本工程之設備接線圖、技
        術資料、操作及維護手冊等圖面文件,裝訂成冊送請工程司審核認可,以供將來保
        養維護之依據。
1.5.3   廠商資料
       (1)產品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3)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4)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變壓器應存於屋內。
1.6.2   設備應存於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1.6.3   設備應直立放置。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變壓器應為真空鑄造模鑄樹脂封裝、乾式、三相、60Hz 、絕緣等級一次側為F級,
        二次側為 F級有通風之箱體保護。變壓器須加設強制空氣冷卻措施,使該變壓器之
        額定在規定之最高周溫下,而不致超過規定之溫升,變壓器應符合 CNS 13390 C44
        68,並提供計算書。
2.1.2   額定滿載 kVA及電壓應如契約圖說,變壓器高壓側電壓分接頭應符合 CNS  13390
         C4468之規定。
2.1.3   變壓器應為低無載損失,其阻抗應如契約圖說所示,並符合 CNS 13390 C4468標準
        規定之許可差。
2.1.4   變壓器應裝在可以隔離、降低振動及噪音之基座上,鐵心及線圈應妥加固定以承受
        路線故障情況下所產生之機械應力,並能承受在裝運途中所發生之振動及衝擊力。
2.1.5   每一相高壓繞組及每一相低壓繞組均具有耐熱強度之非燃性樹脂為主材料,使繞組
        具有防潮耐候,不易燃、不助燃之特性。
2.1.6   變壓器一次側應為△接線,二次側Y接線中性點接地方式,繞組之最低BIL額定應符
        合CNS 13390 C4468之規定。
2.1.7   在高壓側應有避雷器抑制突波,其額定應配合一次側電壓。
2.1.8   每相均有溫度感知元件,應埋在低壓繞組內,並指示溫度。
2.1.9   變壓器應有三段式(風扇起動,警示及跳脫)溫度控制器,其接點須配線至變壓器
        箱內之端子板。
2.1.10  鐵心應接地至底座可目視處,底座上應有接地連接板。
2.1.11  鐵心之外表應有防蝕處理。
2.1.12  變壓器噪音強度,依CNS 13390 C4468之規定測量。
2.1.13  每具變壓器應在可視位置裝設耐候材質的名牌,並且以不易消失的方式標示下列規
        定項目:
       (1)製造廠
       (2)製造號碼
       (3)製造年月
       (4)絕緣系統溫度等級及溫升限度
       (5)相數
       (6)自然冷卻及強迫冷卻(若有時)的額定容量
       (7)額定頻率
       (8)額定電壓,具分接頭時應包括分接頭電壓
       (9)自然冷卻及強迫冷卻(若有時)的額定電流
      (10)接線方式
      (11)阻抗電壓
      (12)衝擊電壓BIL
      (13)外箱保護等級
      (14)使用場所
      (15)適用國家標準號碼
      (16)變壓器種類
      (17)冷卻方式
      (18)總重量
2.2     製造
        應依CNS 13390 C4468要求之規定製造。
2.3     檢驗
2.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高壓模鑄式變壓器檢驗項目如下表:
        ┌───────┬──────┬───────┬──────┐
        │   名稱       │ 檢驗項目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高壓模鑄式變壓│耐壓試驗噪音│CNS 13390     │未達 100 台 │
        │器            │測試        │C4468         │,抽驗 1%   │
        │              │            │              │            │
        │              │            │              │100 台以上,│
        │              │            │              │抽驗 2%     │
        │              │            │              │            │
        │              │            │              │200 台以上,│
        │              │            │              │抽驗 2.5%   │
        │              │            │              │            │
        │              │            │              │(依比例換算 │
        │              │            │              │後最小數量採│
        │              │            │              │1 算,其餘部│
        │              │            │              │份採四捨五入│
        │              │            │              │計算 )      │
        └───────┴──────┴───────┴──────┘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每一變壓器均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安裝,並符合 NEMA SG4 第六部分之規定及建
        議。
3.1.2   每一變壓器均應接地並依契約圖說與接地系統連接。
3.1.3   安裝在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3.2     現場測試
3.2.1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處在運轉狀況前及運轉狀況後,應做現場測試。此現場測試應
        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運轉要求。
3.2.2   現場系統測試時,應會同工程司依據「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台灣電力公司
        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
        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之規定,由符合資格者執行檢測。
3.2.3   系統於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並報請工程司備查。
3.3     教育訓練
        承包商於工程測試完畢經洽工程司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關之
        操作及維修人員,並且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
        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模鑄式變壓器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高壓模鑄式變壓器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274   16274-4   TPE V1.0 99/01/01
   
第16321章  高壓配電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1kV~36kV高壓配電盤之設備、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3.3kV高壓配電盤
1.2.2   4.16kV高壓配電盤
1.2.3   11.4kV高壓配電盤
1.2.4   22.8kV高壓配電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061章--接地
1.3.5   第16122章--高電壓電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3990  C4130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A.C. 3.3~36kV)
       (2)CNS 3991  C3053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檢驗法(A.C. 3.3~36kV)
       (3)CNS 3996  C1045   配電盤及盤裝器具之顏色
       (4)CNS 11437 C4435   變比器
       (5)CNS 13551 C4471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用匯流排
1.4.2   相關法規
       (1)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4)台灣電力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
       (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
1.4.3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ANSI C37.20     配電盤設備組立含金屬箱盤內之匯流排
       (2)ANSI C39.1           電氣類比指示儀表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相對應之規
          範規格位置。
       (3)人員訓練計畫(含授課內容、教授時數、訓練手冊及紀錄)
1.5.3   施工製造圖
       (1)盤體結構詳圖(包括材質對照表)
       (2)每一配電盤組成之材料、顏色、設備、組件、裝配、設備需量表、安裝圖及設備
          結線圖。
       (3)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廠出廠證明文件。
       (3)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4)特殊工具表。
       (5)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6)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
        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6.2   設備應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適用於屋內及屋外用頻率60Hz 以下,額定電壓1kV以上至36kV以下電路。包含斷路
        器、開關、熔斷器、變比器、襯套、匯流排、接續導體、過載保護設備等,及操作
        、測定、保護、調整之器具組合;且具有內部接續、附屬物、閉鎖箱及支撐構造物
        ;於工廠組立之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
2.1.2   配電盤之設計、製造及試驗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
        則」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
2.1.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主斷路器設備應為11.4 kV或22.8kV,三相 60Hz,額定電
        流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高壓配電盤應符合CNS 3990 C4130之規定,並為一完整、接地、連續運轉之整體組
        合,金屬箱體、正面不帶電、直立式。
2.1.5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具備接地金屬所完成之產品,
        採用裝甲型(metal-clad)配電箱及控制箱。
2.2     設備
2.2.1   箱體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箱體門板、側板、封板、主骨架、支架、基礎座等應採
          用不銹鋼製造,箱門厚度3.0㎜以上,其餘厚度2.0㎜以上,以機械加工成型。骨
          架尺度應為50×50×5 ㎜以上者,其他附加支架按其負荷及動作時之衝擊力設計製
          造。底座尺度100×50×5㎜。配電盤下方為電纜溝時,箱底應有底板,且底板應預
          留供電纜進出之開孔。
       (2)盤面前方應以鉸鏈門板完全閉鎖,以遮蓋所有的斷路器、儀表或預留之隔間。凡
          有鉸鏈之蓋板均應採隱藏式鉸鏈,附加門閂及開口,以便通風、安裝操作機構、
          機械跳脫及位置顯示等。通風百葉應僅設於有鉸鏈之面板上,用以散發盤內之溫
          升。其溫升限度應符合CNS 3990 C4130之規定。
       (3)每一座箱體內應有隔間容納斷路器、儀表及輔助裝置。每一隔間應以接地金屬遮
          蔽予已完全隔離。
       (4)所有鋼料均應澈底清潔及防銹處理,塗裝表面顏色應符合CNS 3996 C1045之規定
          並送工程司核可。
2.2.2   輔助設備及裝置
       (1)配電盤之儀控應符合契約圖說及ANSI C39.1之規定。儀表、跳脫裝置附蓋、切換
          開關應裝於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上端有鉸鏈之儀表板上。
       (2)變比器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11437 C4435 之規定。比流器應儘可能裝在主斷路
          器箱體中,以利維修。比流器之比值應如契約圖說。比壓器應裝在一獨立之金屬
          封閉隔間內,其一次側須設限流熔絲,且二次側亦應有保護裝置。儀表須按契約
          圖說安裝之。電流及電壓表應為盤裝式。
       (3)電表應為動針式或數位式,採半嵌入式安裝,刻度之精確度為全刻度之 ±1%。電
          壓表顯示之範圍應為系統電壓±10%。
       (4)電流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相電流之值,電壓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
          一匯流排相間電壓及每一匯流排相與中性匯流排間之電壓。兩種開關均可切至OF
          F位置。
       (5)應有附蓋之試驗端子並以名牌標示以資識別。
       (6)控制電源變壓器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以熔絲接於主匯流排應有二極主斷路器
          裝於二次側。
2.2.3   斷路器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斷路器應符合CNS 4734 C4142或IEC或JIS之規定。
       (2)斷路器操作方式應為手動、電動馬達操作彈簧儲能瞬時投入型,電動方式之控制
          電源電壓為DC 110V或AC 110V,並可選擇電動或手動儲能控跳脫等方式並可遙控
          投入、跳脫控制。
       (3)斷路器應附儲能機構狀況指示裝置、故障警報及狀況乾接點之輔助開關接點。
       (4)每一斷路器於操作面板上至少應裝有斷路器主接點開啟╱閉合指示及按鈕、斷路
          器跳脫指示、彈簧儲能狀態指示及彈簧操作把手等裝置。
       (5)斷路器額定包括額定電壓、額定頻率、額定低頻率耐壓、衝擊波耐壓 (BIL)、
          額定連續電流、短時間電流(3 秒)、對稱啟斷電流、三相啟斷容量、操作及控
          制電源、及斷路器型式等,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2.4   自動切換開關
       (1)當配電盤以二或三回路電源輸入且為自動切換控制時,均以數個電動操作斷路器
          之配電盤組合而成。當一路失去電壓後仍可由另一路供電。
       (2)所有控制設備,包含儀表比壓器、控制連鎖、電驛、開關、指示燈及配線,以完
          成下列自動切換順序:
          A.正常作業時主受電斷路器閉合而備用斷路器開啟。當電壓降低應可由低電壓電
            驛(27)檢測出。
          B.電壓減低至正常程度以下至預先設定值,並延至預調之時間後(預調範圍可調
            達60秒),受電斷路器應即自動開啟,而備用斷路器應即自動閉合。
          C.若匯流排故障或因饋線斷路器故障而不能在故障時跳脫,以閉鎖電驛(86)防
            止自動切換。
          D.當開啟之受電側電壓恢復後,經過一段預調之時間(預調範圍可調長達60秒)
            ,備用斷路器應自動跳脫並使原來停電之受電斷路器閉合。應有一選擇開關。
            當選擇“自動”時,此開關應能防止以手動操作受電斷路器及備用斷路器。當選
            擇"手動"時,此斷路器控制開關應可以手動操作,此時自動切換即不能作用。
       (3)保養:如保養需要將負載切換至備用斷路器時,此選擇開關應切至手動位置,所
          設連鎖條件,可防止誤操作。
2.2.5   變比器:應符合CNS 11437 C4435之規定。
2.2.6   匯流排及匯流排分接頭
       (1)匯流排應依CNS 13551 C4471之規定,以98%導電率銅製堅固之匯流排,並以模製
          絕緣或熱縮絕緣全部遮蔽,絕緣應為不吸水抗電暈材料並有防火,自熄性能。各
          配電盤之間設有匯流排接頭者亦應提供類似之絕緣材質。
       (2)若相匯流排有接頭或分接頭,其表面應鍍銀或鍍錫,並確實鎖緊。匯流排應能連
          續承載額定之電流而不致超出CNS 3990 C4130所規定之溫升,並應至少能承受斷
          路器額定之短路電流所引起之各種機械及熱應力。
       (3)接地匯流排應為鍍銀或鍍錫之銅排,其斷面積最少為6mm×50mm並應水平佈置貫通
          整套配電盤內。
       (4)每一斷路器之安裝座均應接於接地系統。
2.2.7   接線端子
       (1)接地導線之接線端子應為壓著式。
       (2)配電盤控制線之連接,應使用附絕緣套接線端子,接線端子應預留10 %供未來擴
          充用。
2.2.8   配線:應依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安裝。每一箱體內之控制電路應有
        可予切斷之裝置。
2.2.9   電纜進出開口
       (1)電纜應依契約圖說自配電盤頂部或底部進入。
       (2)在施工現場,其所需之空間應妥為預留,且使電纜能整齊佈放。
       (3)比流器應做適當之安排,使電纜可作適當的連接。
2.2.9   控制電源:其容量應符合控制電路所需。
2.2.10  監控點: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各點妥為預留,並將所有有關之配線接至端子板,再配
        線至介面端子箱(Interface Terminal Cabinet)之端子板。
2.2.11  電熱器:應有溫度控制之電熱器使箱內溫度保持在高出周圍溫度,以防止內部凝水
        。
2.2.12  控制配線:控制配線應為600V絕緣及最小斷面積為3.5m㎡之銅絞線。惟下列情形除
        外:
       (1)比流器之二次側引出線不得小於5.5m㎡。
       (2)控制線如係裝置或設備本身之配線應採用製造廠之標準尺度。所有裝置間及裝置
          與端子板間之控制配線,在其兩端及每一接頭均應有熱縮套管式電線標示。
2.2.13  標示牌:應提供耐蝕金屬或壓克力名牌,白底黑字,依契約圖說標明各設備名稱,
        如箱體、儀器、電表及配電盤。[另附10塊7×20㎝ 維修用標示板,紅底白字、附磁
        鐵,標示“維修中,勿啟動”字樣]。自立式配電盤前後面均應有名牌標示。
2.3     工廠試驗及檢查
        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並依CNS 3991 C3053之規定
        檢驗。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每一配電盤均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契約圖說
        所示之位置安裝,且具有防止雨水進入,且不妨礙到正常運轉之保護構造。。
3.1.2   每一箱體均應接地並依契約圖說與接地系統連接。接地工作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
        則」施工,並以100㎜2聚氯乙烯塑膠線(PVC線)及直徑為25㎜聚氯乙烯塑膠管(P
        VC管)接入原變電站內接地接線箱內。
3.1.3   製造廠應提供合格或授權之技術代表,在安裝及所規定之現場試驗期間,做現場之
        技術服務。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高壓配電盤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高  │構造試驗    │  CNS 3991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未達100台,抽 │
        │  壓  ├──────┤  C 3053    ├────────┤驗1%          │
        │  配  │機構動作試驗│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100台以上,抽 │
        │  電  ├──────┤            ├────────┤驗2%          │
        │  盤  │耐電壓試驗  │            │應能耐施加之電壓│200台以上,抽 │
        │      │            │            │                │驗2.5%        │
        │      │            │            │                │(依比例換算後 │
        │      │            │            │                │最小數量採 1  │
        │      │            │            │                │計算其餘部份採│
        │      │            │            │                │四捨五入計算 )│
        │      │            │            │                │              │
        └───┴──────┴──────┴────────┴───────┘
3.3     現場測試
3.3.1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處在運轉狀況前及運轉狀況後,應做現場測試。此現場測試應
        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運轉要求。
3.3.2   現場系統測試時,應會同工程司依據「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台灣電力公司
        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
        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之規定,由符合資格者執行檢測。
3.3.3   系統於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並報請工程司備查。
3.4     教育訓練
        承包商於現場安裝測試完畢,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
        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配電盤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高壓配電盤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
        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321   16321-9   TPE V2.0 99/01/01
   
