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美食技艺 2014-02-28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更好地为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其分院等,使用属于市级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包括政府接收、接管、划拨、投资及拆迁还建(包括新增)、联建房或其它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以及上述部门及单位在市外购买的办公用房。
    市属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已纳入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方式不变;凡基本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应纳入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有条件的,由市机关事务局委托主管部门管理,受委托部门要对所管房产进行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建设资料及档案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二)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市机关事务局统一负责办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申报、登记,并统一持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拟定办公用房基建计划并建设;调配和管理办公用房及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计划、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和组织实施。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进行初始登记。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局名下。
    4.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机关事务局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四)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藉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五)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六)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要报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
    二、调配和使用
    (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在市级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八)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九)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并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十)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可以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提出年度修缮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一)用房单位将办公用房转租、转让或改变用途且具有经营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机关事务局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租金。所取得的收入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专户管理。
    (十二)用房单位因转制需要用办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重组、规划、转让或入股,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机关事务局办理相应手续。
    (十三)因国家建设需要或用房单位将办公用房拆除、新建、联建以及凡涉及产权调换、补偿和转让等,用房单位应先征得市机关事务局同意,重大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机关事务局与建设方签订有关协议。
    (十四)对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商定,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实施。
    (十五)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企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查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十七)经市机关事务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事务局收回。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八)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十九)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协商后,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申请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二十)办公用房建设逐步由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分散实施向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过渡。大型建设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使用部门和市机关事务局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联合执行小组,由使用部门、市机关事务局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二十一)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实行政府采购,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
    (二十二)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与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协商后委托实施;日常维修由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维修经费由市机关事务局统筹安排。
    (二十三)市机关事务局要会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四)每年8月1日前,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维修计划,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用房单位的房屋状况及财力情况,在市财政局年度预算安排落实后,市机关事务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十五)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工程竣工后,市机关事务局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五、物业管理
    (二十六)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二十七)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八)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在三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九)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三年后全面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六、普查与清理
    (三十)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市机关事务局重点抽查并组织专业测绘方式进行。
    1.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市机关事务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2.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三十一)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1.机构改革中,经市政府批准,成建制由行政单位转为企业的,对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确认后合理调整、置换、划转。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继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市机关事务局负责重新核定面积,签订使用协议。其他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区别不同情况缴纳租金。
    3.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七、附则
    (三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三)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