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我国的退休养老制度

 龙凤冈 2014-01-15
我国是世界上建立退休养老制度最早的国家,它源于商殷,成制于汉,发展于唐,完善于宋后。古时把退休叫致仕,既就是辞去官职还禄位于君的意思。据东汉班固等编撰的《白虎通义》记载:官吏年七十,耳目不聪,腿脚不便,就得退休;告老退休后,朝廷给其原官职俸禄的三分之一,以示尊贤。唐宋时期,退休官吏的经济待遇有了很大提高。唐朝规定,凡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均应退休,或者“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元朝规定:“集贤、翰林老臣”不致仕,即使三品以下,也可例外。明清两代,封建社会进入末期,退休制度亦有新的变化。退休年龄由七十岁提前到六十岁。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政治上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以及干部队伍的状况,中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
新中国成立后
第一部退休法规:
1950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
由于当时处于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很困难,不具备在全国职工中普遍退休制度条件。因此这个退休办法,实施范围较小,只限定在过去有退休金的机关、铁路、海关、邮电等部门的职工。退休条件较宽,男女职工年龄在50岁以上,工龄满10年的,即可退休。退休待遇较低,退休金最高一次性发给,每工作一年发给退休前月工资的三分之一。累计退休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6个月的工资数。
第二部退休法规: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也是我国第一部劳动保险条例。这个条例受到当经济条件限制,适用范围比较小,只是在铁路、邮电、航运及有职工100人以上的工厂、矿场的职工实行。条例中规定的退休条件是男职工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10年的;女职工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10年的;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场所工作,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工龄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岁,女满45岁,工龄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其工龄一年按一年零6个月计算)。退休金按以下标准按月发给:本企业工龄满10年的退休金为本人工资的35%;本企业工龄超过10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2%,至本人工资的60%为止。未加入工会的,只能发给上述规定额的半数。因工残废的,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为本人工资的75%,不需要扶助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这个条例与1950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不同处是扩大了退休范围和提高了退休待遇,而且将退休金由一次性发给改为按月发给。
1953年,国家开始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政务院对1951年发布的《劳动条例》进行了修改,1953年1月2日修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个主要就是在原基础上扩大到工、矿、交通事业的基建企业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将本企业工龄改为5年,同时在退休待遇方面改变了原来的计发办法,提高了退休费比例,增设了战斗英雄和劳动模范的退休待遇。
1951年2月26日和1953年1月2日这两次立法,把企业职工退休制度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制度分开,成为独立的退休制度。
第三部退休法规: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此办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费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这个办法与《劳动条例》同时执行。从此,我国普遍实行了退休制度。
1958年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主要体现了一是放宽了对那些身体衰弱者的限制,他们只要达到一定的工龄就可以提前退休。同时那些身体衰弱的职业革命者,国家允许他们在达一定工龄时自愿退休,不受年龄限制,照顾了那些身体衰弱的职业革命者;二是退休费做了适当调整,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照顾了参加革命工作较早的老同志;四是对有特殊贡献的退休金发放进行了明确。这个规定再一次把工人和干部的退休统一在一个规定之中,同时也是比以往任何一次实行的退休制度都更加全面,比较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
第四部退休法规:
1978年6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颁布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此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与1958年的《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相比,工龄减少了5年,取消了一般工龄,把原来按工龄规定退休待遇办法改为按革命时期和按工龄两种办法进行。干部退休费最高标准由原来的70%提高到90%。同时还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干部和工人由原来的实行同一退休办法,又改为实行两个办法,又一次把干部退休制度同工人退休制度分开。对一部份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的老干部,除了作退休安置外,还采取了担任顾问、安排荣誉职务和离职休养等办法进行安排。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同年又颁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和《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老干部从“长期供养”和“免费休养”逐步发展演变为离休制度。它是干部退休制度和工人退休制度的分水岭,是离休制度的一个重要文件。从此,我国正式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离退休和退职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退休制度。
目前,我国退休制度由老干部的离休、干部退休和退职、工人退休和退职多种制度组成,这些多种制度,其实质是一致的,统称为退休制度,只是条件和待遇不同,具体区别退休是政府工作工作人员和工人年老后按规定退离工作岗位养老的一种制度;退职是一种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低水平的退休养老制度;离休是党和政府对建立新中国立下丰功伟绩的老干部实行的一种特殊养老政策,也是较高水平的退休制度。这种多种形式的退休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它即继承了中国共产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优良传统,又发扬了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传统美德,体现了“褒功杨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结合我国国情的实际,1991年6月26日是,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地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14日 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条例中明确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二是丧失工作能力的。三是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同时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四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把我国国家公务员退休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我国干部退休制度开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2012年8月23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