第16323章  高壓斷路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在說明3.3 kV~24 kV 高壓斷路器(含真空斷路器及氣體斷路器;實際斷路器種
        類以契約圖說為準)之設計、製造、供應及測試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真空斷路器
1.2.2   氣體斷路器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321章--高壓配電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326 C4035   電絕緣用油
       (2)CNS 3070 C4093   絕緣油(寒地用)
       (3)CNS 4734 C4142     高壓交流斷路器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2472   六價氟化硫規範(六氟化硫規範)
1.4.3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IEC-56   高壓交流電無熔線開關(交流高壓斷路器)
       (2)IEC-376   六價氟化硫可接受標準(新六氟化硫之規範及驗收)
1.4.4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ANSI C37.04   以對稱電流為基準額定之AC高壓斷路器額定構造(以對稱電流為
          基準額定之交流高壓斷路器額定架構)
       (2)ANSI C37.06   以對稱電流為基準額定之AC高壓斷路器額定及有關需要容量bili
          ties.(以對稱電流為基準額定之交流高壓斷路器額定及相關需要容量)
       (3)ANSI C37.11   以對稱電流及總電流為基準額定之高壓斷路器控制要求Basis.(
          以對稱電流為基準額定之交流高壓斷路器電氣控制之標準要求)
1.4.5   美國電工法規(NEC)
1.4.6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NEMA SG4   Alternating-Current High-Voltage Circuit Breakers.(交流高
          壓斷路器)
       (2)NEMA CC1   變電站電力交連規定
1.4.7   美國銲接學會(AWS)
1.4.8   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IEEE C37.09   交流電高壓斷路器對稱電流測試(以對稱電流為基準額定之交流
          高壓斷路器標試驗程序)
       (2)IEEE C37.30   高壓電開關標準要求(高壓開關標準需求)
       (3)IEEE C37.34   高壓電開關測試標準(高壓空氣開關之標準試驗法規)
       (4)IEEE C37.122  氣密式變電站標準(氣體絕緣變電站標準)
       (5)IEEE C37.123  氣密式供電站設備規範(氣體絕緣變電站,電力變電站設備規範
                        之指引)
1.4.9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施工計畫
       (1)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
          規範規格位置。
1.5.3   施工製造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送施工製造圖提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廠出廠證明文件。
       (3)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
          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5.5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契約約定提送下列文件︰
       (1)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
        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公尺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屋內)
                 [20%~95%](屋外)
1.8.3   溫度:[0℃~40℃](屋內)
             [0℃~50℃](屋外)
2.      產品
2.1     型式
        可拉出型,三相,附手動操作桿。抽出機構,及可動接觸子及固定接觸子均為原裝
        者。
2.2     額定
2.2.1   額定電壓:依契約圖說選用。
2.2.2   額定頻率: 60 Hz 。
2.3     設計要求
2.3.1   斷路器操作方式應為手動、電動馬達操作彈簧儲能瞬時投入型,並可遙控投入、跳
        脫控制。
2.3.2   斷路器須附如下之輔助開關接點:
       (1)儲能機構狀況指示裝置。
       (2)故障警報及狀況乾接點。
2.3.3   每一斷路器於操作面板上至少應裝有下列各附件:
       (1)斷路器主接點開啟╱閉合指示及按鈕
       (2)斷路器跳脫指示
       (3)彈簧儲能狀態指示
       (4)彈簧操作把手
2.3.4   拉出型斷路器主接點構造應包含可動部及固定部,固定部設有可供斷路器本體抽出
        及導入之移動導軌。
2.3.5   名牌
        斷路器於操作面板正面,應設有名牌其標示內容至少須包括下列各項:
       (1)製造國╱廠家名稱
       (2)斷路器型式
       (3)額定連續電流
       (4)額定最高電壓
       (5)額定短路電流
       (6)額定短時間電流
       (7)額定頻率
       (8)額定控制電壓
       (9)製造日期
      (10)製造號碼
      (11)製造標準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佈置:工地勘察、設備儲存、安裝場地、搬運路線、人員、車輛及各項配合措
        施均應事先詳加調查,備妥計畫以利確實執行。
3.1.2   安裝工作資料
       (1)安裝進度表。
       (2)安裝工作必備之機具及試驗儀器。
       (3)其他相關作業標準及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各設備之安裝方式,應依設備廠商之安裝說明書或手冊確實施工。
3.2.2   各種螺栓固定時,應使用扭力板手(Torque Wrenches)其力矩範圍,應符合相關
        力矩規定。
3.2.3   斷路器開關盤須備有足夠空間,以便電力電纜引進及引出。
3.2.4   斷路器安裝
        設備組裝前後,其絕緣物及金屬部份,皆須予以清拭,並用性能良好之真空吸塵器
        吸淨,以防塵埃落集於包封體內,造成絕緣物劣化而影響使用。
3.3     現場測試
3.3.1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處在運轉狀況前及運轉狀況後,應做現場測試。此現場測試應
        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運轉要求。
3.3.2   現場系統測試時,應會同工程司依據「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台灣電力公司
        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
        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之規定,由符合資格者執行檢測。
3.2.3   系統於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並報請工程司備查。
3.4     教育訓練
3.4.1   承包商於安裝與測試完畢後,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教育訓練課程,訓
        練機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4.2   在訓練前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
        等送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斷路器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高壓斷路器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323   16323-6     TPE V2.0 99/01/01
   
