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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本土适应

 小黄馆 2014-02-07

自2002年上海、北京两地率先试点至今,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走过十多个年头。毋庸置疑,在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监禁人道化、成本经济化的背景下,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在这十年间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运行的文化环境,作为一种典型的舶来品,社区矫正制度在移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我国的本土文化产生冲突,从而引发生存困境,导致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例,即存在矫正对象适用范围小、立法规格和法律效力层级低、内容欠缺等弊端,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此外,矫正队伍建设、资金来源、民政和劳动部门的支持等也是我国社区矫正推广的障碍。问题和弊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制度规则与本土资源之间的错位。对比中不难发现我国社区矫正面临的社会条件与发达国家有较大不同—工业化、城市化相对滞后,社区建设、社会力量、人文环境和体制设置等方面也存在不小的差异。

  仅是地方(place)而非社区(community)

  我国的社区目前还带有较浓重的“单位化”、“行政化”色彩,缺乏现代社区应有的社区意识、一致的行为规范、持续的互动关系和共同的利益追求。严格意义上讲还仅是一个地方,而不是社区。但现代意义的社区是社区矫正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和教育的空间载体,是可以真正为犯罪人提供符合个人情况的处遇措施的场所,也是这一制度能否取得成效的基本前提。

  民间组织发展薄弱

  大多数民间组织缺乏自治性,在资金和职能等方面都依赖政府,并在双重管理体制的夹缝中成长。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的特色在于作为主体的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共同参与。而民间组织的“缺位”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在移植国内后少了一个重要的参与主体,很多本应由民间组织承担的责任却只能由政府来执行,使行刑的社会化程度大为降低。

  重刑主义价值观至上

  长期占主导地位的“重刑主义”价值观使社区矫正的推行缺乏相应的文化氛围。普通民众“善恶有报”的朴素正义观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社区矫正把原本应该关进监狱的犯罪人放在社区,并为他们提供教育、心理咨询、技能培训等多种帮扶措施,这在很多人尤其是受害人及其亲属看来是无法接受的,容易导致社区秩序的混乱和矫正效果的丧失。此外,司法机关长期形成的“用重典”观念使得我国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差别对待与不均衡发展

  城乡二元结构下如何矫正大量的流动人口罪犯、农村籍罪犯,如何解决社区矫正制度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笔者在对云南司法系统的调研中发现,农村社会矫正的推行存在较大困难,如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少,工作量大,缺少专项资金,再加上待遇相对较低,因而缺乏工作的积极性。

  其实制度移植与本土适应是一个过程的两个阶段。在制度移植的问题上,不应简单地支持或反对,而是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条件的异质性,对制度移植过程中的冲突、困境有充分的应对措施。例如社区矫正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矫枉过正,一味强调其教育、帮扶的一面,而忽视惩罚的本质。毕竟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本身就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其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如果刑罚全然失去了惩罚的目的,刑罚存在的意义必然会受到挑战。因此,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同时还要考虑本土环境,这样才能实现被移植制度与现有环境的耦合,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制度。

  最后需要指出,肯定社区矫正制度成绩的同时,也要对传统的监禁刑保持客观的态度。不可否认,监禁刑有其不足的一面,但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刑罚方式,监禁刑至今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这样的历史时期大规模、快速地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开展,更需要相关决策者每一步都筹划周密、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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