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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人员法律知识100问(51—100)

 白水清风 201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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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务工人员在非法用工单位出现伤亡时咋办?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擅自使用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赔偿办法依 2004 年 1 月 1 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52、什么是劳动仲裁?发生劳动纠纷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53、什么是劳动监察?劳动监察的职能是什么?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 1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 2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3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 4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具体内容是:

(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

(4)企业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6)用人单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情况;

(7)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0)用人单位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1)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法规的情况;

(12)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13)用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54、务工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投诉申请劳动部门进行劳动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55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一百一十九条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即违章行为),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所讲的“车辆”和“道路”是指:

( 1 )“车辆”是指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① 机动车指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② 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 2 )“道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56 、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是谁?

2004年5月1日以前,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对司机行使追偿权。

2004年5月1日以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六条规定:

( 1 )没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2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①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③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57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通常分为对财物受损的赔偿和对受害者人身损害的赔偿两个方面。

( 1 ) 财物方面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对财物损坏的修复费用 、 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一般情况下,车辆、物品在修理期间耽误使用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但如果车辆、物品是车主或物主赖以维持生计的工具,修复期间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经济收入,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两种情况: ① 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导致的贬值损失。 ② 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应折价赔偿。

( 2 ) 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抢救治疗的开支,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收入等。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其赔偿项目为: ① 医疗费; ② 误工费; ③ 住院伙食补助费; ④ 护理费; ⑤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⑥ 残疾用具费; ⑦ 丧葬费; ⑧ 死亡补偿费; ⑨ 被扶养人生活费; ⑩ 交通费; 11 住宿费。

 

58 、育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和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办理和出示什么婚育证件?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 1 )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 2 )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之其要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5 9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申请生育子女?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即准生证)。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凭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即准生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6 0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如何做好“三查”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6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考虑到我国目前现实的农村情况,农民个人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此外,发生医疗服务纠纷时,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所谓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

所谓商品,是指市场上买卖的为人们日常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所需要的物品;所谓服务,是指为了方便人们日常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有偿作出的工作或者劳动。

 

62 、消费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有九大类,具体包括:

( 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2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

( 3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 4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5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6 )消费者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即消费者协会)的权利;

( 7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 8 )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 9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63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哪些人要求赔偿?

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它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它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向何人要求赔偿的规定是比较完备和具体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要求赔偿的对象。

 

64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作为一名消费者,经常与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打交道,难免会出现与之发生争议的情况。有时,由于争议不大,经双方协商可以迅速得到解决,但也有发展到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由于消费者始终处于弱者地位,经常可以遇见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不知如何解决的情形。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五种解决办法,现分别介绍如下:

( 1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权益争议。这种方式具有速度快,履行率高的特点。如果经营者讲信誉、讲质量,或者纠纷的标的额比较小,用这种方法解决,结果也比较圆满。采用这种方法的途径是: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购物发票或小票、医疗证明以及不合格产品等找到经营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协商。

(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保护,有义务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消费者协会调解的优越性在与办事快、花钱少,有利于双方保持友好关系。但这种方式必须双方自愿,既自愿接受调解又自愿履行调解协议,否则,消费者就需要采取别的解决方式。

(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在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申诉,有关机关接到消费者的申诉材料后,经查证属实的,除了责令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还要给予经营者相应的行政处罚,这种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 4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指各方当事人根据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时间短、费用低等许多优越之处。

(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代表国家对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司法手段,也可以说是最后手段。

 

65 、什么是消费者协会?它有哪些职能作用?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职能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 3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66 、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物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外地的展销团到本地来展销他们的商品和货物或者是提供某种医疗保健等服务,有的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接受服务几天后,发现其购买的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能使用或者提供的服务根本达不到承诺要求,当消费者去找展销团交涉时,展销团早已是人去楼空。这时绝大多数消费者只能无奈的回到家中,自认倒霉。其实,对于这样的情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7 、出嫁多年的女儿能够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因此,出嫁的女儿除了自动放弃继承权以外,依法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或者在遗产分割时没有提出继承要求,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要求继承了。此外,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父母一起生活的子女,父母亡故后可以多分遗产。如果已经出嫁的女儿对其父母扶养较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可以少分遗产。

 

68 、寡妇再嫁,可以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所以,寡妇再嫁时,自然可以带走她自己的财产,包括她所继承的遗产以及所抚养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但是不得带走没有分割清楚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包括留在亡夫家生活或由其他亲属抚育的子女的财产。

 

69 、法律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70 、什么是性骚扰?国家法律对此行为有什么处罚措施?

