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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案件的审理过程——是谁莫须有?

 where5 2014-03-02
大多数人说秦桧和张俊勾结,由张俊收买岳飞部下,陷害岳飞。事成之后,让张俊掌握更多的军权。此说完全经受不起推敲。宋高宗已经决定把军权收归朝廷,不可能再交到哪个人手里。秦桧会用军权这个诱饵来勾引张俊吗?何况二人不和,由来已久。
  
  多数人引用岳飞孙子的谎言,说王俊是个专门告密打小报告的小人,是他被张俊收买,伪造事实,陷害岳飞。
  
  咋看似乎有道理,其实漏洞百出:如果张宪没和手下们说过这个事情,王俊可能凭空编造这样一个手无凭证,全靠王贵等跟随岳飞多年的勇将来作证的证据吗??而王贵与姚政、傅选、庞荣这四个将领,都是跟随岳飞多年的勇将,王俊却要通过他们作诬证,这样子去诬告,可能吗?
  
  岳飞孙子影响主导的宋史对此没能实事求是。仔细推敲,漏洞百出。
  
  秦丞相张俊枢密可以收买王贵,因为他曾经受到岳飞处罚,差点杀了头。他有当叛徒诬陷岳少保的动机,那王俊又是人品恶劣,就算这两条都能成立。那么姚、傅、庞几个将领也做证,你怎么解释?不会是都被奸臣收买了吧?
  
  很多读者认为,王俊没见到岳飞或岳云的信,而且从头到尾也拿不出信件,空口无凭,所以王叛徒是在捏造,奸臣做的局。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假如王俊说看见这信,甚至刑部出示策反信件,倒证明该事情可能是诬陷捏造的。因为它太合乎情理了,希特勒不是让手下做了这样的信,除掉了图哈切夫斯基元帅吗?难道秦张等奸臣不会让书法
  
  高手模仿出岳飞的笔迹,制造一封以假乱真的信件吗?假如那样,案件何必拖了两个半月?
  
  在《告首状》之后,王俊还附有一个《小帖子》,说道他没见过岳飞处派人来,也没看见张宪到岳飞处去,可推测张宪想借此激怒众将领。这更能证明老衲的分析论据,假如王俊真的是受到秦张等奸臣收买,他完全可以一口咬定看见岳飞派人来或张宪派人去,何必搞了个仅仅凭借自己的一面之词来诬陷的悬乎告状?假如其他将领不做证明,那么自己启不落个诬告反坐下场?
  
  而且王俊坚定地表示,如果不属实,愿意反坐受罪。
  
  他确实当面和张宪对质。
  
  这样奸臣们更好妖魔英雄,撇清自己,铁证如山,足堵天下人之口,何必尴尬地抛出个“莫须有”来自打耳光?岳飞案件,看起来荒谬。那么我们可否换个思路想想?岳飞有无可能指使岳云写信给女婿张宪,让他闹事,然后自己出山收拾?张宪看后烧掉,然后和手下商议,因为意见不统一,也就算了。或者说他想以后再说,想进京城朝见。王俊害怕连累自己,抢先告发。
  
  至于他办这么大的事,为何拖拉呆滞,为何与非心腹商议,可否理解成二十出头的小伙子没经验?
  
  从岳飞被削夺军权后的激烈程度,难道没这样可能吗?
  
  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要只听信一面之词语,要多站在双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历史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历史是青铜器,即使有灰尘遮盖,最终也会显现真迹。现在越来越多的探究历史者,已经开始揭穿所谓千古英雄岳飞的真面目。
  
  岳飞——为因探报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后一十五次受亲札(御笔)指挥,令策应措置战事,而坐观胜负,逗留不进。
  
  法寺称:《律》:“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及“指斥乘舆,情理相切害者,斩。”系罪重。其岳飞,合依斩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
  
  看详(法寺判决):岳飞坐拥重兵,于两军未解之间,十五次被受御笔,并遣中使督兵,逗留不进;及于此时辄对张宪、董先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又说与张宪,董先,要蹉踏张俊、韩世忠人马;及移书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致张宪意待谋反,据守襄阳等处作过。委是情理深重。——《敕》:“罪人情重法轻,奏裁
  
  1。犯罪事实
  
  2。法律规定
  
  3。判决
  
  古代断案甚至比现在法庭还正规周全
  
  有关“岳飞一案”的《刑部大理寺状》全文如下:
  
  准尚书省札子: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文字后谋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状。奉圣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闻奏。
  