第16401章  低壓配電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600V以下低壓配電盤之設備、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壁掛式低壓配電盤
1.2.2   落地式低壓配電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061章--接地
1.3.5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6   第16471章--分電箱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931  C4085   無熔線斷路器
       (2)CNS 3996  C1045   配電盤及盤裝器具之顏色
       (3)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4)CNS 11437 C4435   變比器
       (5)CNS 13542 C4470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
       (6)CNS 13543 C3210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檢驗法
       (7)CNS 13551 C4471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用匯流排
1.4.2   相關法規
       (1)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4)台灣電力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
       (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
1.4.3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ANSI C37.20     配電盤設備組立含金屬箱盤內之匯流排
       (2)ANSI C39.1           電氣類比指示儀表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相對應之規範
          位置。
       (3)人員訓練計畫(含授課內容、教授時數、訓練手冊及紀錄)
1.5.3   施工製造圖
       (1)箱體結構詳圖(包括材質對照表)
       (2)每一配電盤組成之材料、顏色、設備、組件、裝配、設備需量表、安裝圖及設備
          結線圖。
       (3)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廠出廠證明文件。
       (3)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4)特殊工具表。
       (5)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6)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
        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6.2   設備應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適用於交流600V以下電路,包括斷路器、開關、變比器、匯流排、接續導體、過載
        保護設備等,以及監視上所必要的器具集合裝置於金屬箱體內,成為一完整、接地
        、連續運轉之整體組合。
2.1.2   配電盤之設計、製造及試驗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
        則」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
2.1.3   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依保護構造可區分為下列二大類:
       (1)一般使用狀態:如屋內型、屋外型。
       (2)特殊環境使用狀態:如耐塵型、防塵型、防雪型、耐蝕型、防蝕型及防爆型。
2.2     設備
2.2.1   箱體
       (1)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箱體門板、側板、封板、主骨架、支架、基礎座等應採
          用不銹鋼製造,箱門厚度3.0㎜以上,其餘厚度2.0㎜以上,以機械加工成型。骨
          架尺度應為50×50× 5㎜以上者,其他附加支架按其負荷及動作時之衝擊力設計製
          造。底座尺度100×50×5㎜。配電盤下方為電纜溝時,箱底應有底板,且底板應預
          留供電纜進出之開孔。
       (2)盤面前方應以鉸鏈門板完全遮蔽,以遮蓋所有的斷路器、儀表或預留之隔間。凡
          有鉸鏈之蓋板均應採隱藏式鉸鏈,附加門閂及開口。通風百葉應僅設於有鉸鏈之
          面板上,用以散發盤內之溫升。其溫升限度應依CNS 13543 C3210試驗後,符合C
          NS 13542 C4470之規定。
       (3)斷路器室相互間及斷路器和其他各室之間,將以接地金屬隔離板或絕緣板隔離之
          。
       (4)所有鋼料均應澈底清潔及防銹處理。塗裝表面顏色應符合CNS 3996 C1045之規定
          並送工程司核可。
2.2.2   匯流排
       (1)匯流排及一次側連接均應為銅製。所有栓鎖接頭及一次側隔離開關應以電鍍方式
          鍍銀或鍍錫。除接地匯流排接頭為2個螺栓外,所有匯流排接頭應至少有4個螺栓
          。匯流排應為連續者,但若連接相鄰直立之箱體或為裝卸需要而予分開時,採分
          接匯流排。
       (2)匯流排之厚度不可超過 6㎜。凡需要更大電流之匯流排時,匯流排應為層疊者。
          匯流排應有適當之相別標識。盤內匯流排全段均為同樣額定容量。
       (3)銅排之尺度及佈置應使匯流排在箱外周溫為40℃時溫升不超過50℃。
       (4)匯流排之尺度、型式及組合支座、隔片支座及箱體構造物,均應確保配電盤能安
          全承受在任何一點發生之短路電流。
       (5)不可用電纜代替匯流排做斷路器間之連接。
       (6)匯流排以熱縮絕緣被覆,應具有不吸水、防電弧、防火、自熄性能。
       (7)三相四線供電時應有中性匯流排。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均為全額容量,此匯
          流排應為裸銅,並利用絕緣支座支持,其短路容量至少應等於主匯流排之額定容
          量;而設備接地用匯流排之容量為各相之一半。
       (8)應使用未加絕緣銅匯流排以連接中性及接地匯流排以建立系統之共同接地。
2.2.3   輔助設備及裝置
       (1)配電盤之儀控應符合契約圖說及ANSI C39.1之規定。儀表、跳脫裝置附蓋、切換
          開關應裝於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上端有鉸鏈之儀表板上。
       (2)變比器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11437 C4435之 規定。比流器應儘可能裝在主斷路
          器箱體中,以利維修。比流器之比值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比壓器應裝在一獨
          立之金屬封閉隔間內,其一次側須設限流熔絲,且二次側亦應有保護裝置。儀表
          須按契約圖說安裝之。電流及電壓表應為盤面型。
       (3)電表應為動針式或數位式,採半嵌入式安裝,刻度之精確度為全刻度之±1% 。電
          壓表顯示之範圍應為系統電壓±10%。
       (4)電流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相電流之值,電壓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
          一匯流排相間電壓及每一匯流排相與中性匯流排間之電壓。兩種開關均可切至OF
          F位置。
       (5)應有附蓋之試驗端子並以名牌標示以資識別。
       (6)控制電源變壓器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以熔絲接於主匯流排應有二極主斷路器
          裝於二次側。
2.2.4   接線端子
       (1)動力及接地導線之接線端子應為壓著式。
       (2)配電盤控制線之連接,應使用附絕緣套接線端子。
2.2.5   配線:應依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安裝。每一箱體內之控制電路應有
        可切斷之裝置。
2.2.6   電纜進出開口
       (1)電纜應依契約圖說自配電盤頂部或底部進入。
       (2)在施工現場,其所需之空間應妥為預留,且使電纜能整齊佈放。
       (3)比流器應做適當之安排,使電纜可作適當的連接。
2.2.7   控制電源:其容量應符合控制電路所需。
2.2.8   控制配線:控制配線應為600V絕緣、單心,及最小斷面積為2.0m㎡之銅絞線。惟下
        列情形除外:
       (1)比流器之二次側引出線不得小於5.5m㎡。
       (2)控制線如係裝置或設備本身之配線應採用製造廠之標準尺度。所有裝置間及裝置
          端子板間之控制配線,在其兩端及每一接頭均應有熱縮套管式電線標示。
2.2.9   監控點:應依契約圖說所示各點妥為預留,並將所有有關之配線接至端子板,再配
        線至介面端子箱(Interface Terminal Cabinet)之端子板。
2.2.10  電熱器:應有溫度控制之電熱器使箱內溫度保持在高出周圍溫度,以防止內部凝水
        。
2.2.11  標示牌:應提供耐蝕金屬或壓克力名牌,白底黑字,依契約圖說標明各設備名稱,
        如箱體、儀器、電表及配電盤。[另附10塊7×20cm 維修用標示板,紅底白字、附磁
        鐵,標示“維修中,勿啟動”字樣]。自立式配電盤前後面均應有名牌標示。
2.2.12  每一只低壓配電箱體內均應張貼該箱體內設備之單線圖,並詳加說明以利維修。
2.3     工廠試驗及檢查
2.3.1   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並符合CNS 13543 C3210 之
        規定檢驗。
2.3.2   額定電流超過800A之無熔線斷路器需經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審定,其
        它規格(係使用於電壓600V以下,額定電流800A以下,啟斷容量220V/50kA或440V/
        25kA或600V/20kA)需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
3.      施工
3.1     安裝
3.1.1   每一配電盤均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契約圖說
        所示之位置安裝。若裝置於屋外,應具有防止雨水進入,且不妨礙到正常運轉之保
        護構造。
3.1.2   若為壁掛式低壓配電盤安裝,箱體背面應有金屬配件將箱體固定於構造物上;若為
        落地式低壓配電盤安裝,箱體底面應固定於地面基礎上。
3.1.3   每一箱體均應接地並依契約圖說與接地系統連接。接地工作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
        則」施工,並以100㎜2聚氯乙烯塑膠線(PVC線)及直徑25㎜聚氯乙烯塑膠管(PVC
        管)接入原變電站內接地接線箱內。
3.1.4   每一箱體內之紮線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並注意安全、固定及美觀
        。
3.1.5   製造廠應提供合格或授權之技術代表,在安裝及所規定之現場試驗期間,做現場之
        技術服務。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低壓配電盤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構造試驗│            │各部分不得有異│未達100台,抽驗 │
        │   低     │        │CNS 13543   │常            │1%              │
        │   壓     ├────┤C3210       ├───────┤100台以上,抽驗 │
        │   配     │機構動作│            │各部分不得有異│2%              │
        │   電     │試驗    │            │常            │200台以上,抽驗 │
        │   盤     ├────┤            ├───────┤2.5%            │
        │          │耐電壓試│            │應能耐施加之電│(依比例換算後最 │
        │          │驗      │            │壓            │小數量採 1 計算 │
        │          │        │            │              │,其部份採四捨五│
        │          │        │            │              │入計算 )        │
        │          │        │            │              │                │
        └─────┴────┴──────┴───────┴────────┘
3.3     現場測試
3.3.1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處在運轉狀況前及運轉狀況後,應做現場測試。此現場測試應
        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運轉要求。
3.3.2   現場系統測試檢驗時,應會同工程司依據「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台灣電力
        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之規定,由符合資格者執行檢測。
3.3.3   系統於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並報請工程司備查。
3.4     教育訓練
        承包商於現場安裝測試完畢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
        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低壓配電盤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低壓配電盤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
        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401   16401-7   TPE V2.0 99/01/01
   