一般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被接受的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也就是说,若某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近,便可以说是性骚扰。  

一般较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以下几种: 

(1)身体的接触。例如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   

(2)言语的接触。 例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妇女的性生活,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 

(3)非言语的行为。例如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等。 

(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胁的行为。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这种类型的性骚扰在职场上的上下属之间常发生。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71 、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能在其务工所在地上学吗?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72 、外出务工需要办理婚育证明吗?

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计划生育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育状况、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和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73 、公民实施哪些行为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以下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

( 1 )扰乱公共秩序;

( 2 )妨害公共安全;

( 3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 4 )妨害社会管理。

 

74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 1 )警告;

( 2 )罚款;

( 3 )行政拘留;

( 4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75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对象有:

(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 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 5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 6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76 、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哪些行为应受到从重处罚?哪些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1 )有较严重后果的;

( 2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3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4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1 )情节特别轻微的;

(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 3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 4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 5 )有立功表现的。

 

77 、公民非法私存爆炸物品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爆炸物品被抢或者丢失未报告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8 、用工单位或雇主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9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80 、什么叫诉讼时效?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从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权利人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权利人有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所主张的权利却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因而丧失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我国《民法通则》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障的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下列民事侵害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 1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 2 )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 4 ) 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81 、什么叫监护人?我国法律对监护权的行使有何规定?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称之为“监护”,其职责的承当者叫监护人。监护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精神病人的配偶、子女应为其监护人;在无法定监护人又无委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为无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精神病患者痊愈,即应撤销对其实施的监护。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 、什么叫非婚生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

非婚生子女系“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这应由其父母负责。世界上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他 ( 她 ) 人结婚,他 ( 她 ) 人愿意承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则不直接抚养该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的负担,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83 、我国对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是指将人民法院民事主管的事项,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的各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分工,确定不同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受诉权限。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就级别管辖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而且也往往是案件发生地、法律行为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个方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就地域管辖而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另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84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如何处理?

妨害民事诉讼是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和违反法庭规则,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活动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 )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 )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 )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另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 )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 ) 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 )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的;( 4 )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人民法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对个人的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85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什么?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为达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在代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 1 )认真指导、协助或者代理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民事诉讼的产生,主要是基于民事权益的争议事实。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当争议或纠纷产生后,通过何种形式,如何实现法律赋予其的诉讼权利,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寻求律师对其进行法律帮助;二是请求律师指导、协助或者代理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

( 2 )维护法律的公正。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就是要在诉讼活动中,求得法律的公正。只有法律公正实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维护法律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代理律师参加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代理律师应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予以监督,促使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以上两个方面只有结合起来,代理律师才能做到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86 、律师代理的几种常见民事案件有哪些?

律师常见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有:

( 1 )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之间因签订或履行合同及其他经济往来发生纠纷而形成的案件。

( 2 )侵权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是指因受侵害人和侵害人因赔偿损失和其他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发生争议而出现的纠纷案件。

( 3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指因婚姻关系产生出夫妻人身、财产、子女抚养、老年人赡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而出现的纠纷形成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 4 )继承权纠纷案件。继承权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继承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案件。

 

87 、我国对公民冒充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如何处理?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88 、什么是民事诉讼律师代理、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是律师执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指派律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民事诉讼行为。一般代理是指当事人将普通的诉讼权利委托律师去行使;特别代理是指当事人不仅将一般的诉讼权利而且还将重要的诉讼权利和实体问题的处分权利一并交律师行使。

 

