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市城管〔2013〕52号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临时便民服务点和 疏导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市城管执法支队,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2013年8月15日
盐城市市区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广大市民日常生活,切实加强市区流动摊点管理,营造整洁有序洁净的城市容貌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盐城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场地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经营服务点。临时便民服务点是指经批准设置的报刊亭、早餐点、晚市熟食点、自行车修理、锁具钥匙修配、鞋(包、箱)修理、衣物缝补等经营服务摊点;临时疏导点是指经批准设置的百货、水果、小吃等类型的摊点群。 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丧失其功能时,从业人员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剂或撤离。 第三条 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的设置和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合理布点、准入安置、总量控制”的原则,逐步实行流动摊点入场入室经营。 第四条 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的要求,市区主干道及与主干道相连接的次干道、后街巷向内20米或至主干道临街建筑后墙之间的地段严禁设置临时疏导点。市区主干道人行道及两侧场地原则上只能设置报刊亭和早餐点,不宜设置自行车修理、锁具钥匙修配点、鞋(包、箱)修理点等便民服务点,确因需要,在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在与主干道相连接的次干道、后街巷向内20米或至主干道临街建筑的后墙之间的适当地段,设置自行车修理、锁具钥匙修配、鞋(包、箱)修理等便民服务点。 临时疏导点只能在市区次干道、后街巷及其他场地设置。 第五条 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不得占用盲道,不得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阻塞相邻单位的出入通道,不得占用绿地绿化,影响树木绿化生长。 第六条 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所占场地应当硬化,具备条件的地段应该统一安装水电设施。 第七条 临时疏导点应当设置统一规格的标志牌,式样为蓝底白字,注明“某某路临时疏导点”。 第八条 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内的从业人员应当为市区户口、原摆摊设点的无业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优先照顾。 第九条 设置或举办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有序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经营,对同一地段的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报名人数超过摊位数量的,举办单位可采取抽签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经营资格。对取得经营资格的人员,除举办单位可按照市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规定的费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第十条 进入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市、区城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卡》,并将《经营服务卡》悬挂在装具的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 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必须统一使用由市、区城管部门审定的经营装具经营,经营装具包括安装多向轮的柜具、遮阳棚(伞)等,经营装具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养,保持功能正常,整洁美观,无破损,无积尘,无明显污垢,经营装具表面除设置统一的标识外,严禁乱涂写、乱张贴。 第十二条 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内不得乱堆放、乱停放,除经批准设置的报刊亭外,严禁搭建固定亭棚,经营结束后不得将装具、物品滞留街面。 第十三条 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提前出摊、延时撤摊。其中,早餐点经营时间为:节假日9时30分之前,平时9时之前;白市摊点经营时间为:每日6时至18时;晚市卤菜熟食点经营时间为:每日17时30分至21时;夜市摊点经营时间为:5月1日至9月30日每日19时至次日凌晨4时,其余月份为每日18时30分至次日凌晨4时30分。 第十四条 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面积。经批准设置的报刊亭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设置且只能在亭内经营,不得在亭外乱堆放、乱停放,不得在报刊亭立面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 第十五条 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营,不得经营涉及黄、赌、毒、赃及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六条 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应当保持良好的经营秩序,不得影响邻近市民生产生活。经营期间,不得沿街叫卖或采取扩音设备招揽顾客,严禁大声喧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第十七条 临时便民服务点和疏导点应当配备垃圾容器和保洁工具,产生的经营垃圾及时清扫收集,不得乱倒污水污物,污损路面。 第十八条 饮食类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且按规定佩戴工作帽、工作服(围裙、袖套),要做到生熟分开,净菜出摊,不得出售有毒、有害、过期食品。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商亭、摆摊设点或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区城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其他违章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殴打疏导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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