第16451章  匯流排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匯流排槽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直線型匯流排
1.2.2   插入式分接器、彎管、終端接頭及相關配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4286 C4479   低電壓匯流排
1.4.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NFPA 70 (NEC)   美國國家電氣法規。
1.4.3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NEMA AB1   無熔線斷路器。
       (2)NEMA BU1   匯流排槽。
1.4.4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施工計畫
       (1)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
          規範規格位置。
1.5.3   施工製造圖
       (1)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
          件及連結之詳圖。
       (3)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
       (4)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
          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5.6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指示提供下列文件:
       (1)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工作相關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
        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公尺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屋內)
                  [20%~95%](屋外)
1.8.3   溫度:[0℃~40℃](屋內)
              [0℃~50℃](屋外)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本匯流排槽應依需求包含必備之零件、附件及連接,並依契約圖說適用於屋內或屋
        外運作。
2.1.2   匯流排應為[銅]導體、整體絕緣、金屬外殼。屋內型為IP[55],屋外型則為IP[65]
        ,並具備[50%]容量之接地匯流排。
2.1.3   匯流排導體應為螺栓連接。連接處接觸表面應為鍍錫或鍍銀處理。螺栓為熱處理鋼
        製且電鍍以防腐蝕。
2.1.4   匯流排導體絕緣應具備耐燃 (Flame Retardant),自熄及防潮之特性。
2.1.5   匯流排槽框架應為金屬外殼,在連接處及末端附螺栓固定可移動式蓋板。
2.1.6   依契約圖說,提供插入式開關單元。
2.2     材料
2.2.1   外殼
       (1)外殼應為[鋼板]製造之非通風型結構,在連接處及末端附有螺栓固定蓋板可供檢
          視匯流排絕緣、接頭及插入式單元開孔。
       (2)於匯流排槽穿越樓板或牆時應提供凸緣板 (Flange Plate) 。在匯流排槽由室內
          轉接至室外時應提供濕氣阻絕裝置,而於貫穿防火牆處則應裝設防火裝置。
       (3)外殼接頭之設計應確保接地連續性。其接地連接是以非銲接式固定夾連接。
       (4)匯流排槽之溫升,[在運轉環境/周圍溫度40°C 下為55°C]。
2.2.2   匯流排槽
        所有匯流排槽應於工廠組裝。應供裝特殊連接器及螺栓,以避免因不同金屬之接觸
        所造成之腐蝕。必要時提供伸縮接頭以避免因溫度變化及結構振動所造成之變形。
2.2.3   終端接頭
       (1)變壓器終端接頭︰於匯流排槽至變壓器間提供可撓性導體連接方式。在匯流排槽
          終端以凸緣接頭安裝,以便螺栓固定至變壓器的箱體。在匯流排處應為銅導體與
          銅導體連接,而此可撓性導體應可允許25mm之任何方向的移動。
       (2)配電盤終端接頭︰在匯流排槽連接至配電盤提供凸緣式連接。
2.2.4   插入型匯流排槽
        主要材料規格同上述,但為插入式,用於分歧點引出之處,可供插接插入式分歧器
        (PLUG-IN UNIT),或插入式T字形接頭。
2.2.5   插入式單元
        如契約圖說提供無熔線斷路器插入式單元。每一插入式單元應與匯流排槽外殼機械
        連鎖,以防無熔線斷路器在ON的位置時,插入式單元插入或移出,且插入式單元外
        殼應在插頭與匯流排接觸前,先與匯排外殼作確實接地連接。[ 應提供一接地插頭
        以連接至匯流排槽之內部接地匯流排。]每一單元應設置聯鎖裝置以避免斷路器在O
        N旳位置時,箱門被打開,以及箱門打開時斷路器被意外的投入。[提供箱門關閉與
        解聯裝置位於OFF位置之掛鎖裝置]。
2.2.6   附件
        應提供完成本匯流排槽安裝及安全使用所必須之附件,至少應包含連接板、吊架、
        固定件等。
2.3     工廠品質管理
3.      施工
3.1     安裝
3.1.1   匯流排槽之安裝應依施工製造圖及製造廠之說明安裝。
3.1.2   當安裝工作完成後,須將所有表面清潔,施工時面漆剝落或受到擦傷,須先將表面
        清潔除銹,然後再漆上相同的塗漆。
3.1.3   匯流排槽段落及附件間應提供接地搭接接續。
3.1.4   螺帽螺釘及固定扣必須適用於匯流排槽的安裝及耦合。
3.1.5   匯流排槽需有適當安裝空間以供佈置及維護。
3.2     現場測試
3.2.1   設備經安裝及插入式單元經檢查,調整及處於運轉狀況後,應做現場試驗,證明該
        設備之功能符合規範要求。
3.2.1   現場測試須會同工程司辦理,並將測試報告報請工程司備查。
3.3     教育訓練
3.3.1   承包商於安裝與測試完畢後,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
        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3.2   在訓練前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
        等送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匯流排槽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匯流排槽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451   16451-5     TPE V2.0 99/01/01
   
第16460章  低壓變壓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涵蓋一般低壓600V以下變壓器及附件之設計、供應、安裝。
1.2     工作範圍
        一般低壓600V以下變壓器。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3.2   第16010章-- 基本電氣規則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3390 C4468   樹脂型乾式變壓器
1.4.2   美國標準協會(ANSI)
        ANSI Z55.1      工業器具及設備之灰色表層處理
1.4.3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NEMA ST-20      一般用之乾式變壓器
1.4.4   德國標準協會(DIN)
        DIN 425230      一般用之乾式變壓器
1.4.5   相關法規
       (1)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噪音管制法。
       (3)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4)噪音管制標準。
       (5)臺北市經公告實施之噪音管制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除竣工圖之規定外,承包商於完成試驗及人員訓練後應將本工程之設備接線圖、技
        術資料、操作及維護手冊等圖面文件,裝訂成冊送請工程司審核認可,以供將來保
        養維護之依據。
1.5.3   廠商資料
       (1)產品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3)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變壓器應存於屋內。
1.6.2   設備應存於乾燥區域、無灰塵、且無濕氣凝結顧慮之場所。
1.6.3   設備應直立放置。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變壓器應為真空鑄造,模鑄樹脂封裝,乾式60Hz,H級絕緣,符合CNS 13390 C4468
        或IEC726之規定,並符合所示之容量、電壓、相數及結線等要求。低壓變壓器每一
        相應有個別的一次及二次繞組,變壓器應為低無載損失型。
       (1)變壓器應裝在可以隔離、降低振動及噪音之基座上,鐵心及線圈應妥加固定以承
          受路線故障情況下所產生之機械應力,並能承受在裝運途中所發生之振動及衝擊
          力。
       (2)除另有規定者外,變壓器之阻抗應依CNS 13390 C4468 或製造廠標準。變壓器之
          平均噪音等級應不超過CNS 13390 C4468所規定之值。
2.1.2   每一變壓器應有適當之端子以容納所需之一次及二次配線連接。變壓器可由任何一
        側或底部預留電纜入口。
2.2     製造:應依CNS 13390 C4468要求之規定製造。
3.      施工
3.1     安裝
        全部安裝工作應依原廠提供之送審資料辦理。
3.2     現場測試
        設備經安裝、檢查、處在待轉狀況後,應做現場測試,此現場測試應證明該設備及
        組件之功能符合CNS 13390 C4468或原廠提供之送審資料之要求。
3.3     教育訓練
        承包商於工程測試完畢經洽工程司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關指
        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並且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
        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機關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低壓變壓器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低壓變壓器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訓練及其他
        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460   16460-3   TPE V1.0 99/01/01
   
第16471章  分電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分電箱及其附件之設備、安裝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配電分電箱
1.2.2   照明及插座分電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061章--接地
1.3.5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6   第16401章--低壓配電盤
1.3.7   第16581章--照明控制開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931 C4085   無熔線斷路器
       (2)CNS 3807 C4128   單相分電箱
       (3)CNS 3909 C3047   單相分電箱檢驗法
       (4)CNS 5314 C4172   配電箱
       (5)CNS 5315 C3073   配電箱試驗法
       (6)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7)CNS 9100  C1089   分電盤總則
1.4.2   相關法規
       (1)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人員訓練計畫(含授課內容、教授時數、訓練手冊及紀錄)
1.5.3   施工製造圖
       (1)設備詳圖:標示每一種尺度分電箱之尺度、材質與組件、外形圖、構造圖及設備
          結線圖等。
       (2)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分電箱負載表╱附kW負載內容
       (2)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3)原廠出廠證明文件
       (4)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5)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
        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6.2   設備應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分電箱之主開關及分路開關之啟斷容量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額定短路電流。
2.2     設備
2.2.1   分電箱: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9100 C1089或CNS 5314 C4172之規定
        。
       (1)分電箱內應包含斷路器、接觸器、轉換器及其他有關之設備。分電箱均應有一條
          接地匯流排[及一絕緣之中性匯流排]。所有接地導線及金屬導管均應接通接地匯
          流排。
       (2)應有個別刻字之名牌,並對每一回路註明各回路所供負載名稱或盤名。
       (3)開關:
          A.應符合CNS 2931 C4085無熔線斷路器之規定,額定電流(AT)應符合契約圖說之
            規定。框架容量(AF) 及啟斷容量(IC),大於契約圖說所示,亦可接受。
          B.備用無熔線斷路器係採預留可拆裝式,且匯流排及相關配件亦須預留妥當。
          C.箱內分路無熔線斷路器應標示額定電流及啟斷容量。
       (4)面板
          A.分電箱面板應採露出式或嵌入式安裝,所有面板均應採半隱藏鋼鉸鏈門。
          B.每一門之內部應有資料夾內放回路說明表。
       (5)箱體
          A.分電箱之箱體材質應採用不銹鋼製造,並符合CNS 8499 G3164之304 類規定,
            不銹鋼板厚度2.0㎜ 以上,以機械加工成型。箱體接縫、邊緣應使用銲接製成
            ,箱體正面四周為平整之摺邊構造,應有正面前緣之安裝表面及支持其內部裝
            置之安裝板或突起面。
          B.箱體上應標示盤名、系統電壓、無熔線斷路器之額定電流及啟斷容量。
          C.箱體在其上下方均應預留導管之入口。
       (6)分電箱應相序統一、廠內成品、正面不帶電、鉸鏈門、附鎖把手及一打字印妥之
          回路說明表。
2.2.2   內部構成
       (1)內部構成應為可裝拆自立式,含分電箱主匯流排、開關,及所示之電磁接觸器及
          電線端子,並應採用前方可裝卸之螺栓固定。所有匯流排及端子均應為銅製品,
          並應全部鍍錫。
       (2)所有匯流排應有供銅導線用之端板。主端板之大小應配合銅線之尺度,並應符合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
       (3)主匯流排之大小及構造應能承受所示之短路電流。
       (4)中性匯流排應設在分電箱內與主匯流排接頭相反的另一端,並留有一主端板供幹
          線中性導線連接。
       (5)接地匯流排應有端板供幹線接地導線及分電箱體之連接。
2.3     工廠試驗及檢查
        必要時工程司可要求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並依CNS 9100 C1089或CNS
        5315 C3073之規定檢驗。
3.      施工
3.1     安裝
3.1.1   安裝工作應依製造廠商之施工說明書辦理,並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3.1.2   每一分電箱均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位置安裝,並與接地系統連接。若為嵌入式分電
        箱安裝,箱背面應有金屬配件將箱體固定於構造物上;並預留備用迴路之導線管至
        天花板上,以供接線使用。
3.1.3   每一分電箱應備有負載表及結線圖。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分電箱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構造檢查  │ [CNS 9100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未達100只,抽 │
        │   分   ├─────┤  C1089]    ├────────┤驗1%          │
        │   電   │動作試驗  │ [CNS 5315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100只以上,抽 │
        │   箱   ├─────┤  C3073]    ├────────┤驗2%          │
        │        │耐電壓試驗│            │應能耐施加之電壓│200只以上,抽 │
        │        │          │            │                │驗2.5%        │
        │        │          │            │                │(依比例換算後 │
        │        │          │            │                │最小數量採 1  │
        │        │          │            │                │計算其餘部份採│
        │        │          │            │                │四捨五入計算 )│
        │        │          │            │                │              │
        └────┴─────┴──────┴────────┴───────┘

3.3     現場測試
3.3.1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處在負載運轉前及負載運轉後,應做現場測試。此現場測試應
        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全部實際負載運轉要求。
3.3.2   現場系統測試時,應會同工程司辦理檢測。
3.2.3   系統於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並報請工程司備查。
3.4     教育訓練
        承包商於現場安裝測試完畢後,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
        機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分電箱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分電箱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
        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471   16471-5   TPE V2.0 99/01/01
   
