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

 区管市 2014-02-05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和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前提,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保证。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

1。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国家计委于1996年3月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1)项目法人的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2)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各类工程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3)项目董事会的职权。建设项目董事会的职权有: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项目总经理的职权。项目总经理的职权有: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2.建设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从1988年开始,经过试点和稳步发展两个阶段后,从1996年开始进入全面推行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实行建设监理,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新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管理由业主和承建单位承担的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的新的管理体制。在一个工程项目上,投资的使用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单位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设计、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监理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对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对发展建筑业的生产能力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1)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指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和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造价控制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工作内容。

1)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监理工程师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工程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项目总投资进行论证,确认其可行性;组织设计方案竞赛或设计招标,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有利于造价控制的设计方案;在保障工程安全可靠、适用的前提下,协助设计单位开展限额设计工作;审查工程概算、预算,力求概算不超过估算,预算不超过概算;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寻求全寿命周期成本低的设计方案。

2)施工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编制标底,并应使标底控制在工程概算或预算范围之内;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合同结构和合同价。

3)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监理工程师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计量,严格进行付款控制;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力求减少变更费用;主动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的计量验收,合格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避免诱发工程索赔事件;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及时统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的动态比较,并定期向有关各方报告工程投资动态情况;及时掌握国家调价动态,合理调整合同价款;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