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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资料

 昵称7082364 2014-02-21

一、判断题(用√、×表示)

1.中国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统治阶级所制定的刑法来调整的。( × )

2.对偶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 )

3.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 )

4.婚姻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因此其大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 × )

5.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 )

6.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

7.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亲属之间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 )

8.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9.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不能结婚。( × )

10.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

1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 )

1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

13.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1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

15.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 ) 

16.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 × )

17.离婚纠纷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要求离婚的一方始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

18.为保障军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均须征得军人同意。( × )

19.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

20.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 )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

1.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  A B C )。A.群婚制  B.杂婚制  C.对偶婚制    D.交换婚制

2.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 B )。A.伦理属性   B.自然属性C.人身属性    D.社会属性

3.将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里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B    )

A.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要求 B.参与人间具有特定亲属身份C.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D.它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4.下列陈述中,关于婚姻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职能的正确理解有( A C )。

A.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B.封建社会中的人口再生产受人口相对过剩规律制约

C.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必然通过生育实现人口再生产 D.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8.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心环节是哪一礼? (  C  )A.纳采     B.纳吉     C.纳征       D.亲迎

5.属于有偿婚的有 ( A  B  C )。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收继婚

6.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A B C D )。A. 男女平等    B一夫一妻; C婚姻自由    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7.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 A B C D )。

A.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  B.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C.男女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D.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8.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  )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9.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叔叔是(  B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一亲等

10.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己身与表兄弟姊妹之子女属于(  A  )。

A.二亲等旁系血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C.四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旁系血亲

11.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C D  )

A.伯母、姨父、妹夫、女婿      B.外甥媳、外祖父、表嫂、舅父

C.岳父母、儿媳、嫂、弟媳      D.公婆、舅母、姑父、表姐夫

12. 按寺院法的计算法,小张和叔叔的女儿是(  A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一亲等

13.小李和妻子的哥哥是(  B  )。    A.直系姻亲  B.旁系姻亲     C.旁系血亲          D.直系血亲 

14.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5在我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 A C )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继子女  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D.养父母与养子女

16我国法学界认为,姻亲的种类,一般包括( A B C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7. 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人为地解除,但是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 )。

A.经双方书面同意可解除        B.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可解除C.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      D.一方死亡可以解除

18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包括( A B C D )。 A.禁婚的效力  B 扶养的效力 C 共同财产的效力 D 继承的效力

19.内陆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A B C D )。 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乡人民政府    C.镇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0.关于结婚年龄表述正确地是( A )。

A.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B.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C.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D.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1.按照我国民政部颁行的有关规定,禁止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 A B C D )。

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B.外交人员   C.机要人员   D.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22.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B C D )。

A.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C.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D.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2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 A B C D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子女      D、父母

24.内陆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A B C D )。 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乡人民政府    C.镇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A B C D )。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到法定婚龄的

26.根据我国继承法,下列哪些人员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A C D ) A.子女     B、兄弟    C.配偶      D.父母

27.夫妻双方都有参加( A B C D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A.生产  B.工作  C.学习  D.社会生活的自由

2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有以下内容( A B C  )。

A.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B.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C.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D.夫妻有代理对方从事日常家务活动的权利

29.在我国,兄、姊抚养弟妹的法定条件有( A  B  C )。

A.兄、姊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尚未成年    D.弟、妹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

30.当事人结婚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持以下材料( A  D  )。

A.离过婚的,应当持离婚证  B.必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C.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D.居民身份 

31.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 A  B  D  )。

A.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确属真实自愿     B.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C.双方均已征得各自家人同意         D.双方对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2.王某与张某于1991年结婚,结婚后,同住在王某单位1989年分给其的一套单元房中,1997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对该房的处理应确认(  C  )。 A.仅王某有承租权 B.仅张某有承租权  C.王某和张某均有承租权  D.王某和张某均无承租权

33.下列关于继父母、继子女的说法,正确的有( A B C D )。

A.继父母继子女间并非一定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C.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

D.继子女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间,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有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3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B C D )。

A.一方婚前的个人投资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

35.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有 ( B C D )。

A.婚后一方所得奖金     B.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C.离婚时尚未发表的作品的知识产权收益    D.一方的婚前财产

36.《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期后的法定期间内,南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南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此法定期间为( B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37.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D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38.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 B C D )。

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C.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D.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9.根据亲属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A C )。A.监护人    B.保佐人   C.法定代理人   D.指定代理人

