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收入是国家税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每年每季每月时有发生,关于查补收入的财税处理,是税企双方均需了解的问题,本文结合实务分析。 3.查补收入计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例:2012年7月,某税务机关在对2011年所得税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一项非正常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经查证为该企业出售下脚料的业务,共计936000元,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率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2012年调整补缴的增值税并结转下脚料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93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6000〔936000÷(1+17%)×17%〕 因该企业下脚料没有单独核算,均已计入产品成本,因此不需要结转成本。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以后单独核算下脚料的成本,并在出售时与收入同时结转。 假设该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适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企业当年纳税调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230-1500×15%)。2012年稽查以上下脚料,增加当年销售收入80万元,2011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0+80)×15%=237(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可全额扣除。则该企业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0-5=75(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广告费会计与税法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2011年企业已将5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了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即: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50000×25%) 贷:所得税费用12500 则2012年应调整2011年广告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计提补交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7500(750000×25%) 2012年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6000 应交所得税187500 贷:银行存款3235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0(800000-2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0000 注意:1.由于上述问题是在2012年7月发现的2011年存在的错误,因此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2.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应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核算,企业自查补缴的税款正常处理,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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