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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度量衡的起源与发展

 九月的收藏 2014-02-15

  关于我国度量衡史的研究,近数十年来,尤其是解放以后,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绩。可惜的是对于一器一物或一朝一代的专题研究居多,而全面性的通论尚少;对于度量衡的量的变迁的论述为多,而对于以上度量衡所反映的社会经济性质的变化的探讨甚少。有不少学者只是从官府对人民的赋税剥削这一点出发,来阐述官定度量衡制度在单位量所发生的变化,但还没有结合到社会发展阶段,尤其是没有和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内那两个对抗的基本阶级的斗争联系起来,由此作出的结论自然是不够全面的,并且不能揭发当日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矛盾方面。这里存在着的弱点主要表现为:1.官定的、中央的制度研究得比较多些,但所谓“民间制度”和地方制度就研究得很不充分,对前后两者的对立关系和历史继承性更是阐发不足;2.尺的研究比较多些,但量(如斗、石等)的研究就很不够了;3.对于古物的实测和史籍记载的考订这两种方法的运用,往往只是偏重其一,而没有把两者适当密切地结合起来;4.对于古物的实测,往往只是以求得实际数值为满足,对于古物的形制及其历史条件等则注意得不够;5.光从交换或分配的角度来论述历代度量衡制的变迁,而忽略了生产的影响和作用;6.关于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没有给予适当的发挥。以上各点,我在广东史学会1960年年会中曾提出了《中国历代度量衡之变迁及其时代特征》一篇论文,申述了自己的浅薄的见解。这里发表的只是该文的一部分。错误之处,希望同志们加以指正。 

  一、度量衡的起源 

  应当首先指出,度量衡的产生是在社会生产一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而与交换行为的发生有着最直接联系的。在原始社会后期,才开始有氏族与氏族之间的交换。最初的情况是,一个部落或氏族和另一个部落或氏族,以偶然剩余的生产品作为礼物而互相赠送。稍后,两个部落或氏族之间,偶而也以不同种类的石器进行交换,如以石矛来换石斧等。但这样的交换只属于原始交换的范畴,是极为稀少,极为偶然的。在这里根本没有度量衡的必要。 

  随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和第二次大规模的社会分工(农业和畜牧业,手工业和农业,都相继有了分工)以后,不同的氏族或部落就有了不同的产品,可以互相交换,如以谷易羊,以陶器易黍麦等。但初时的交换方法还多半停留在论堆计件的阶段,对于度量衡的需要仍是并不迫切的。交换更进一步的发展,就不只在氏族之间进行,而且逐渐地在氏族内部各成员间也有进行,这时交换行为已经从偶然的现象转入正规化和经常化了。从此成堆整件的交换方法便一天一天地显得过于粗率,它往往不适合于交换者双方的实际需要而容易引起争执,为了克服这些困难,于是便借助于最原始的度量衡方法或器具。这种情况的出现应该是在面临原始社会的瓦解时期了。 

  最初用什么东西来作度量衡的器具呢?就是人自己本身。人用自己的手足和动作可以测出一定的长度。《孔子家语》说:“夫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八尺),斯不远之则也。”这就是说用人的中指的中节的长度为一寸,由于中指的中节有两条横纹,故以上面的一条为准;又以中指和大拇指伸长成一条直线的距离为一尺;两臂左右横伸的长度为八尺。《小尔雅》释长度单位命名之由来云:“跬,一举足也。倍跬,谓之步。四尺,谓之仞。倍仞,谓之寻。寻,舒两肱也。倍寻,谓之常。五尺,谓之墨。倍墨,谓之丈。倍丈,谓之端。倍端,谓之两。倍两,谓之匹。”又释容量单位之命名云:“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虽则名称增加了许多,但度、量取法的原则基本上还是与《家语》所述相同的。《墨子·城门篇》:“必数城中之木,十人之所举为十挈,五人之所举为五挈,凡轻重以挈为人数。”《墨子》所说的是以人的体力作为权衡轻重的准则。《说文解字》说:“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体为法。”又云:“寸,十分也。……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按寸口即手腕动处),十寸为尺。”上面所说的是指男子的手掌而言。《说文》又云:“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尺。”以上的记载当然不能认为信史,但把它们用来作为远古时度量衡原始状态的说明,却是未尝不可的。这种传说的来源,基本上是历史事实的反映。古代人对于度量衡可以取法于人身的粗率概念,是从生产和交换的实践过程中获得的。——直至今天,人们在某些场合还是用手足来测度长度,可见此法古时必更为盛行。《说文》又指明了用“中妇人”的手为准,其长八寸名曰一“咫”,这一说法分明是后起之义。然而这样的度量衡方法还是十分粗陋的。 

