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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警告通行世界

 枫叶飘然居 2014-02-27

 


                                           米兰达警告通行世界    作者:俞飞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雇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这就是全世界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米兰达警告”。
     没有哪一个案子,能像50年前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那样,永久改变了美国司法与社会。毁誉参半的米兰达案成为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刑事裁决。

                                                    疑犯捉拿归案  
      1963年3月13日,亚利桑那州凤凰城。警方神兵天降,23岁的墨西哥裔男子米兰达束手就擒。
       十天前,17岁的白人电影院女服务员,凌晨在公共汽车站等车时,陌生男子开车停在路旁。先下车问路,假意搭讪。突然露出狰狞面目,掏出手枪,将女孩推进车内。在郊外沙漠发泄完兽欲后,男子洋洋得意地告诉受害人:“为我祈祷吧!”抛下女孩,开车扬长而去。
    女服务员毅然报案。一周后,她看到一辆派卡德轿车似曾相识,好不眼熟。警方顺藤摸瓜,找到车主特威拉。一番旁敲侧击,了解其丈夫米兰达有过犯罪前科,相貌与女孩描述基本吻合。
     警方火速出动,一举拿下米兰达。警察局内4个体型相近的墨西哥裔对象中,受害人指证:“没错,歹徒就是他!烧成灰我也认得。”
  警方没有告知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协助,也未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立马将人带到审讯室。
       侦探库利与德布斯,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展开两小时讯问,“老兄,受害人已认出你了,还有什么想说的?”不得已,米兰达没有狡辩:“那我最好还是实话实说吧。”
  他签字招供,供词上方一段打印好的法律术语,分外刺眼:“我庄严宣誓本口供系本人自愿作出,没有威胁也没有豁免承诺。我完全知晓我的法律权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本人。”
  警察心满意足,一切搞定,大功告成。万万没想到,事后,此案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背后另有隐情

     无业游民米兰达无力聘请律师,法庭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莫尔。
       在研究了有关证据后,莫尔意外发现貌似无懈可击的案子背后,另有隐情。坚信警方手上的王牌证据——被告口供,绝对不可能靠正当方式获得,莫尔决定反击。
     法庭盘问期间,莫尔成竹在胸,问题刁钻,层层设问,切中要害。
       他先提问:“库利警官,在获取这份陈述的时候,你对被告说了些什么?”
       回答:“我问被告是否愿意把他刚才给我们讲的事写下来,他说可以。”
       律师追问:“你有没有提醒他的权利?”
       回答:“是的,先生,在陈述的开头是打印出来的声明,我给他大声读了这段声明。”
       再次追问:“我在声明中没有看到这样的文字,即他在供述之前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
       回答:“没有,先生。”
       最后一击:“向你抓捕的人解释他们在陈述以前有权接受律师的帮助,难道不是你的责任吗?”
       回答:“是的,先生。”
  律师以未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由,说明口供不能作为证明他有罪的证据。然而,耶尔法官指出宪法中沉默权不适用于被警方拘押的嫌疑人,驳回律师意见。
     当年6月27日,法庭宣判米兰达强奸罪和绑架罪成立,两罪并罚判处他20年到30年徒刑。
     律师鼓励米兰达,将官司打下去。二审州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强调米兰达当时自己并未要求律师在场。3年后,米兰达将官司上诉到最高法院。
   1966年2月28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沉默权的由来

      6月,最高法院以一票之差,5:4推翻州最高法院判决,宣判米兰达供词无效,责令重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起草判决书,重新解释宪法第五修正案,强调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他有聘请律师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嫌疑人未获告知这些权利,那么供词无效。
     判决书掷地有声:“《权利法案》所保护的公民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并不只在法庭内有效。在州警察局这样更为封闭也更不易受监督的环境中,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充分的保护措施驱散其固有的强制气氛,那么警察的审讯就背离了个人不得自证其罪——这一合众国人民最为珍视的宪法原则。”
  最高法院为警方确立审讯嫌犯的全新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警告”。
     首席大法官沃伦撰写回忆录时谈及,自己冒天下之大不韪,作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的判决,几乎全是本人亲身经验所造就。长期基层检察官经历,使得沃伦深知,警方检方执法过程中无法无天、滥用权力司空见惯。为尽早破案,邀功请赏,执法者不惜威胁恐吓、刑讯逼供,不择手段获取口供定罪。每年美国最高法院都接到众多刑讯逼供和屈打成招案件上诉,大法官不胜感慨。
       在法庭口头辩论时,沃伦质问:“我不知道,在这个国家我们还可以为了进行调查而逮捕人们。难道你不认为把一个人关进监狱这种情形应当受到非难吗?”
       在沃伦大法官看来,推行“米兰达警告”是迫不得已,只有严格限制警方权力,才有可能彻底杜绝警方的滥权行径。
    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库利侦探不以为然。警方并没有做错什么,因为他们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行事。他字斟句酌地指出,米兰达并不是在家中被捕的,而是自愿和警察一起到警察局去的。
    库利回忆:“米兰达当时没有被捕,他和我们交谈,并在被捕前供认了罪行,不能说违反了宪法有关不能自证其罪的规定。如果亚利桑那州警方逮捕了他,那么,的确要告知他的权利。但是,1963年,没有任何规定要求警察在讯问之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他的权利,所以说,联邦最高法院驳回这个案子,实际上是改变了法律。”

                                                    愿意接受的代价

     米兰达的判决甫一出炉,美国社会炸开了锅,批评声迄今不歇。它差不多是最高法院最有争议的判决,也是历史上最受抨击的刑事程序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判决,责令重审,米兰达重获自由有望。
        此时,米兰达马不停蹄,与妻子特威拉打起争夺女儿抚养权官司。在愤怒和恐惧的双重压力下,特威拉向警方揭发,米兰达曾向她承认犯下强奸罪行。
       从天而降的新证据,正是警方梦寐以求的绝佳礼物。
       1967年2月,州地方法庭再次审讯。双方争论的问题变成:妻子能够作不利于丈夫的证词吗?
       “可以!”法官予以支持。
       特威拉向陪审团一五一十地讲述全部内情。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处以20到30年监禁。
     5年后,他假释出狱。
     1976年,米兰达与人发生口角,被人刺死。凶手落网,警方学到教训,讯问以大声宣读“米兰达警告”开始。用警察的行话说,他已经“米兰达化”。反讽的是,凶手行使沉默权,并被释放。此后凶手消失得无影无踪,人们再也没有见过他。
     米兰达警告确保了被拘押疑犯所提供的证供的可信性,即使疑犯在侦讯时提供假口供,亦会因为提供假口供或发假誓而受到惩处。而另一方面,这项声明亦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疑犯避免被屈打成招。因此,现时世界上采用普通法系的地区都吸纳了这项警告的精神,
     毋庸置疑,米兰达警告,这一有助于刑事被告洗刷嫌疑的制度,可能导致一些罪犯逍遥法外。但是,美国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后果。因为第五修正案的权利,关乎生死,不容怠慢。 

                                                                  来源: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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