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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liusucai126 2014-02-20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销售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现就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CA数字证书等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种类及适用对象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机动车的,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收费标准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购买。江西省范围内的技术服务单位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服务和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销售工作。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确定。价格依据和标准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和《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372号)等文件规定,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188元,IC卡零售价格为79元,读卡器零售价格149元;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维护收费标准各省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每户每年370元基础上上下浮动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将此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户每年407元。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230元。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
  三、CA数字证书及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
  (一)使用CA数字证书的必要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第六条规定:“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国家密码管理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密局发[2009]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采用电子认证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务部门应当从(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中选择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应当采用必要的安全认证措施,解决网上纳税申报的身份识别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为明确征纳双方责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网上办税信息的安全、完整、不可篡改和不可否认,我省国税系统采用江西省数字认证中心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网上缴税等涉税事宜时,需购置江西省数字认证中心提供的CA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用于相关发票开具、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等涉税事宜的多项应用。
  (二)CA数字证书收费依据和标准。根据《关于核定数字证书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5]130号)规定,企业或机构身份证书CA数字证书注册费最高为550元,维护费每年最高为700元。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系统CA认证及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72号)规定,CA数字证书新开户收费300元(含开户费和证书介质费),每年服务费80元。
  (三)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收费依据和标准
  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是指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等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纳税人涉税软件的技术支持由技术服务单位承担。纳税人可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系统CA认证及涉税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72号)规定,本着自愿原则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缴纳每户每年200元的服务费。
  四、其他有关政策支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各类税务发票,取消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按年(次)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监督管理要求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技术服务单位应明确告知纳税人税控系统对通用设备的要求。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主要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强行推销、搭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技术服务单位不得向初始用户收取税控系统的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费用。
  (二)技术服务单位应就税控系统和税控专用设备提供培训、安装、调试、软件故障维护、热线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对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妥善处理纳税人的相关投诉,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国税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质量投诉电话:12366;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全省服务监督电话:400-110-7799;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全省服务监督电话:400-611-236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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