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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科军律师《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律师会见》讲座记录

 张汝印 2014-02-09

作者:晨宝

尚权律师事务所  陈科军律师

1、了解案件的所有案情和案件材料的真实性;

2、对案件的分析要客观合理,避免使客户产生信任危机;

3、会见见面权是程序上的权利,只有使其实现才能实现会见交流权这一实体权利,也是律师的辩护权;

4、两大问题:保证会见见面权程序畅通,会见交流权不被干扰;

5、普通案件48小时内安排;重大、复杂案件5天内安排会见;

6、办理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都要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

7、《律师法》33条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只有特别几个地区,实行凭三证会见;会见的时间有什么技巧;

8、律师会见,只能讲六方面的内容。《刑诉法》37条解决了凭三证会见的问题,与《律师法》进行了衔接,此规定取得了重大的进步;

9、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看不到侦查机关的回复时间;

10、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会见不得进行监视、舰艇、陪同,彻底解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障碍;

11、经过新刑诉法的修改,我们可以修改我们的会见策略,让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客观、细致的掌握,让律师了解到目前面临的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律师能把握第一手办案资料,为律师以后的办案和思维的理顺提供基本的事实基础;

12、第三个进步:对律师的谈话内容做出了规定,可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律师能进一步掌握案情提供了事实基础。会见的相关规定来看,是一个巨大的里程碑的进步。但是也并未全部解决,比如48小时内安排会见问题,很难找到48小时的起点(如,看守所故意不签收律师材料,这就极难确定时间的起点);三类案件会不会成为侦查机关阻止律师会见的口袋案件等。如陪同会见问题,我们的规定是不被监听,但没有规定不被监视,会否发生以监视为名,派员陪同在场;

13、律师在办案中,尤其是在异地办案,不能采取过激的对抗的方式解决问题,会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给后续问题带来障碍。应解决根源问题;

14、要灵活处理问题,不妨碍证人的工作,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15、新刑诉法实行过程当中,为律师会见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律师权利明显的增加了;但权利与风险是并存的,权利带来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律师将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比如与犯罪人无所不谈,易出现串供、伪证等,应时刻提高警惕,谨慎自己的言行,使自己的会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

王耀刚律师进行点评

会见难的根源:主要是侦查机关以口供为证据之王,通过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达到侦查破案获得结果的目的,担心律师过早介入,影响其对口供的获取。在公安机关表现得更为严重,根本不把《律师法》当做能够约束他们的法律。

易胜华律师进行点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主任,合伙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争议解决委员会秘书长,作家协会会员,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联合导师。北京高校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北京高校辩论赛特邀评委。曾荣获“十大优秀辩护人”、“全国十大优秀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称号。)

个人认为新修改其实只是把侦查阶段会见的审批权部分下放到看守所,

对于普通案件来说,这种变化会降低律师工作成本。但对于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可能刑事律师面临的情况跟以前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

我们尽可能以平常心对待办案单位对新刑诉法落实情况,个人的办案体会:通过对办案人员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支持,向他们表达作为律师的妥协和折中,退让和妥协有可能实现会见的目的。举例:曾很困难的会见到了一位当事人;也承诺了办案人员不谈案情,只见3—5分钟;让当事人签笔录的过程中,当事人摇头,通过询问“你是否受伤了”,当事人点头——通过这个细节,了解到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该情况不应当直接透露给家属,但可以作为“诉辩交易”的条件(辩诉交易:起诉方和辩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量刑等许诺换取被告方的有罪答辩,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只在形式上确认协议内容的一项案件处理方式。),也获得了成功,得到了取保候审的结果。在有限时间,困难条件中获得最大的信息量,这是工作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的问题。针对“辩诉交易”,普遍观点:诉辩交易在英美法系中比较普遍,在中国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中可能缺少交易筹码。但我认为诉辩交易无处不在,只是形式有所差异。但我认为我们应当相信大多数刑事案件,如果不是领导或其它机关部门带有意图办理案件的话,办案机关与律师所处的角度不同,职责不同,都是为了把工作做好,把案件解决好,处理好。在我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习惯站在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的立场考虑问题。例如刚才我所举的案例中,公安机关是基于“命案必破”的压力,对嫌疑人采取了非常规措施,但同时我们也须要知道刑讯逼供在我国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很普遍,既然已经发生了,我们是应当书生意气的控诉,还是将其转变为对当事人有力的处理结果。如果刑讯逼供一定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又比较明显的话,我们是否可以考虑不是向上级投诉或向媒体公布,而是对具体办案人员进行谈判交易。

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次会见,营造一个宽松的会见环境。从心理学角度看,长期关押在封闭场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贫乏;对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缺少信任;这几个因素让当事人心理上是极大的考验。会见时要注意到律师的神态、语速、语调,应调低自己的姿态,实务过程中可能有些律师有高高在上的姿态,这种姿态不是太合适,以朋友的身份更好,不要粗暴的打断当事人的回话,应注意倾听。

2、注意引导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3、对在押人员讲解法律知识,指导他们参加庭审。大多数当事人没有经历过庭审这样严肃、庄重的场合,如果没有律师进行指导,可能会导致庭审过程陷入拖沓、混乱甚至引起冲突。经验:开庭之前1~2日,一定要会见当事人,告知庭审程序包括可能会出现的突发情况,注意告知当事人控制情绪,不要与公诉人、法官、被害人发生冲突。律师庭前指点,在法庭上可能会达到一个很好的效果。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可能会影响到公诉人对法庭的建议,也可能影响到法官对被告人的感情倾向。

问题:陈律师:现在刑诉法作了规定不得监听,但办案机关违法监听的话,作为律师应当如何争取权利

回答:了解是单纯针对案件或者是地域性习惯;要了解根源,处理根源问题,区域惯例,可以找当地律协或司法监督机关

问题:会见前能否检查会见场所?

答案:这在实践过程中是非常不现实的。现实中,虽然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深挖扩线的问题却不好解决。

问题:律师自己录音录像记录会见内容规避风险

答案: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问题:办案机关一定要监听或陪同该如何应对?

答案:可以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提出控告和投诉,我希望将来的实践当中律师们可以将此权利应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规定了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救济程序。其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尚权律师事务所蔡华律师:其实可以当侦查机关的面,询问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况的问题,表扬在先,问题在后的询问方法,侦查机关也不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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