第16510章  屋內照明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屋內一般照明用設備之設備、安裝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燈具
1.2.2   燈泡及燈管
1.2.3   控制及附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5   第16123章--控制用電線及電纜
1.3.6   第16132章--導線管
1.3.7   第16530章--緊急照明設備
1.3.8   第16581章--照明控制開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98   C3002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
       (2)CNS 691   C7001   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
       (3)CNS 692   C4013   螺旋燈座
       (4)CNS 720   C3013   小電燈泡試驗法
       (5)CNS 927   C4020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
       (6)CNS 1092  C4025   預熱型螢光燈管用輝光起動器
       (7)CNS 2059  C4045   裝飾用小燈泡
       (8)CNS 2658  C4064   高壓水銀燈泡
       (9)CNS 2660  C4065   螢光管燈具(預熱型)
      (10)CNS 2729  C4069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
      (11)CNS 2730  C4070   霓虹燈變壓器
      (12)CNS 3329  C4106   裝飾用燈串及燈組
      (13)CNS 3741  C3039   預熱型螢光燈管用輝光起動器檢驗法
      (14)CNS 3889  C3042   螢光燈管燈具(預熱型)檢驗法
      (15)CNS 3890  C3043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檢驗法
      (16)CNS 3891  C3044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檢驗法
      (17)CNS 5064  C3068   輝度測量法
      (18)CNS 5065  C3069   照度測定法
      (19)CNS 5118  C3070   測試標準白熾燈泡之測光方法
      (20)CNS 5119  C4165   照度計
      (21)CNS 5200  C4168   標準光度電燈泡
      (22)CNS 5201  C4169   投光器用電燈泡
      (23)CNS 6054  C4220   螢光燈管座及起動器座
      (24)CNS 6055  C3094   螢光燈管座及起動器座檢驗法
      (25)CNS 6785  C4281   氖氣管用絕緣器
      (26)CNS 9115  C1104   照明用玻璃罩與吊裝配合尺寸
      (27)CNS 8800  C4346   裝飾燈
      (28)CNS 8803  C4349   工作燈
      (29)CNS 9116  C4365   家庭用垂吊式螢光管照明燈具
      (30)CNS 9117  C3157   家庭用垂吊式螢光管照明燈具檢驗法
      (31)CNS 9120  C4367   照明用反射罩
      (32)CNS 9121  C3159   照明用反射罩檢驗法
      (33)CNS 9648  Z1035   安全標識燈
      (34)CNS 10902 C1129   電燈泡燈帽及燈座種類及尺度
      (35)CNS 10903 C4405   球形電燈泡
      (36)CNS 10904 C1130   電燈泡試驗法總則
      (37)CNS 10905 C3187   電燈泡燈帽溫升試驗法
      (38)CNS 11006 C4416   家庭用小型電燈泡
      (39)CNS 11007 C4417   白熾燈用投光器
      (40)CNS 11174 Z2058   耐燃電線
      (41)CNS 13755 C4473   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
      (42)CNS 14115 C6392   電氣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43)CNS 14125 C4474   安全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
      (44)CNS 14335 C4480   燈具安全通則
      (45)CNS 14576 C4485   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
1.4.2   相關法規
       (1)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設備詳圖:標示每項照明燈具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撐裝置、
          配件及連結之詳圖等。
       (2)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敘述照明產品及相關附件之產品型錄及配光曲線資料,並包含燈泡及燈管之額定
          壽命及流明輸出。
       (2)燈泡流明度證明文件(依契約圖說規定)
       (3)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交運的產品應經過安全的包裝,包裝後應清楚的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或組
        件的編號及燈具的型式。
1.6.2   承包商應將照明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與地面隔離。
2.      產品
2.1     功能
2.1.1   同一型式之燈具應為同一製造廠之產品。同一型式之燈管(泡)應為同一製造廠商
        之產品,並應包含全部組件及附件。
2.1.2   防振之需求
       (1)燈具嵌於天花板上應有防振支撐或其支撐桿應固定於結構體上。若嵌於天花板上
          ,應提供照明系統需附掛於天花懸吊系統之荷重資料給予天花板承包商計算。
       (2)所有以T形輕鋼架天花板作為支撐之嵌裝照明燈具,只有在其天花板具抗振功能
          且其T BAR 可直接支撐燈具之情況下,才可安裝嵌型燈具,否則承包商應提供抗
          振型支撐架以支撐照明燈嵌於T BAR上。
2.1.3   燈具外殼及組合應依契約圖說或燈具表之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燈具體、反射板、配線通路、末端蓋及鑄件等均應構造堅固,不得有實用上有害
          之裂痕、彎曲、突起及燒痕等。
       (2)接縫及接頭均應緊密銲接並磨光。
       (3)如有兩種不同金屬互相接觸,其接觸面應以絕緣材料隔離,以防止兩種金屬間電
          位差造成其中一種金屬之腐蝕。
       (4)金屬管件與電線交會處,須磨光處理,並有襯墊防護電線,以避免破皮、短路及
          漏電。
2.2     設備
2.2.1   燈具
        燈具應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14335規定,緊急照明燈具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16530章
        「緊急照明設備」規定。
       (1)安定器
          A.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應符合CNS 13755規定。
          B.螢光燈管用安定器:應符合CNS 927規定。
          C.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應符合CNS 2729規定。
          D.安定器及起動器組件應對正常之燈管故障有自行保護性能。
          E.安定器可裝在燈具內或裝在燈具以外。安定器與安裝面間之實際接觸應儘可能
            擴大,以利安定器最大之散熱。
       (2)燈座
          A.螢光燈管座:應符合CNS 6054規定。
          B.螺旋燈座:應符合CNS 692規定。
       (3)反光板: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4)燈罩:燈罩之材料、形狀與大小應符合契約圖說或燈具表之規定,並應具有下列
          特性:
          A.外部表面平滑。
          B.使用4,500 K日光管時,燈罩顏色不會改變。
          C.燈管照射經500小時後,燈罩不會變黃。
          D.加上抗靜電處理後光學性質不變。
          E.在規定之條件中使用須抗收縮;不彎曲、不破裂及不變色。
       (5)保護墊片:為燈罩和燈具組件接合時使用。可用一片緊密性海棉狀,中密度之合
          成橡膠,或適合製品的彈性合成橡膠,將組件接合,黏膠不得用在燈罩上。
       (6)五金:包括插鞘、安全裝置、鉸鏈、螺絲、梢閂、螺帽、鉚釘、墊圈及彈簧等。
2.2.2   燈泡及燈管
       (1)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應符合CNS 298規定。
       (2)裝飾用小燈泡:應符合CNS 2059規定。
       (3)高壓水銀燈泡:應符合CNS 2658規定。
       (4)標準光度電燈泡:應符合CNS 5200規定。
       (5)球形電燈泡:應符合CNS 10903規定。
       (6)螢光燈管:應符合CNS 691規定。
       (7)其它燈泡及燈管:應依種類不同,符合契約圖說或相關之標準。
2.2.3   控制及附件
       (1)控制開關:應符合第16581章「照明控制開關」規定。
       (2)緊急安定器之轉換器、充電器組合:凡契約圖說中有此指示時,其螢光燈燈具應
          有一體之緊急單元,含有一轉換器安定器組合,以備於電力故障停電時點亮 1支
          燈管,此單元應有電池組及電池充電器,電子式控制開關及一電池充電器閃爍指
          示燈及試驗開關。
2.2.4   容許電壓:燈具之設計及額定應在下表之容許電壓下,完全符合“A” 級範圍。此
        等燈具需在“A”級範圍電壓外,“B”級範圍內仍可達合理之性能。
        ┌──────┬───────────────────────────┐
        │ 標稱系統 │      電 壓 容 差                            │
        │  電  壓  ├────────────┬──────────────┤
        │            │     “A”範圍(V)     │      “B”範圍(V)        │
        │            ├─────┬──────┼──────┬───────┤
        │            │ 最  高 │  最  低  │ 最  高   │  最  低    │
        ├──────┼─────┼──────┼──────┼───────┤
        │   110      │  116     │   101      │   121      │     99       │
        ├──────┼─────┼──────┼──────┼───────┤
        │   220      │  231     │   202      │   233      │    194       │
        ├──────┼─────┼──────┼──────┼───────┤
        │   380      │  399     │   348      │   402      │    336       │
        └──────┴─────┴──────┴──────┴───────┘
2.2.5   配線: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詳細檢查將要附著、裝置產品的表面與結構強度。
3.1.2   安裝燈具之前對將裝設的建物表面先予清理加工。
3.1.3   承包商於訂購嵌裝燈具前,應查對燈具尺度及天花板之結構型式,以便能提供正確
        的燈具尺度及安裝框架而順利安裝。
3.2     安裝
3.2.1   將被遮蓋之部分應確實安裝以確保不會漏光、翹曲、出現缺口及其它不合格之情事
        。
3.2.2   若有不同的材料將相互接觸時,則以絕緣襯墊將表面隔開,以防止不同材料間之電
        位差游離作用。
3.2.3   燈具應穩固的固定在構造物上。
3.2.4   垂直與水平安裝燈具,使各行列的燈具位置對齊。
3.2.5   調整燈具吊桿的長度以確保這些相同間隔的燈具成水平吊掛並在相同的水平面上。
3.2.6   將照明設備與金屬附件連至分路裝置的接地導體上。
3.2.7   電源接線盒與懸吊式天花板上燈具之連接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可撓性導線管(Flex
        ible Conduit)為之,電源接線與燈具之連接可經由燈具吊桿內直接連接至燈具上
        。
3.2.8   燈具之燈罩或格柵板其鬆弛、破裂及凹陷之處均應由承包商替換,替換產品之型號
        與顏色必須與原產品一致。
3.2.9   燈具之燈罩反射板或燈具頭若為可調型式者,應依現況實際需要調整。
3.2.10  屋內照明燈具及出線口,應依圖示之位置作整齊與對稱之排列;並須與空調出風口
        、回風口及擴音器等設備相互避讓,以取得最佳之裝置方式。
3.2.11  燈具、吊扇等設備不可直接吊掛於接線盒。
3.3     系統測試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系統測試之項目如下:
        ┌────┬────────┬──────┬────────┬────┐
        │名  稱│測試項目        │ 測試方法  │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照度            │CNS 5065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逐一測試│
        │        │                │            │                │        │
        │        ├────────┼──────┼────────┤        │
        │ 設屋   │照明迴路妥適性  │依各迴路測試│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 備內   ├────────┼──────┼────────┤        │
        │   照   │照明迴路之連續性│CNS 10904   │應正常          │        │
        │   明   │及操作          │C1130       │                │        │
        └────┴────────┴──────┴────────┴────┘
3.4     清理
3.4.1   消除漏光、翹曲、缺口及其它不合格之處,將附件緊固在建築物上,垂吊燈具應垂
        直安裝;依工程司指示調整角度使其確實照亮暗處,並更換損壞的燈具。
3.4.2   從安裝的產品上除去外物。
3.4.3   在安裝完成時校準照明配件並清潔鏡片與散光器,清除濺潑於照明燈具上的油漆、
        灰塵與碎屑。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屋內照明設備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屋內照明設備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
        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510   16510-6   TPE V2.0 99/01/01
   
