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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酒后车祸死亡表哥被判部分担责

 songsgt 2014-01-21
表弟酒后车祸死亡
表哥被判部分担责
-2014.1.17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表哥邀请表弟一同吃饭,表弟醉酒后自行离开,后被发现死于车轮之下。死者父母将表哥和另一位共同进餐的朋友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死者表哥及朋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3年8月的一天,阿江打电话约表弟小伟和阿俊到厦门市湖里区某餐馆吃饭。当晚,阿江请客点了几道菜,并点了二瓶450ml“老村长”白酒,三人均分。白酒喝完后,三人又点了六瓶啤酒,小伟喝了一瓶。

    大约在23时左右,小伟未向阿江、阿俊打招呼先行离开。阿江、阿俊以为小伟去小便,发现没回来后,阿江到餐馆外面寻找,打小伟的手机无人接听,阿俊与餐馆老板也到外面寻找,寻找未果后阿江即离开,阿俊继续与餐馆老板喝酒。

    小伟离开餐馆后,来到湖里区长岸路高架桥下停车场内,躺在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右侧轮胎旁。第二天凌晨,该车在起步时碾轧小伟,造成小伟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司机梁某驾驶机动车由停车位起步行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伟醉酒后躺在机动车右侧轮胎旁,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小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7.40mg/100ml。

    案发之后,小伟的父母以司机梁某、金圣汽车运输公司、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为被告,向厦门市湖里区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之后,湖里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小伟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74.7万元。金圣汽车运输公司对超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额之外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据此判决,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向小伟父母支付赔偿款22万元;金圣汽车运输公司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后支付赔偿款29.6万元。上述款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之后,小伟的父母将阿江、阿俊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部承担湖里法院之前确认的小伟自己应承担责任损失的部分即21万元。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阿江、阿俊在小伟饮酒过量非正常离开酒席时,未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与小伟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小伟的死亡损失为74.7万元,保险公司赔偿22万元后还余52.7万元,阿江、阿俊应承担其中的12%的责任,即6.3万元。阿江系本次聚会的召集人,应承担其中的60%的责任即3.8万元,阿俊承担40%的责任即2.5万元。

    一审判决后,阿俊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阿江和阿俊行为存在过错是适当的,二人应承担的损失比例也并无不当,因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连线法官■

    同饮人对醉酒者负特殊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承办人郑成茂在接受采访时分析,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一、行为的违法性;二、损害事实的存在;三、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共同饮酒行为虽然不属于法律行为,属于社会生产层面的情谊行为,但是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或者可能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中,即使同饮人之间没有相互劝酒致人醉酒的行为,同饮人也应负担先前行为所引起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应以存在过错或过失为前提条件。本案中,阿江作为案发当晚请客的发起人,对被邀请的客人应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当晚,阿江、阿俊与小伟三人均分喝完二瓶白酒后,又叫了六瓶啤酒,小伟喝了其中一瓶,阿江在明知小伟喝了较多白酒及啤酒,当小伟出现从酒桌上不辞而别的非正常情况,可能已经醉酒存在危险时,仅在餐馆边上简单寻找,未打电话与其家人联系,询问小伟是否已安全到家,而是自己离开餐馆回家,其行为存在过错。阿俊虽然也是应邀来参加酒宴,但在小伟非正常离席可能处于醉酒的危险状况下,未采取保障或者防止小伟发生危险的积极的措施,同样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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