40.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A  B D )。

A.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B.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C.父母有惩戒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D.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1.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B )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校教育        B、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C、尚在校接受大学及其以下学教育        D、尚在校接受大学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42.生父主动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  C  )A.注定认领       B.约定认领       C.任意认领       D.强制认领

43.继子女可以继承下列哪些人的遗产? ( A C )

A.生父母  B.继父母  C.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D.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

44.收养的法律特征包括( A B C D )。

A、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B.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C.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D.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5.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 B D )。

A.年满30周岁  B.无子女   C.身体健康,无疾病   D.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  )

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    D.继子女不满14周岁

47.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应当是(  D  )。

A.30周岁         B.20周岁        C.35周岁         D.40周岁

48.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9.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B C )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0.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 D  )。

A.暂不恢复          B.自行恢复 C.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D.已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51.在下列( A C D  )中,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A.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全部死亡     B.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没有全部死亡

C.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 D.祖父母、外祖父母对该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尽过抚养义务

52.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A B )。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孙子女、外孙子女     D.叔、伯、侄子女

5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姐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B C D )

A兄、姐已退休  B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C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   D弟、妹有负担能力

54.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A B C D )

A.平等自由  B.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C.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D.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

55.按照我国封建法律的规定,离婚的主要方式有( A B D )。

A.“出妻”         B“义绝”         C.三不去         D.“和离”

56.国民党政府民法中的离婚制度,将离婚的方式分为( B D )。

A.协议离婚       B.两愿离婚       C.调解离婚       D.判决离婚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B )

A.原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B.婚姻缔结地法律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D.被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58.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 A D )

A.一方为外籍华人 B.一方为港、澳同胞 C.一方为海外华桥 D.一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

59.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应( C )。

A.一律按行政程序办理                   B.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C.由当事人协商选择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D.由受理机关指定按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办理

60.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持下列哪些证件和证明( A B C D )

A.户口证明     B.居民身份证     C.离婚协议书     D.结婚证

61.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 B )。

A.可以代理  B.不能代理 C.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D.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62.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 C D )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

C.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63.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64.父母双方对( C)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A.2周岁           B.8周岁          C.10周岁          D.12周岁

65.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 B )经济帮助。

A.必要的         B.适当的          C.一定的         D.所需的

6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A C D )。

A.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B.照顾女方  C.照顾无过错一方  D.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67.对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判决或裁定,有关单位应( C )。

A.亲自执行         B.强制执行          C.协助执行          D.间接执行

68.对拒不执行下面哪些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 ( A B C D )

A.抚养费          B.扶养费          C.赡养费          D.财产分割

69.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 A B C D )

A.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       B.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C.男女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D.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7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 B C D )。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71.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 B C D )。 A.婚姻无效    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    D.离婚

72.法律规定,以下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D ) A.6个月  B.1周岁  C.1.5周岁    D.2周岁

三、名词解释题

1.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拉路亚家庭,仍然是同行辈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2.对偶婚制: 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婚姻形式。

3.家庭暴力:指在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  

4.亲系: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6.血亲:是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可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7.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自然年个厘时亿年个的、源于同一祖先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9.无效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10.可撤销婚姻: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缔结婚姻的合意,经由当事人申请而撤销的违法结婚。

11.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12.法定财产制: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13.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14.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为自己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5.诉讼离婚: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夫妻间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16.经济帮助:指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

17.探望权: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四、简答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答:(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对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的倡导性规定。

2.什么是亲等?罗马法是如何计算亲等的?

答:(1)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2)依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

3.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答:(1)禁婚的效力。(2)抚养的效力。(3)共同财产的效力(4)继承的效力。

4.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答:1)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重婚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1).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种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重婚是判决离婚的理由。当然,这是指原告以被告重婚为理由而诉请离婚的情况,而不是指重婚者本人诉请离婚的情况。

3).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为保护军婚,涉及军婚的重婚对其处理更为严厉。

6.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答:1).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7.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答:权利: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1)父母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8.依照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或者继母收养子女不受哪些法律限制?

答:1)被收养人可以是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生父母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其子女送养。

3)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及年满30周岁的限制。

9.收养养孙的基本条件。

答: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至少40周岁以上,或者在原有的亲属关系中为隔代辈分。

2)收养养孙的行为各方面均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只是收养协议或登记的称谓不同。

3)必须是收养人本人直接收养,而不是代收养人的子女收养。

10.登记离婚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2)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确实自愿离婚。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11.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答:性质: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它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12.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救助措施有何特点?

