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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又惹“祸” 北大原教授被告

 songsgt 2014-01-30
博文又惹“祸” 北大原教授被告
2014.1.27人民法院报
□ 本报见习记者  王 俏

    时间:2014年1月20日上午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

    案由:名誉权纠纷

    案情:原北京大学教授邹恒甫在微博上发表北大院长奸淫梦桃源餐厅服务员、北大淫棍太多等言论,引来网友大量转发及评论。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邹恒甫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微博“爆料”引纠纷

    2012年8月21日9时19分,原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邹恒甫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暴。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此微博一经发出,便引来网友疯狂转发和评论,仅截至同年8月24日,就被转发6万余次,评论1万多条。

    在同一天的21时22分,邹恒甫又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至于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拿会所吃喝嫖娼的院长主任教授就更多了。此等事情在中国高校很普遍。”

    8月25日,北京大学发表声明称,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调查处理此事,并责成学校纪委监察室立即就邹恒甫微博中所涉及的内容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

    8月27日,北大纪委监察室专门调查组公布了询问梦桃源餐厅全部68位工作人员的结果:没有任何人反映自己曾遭受到或者听说有同事曾遭受到邹恒甫微博中反映的情况。

    8月30日,邹恒甫又在其微博中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

    8月31日,北京大学授权北大新闻中心发布第三次声明,称北大已起诉邹恒甫。

    庭审现场

    侮辱诽谤还是监督批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两案。

    庭审中,邹恒甫的代理律师称,邹的言论是出于对中国高等教育现状的担忧,初衷是通过网络进行监督,而监督权和批评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即使批评了北大,也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属于名誉权的范畴,不能因为有所夸张就免去公民的批评权利。”

    对此,北京大学的代理人辩称,邹恒甫反复声称在行使监督和批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言论自由应该坚守法律底线。

    该代理人认为,批评是观点的陈述,核心要件是事实真实,邹恒甫称其陈述是真实的,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已经演变为诽谤。代理人说,在别人来看,邹恒甫是对北大非常了解的人,又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其言论更具备可信度,所以影响更为恶劣。

    北京大学是否为适格原告

    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围绕合议庭提出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北京大学是否属于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进行了激烈辩论。

    邹恒甫的律师表示,邹恒甫当时发表的一系列微博指向的只是北大的少数教授和梦桃源餐厅的部分员工,以及梦桃源餐厅的卫生环境问题。既然批评的是北大教授的生活作风问题,针对的就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因此本案中北大不具有民法上的名誉权,也不依法享有名誉权。

    北京大学认为,北大作为一个教育法人单位,其主要成员就是北大的各个学院各个系、教授和其他工作人员,邹恒甫微博中涉及到院长、系主任、教授,都算是侵害了北大的合法权益。

    各方均要求出示具体证据

    法庭上,各方均表示对方没有出具任何具体证据。

    邹恒甫的代理律师表示,邹作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进行评论,不应该认为是侵犯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的批评没有造成梦桃源餐厅的损失,梦桃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营业额减少的事实。”

    对此,梦桃源方面辩称,原本的68位女员工中,因无法承受来自家庭和社会的舆论压力,现已有65位离开。而邹恒甫的不实言论对梦桃源餐厅的直接损害是包含社会评价降低和经济损失双方面的。

    北大代理人则表示,2012年8月24日晚北大接受采访,“明确提出邹恒甫应该核实具体是哪些教授,梦桃源被奸淫的女服务员的名字是什么,具体的证据是什么,但是就是联系不到他本人。这种情况下,如果邹恒甫是为了北大好,为什么不说出具体的问题在何处?”

    梦桃源方面的代理人也表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截至目前,邹恒甫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言论是真实的,却一直在辩论意见中称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审判长询问是否有充分的依据,邹恒甫代理律师表示,邹恒甫去过梦桃源餐厅20多次,微博上所说是他亲眼所见,也是亲耳所闻。审判长询问是否有相关证据时,代理律师表示“有,但不能提供”。

    由于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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