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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淮安 最低工资标准

 榆木聪 2014-02-12

关于公布淮安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即由原930/月调整为1100/月;

 

    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标准,即由原800/月调整为950/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7.5/小时调整为9.6/小时;

 

    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6.5/小时调整为8.3/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61日起执行。

 

 

61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增长幅度均在18%以上,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61日开始执行。

  按照调整通知,我市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省二类地区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30/月调整为1100/月,增幅约为18.3%;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调整为9.6元,增长2.1元。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省三类地区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00/月调整为950/月,增幅约为18.8%;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6.5元调整为8.3元,增长1.8元。

  根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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