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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昭:名人理应为代言广告承担责任

 老刘tdrhg 2014-02-25

  名人代言广告本质上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职务行为,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2月22日起到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予以规范,禁止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名人虚假广告事件频发,加强名人代言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中消协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网民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无疑是将这种呼声落实为行动。

  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一个人钦佩某人或某个群体,会通过模仿来形成自己的消费偏好。现代商业广告将这种“名人效应”发挥到了极致。曾经有观点认为,名人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要求其保证广告内容真实过于苛刻。实际上,名人在广告中扮演的角色无外乎三种:表演者、荐证者与发布者,无论以何种角色参与其中,名人在虚假广告中都难辞其咎。

  作为表演者,相同质量的商品,往往因名人参与而格外抢手。根据收益与责任对等的法律公平性原则,取得不菲收益的名人理应为其代言承担责任。所谓荐证者,是指证言式广告,大抵类似于“相信我,没错的”之类广告用语。名人多是以消费者身份出现,他们通过自身消费感受为商品或服务作证。此类广告对消费者影响最大,正因为如此,各国法律对此都有严格要求。追究此类广告中的名人责任,当无任何异议,这也正是社会舆论的焦点所在。

  至于发布者,无外乎“我选择,我喜欢”之类消费宣言,名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与普通意义上的广告媒体别无二致,都是旨在发布信息、引导消费。任何媒体对其所发布的广告,都有不容推卸的审查义务,即使是以“自媒体”形式出现的明星代言,同样概莫能外。也就是说,名人、明星通过微博等给商品打广告,也在此法适用范围。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的“广告发布者”,显然不仅局限于传统媒体,也包括以发布者身份现身的名人。

  名人代言广告本质上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职务行为,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以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这样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通过法律问责,应该让名人知道,代言广告不仅是一项高收益的商业行为,更是一项高风险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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