答:1)救助措施属于公力救助,既赋予了基层组织进行社会救助的权利,又进一步要求公、检、法机关对受害人履行司法救助之义务。

2)其旨在恢复和保护受损的权利,通过劝阻、制止等一系列措施的采取使受害人得以摆脱不法侵害,因而具有排除妨害的特性。

3)救助措施的采取,是基于发生了受害人权利受侵害的客观事实。

4)采取救助措施的机关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救助措施。

五、论述题

一、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1.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

2.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

3.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二、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答:1.婚姻自由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干扰,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受法律的保障,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上亲属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任何一方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②必须符合法宝重要任务下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前者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后者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必要补充。

4.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任何人行使婚姻家庭中的权利时,均不得滥用权利,也不得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

三、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

答:1)必备条件有:(1)必须男女双方合意。(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3婚姻的主体为异性男女。

2)禁止条件有:(1)禁止有配偶者结婚。(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3)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四、无效婚姻在子女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答:财产:1)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子女:1)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区别。2)父母的婚姻经确认无效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在确认婚姻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五、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方法。

答:1)行政处分。对某些虽属违反婚姻法,但毋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依行政程序予以适当处理。例如,从事包办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的行为。

2)民事制裁。对违反婚姻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例如,从事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有虐待、遗弃或其他侵权行为等。

3)刑事制裁。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有配偶而重婚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清洁恶劣的,拐骗不满14岁男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均应按照有关条款定罪量刑。在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中,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

六、案例分析题

一、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答:1.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成年养女王丽对养父母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母赶出住房。依法规定,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够解除。

2.收养法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受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限制。本案,养父母从小疼爱王丽,抚育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感情,对二老生活漠不关心,养父病重她未尽养女责任,对年老无依靠的养母更是多次辱骂并企图赶出住房。根据收养法规定,法院对养母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补偿十年来的抚育费用应予以支持。

 

二、女甲与男乙恋爱并订婚,但女甲之母丙以男乙经常赌博为由表示反对,并介绍本单位青年丁与甲相识,甲随后通知乙解除婚约。在甲、丁恋爱期间,丁曾送给丙微波炉一台。后来当甲和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时,乙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与甲订婚在先,甲单方终止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订婚时甲曾接受过乙金项链一条应予返还;丙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包办婚姻行为,应予惩处。

    请就下列问题作出回答:

    (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并说明理由。

    (2)丙收受微波炉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应如何处理?

(3)请分析甲、乙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甲接受乙的金项链是否应予返还?

答: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甲与乙终止恋爱关系及与丁恋爱,申请结婚均系自主自愿决定的。

2.微波炉属丁对丙的正常赠与。应承认并保护丙接受赠与后的所有权。

3.甲、乙的婚约不应保护。依我国政策、法律的精神,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可凭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乙赠与甲金项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

三、张某,女,某国有企业职工,其经人介绍与军人李某相识。经过一年的认识、了解,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双方住在婚前张某父母赠与张某的房子里。婚后不久,双方生育一子,李某亦从部队复员,带回复员费5万元。但双方常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后来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密      封      线      内      不      要      答      题

经法院调解,张某最后同意离婚,但在处理子女与财产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李某提出如下请求与理由:1.要求法院将孩子判给自己;2.李某带回的复员费5万元,系个人财产,张某不能分割;3.至于房子,经过3年多的使用,自己理应分得一份;4.家里的空调等贵重电器系自己婚前购置(但李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法院亦未查实)双方共同使用未超过4年,应归自己所有。张某反对对上述子女、财产处理方案,但苦于不了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以求助于律师。

如果你是她的律师,请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李某提出的四点请求与理由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说明理由。

答:①孩子应判给张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

复员费的分配方法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③房子属张某婚前受赠所得,归张某所有。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④空调等贵重生活资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张某(女,23岁,未婚,一公司员工)在一社交场合与俞某(男,35岁,已离婚,有一子女)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结婚,并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不久,张某生了一个女儿。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爱好不同,生活中常发生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紧张。俞某感觉无法再维持这段婚姻,于是提出离婚。张某考虑之后,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遂起诉到法院。其分歧之处有三点:

1.离婚时孩子满3周岁,双方都想争得抚养权,孩子应由谁抚养?

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问:请针对以上三点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1.孩子应该由张某抚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款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无其他子女方可以优先考虑。据此,张某无其他子女,而俞某原有一子女,。

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第1款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务属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3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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