89 、律师在担任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时享有哪些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在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时享有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律师享有的特定的权利,主要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权,调查取证权等。二是被害人授予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诉讼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委托代理律师后,接受委托的律师即取得被害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为被害人代为行使。一般而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以下的诉讼权利:

( 1 )在审查起诉中,被害人有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听取。

( 2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 3 )对于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

( 4 )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起控告。

( 5 )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 6 )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书证、宣读的书面证言及其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就书证、宣读的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7 )在法庭辩论阶段,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相互辩论。

( 8 )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将是否抗诉的决定告知被害人。

( 9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90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监督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自 2005 年以来,我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法》、《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制度》、《禁止法律服务乱收费规定》和《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来加强全县法律服务市场规范管理。我县各类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实行了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分配结算办法、统一案卷标准的管理模式,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办结的各类案件实行案件质量回访和监督。法律服务人员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中,还应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各届人士的监督,从而提高法律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91 、什么是公证?办理公证的好处是什么?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通过申请实施公证行为,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务纠纷发生,减少诉讼程序,保障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正确履行。这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务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公证可以预防纠纷、维护诚信,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92 、公证的法律效力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公民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效力。具体体现在《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效力:( 1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2 )不可撤销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业务范围为:( 1 )合同;( 2 )继承;( 3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 )财产分割;( 5 )招标投标、拍卖;( 6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 )公司章程;( 9 )保全证据; (10)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 )办理提存;( 12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即 ① 办理抵押登记。 ② 代当事人起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 ③ 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件。 ④ 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或司法建议。 ⑤ 清点财产(遗产)、资金监管。 ⑥ 公证调解,担任公证顾问,提供常年非诉讼法律服务,开展证前证后的服务,如应聘参与经济谈判,对公证以后发生的纠纷依法进行调解等。

 

93 、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和委托书公证?外出务工人员常见的公证事项有哪些?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公民应当到其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 本人身份证明; (2)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3) 所在乡 ( 镇 ) 或社区出具的有关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委托书公证,公民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不能委托其他人代理办理。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 本人身份证明; (2)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件; (3) 受托人身份证明; (4) 委托书文本,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以及有无转委托权。

务工人员若在外务工遇到伤残或死亡,需在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委托书或继承权证明公证。

 

94 、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收养公证。 (1) 被收养人的条件 : 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 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 (2) 《收养法》规定,下列公民作为收养人: ① 无子女; ② 年满 30 周岁; ③ 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 申请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② 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情况证明; ③ 收养人经济状况和健康状况证明; ④ 收养协议书; ⑤ 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 (4) 被收养人的照片。

 

95 、如何办理遗嘱公证和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 遗嘱涉及不动产的产权证明; (3)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习惯上称为析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财产协议之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证据: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财产分割协议文本;共有财产清单和凭证。

 

96 、什么叫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未婚、再婚或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前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宣传的深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已逐渐被广大未婚青年和再婚夫妇所接受。通过公证机关办理此项业务工作,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97 、如何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于不动产转让公证事务,它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申请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 卖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3) 出卖共有房屋的,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 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98 、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基层法律服务各项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其办理程序也不尽相同,但大体上都有这样几个基本的环节:

(1)审查。即服务机构通过接待来访、当事人陈述、初步调查了解等步骤,以决定是否受理承办该项法律事务。

(2)受理。即正式受托承办某项法律事务,这也是正式程序的开始,标志着合法的委托关系的成立。受理要有相应的申请登记和审批,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如订立聘用合同或委托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收取相关费用等。

(3)收集证据和有关材料。为完成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而做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是收集证据、积累资料、进行必要的交涉、分析事实、核对法律依据等等。这是法律服务工作中任务最重、内容最多、难度最大、而又最关键的环节。在此过程中,一般要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研究论证和大量的具体工作。

(4)实施职务行为。即做出一定行为以完成受托承办的法律事务,这是执业活动的根本步骤。如出庭应诉、向顾问单位提出法律意见、主持调解并订立协议、出具见证书、代写法律文书等。

(5)善后工作。指某些法律服务业务的后续工作,如回访、督促执行、文书送达、立卷归档等工作。

 

99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和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司法部制定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章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担任法律顾问。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 2 )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活动。