第16525章  道路照明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道路照明及公園內人行道路燈照明裝設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管溝開挖及回填
1.2.2   配管
1.2.3   導線穿線及連接
1.2.4   人孔及手孔
1.2.5   基礎
1.2.6   接地
1.2.7   燈桿及燈具安裝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6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7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8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9   第03210章--鋼筋
1.3.10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1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12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3.1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14  第16061章--接地
1.3.15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16  第16581章--照明控制開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79   C2012       600V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2)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CNS 1488  C4044       有蓋閘刀開關
       (5)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6)CNS 2606  C4060       電線用鋼管
       (7)CNS 2655  C2047       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
       (8)CNS 2658  C4064       高壓水銀燈泡
       (9)CNS 2729  C4069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
      (10)CNS 2804  C4074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
      (11)CNS 2931  C4085       無熔線斷路器
      (12)CNS 3890  C3043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檢驗法
      (13)CNS 3892   G3091      光面鋼棒用熱軋碳鋼鋼料
      (14)CNS 4117  C4134       道路照明用燈桿(漸細型)
      (15)CNS 4705  C3060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檢驗法
      (16)CNS 5064  C3068       輝度測量法
      (17)CNS 5065  C3069       照度測定法
      (18)CNS 5422  C4176       漏電斷路器
      (19)CNS 5423  C3077       漏電斷路器檢驗法
      (20)CNS 9118  C4366       道路照明燈具
      (21)CNS 9119  C3158       道路照明燈具檢驗法
      (22)CNS 10779   Z1039     道路照明標準
      (23)CNS 10781   Z1040     行人穿越道路照明標準
      (24)CNS 11652 K3083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
      (25)CNS 11653 K6882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檢驗法
      (26)CNS 14335   C4480     燈具安全通則
1.4.2   相關法規
       (1)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3)交通工程手冊
       (4)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5)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6)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作業要點
       (7)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拆除或停用舊燈時,應提出照明維持計畫(訂出分段施工停電、恢復供電時間表)
1.5.3   施工製造圖
       (1)各項特殊設備之技術資料、詳細尺度及配線圖等。
       (2)產品單:包括各項材料之廠商名稱、規格及尺度,並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原廠出廠證明文件(包括鋼柱體燈桿之出廠證明)
       (2)試驗合格證明文件(燈具附IP出廠檢驗合格保證)
       (3)燈具配光曲線及照度計算書
       (4)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6     工作順序及進度
1.6.1   在道路開放通車前,應將所有有關之道路照明以及其他電氣系統等工作,均予完成
        裝設、試驗及可操作運用。所有地下導線管應在完成路基前完成埋設、回填、壓實
        及通管工作。
1.6.2   若契約圖說指示由其他公共設施機構供應電力或接電時,承包商應與該機構協調合
        作,擬訂施工程序,以免相互干擾,影響工程進度或行車安全或其他鄰近地區施工
        之安全。承包商並應負責向台電公司申請本工程之用電、檢驗及接電手續。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的產品應經過安全的包裝,包裝後應清楚的標識以便識別廠商名稱、產品或組
        件編號以及工作附件型式。
1.7.2   承包商應將道路照明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與地面隔離。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2.1.1   工程使用之材料、配件、器具,其廠牌、型式、合格標誌等應牢貼於易見處。
2.1.2   工程契約使用同一種類之燈具、燈泡、安定器,各應採用同一廠牌或同一系列之產
        品,不得混雜使用。
2.1.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鐵件一律應採熱浸鍍鋅處理。
2.2     材料
2.2.1   燈桿柱體
       (1)鋼製燈桿:
          A.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道路照明用燈桿應符合CNS 4117 C4134之規定,其燈
            桿材質應採用CNS 2473 G3039之SS400或同等以上材質,厚度如契約圖說所示
            。
          B.鋼製燈桿應以熱浸鍍鋅方式做防銹處理,並應符合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之規定,表面鍍鋅量如契約圖說所示。
          C.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燈桿結構強度應能耐60m/s之風速。
          D.基板之材質應與燈桿相同,其尺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
          A.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燈桿應符合 CNS 11652 K3083之規
            定。
          B.燈桿基礎內之套筒材質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外徑不得大於燈桿最大外徑25㎜。
       (3)其他材質燈桿: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2.2   混凝土基礎:燈桿基礎所使用之鋼筋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 03210章「鋼筋」之規定
        ,混凝土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2.3   錨定螺栓: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長度、直徑、材質應符合CNS 3892 G3091之規
        定。每一錨定螺栓應有兩組墊圈(Washer)及螺帽(Nut)。 埋設後之露出部分,
        包括墊圈、螺帽及螺栓上部應經熱浸鍍鋅處理。
2.2.4   導線管
       (1)暗管採聚氯乙烯(PVC)導管,尺度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 CNS 1302 K3006
          之規定。
       (2)明管採厚鋼導線管,尺度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應符合CNS 2606 C4060之厚鋼電線
          管規定。
2.2.5   導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照明迴路導線應為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並應符合CNS 2655 C
          2047之規定。
       (2)燈桿內燈具至安定器、保護開關導線應為600V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電纜(VV),
          截面積3.5m㎡以上,並應符合CNS 3301 C2058之規定。
       (3)接地線應為600V聚氯乙烯絕緣電線,截面積5.5m㎡以上,並應符合CNS 679 C201
          2之規定。
2.2.6   接線匣: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具防水、防濕功能。
2.2.7   保護設備
       (1)無熔線斷路器:應符合CNS 2931 C4085之規定。
       (2)D型熔絲: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漏電斷路器:應符合   CNS 5422 C4176之規定。
2.2.8   控制開關
       (1)有蓋閘刀開關:應符合CNS 1488 C4044之單投開口式規定,並帶有保險絲絕緣白
          磁底座。
       (2)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遙控電驛及遙控開關:應符合第 16581章「照明控制
          開關」 之相關規定。
2.2.9   電源開關箱:其規格及品質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2.10  燈具、燈泡及安定器
       (1)燈具: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9118 C4366之規定。
       (2)燈泡:
          A.高壓水銀燈泡:應符合CNS 2658 C4064之規定。
          B.其它種類燈泡: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安定器:
          A.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應符合CNS 2729 C4069之規定。
          B.其它種類安定器: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2.11   人孔及手孔
       (1)應符合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之人孔及手孔相關規定。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螺栓應為不銹鋼六角頭螺栓。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負責逕向有關機關(構)辦理一切相關手續。申請後並應將受理編號送交
        工程司。
3.1.2   施工所需機具,材料應配合工程進度需要,堆置於安全設施範圍內,燈桿無論拆裝
        均不得堆置於道路、綠帶或人行道。
3.1.3   承包商施工前應與道路、水溝、給水、建築等工程密切聯繫配合,所有管線槽溝、
        基礎等均應預先妥為保留,以免事後挖補。
3.1.4   承包商辦理挖掘前,應先行查明舊有地下埋設物位置及深度,小心施工。必要時應
        洽請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污排水管、電信、電力管等公司派員駐場指揮施工
        。
3.1.5   承包商應設置明顯之工程告示牌外,並應指派專人負責交通指揮。
3.2     施工方法
3.2.1   應依施工製造圖所示之照明燈柱(具)、配電箱、號誌、控制器及器具等位置,經
        工程司同意後施作。
3.2.2   管溝開挖及回填
       (1)施工路段同一時間以單邊施工為原則(道路有中央分隔島者不在此限),承包商應
          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工,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要求外,單邊同一時間
          僅能開挖一個施工段,施工長度應以200m為限,以免工作面過長影響週邊交通及
          環境,並於其施工段鋪面完成及整理完畢,方可再開挖另下一施工段。所有施工
          路段均應連續圍設安全護欄。
       (2)管溝開挖前應依設計位置、寬度及長度切割路面(泥土路除外),切割深度應能
          完全切斷面層,以避免開挖後兩側溝壁不規則之崩落。
       (3)開挖寬度、深度依契約圖說所示;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位於車行道下者,其
          管道埋設深度不得小於120㎝ 。每日收工前均需將每日挖掘之管溝回填補修妥當
          。如未能於施工時間內完工者,應於挖掘範圍設置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並
          採取必要之安全警示措施。
       (4)道路挖掘之剩餘土方,應即時清除,不得堆置於管溝邊及道路上;挖出之土方如
          需回填且工區範圍容許臨時堆置時,應堆置於不妨礙交通、排水之安全設施範圍
          內,並以帆布覆蓋。導線管佈設後管溝應分層回填鋪設警示帶並壓實,施工應符
          合「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及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5)管溝挖掘遇有地下障礙無法埋深時,依「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6)管溝路基回填壓實後應依規定補修面層,恢復路面平整。
3.2.3   配管
       (1)台電電源引進管之配管之位置應與台電協調,並確認既有管線之位置。
       (2)導線管之佈設均以隱蔽式埋設於道路底層或構造物之混凝土層內,除契約圖說另
          有規定外,埋設深度應依經濟部頒定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
          裝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3)導線管連接應採用相同管徑,連接處並應以接著劑確實接合,除經工程司同意外
          ,不得使用剩管。導線管出口在未穿線前應以管塞或其他適當方式封口,以避免
          異物阻塞;穿線前並應先行施作通管作業,以清除異物。
       (4)出地線及接地線之配管若採厚金屬管,應符合第16132章「導線管」之規定。
       (5)導管之直角彎曲,應使用工廠製造之管子彎頭(Elbows),其內側彎曲半徑除契
          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之 6倍。在工地彎管時,其內側半徑亦不
          得小於管子內徑之6倍,且不得有過熱之現象。80mm以上限用工廠製造之彎頭。
       (6)於截割導線管後,應予研磨修整以除去截口之粗糙邊緣,截口需端正準備。滑移
          式接頭(Slip Joints) 不得使用。所有金屬導線管之接頭,必須銜接牢固,以
          連接有螺紋金屬導線管,使保持全線導線管有良好之電氣接合。
       (7)在燈柱或基座處之導線管末端,應垂直延伸至基礎以上約5cm。
       (8)構造物中,預備將來使用接引接線至匣下方之導線管末端,必須加蓋管帽。導線
          管裝設於構造物之表面時,須以管夾固定之。其管夾間隔不得大於150cm。
3.2.4   導線穿線及連接
       (1)兩桿間之導線應連續,管內不得有導線之接頭。導線如需連接,僅限於手孔(Ha
          nd Holes)、人孔(Man Holes)、接線匣(Junction Boxes)、燈座(Pole Ba
          se)、或控制箱(Controller Cabinets)中連接。
       (2)導線之連接與分歧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導線長度應延伸至接線
          匣中心線以上,接頭應用壓接端子壓接,以銅質螺絲鎖緊。並用絕緣膠布包紮,
          外套適當之聚乙烯(PE)套管,套管頂端並應封閉。
       (3)穿線前應先進行通管作業以清除異物。穿線時應避免導線所受張力過大,且為減
          少摩擦,可施用適當之粉狀皂石,滑石或其他滑潤劑,但不得使用油脂。
       (4)燈桿內燈具至安定器保護開關間,配線之長度應有餘裕,以便利安定器移出桿外
          檢視原則。
       (5)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識別導線者,其外皮必需為白色或淺灰色,以資識別,並注意
          應依相別適當連接。
       (6)導線之佈設經建築物(如橋梁)伸縮縫時,應以可撓性管連接。
3.2.5   基礎
       (1)開挖寬度及深度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並於安裝電線前完成。燈桿基礎之鋼筋混
          凝土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澆置混凝土前,錨定螺栓底部應以水泥墊片調整至適當高度,澆置時並應與道路
          、水溝等設施之高程配合,保持水平及正確方向。
       (3)施作溝上式燈桿基礎,移除既有之溝蓋版,承包商應負責運離處理,不得任意棄
          置。
       (4)燈桿基礎施做完成未立桿前,應於預定立桿位置安裝橡膠材質製之交通錐。
       (5)基礎位於人行道時,應設置於設施帶範圍內,或儘量緊靠緣石,保留90cm以上淨
          空。
3.2.6   接地
       (1)燈桿、開關箱等設備,承包商應以責任施工方式作妥接地,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
          外,接地電阻應在50Ω以下。
       (2)路燈之接地線沿電桿引下,其距地面2m內部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厚
          鋼電線管(GIP管)保護(管口應平滑),並應穩妥固定於電桿上。
3.2.7   燈桿及燈具安裝
       (1)套管式燈桿與套管間應以鐵板套片固定,其空隙應作防水處理。
       (2)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燈桿安裝應直立無歪斜。
       (3)路燈離地最小高度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之規
          定安裝。
       (4)附掛式、掛牆式、壁掛式路燈應裝設於距地面3.5m以上之處,附掛於電力公司電
          桿者從其規定。
       (5)既設燈桿加掛附掛式路燈時,其開孔接線處毛邊應修整平滑,並予防銹處理及上
          漆。
       (6)路燈立桿後未供電放光前,承包商應將本處「施工中未供電」之標籤黏貼於燈桿
          上距地面2m處,並於正常放光後將標籤取下。
       (7)所有可旋轉或調整方向之燈具,承包商需於完成裝設後會同工程司進行投光角度
          及對焦調整作業,確定後再加以鎖定。
3.2.8   線路絕緣:新設低壓分路不含負載,以絕緣電阻計(測試電壓500 伏特)測量,每
        線對地絕緣電阻不得低於10MΩ。
3.2.9   人孔及手孔:應符合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之人孔及手孔相關規定。
3.3     檢驗與系統測試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安│功率因數│ CNS 3890   │應為90﹪(許可│100 盞以上 1│
        │          │定│試驗    │  C3043     │差±5﹪)      │次          │
        │   路     │器├────┤            ├───────┤            │
        │   燈     │  │溫昇試驗│            │70℃以下      │            │
        │   燈     ├─┴────┼──────┼───────┤            │
        │   具     │絕緣性能    │            │絕緣30MΩ以上  │            │
        │          ├──────┼──────┼───────┼──────┤
        │          │防護等級    │ CNS 14165  │拆卸之接觸面防│附IP出廠檢驗│
        │          │            │  C1147     │水防塵墊圈,不│合格證明    │
        │          │            │            │得以矽膠封裝  │            │
        ├─────┼──────┼──────┼───────┼──────┤
        │   燈     │材質        │CNS 2473    │符合SS400熱軋 │檢查原廠出  │
        │   桿     │            │G3039       │鋼板之規定    │廠證明文件  │
        │   ︵     ├──────┼──────┼───────┼──────┤
        │   鋼     │鍍鋅量      │CNS 1247    │符合契約圖說之│各類100支以 │
        │   柱     │            │H2025       │規定          │1次         │
        │   體     │            │            │              │            │
        │   ︶     │            │            │              │            │
        └─────┴──────┴──────┴───────┴──────┘

