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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餐饮业“霸王条款”需多方夹击

 忘忧无草 201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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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中国消费者诟病行业霸王条款久矣!而消费权益受损的现象,在餐饮消费中尤甚。此番最高法明确霸王条款无效,是对法律公平的重申,不仅撑起了消费者的权益,对于依靠霸王条款等畸形土壤发展的餐饮企业,也是一种纠偏。长期存在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现象,似乎将随着霸王条款被确认无效而逐渐消失。

消费生态中的霸王条款,无非是一些经营者利用行业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优势,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行业惯性等,限制甚至侵犯消费者权益。而此般行为,无论是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障,都是持续而巨大的破坏。

要消除餐饮等行业的霸王条款,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的法定权益固然重要。但必须看到的是,明确消费者权益后的消费环境,依然是势单力薄的消费者面对利益抱团的经营者。在霸王条款已然成为餐饮行业潜规则的当下,对于消费者而言,碰到霸王条款,恐怕依然有许多无奈。首先是维权成本太高,尤其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方面。遇到一顿饭被霸王条款讹去的几块或十几块钱的情况,多数人恐怕会选择忍气吞声。其次,尽管消费者权益被明确,但是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的几率恐怕不可能迅速减少,若消费者集体较真,此类维权案件将密集出现,法院恐怕忙不过来。

因此,对于霸王条款的消除,除了明确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和制约,恐怕才是维护大多数消费者权益不被冒犯的路径所在。而这,恐怕需要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承担起应尽的职责,规范商家的行为,打破行业霸王条款的潜规则。唯有如此,经营者依靠行业抱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才能够得到根本遏制。有关部门不仅要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明确和畅通维权路径,更要治理消费土壤常态违法违规的恶疾;不仅要维护被霸王条款侵犯的消费者,更要确保消费者权益不被霸王条款冒犯。这些,是法律和行政管理者应有之责,也是公平健康的消费市场应有的生态。

改观霸王条款泛滥的消费环境,只靠最高法的权益确认以及对霸王条款的否定是远远不够的。或者说,在捍卫消费者权益上,最高法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又岂能面对市场混乱和消费者权利受损的实现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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