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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辉爱会计 2014-02-27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1】我开了一个小快餐店,门面虽然不大,但生意兴隆,两个月前,我决定到广东帮弟弟打理他的食品加工厂,于是打算转让快餐店,一家火锅店的老板肖某说他愿意出十万买下我的店面做分店,我比较满意这个价位,打算第二天与他作进一步的协商。第二天清晨,我店子对面的火锅店老板朱某找到我,说他愿意出十二万买下我的店,态度极其诚恳。考虑再三后,我决定和朱某签订合同,并明确拒绝了肖某。可之后,朱某再未就此与我协商,我只好找上门,他竟翻脸不认,拒绝与我签订合同。经了解,其实朱某根本没想买我的店,只是怕再开一家火锅店影响到他的生意才出此下策。因错过商机,我只得以七万块钱的低价将店卖给别人。请问:我可以要求朱某赔偿我遭受的损失吗?
【解析】根据来信分析,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朱某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与你进行磋商,使你丧失商机而遭受损失,朱某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从表面看,朱某很有诚意与你协商店铺转让事宜,但其真实目的是阻止你和肖某订立合同,从而使得新的火锅店无法开张。朱某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恶意与你进行磋商,使你贻误商机,只能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他人,从而致使你的利益遭受损害。据此,虽然他在缔约过程中的行为因合同未成立不构成违约,但已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王震珍藏了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发行的一套邮票。2005年1月1日,王因准备去美国照顾年迈的母亲,决定出卖这套邮票,定价5万元。李是国邮票迷,得知这个消息后,马上找到王某,表示愿意出7万元的价格购买。在此期间,又有若干人表示愿意购买这套邮票。王某对李说是真正的邮票爱好者,他表示,如果李某在一个星期内能交付7万元,他当场就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该套邮票,钱物两清,绝不反悔。李回到家后,由于时间紧促而手头没有太多的现金,于是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变卖了汽车和价值的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并卖掉了自己保存很久的一套明代的桃木书桌。三天后,李拿着7万元去找王某。王某已经把邮票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并表示自己另外还有相同一版本的邮票一套,但是出卖的价格是10万元。李某坚决不同意,执意要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已经卖掉的那套邮票。双方争执未果,李某一气之下诉诸法院。

【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和王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对邮票有权处分权,王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法有效,李某不能以他与王磋商在前而主张盖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李某为了凑足7万元购买邮票,因时间紧促而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卖了许多贵重物品,王某应赔偿李某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的物品差价。
【案例3】苏女士问:我想委托加工厂加工一批服装,正在与一家工厂磋商的时候,另一家加工厂说可以给我更优惠,所以我就放弃了第一家而与第二家商谈具体事宜。后来第二家加工厂找了个借口说不能给我加工了,耽误了我的服装加工进程。这怎么解决?

【解析】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田军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您可以请求法院确定第二家加工厂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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