3.3.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照明系統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應作下列測試:
        ┌─────┬────┬──────┬───────┬────────┐
        │名   稱│檢驗項目│ 測試方法  │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連續性試│            │各迴路施工後應│逐一測試        │
        │          │驗      │            │結合相通良好  │                │
        │          ├────┼──────┼───────┼────────┤
        │          │接地測試│            │電阻不得大於50│逐一測試        │
        │          │        │            │Ω           │                │
        │          ├────┼──────┼───────┼────────┤
        │   路     │高阻計絕│            │以試驗電壓500V│逐一試驗,其讀數│
        │   燈     │緣電阻試│            │所測得之絕緣電│紀錄應提送工程司│
        │   電     │驗(電路│            │阻不得小於10M │                │
        │   路     │與接地之│            │Ω(不含負載) │                │
        │   系     │間)    │            │              │                │
        │   統     ├────┼──────┼───────┼────────┤
        │          │照明迴路│依各迴路測試│符合契約圖說規│逐一測試        │
        │          │妥適性  │            │定            │                │
        │          ├────┼──────┼───────┼────────┤
        │          │功能測試│            │依照通常照明時│逐一測試        │
        │          │        │            │刻,作晚上點燈│                │
        │          │        │            │之操作試驗,應│                │
        │          │        │            │符合規定要求  │                │
        └─────┴────┴──────┴───────┴────────┘

3.3.3   若系統測試發現不理想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並重複測試至符合規定要求為止。
        測試期間,所有照明系統之各部分,若發現有所損壞或功能不合時,承包商應負責
        拆除並更換。
3.3.4   完成所有現場測試後,承包商應更換有缺陷之燈泡、燈具、保險絲、安定器及其他
        設備,並將測試報告報請工程司備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管溝開挖及回填」依實際管溝開挖及回填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之外
        壁),以公尺[式]計量。
4.1.2   「導線管(註明尺度、規格)」依管溝及構造物內實際埋設長度(計至人孔、手孔
        及設備基礎之外壁),以公尺[式]計量。
4.1.3   「電纜、電線(註明線徑、規格)」依契約圖說所示,以人孔、手孔、設備基礎、
        台電責任分界點之中心至中心間之實際埋設長度(不包括備用長度),以公尺[式]
        計量。
4.1.4   「燈柱(註明尺度、規格)」依實際裝設數量,以支計量。
4.1.5   「燈柱鋼筋混凝土基礎」依實際埋設數量,以座計量。
4.1.6   「燈具(註明規格,含安定器)」、「燈泡」依實際安裝及提供備用數量,以只計
         量。
4.1.7   「人孔」、「手孔」依實際埋設數量,以座計量。
4.1.8   「附屬設備」包括配電箱、接線盒、導線管及電纜電線等,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管溝開挖及回填」依實際管溝開挖及回填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之外
        壁),以公尺[式]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管溝之開挖、回填、夯實、運棄土、鋪設黃
        色警示帶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和設備之供應、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工作費在內
        。
4.2.2   「導線管(註明尺度、規格)」依管溝及構造物內實際埋設長度(計至人孔、手孔
        及設備基礎之外壁),以公尺[式]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導線管、配管零件之供應、
        埋設、通管、接地及預留尼龍線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
        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3   「電纜、電線(註明線徑、規格)」依契約圖說所示,以人孔、手孔、設備基礎、
        台電責任分界點之中心至中心間之實際埋設長度(不包括備用長度),以公尺[式]
        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電纜、電線之供應、穿線、接續、接地等之材料、人工、工具
        、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4   「燈柱(註明尺度、規格)」依實際埋設數量,以支計價。該單價已包括燈柱、錨
        底座、變壓器底座、螺栓之供應,吊裝等之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
        ,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5   「燈柱鋼筋混凝土基礎」依實際埋設數量,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開挖、回填、
        夯實、運棄土、鋼筋、混凝土、錨定螺栓、接地設施、套管之材料、人工、工具及
        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6   「燈具(註明規格,含安定器)」、「燈泡」依實際安裝及提供備用數量,以只計
        價。該單價已包括燈具、安定器及燈泡之供應及安裝,以及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
        費在內。
4.2.7   「人孔」、「手孔」依實際施作數量,以座計價。該單價已包括開挖、鋪設墊層砂
        、回填土、夯實、運棄土、鋼筋、混凝土、模板、蓋板及座、套管及電纜支架等之
        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以其他有關之材料及工作費在內。
4.2.8   「附屬設備」包括配電箱、接線盒、導線管及電纜電線等,依契約項目計價。除上
        述之給付項目外,其餘附屬設備均列入本項契約項目內。其單價已包括附屬材料及
        相關之材料、工作費、人工、工具及設備之供應及安裝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525   16525-11   TPE V2.0 99/01/01
   
第16530章  緊急照明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緊急照明設備之設備、安裝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出口標示燈
1.2.2   避難方向指示燈
1.2.3   緊急照明燈
1.2.4   消防緊急用蓄電池設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4   第16510章--屋內照明設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8802  C4348   緊急照明燈
       (2)CNS 10205 Z2050   消防緊急用蓄電池設備
       (3)CNS 10207 Z1036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4)CNS 11174 Z2058     耐燃電線
1.4.2   相關法規
       (1)消防法
       (2)消防法施行細則
       (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4)建築技術規則
       (5)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系統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5.3   施工製造圖
       (1)系統架構圖
       (2)設備詳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撐裝置、配件
          及連結之詳圖。
       (3)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廠出廠證明書
       (3)審核認可或認可文件(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審核認可或認可之消防機
          具、器材與設備須取得審核認可文件或認可標示)。
       (4)操作維護文件(含建議之備品及耗品)
       (5)消防緊急用蓄電池的充電與放電曲線資料
1.6     運送、儲存及管理
1.6.1   交運的產品應經過安全的包裝,包裝後應清楚的標識以便識別廠商名稱、產品或組
        件編號以及工作附件型式。
1.6.2   承包商應將照明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與地面隔離。
2.      產品
2.1     設備
2.1.1   出口標示燈:應符合CNS 10207 Z1036之規定。
2.1.2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CNS 10207 Z1036之規定。
2.1.3   緊急照明燈:應符合CNS 8802 C4348之規定。
2.1.4   耐燃電線:應符合CNS 11174 Z2058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配合建築及結構來安裝設備,確使安裝時符合規定。
3.1.2   確認構造物表面與結構強度,能支撐緊急照明設備。
3.1.3   經過油漆與澈底清潔過的區域,且經工程司同意後才可安裝燈具。
3.2     安裝
3.2.1   緊急照明設備應符合第1.4.2 節相關法規規定。
3.2.2   將被遮蓋之部分應確實安裝,以確保不會漏光、翹曲、出現缺口及其它不合格之情
        事。
3.2.3   若不同的材料相互接觸時,則以瀝青漆塗抹接觸面或以絕緣材料將這些表面隔開,
        以防止不同材料間之電位差游離作用。
3.2.4   將產品穩固的固定在結構體上,並調整其垂直與水平方向。
3.2.5   將緊急照明設備與金屬附件連至分路裝置的接地導體上。
3.2.6   電源接線盒與懸吊式天花板上設備之連接應採用可撓性導線管(Flexible Conduit
        ),電源接線與設備之連接可經由設備吊桿直接連接至設備上。
3.2.7   設備須直接支撐於建築物結構體上。緊急照明燈應加不銹鋼固定框架,並加鎖以防
        被竊。
3.2.8   調整設備吊桿的長度以確保各類設備成水平吊掛並在相同的水平面上。
3.3     系統測試
3.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產品及施工之測試項目如下表:
        ┌─────┬────┬──────┬───────┬────────┐
        │名   稱│測試項目│ 測試方法  │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緊急照明燈│點燈試驗│CNS 8802    │應符合        │逐一檢驗        │
        │          │        │C4348       │CNS 8802      │                │
        │          │        │            │C4348之規定   │                │
        ├─────┼────┼──────┼───────┤                │
        │出口標示燈│點燈試驗│            │              │                │
        │          │        │            │              │                │
        ├─────┼────┤CNS 10207   │應符合        │                │
        │避難方向指│點燈試驗│Z1036       │CNS 10207     │                │
        │示燈      │        │            │Z1036之規定   │                │
        ├─────┼────┼──────┼───────┼────────┤
        │內藏式蓄電│放電試驗│電壓計      │將充足電之燈具│每100具抽驗1具  │
        │池設備    │        │            │連續放電1.5hr │                │
        │          │        │            │,電池之端電壓│                │
        │          │        │            │不得少於標稱電│                │
        │          │        │            │壓之87.5﹪    │                │
        ├─────┼────┼──────┼───────┼────────┤
        │外接式蓄電│放電試驗│電壓計測電壓│依契約圖說規定│每100具抽驗1具  │
        │池設備    │        │值          │              │                │
        └─────┴────┴──────┴───────┴────────┘
3.3.2   整體系統之測試須會同工程司辦理,系統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報請工程
        司備查。
3.4     清理
3.4.1   從安裝的產品上除去外物。
3.4.2   在安裝完成時校準照明配件並清潔表面,清除照明設備上的油漆、灰塵、與碎屑。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緊急照明設備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緊急照明設備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
        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530   16530-4   TPE V2.0 99/01/01
   
