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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4724人领到失业保险金 标准为每人每月1446元

 M射手座G 2014-02-24

记者日前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截至1月底,我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880万人,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其中90%为非深户参保人。而截至昨日,已有4724名非深户参保人在深圳领上失业保险金。

参保人90%为异地务工人员

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突破户籍限制,将非深户员工首次纳入失业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范围。而从2014年1月2日开始起,参保满一年的非深户失业员工将可开始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由于我市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较高,失业保险金将减轻无法马上就业的非户籍失业人员的生活负担,为他们返乡或异地就业提供支持,减轻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压力。”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市社保局透露,截至1月底,我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880万人,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其中近90%为非深户参保人。

“辞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按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808元/月,用人单位每月缴纳36.16元,职工个人每月缴纳18.08元。

什么情况下参保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记者了解到,自己辞职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要享受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24个月

那么,符合条件的失业参保人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记者了解到,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待遇包括:

(一)失业保险金:本市月最低工资额×80%,目前为1446.4元/月,按月领取;

(二)领取期间,按月为失业人员缴交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领取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领取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金不是无期限领取的,领取失业金月数按缴费年限核算。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月数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据市社保局透露,截至目前,非户籍参保人共有4724人成功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500多网点可就近办理

据介绍,目前失业保险金申领有3个途径:一是到社保窗口办理;二是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后,到“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三是到与社保机构协议合作的银行办理。目前已经有近500个网点,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工作日期间前往就近的营业网点办理。

记者了解到,由于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突然大幅增加的非深户籍失业人群,给各区劳动部门带来较大压力。市社保局计划在近期推出自助式失业登记终端,一方面减轻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方便参保人,使他们可以更加方便地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金。

相关:

深圳失业保险新规:连续工龄可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非深户员工首次纳入失业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范围,非深户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于2014年1月正式启动。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获悉,《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参保人领取失业金的月数由缴费年限决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次领取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额度为本市月最低工资额×80%。

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参保

集体制单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认定办法》,本巿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1999年国家巜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己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997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间离开本巿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深户职工任何一项社保缴费年限可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本巿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巿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办理转移关系 巿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认

1999年以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巿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失业金领取月数由缴费年限决定

据悉,参保人领取失业金的月数由缴费年限决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月数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为本市月最低工资额×80%,2014年2月1日深圳最低工资准提至1808元后,参保人可领取失业金为1446元/月。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参保人可领取失业金。

符合条件人员可多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出台后,员工具体可享受到哪些好处?市社保局副局长杜斌说,失业保险金领取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比如一名员工实际参加失业保险3年,按照原来的办法他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在此前还有2年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新办法实施后,他可以领取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发放的标准是多少?按照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808元/月计算,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1446.4元失业保险金。此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880万人参保九成非深户

我市新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把异地务工人员首次纳入参保和享受待遇范围。新政实施一年,目前全市880万人纳入失业保险,约九成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待遇?市社保局副局长杜斌介绍,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深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也就是非“自愿失业”;三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银行申领失业金需满足三条件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处处长黄日东在发布会上介绍说,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可到邮储银行网点办理申领失业金: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申领之前,原参保用人单位须为参保人在社保网上申办停保并注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是指不是你自己主动辞职的,其他的基本上都算该类。”黄日东解释说。

申领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本市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也即申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前往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失业金申领业务。系统审核申领条件通过后,银行工作人员会打印《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签字确认后即办理完毕。市社保机构将于次月15日前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人员指定的银行账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提供材料

(一)申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申领人本人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一)申领人在确认本人已参保满一年、原用人单位已为其在社保网上申办停保并注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已办理了失业登记后,即可到银行柜台申请办理。(二)申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审核申领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有效性及是否为申领人本人后,由计算机系统审核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对经计算机系统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出具一式两份《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一份交申领人本人签名确认,一份由银行柜面工作人员暂存;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工作人员告知申领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三)市社保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人员指定的银行账号。

失业金2月起调至1446.4元/月

黄日东向记者介绍说,缴费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月数增加1个月,比如缴了2年失业保险后失业了,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共2560元。而缴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月数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比如缴了5年半的失业保险后失业了,那么可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共8960元。

据悉,2014年2月1日起,深圳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808元/月,届时失业保险金也将相应上调至1446.4元/月。

延伸:

广东外来务工人员或可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地点经常变动,失业以后如何更便捷地享受失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或可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继续审议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如是规定。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有诸多亮点,比如,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还对失业保险范围进行了扩充,加入了“求职补贴”、“生育保障”、“就业创业鼓励”等条款。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辛瀑、全国人大代表雷晓凌都认为,条例管得太宽,政府承担的责任过多,与“小政府”的建设趋势相违背。

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中,省人大财经委曾建议允许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按一定标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以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生活。在针对此条例的专家论证会上,与会专家也普遍认为,目前全国转移尚不顺畅,而外省户籍人员的就业地点经常变动,作为过渡条款,一次性领取待遇的政策更加人性化,符合我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现实需要。

修订草案在此方面得到了体现,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修订草案》明确了参保人失业保险“跨省转移”的办法,但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认为涉及到操作性规定过于具体。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志红表示:“在服务场所做这种具体的操作规定会更好,不适宜写在法规里,也有利于以后需要简化流程,避免由于法规的存在而难以变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英认为,相关条款要从便民角度来考虑和设置,建议具体的操作流程通过后台处理,不要让群众跑来跑去。

对于失业保险的“跨省转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英认为,修订草案的规定需带有政策预见性,“实行跨省统筹在加快,相关规定在统筹前应怎样,在统筹后应怎样,要表述清楚,不能只看到眼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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