( 3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当事人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的活动。

( 4 )主持调解纠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运用说服疏导的方式,主持对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5 )解答法律咨询。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机关、法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做出解释和回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方法和依据,为咨询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这项业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 6 )代写法律文书。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为委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帮助。

( 7 )协助办理公证事项。指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本地区公证处指导下,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为本辖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办公证提供帮助。

( 8 )办理见证。指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一般限定在5万元以下)、履行期短(一般限定在三年以内)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 9 )协助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开展业务工作中不能超越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业务。司法部制定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及有关业务规章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也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承办刑事辩护案件,不得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

 

100 、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 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如何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

我国律师服务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陕价费调发 (2003)16 号文件规定收取,具体标准为:

( 1 )代理民事 ( 含经济、知识产权 ) 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500-5000 元 / 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按规定比例收费, 1 万元以下收费标准 1000 元, 1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按 5% 收费,标的增大,收费标准比例酌减。

( 2 )代理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3000 元 / 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 3 )办理刑事案件:

① 侦查阶段 500-2000 元 / 件;

② 起诉阶段 1000-3000 元 / 件;

③ 审判阶段 1000-5000 元 / 件;

④ 刑事自诉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3000 元 / 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 4 )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5000 元 / 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公证机关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用严格按照陕价费调发( 2000 ) 25 号文件规定执行。公证机关收取公证费的原则是: (1) 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收取; (2) 公证处是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采用低标准收费; (3) 公证费由当事人平均负担。

公证费的计收方法主要有: (1) 按件收费。如个人委托、声明每件收费 200 元; (2) 按标的收费,即按公证事项涉及的标的金额确定公证收费的,具体标准按所涉标的金额的 0.3% 计收,最低每件 200 元,标的增大,收费标准比例酌减,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 (3) 按时间收费,如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保管年限计收,每年 50 元。

根据规定,由于当事人难以举证而要求公证处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公证处因此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等,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差旅费标准一般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对法律服务所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收取服务费用项目及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 1 )解答法律询问

① 简易的询问不收费;

② 不涉及财产关系:5-15元/件;

③ 涉及财产关系:10-20元/件;

④ 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20-50元/件;

( 2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① 声明、启示及其它一般法律文书:20元/件;

② 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20-40元/件;

③ 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20-50元/件;

④ 民事合同、契约等:20-60元/件;

注:制作、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 3 )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①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300元/件;

②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每件200元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5000元以下免收;5001元至50000元部分为4%-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为3%-2%;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为2%-1%;1000001元以上部分1%(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复杂疑难、费时费力的案件,根据业务繁简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大小,双方可协商收费。

( 4 )代理非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①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300元/件;

② 涉及财产及经济关系的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收费中的第二条执行。

③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或按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协商收费,按合同标的收费的标准如下:

合同标的:100000元以下部分为1%-0.5%;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为0.5%-0.3%;500001元至1000000部分为0.3%-0.2%;1000001元以上部分为0.2%-0.1%。

( 5 )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为乡镇、村办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每个单位每年收1000-3000元;

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每个单位每年收1000-2000元;

为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经济组织和私人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每个单位(户)每年收1000-4000元;

担任法律顾问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收费;每个单位(户)每月收200-400元;

为顾问单位(户)代理诉讼参与大型项目签约、谈判等按诉讼、非诉讼收费标准另行减半收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按项目涉及标的金额的1%收费或协商收费。

( 6 )调解纠纷

① 调处非财产关系纠纷每件50-100元;

② 调处涉及财产、经济关系的纠纷,按争议标的收费;

争议标的:为10000元以下部分为2%;10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为2%-1.5%;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为1.5%-0.5%;100001元以上的部分为0.5%(最高不超过1万元)。

( 7 )办理见证

① 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每件10-50元;

② 民事和经济合同每件20-30元;

③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每件30-100元;

④ 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每件50-200元。

点击阅读 外出务工人员法律知识100问(1—50) - 嘉善老章 - 嘉善老章法律知识100问(1—50)  

(说明:上述法律知识问答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有出入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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