第16581章  照明控制開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照明控制開關之材料、設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室內用小型開關
1.2.2   遙控開關(二線式控制開關系統)
1.2.3   光電式自動點滅器
1.2.4   選擇開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5   第16510章--屋內照明設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95   C4015   室內用小型開關
       (2)CNS 2804  C4074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
       (3)CNS 3908  C3046   配線器具之試驗法
       (4)CNS 4705  C3060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檢驗法
       (5)CNS 7621  C1079   控制用開關通則
       (6)CNS 7622  C3122   控制用開關檢驗法
       (7)CNS 11570 C4441   遙控電驛及遙控開關
1.4.2   相關法規
       (1)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系統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5.3   施工製造圖
       (1)系統架構圖
       (2)設備詳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
          及連結之詳圖。
       (3)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廠出廠證明書
       (3)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4)操作維護文件(含建議之備品及耗品)
1.6     運送、儲存及管理
1.6.1   交運的產品應經過安全的包裝,包裝後應清楚的標識以便識別廠商名稱、產品或組
        件編號以及工作附件型式。
1.6.2   承包商應將照明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與地面隔離。
2.      產品
2.1     設備
2.1.1   室內用小型開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開關型式、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應符合
        CNS 695 C4015之規定。
2.1.2   遙控開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額定電壓、額定電流應符合CNS 11570 C4441
        之規定。反應時間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3   光電式自動點滅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額定電壓、額定電流應符合CNS 2804
         C4074之規定。點滅器箱體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選擇開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型式、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應符合CNS 7621 C
        1079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確認出口接線盒是否在適當位置。
3.1.2   檢測配線之正確性以準備連接。
3.2     安裝
3.2.1   依據製造廠商的說明書安裝產品。
3.2.2   安裝應保持其垂直與水平。安裝高度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以距地1.2m為準。
3.2.3   各開關外緣應與牆壁、地板平行。2個以上裝置設置於同一處時,應間隔均勻、高
        度一致。
3.2.4   開關表面受損或操作機件不平順者應予更換。
3.2.5   配線應符合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之規定。
3.2.6   潮濕及危險場所,對地電壓超過150V者,其照明開關、出口接線盒、裝設箱體須
        裝設接地線。
3.2.7   開關安裝完成時須清除沾附於表面之油漆及其他污染物,並予擦拭清潔。

3.3     系統測試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產品現場施工之測試項目如下表:
3.3.2   整體系統之測試須會同工程司辦理,系統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報請工程
        司備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照明控制開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照明控制開關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
        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581   16581-4   TPE V2.0 99/01/01
   
第16781章  緊急廣播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照明控制開關之材料、設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室內用小型開關
1.2.2   遙控開關(二線式控制開關系統)
1.2.3   光電式自動點滅器
1.2.4   選擇開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5   第16510章--屋內照明設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95   C4015   室內用小型開關
       (2)CNS 2804  C4074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
       (3)CNS 3908  C3046   配線器具之試驗法
       (4)CNS 4705  C3060   路燈用光電式自動點滅器檢驗法
       (5)CNS 7621  C1079   控制用開關通則
       (6)CNS 7622  C3122   控制用開關檢驗法
       (7)CNS 11570 C4441   遙控電驛及遙控開關
1.4.2   相關法規
       (1)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2)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系統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5.3   施工製造圖
       (1)系統架構圖
       (2)設備詳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
          及連結之詳圖。
       (3)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原廠出廠證明書
       (3)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4)操作維護文件(含建議之備品及耗品)
1.6     運送、儲存及管理
1.6.1   交運的產品應經過安全的包裝,包裝後應清楚的標識以便識別廠商名稱、產品或組
        件編號以及工作附件型式。
1.6.2   承包商應將照明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與地面隔離。
2.      產品
2.1     設備
2.1.1   室內用小型開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開關型式、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應符合
        CNS 695 C4015之規定。
2.1.2   遙控開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額定電壓、額定電流應符合CNS 11570 C4441
        之規定。反應時間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3   光電式自動點滅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額定電壓、額定電流應符合CNS 2804
        C4074之規定。點滅器箱體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選擇開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型式、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應符合CNS 7621 C
        1079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確認出口接線盒是否在適當位置。
3.1.2   檢測配線之正確性以準備連接。
3.2     安裝
3.2.1   依據製造廠商的說明書安裝產品。
3.2.2   安裝應保持其垂直與水平。安裝高度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以距地1.2m為準。
3.2.3   各開關外緣應與牆壁、地板平行。2個以上裝置設置於同一處時,應間隔均勻、高
        度一致。
3.2.4   開關表面受損或操作機件不平順者應予更換。
3.2.5   配線應符合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之規定。
3.2.6   潮濕及危險場所,對地電壓超過150V 者,其照明開關、出口接線盒、裝設箱體須
        裝設接地線。
3.2.7   開關安裝完成時須清除沾附於表面之油漆及其他污染物,並予擦拭清潔。
3.3     系統測試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產品現場施工之測試項目如下表:
        ┌──┬────────┬─────┬─────────┬──────┐
        │名稱│測試項目        │ 測試方法 │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
        │    │現場功能測試    │          │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施工完成前、│
        │    │                │          │合要求            │消防安檢前及│
        │ 緊 ├────────┼─────┼─────────┤任何線路變動│
        │ 急 │音效音量播音測試│以監視用揚│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後逐一測試  │
        │ 廣 ├────────┤聲器或音量│10522 Z2052之規定 │            │
        │ 播 │指定區域播音測試│計量測    │                  │            │
        │ 設 ├────────┼─────┼─────────┤            │
        │ 備 │導線絕緣電阻值  │絕緣電阻計│符合「各類場所消防│            │
        │    │                │(250V)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    │                │量測      │之規定(第139條) │            │
        └──┴────────┴─────┴─────────┴──────┘

3.3.2   整體系統之測試須會同工程司辦理,系統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報請工程
        司備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照明控制開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照明控制開關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
        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781   16781-4   TPE V2.0 99/01/01
   
第16782章  共同天線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共同天線設備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接收天線
1.2.2   [訊號放大器]
1.2.3   [訊號混波器]
1.2.4   [分歧器]
1.2.5   分配器
1.2.6   同軸電纜
1.2.7   [U/V變頻器]
1.2.8   天線支撐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077 C2083     電視接收用同軸電纜
       (2)CNS 7021 C5101     天線及波導標準術語定義
       (3)CNS 4951 C6039     UHF電視機接收天線檢驗法
       (4)CNS 4952 C6040     VHF電視機接收天線檢驗法
1.4.2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4.3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施工計畫
       (1)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
          規範規格位置。
1.5.3   施工製造圖
       (1)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
         件及連結之詳圖。
       (3)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等。
       (4)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系統操作手冊及測
          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5.4   廠商資料
       (1)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
          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5.5   承包商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指示提供下列文件︰
       (1)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
        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2.      產品
2.1     設計要求
2.1.1   接收天線
        接收天線依契約圖示位置安裝,應選擇電場強度大及避免附近電氣干擾的位置妥善
        架設與支撐,各天線間需有適當之間距,天線的電氣特性需符合收視頻道之頻寬要
        求。
2.1.2   訊號放大器
       (1)全頻放大器應可調整全頻道之訊號至系統所要求之訊號強度。
       (2)單頻修整放大器,可針對各天線接收之訊號加以修整(調制╱調諧),以取得所
          需之訊號,去除不必要之成份。
2.1.3   訊號混波器
        可將視訊訊號與調頻訊號混合,以便在同軸電纜上傳送。
2.1.4   分歧器
        可提供幹線上作不同數目的分支,再串接出線盒。
2.1.5   分配器
        可提供幹線的末端不同數目的分支,再串接出線盒。
2.1.6   同軸電纜
        依契約圖說規定選用。
2.1.7   U/V變頻器
        可將UHF頻段轉換成VHF頻段。
2.1.8   天線支撐架
        用於架設電視天縣及相關配件。
2.2     設備規格
2.2.1   接收天線
       (1)特性阻抗為75Ω。
       (2)天線的電氣特性應符合各專用頻道之頻寬要求
       (3)採不銹鋼材質。
2.2.2   天線支撐架
        天線支撐架為不銹鋼材質,高度依契約圖說選用。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通則
       (1)接收天線安裝方式應遵照設備廠商建議工法及工程司指示施作,避免相互干擾,
          安裝須考量安全、避雷、耐震、耐風速等需求。
       (2)放大器、混波器應以箱體保護,並遵照工程司指示安裝於圖示位置。
       (3)導線兩端需標誌導線編號,編號內容方式需於施工製造圖清楚註明,以供系統測
          試查線使用。
       (4)任何導線不可於配線中途連接或補長,因此承包商於配線時應正確估算所需配線
          長度。
       (5)電源配線及接地導線,線徑與配線連接方式,需依照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
          電線路裝置規則規定辦理。
3.2     現場測試
3.2.1   測試所需之人力,測試器材儀器,概由承包商負責提供。
3.2.2   系統測試應包括下列項目:
       (1)詳細檢查每一設備情形及信號強度,安裝是否正確。
       (2)檢查出線盒安裝固定是否符合需求,測試其迴路配線與阻抗是否正確,訊號強度
          是否符合需求。
       (3)混波器各項功能檢查及訊號測試。
       (4)放大器設備功能測試與檢查。
       (5)現場測試須會同工程司辦理,並將測試報告報請工程司備查。
3.3     教育訓練
3.3.1   承包商於安裝與測試完畢經洽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關指
        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3.3.2   在訓練前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
        等送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共同天線設備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共同天線設備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
        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16782     16782-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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