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与公法等问题上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理解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的紧密联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邓海默(美) 2.法学教育和法律事务脱节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一大弊端,所以要有法律思维方式的转变,法律人要有社会眼光。——朱苏力 3.“权利与司法救济唇齿相依,没有救济,权利就只是一纸空文。在法治国家,权利必定意味着司法上的救济。司法救济是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维护利益不受侵害的解决途径,是保障现代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手段。因此,在法治社会中,诉讼被公认为是保护法益的一种普遍和有效的方式。诉权是公民寻求国家救济的一种权利。公民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特征,完整的诉权应包括公民对所有的不法侵犯都有向司法机关起诉的权利,因此,在其他部门法对某些侵害没有提供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应允许公民就该侵害向司法机关提起宪法诉讼。否则,某一类社会关系就会处于缺乏程序法规范的境地。” 4.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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