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拼车出事故责任咋承担

 神州国土 2014-02-11

  春节前后,面对火车一票难求,拼车成为一种潮流。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拼车过程中可能会有意外事故发生,进而引发法律纠纷,而这种拼车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为拼车而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接下来,我们看几个案例。   

  有偿拼车不属商业运营  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2013年春节前,家住江西的小赵因未能买到回家的火车票,遂在某网站上查找到一条拼车信息,终点刚好是自己所要回的县城,小赵按照信息中所留的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并按照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的约定,向车主小李交纳了拼车费300元。返乡路上,小李驾车在京珠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赵受伤。经交警认定,车主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向小赵赔偿了各项费用近10万元。由于小李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小李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小李的车辆属非营运车辆,却有偿搭载他人系进行商业运营为由拒绝理赔,小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运营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客观方面则存在多次客运的行为。本案中,小李在网站上所发的信息中已经明确说明,该300元系小赵与自己分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小李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春节期间的有偿拼车,是在春运购票难的背景下催生的,搭车方可以尽快往返,免去携带行李的不便,甚至可能花费比搭载其他交通工具更便宜。车主同意他人拼车,可以分摊原本由自己独立承担的高速费、油费,路途中还可轮换驾驶,有效避免疲劳。车主到家后,不会产生再次客运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商业运营。  

  无偿拼车出事故  车主仍要担责任  

        老宋与老张系同乡,二人均在北京打工,平日多有交往。2013年春节前,老张驾车返乡过年免费捎上了老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老宋严重受伤,住院治疗30多天,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这次事故对老宋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老宋只好将昔日的好友老张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老张认为,自己是好心让老宋免费搭乘,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则提出,老张的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是事故发生时,老宋系车内的乘客,为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同意让老宋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但老张作为车辆驾驶人员,负有安全驾驶责任,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适当减轻其责任。 

  法官指出,老张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种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老宋系交强险被保险车辆上的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老张赔偿老宋各项费用2万余元。  

  拼车可提前签协议  但人身伤亡不能免责  

  小孙的老家在山东潍坊,他准备过年自己驾车回家。几位老乡都提前跟他打招呼说到时候要搭车同行,小孙不好拒绝,但考虑真出了什么事情担不起责任,想跟老乡提前写个协议,约定好在回家的路上如果出了事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对于这样的协议法律是否认可也拿不准。 

  法官指出,小孙想跟自己的老乡签订俗称的“拼车协议”,一般来说拼车协议是一种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这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可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则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官建议

  拼车出行,首先要谨慎选择“拼友”,因为一旦一起拼车出行,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车司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提前进行了解;其次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出行车辆安全;要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该车辆除了强制险之外未投保商业险,“拼友”最好根据行程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选择短期、低费的险种即可。 

  张伟杰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