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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昵称14013429 2014-02-25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255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于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七月十日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9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292号

花永芳代表:
您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建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或“酸(氧)化电位水”作为消毒器械或消毒剂上市销售前,均需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卫生部批准过的这类产品在销售。
此复。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272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二次供水卫生许可发放问题的请示(鄂卫函[2003]19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如某单位拥有多套二次供水系统,且其供水范围相互独立,应按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分别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

辽宁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
你厅局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项目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 现制现售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三、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该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二○○三年七月三日
卫生部关于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2]223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卫文[2002]55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我部2001年下发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学生洗漱用水属于生活饮用水,其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此复。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卫生局:
    你厅《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氯氨进行水质消毒,属于“加氯消毒”范畴,其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游离余氯”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规定,即出厂水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不应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二、使用二氯化氯进行水质消毒不属于“加氯消毒”范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不需测定“游离余氯”,但需测定亚氯酸盐的含量,其含量不得大于0.2mg/L。
三、应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进行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卫生安全评价和监督监测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与该规范不一致,以该规范为准。
此复。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1]72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请示》(闽卫法监[2001]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如果"水箱清洗装置"仅在水箱放空后清洗水箱,本身并不与饮水直接接触的,不应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如果"水箱清洗装置"长期安装并浸泡饮水中,应当按涉水产品进行管理。
此复。
                        二○○一年三月八日
卫生部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涉水产品索证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204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使用进口原料如何索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2号)规定“进口产品均在卫生部认定机构检验”。因此产品使用的进口原料如无卫生安全性证明文件,应由卫生部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按GB/T17219-1998进行检验。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有效证明文件。
此复。
                      二○○○年十一月四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饮用水生产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164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饮用水生产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矿化浓缩液用纯净水按一定比例兑制成矿化水,不能称为矿化优质矿泉水。此类矿化水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可暂用"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国家标准进行评价,并加强经营性卫生监督和管理。
  二、自来水经净化处理后电解生产出的"含钙离子水",就是离子水(碱性水),所用设备为离子水生成器。我部卫法监食发[2000]86号文已明确"卫生部暂不受理此类产品的申报。在未获得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之前,该类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三、自来水经活性炭过滤后再经超滤生产的净化水,可用建设部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 准》(GJ94-1999)进行评价。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此复。
                               二○○○年九月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河北省卫生厅涉水产品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86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离子水生成器”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离子水生成器”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但鉴于目前有关此类产品安全性和功能性的评价资料尚不充分,卫生部暂不受理此类产品的申报。在未获得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之前,该类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此复。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6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湘卫报(2000)1号“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桶装纯净水经饮水机后的出水,供人们直接饮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因此,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合法的。
    此复。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1999]第1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你厅2月4日高检民函字(1999)3号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供水单位的建设项目未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标准要求施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以及生活饮用水二次加压设施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使用的,其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此,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供水单位的房屋可否交付使用,涉及建设、卫生、消防等多部门的职责和相应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只是其交付使用条件之一。
此复。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玻璃钢水箱等制品是否作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的批复
卫法监发[1998]第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玻璃钢水箱等制品是否作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的请示》(苏卫防[1998]48号)收悉。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文件,玻璃钢水箱和联接上水材料应属于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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