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吉林省一家供热企业,在供热之前向用户收取了一次性的供热碰接费(也叫一次性入网费),这个费用会计上按规定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收入进入当期损益。而在所得税处理方面,应该如何缴纳?是分期确认收入进入当期损益缴纳还是按照收到的入网费一次性并入当期缴纳,怎么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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