  较上更进一步的办法,就是选择一条平直的树枝来作度器,或借用日常用的盛具(如釜、豆、缶、桶等)来作量器等等。但是,这些都不过是临时拿过来应用的,并非专作度量衡用途的器具。纵有遗物发现,我们也无法确定它们是度量衡器,因为它们并不是“专器”。 

  在社会第三次大分工以后,由于社会分工的扩大,社会生产力有所提高,财产私有制已经产生,于是初次出现了一些不从事生产而只是经营生产物交换的商人,随着商业的发展,对于度量衡的需要又有所提高。当时交换形态上发生的变化,不只是从物物交换发展为扩大交换,而且更进入于一般交换的形态了,但仍以直接交换为主,货币交换形态还只是处于萌芽阶段。这时作为度量衡专用的专器可能已经出现,但它们的制作简陋情况比起以前来应该不会有很大的改进。相当于这一时期的历史遗物,在我国似乎尚没有发现过。 

  二、从现存几件古代实物试论我国社会由奴隶制转入封建制时期度量衡制度的发展情况 

  自从奴隶社会确立和发展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了大大的提高,财产私有制日趋巩固,随而交换经济也有了巨大的进展,它反过来又推动着生产力的进步。此时生产物中采取商品形态的成分遂大为增加,直接交换方式日益为间接交换方式所替代,货币交换形态便日趋发达。由于私有制的发展,人们对于财产的计较愈来愈认真;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等价交换的要求愈来愈明确;因此,对于度量衡的准确性也不能不大力讲求。所以,首先把它们的计量标准固定在一些特制的器具上,于是有所谓专器的出现。这种专器制造的过程也由粗糙而渐趋精确,于是又有所谓标准器的出现,这是国家明令颁布,规定一体遵照使用的。 

  首先应当明确,度量衡三种器具之作为专器,初时只是由于人民在生产和交换上的需要而分别制定下来的。政府之明令规定不过承认既成事实而把它们制度化起来罢了,所以民间制度必先于官定制度。这里有一个问题:它们发生的次序,究竟哪一种在前,哪一种在后?学者们尚无定论。即如吴承洛的说法,便有自相矛盾之处。吴氏著《中国度量衡史》第6页云:“量器之制,发生最早”,第100页亦云:“量制之兴最早”;然第173页却说:“量衡起于度”,第218页亦云:“考中国度量衡之制,先定度,而后生量与衡。”按吴氏前后矛盾的原因,由于前说系据《周礼·考工记》“桌氏为量”一段作出来的,其误在于轻信考工记所记确是周朝实行过的制度;后说则据《汉书·律历志》所记黄钟之制立论,是从学理上言之。我以为无论在理论上或历史实际上,都应该是:度器的发生最早,量器次之,衡器又次之。因为从理论上来说,面积和容积、容量以至重量,均可由长度推算出来,可见度是最基本的。再则从器具制作之难易来看,也是如此:度器的制作,比较容易简单,量器次之,权衡器则不只是较为复杂,需要较高的手艺,而且,它的出现,必定是交换经济已经有相当活跃的时候了。然而度量衡制度之完全建立的时候,不只是三者各自有其专器(及其标准器),而且这三种器都是根据同一标准,同时制订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之下,三者构成一个整体,然仍以度为基本量,如新莽嘉量的制作便是。这一发展过程从我国度量衡的历史和文物方面也可以得到证明。 

  今藏南京博物院、相传是安阳出土的商代骨尺一把,可以说是我国现存最古的度量衡器具之一了。商代的数字是十进制,故商尺分为十寸。此尺但有寸,不刻分,诸寸的长度亦不均等。尺中有一漕剖面作凹形。如果它真是商尺,可见作为奴隶制时期的商代的度具还是相当粗糙的;同时也似乎可以作为当时奴隶制没有达到很高的发展的一个旁证。此尺长合0.1679公尺,约等于一个手掌的长度,亦堪注意。据商承祚同志说,这一把尺或者是用来量度龟版的。 

  从甲骨文字方面,也可说明商代已有计量长度的工具。见于甲文中有“<纟畕>”①这个字就是疆字,从弓、从田,据叶玉森的考证:两田相比,自有界限;从弓,知古代用弓记步。按今天原始氏族亦有拿弓作为丈量土地的尺度的。可见商人大概已经晓得丈量土地和划分疆界的方法。至于弓的长度如何,现时不得而知。因此,商代田亩面积的大小,也就无法晓得。 

  解放后,我国考古发掘工作有了飞跃的发展,出土文物甚多。然能确定其为西周或周以前的度量衡器似尚无之,只战国时代的楚衡器中前后出土天平和砝码多次,特别是长沙左家公山十五号墓出土的木杆天平和砝码共九个,经精细计算,砝码重量约为大小倍增,数量准确。此外如长沙出土战国权,及山西左云秦权等器物虽能代表个别地区的衡器形制,但在考古研究上所发挥的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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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殷墟书契后编下》第四页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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