  今勘到:神龙卫四厢都指挥使、高阳关路马步军副都总管、御前前军统制、权副都统、节制鄂州军马张宪,僧泽一,右朝议大夫、直秘阁、添差广南东路安抚司参议官于鹏,右朝散郎、添差通判兴化军孙革,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提举醴泉观岳云,有荫人智浃,承节郎、进奏官王处仁,从义郎、新授福州专管巡捉私盐蒋世雄,及勘证得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充万寿观使岳飞所犯。内:
  
  (主犯)岳飞——为因探报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后一十五次受亲札(御笔)指挥,令策应措置战事,而坐观胜负,逗留不进。及因董先、张宪问张俊兵马怎生的?言道:“都败了回去也。”便指斥乘舆(对皇帝不恭),及向张宪、董先道:“张家、韩家人马,你只将一万人磋踏了!”及因罢兵权后,又令孙革写书与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又令“看讫焚之”,及令张宪虚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来侵犯上流”。自是之后,张宪商议,待反背而据守襄阳,及把截江岸两头,尽掳官私舟船。又累次令孙革奏报不实,及制勘虚妄等罪。
  
  除罪轻外,法寺称:《律》:“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及“指斥乘舆,情理相切害者,斩。”系罪重。其岳飞,合依斩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
  
  看详(法寺判决):岳飞坐拥重兵,于两军未解之间,十五次被受御笔,并遣中使督兵,逗留不进;及于此时辄对张宪、董先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又说与张宪,董先,要蹉踏张俊、韩世忠人马;及移书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致张宪意待谋反,据守襄阳等处作过。委是情理深重。——《敕》:“罪人情重法轻,奏裁。”
  
  张宪——为收岳飞书,令宪“别作擘画”,因此,张宪谋反,要提兵僭据襄阳,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顺,方有“无意作过”之言;并知岳飞指斥切害,不敢陈首;并依随岳飞虚申“无粮,进兵不得”;及依于鹏书申岳飞之意,令妄申探报,不实;及制勘虚妄。
  
  除罪轻外,法寺称:《律》:“谋叛绞。”其张宪,合于绞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仍合依例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本人犯私罪,绞。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岳云——为写《谘目》与张宪称:“可与得心腹兵官商议擘画”,因此,致张宪谋叛。
  
  除罪轻及等外,法寺称:《敕》:“传报朝廷机密事,流二千五百里,配千里,不以荫论。”《敕》:“刺配比徒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满六年比加役流。”《律》:“官五品,犯流以下,减一等。”其岳云,合比加役流私罪断:官减外,徒三年,追一官,罚铜二十斤入官,勒停。
  
  看详(法寺判决):岳云因父罢兵权,辄敢交通主兵官张宪,节次催令“与得心腹兵官擘画”,致张宪因此要提兵谋叛;及传报朝廷机密,惑乱军心,情重奏裁。岳云犯私罪徒。举官见行取会,候到,别具施行。
  
  (有关涉案者):
  
  于鹏——为所犯虚妄,并依随岳飞写《谘目》与张宪等,妄说岳飞出使事,并令张宪妄供探报。
  
  孙革——为依随岳飞写《谘目》与张宪,称“措置擘画”等语言,并节次依随岳飞申奏朝廷,不实。
  
  王处仁——为知王贵申奏朝廷张宪背叛,泄漏供申岳飞,并说与蒋世雄。
  
  蒋世雄——为见王处仁说,王贵申奏朝廷张宪待背叛事,于岳飞处复。
  
  僧泽一——为制勘虚妄,并见张宪等待背叛,向张宪言:“不如先差两队甲军防守总领运司衙门”,并欲与张宪诈作枢密院札子,发兵过江;及要摹榻枢密院印文。
  
  智浃——为承岳云使令,要将书与张宪等,并受岳云金、茶、马,令智浃将书与张宪等,共估钱三百二贯足。
  
  看详(法寺判决):岳飞等所犯,内岳飞私罪斩,张宪私罪绞,并系情理所重;王处仁私罪流,岳云私罪徒,并系情理重;蒋世雄、孙革、于鹏并私罪徒,并系情理稍重;无一般例。令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
  
  有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余并依断。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除名。内:于鹏、孙革永不收叙,于鹏送万安军、孙革送浔州、王处仁送连州、蒋世雄送梧州,并编管。僧泽一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三千里外州军牢城,小分收管。智浃决臂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
  
  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闻奏。
  
  出榜晓谕:应缘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问,亦不许人陈告,官司不得受理。
  
  我们无法穿越时空,没有直接证据,但是南宋最高法院对岳飞案件的判决书里面,带有大量的秘密,可以看出个究竟。
  
  《判决书》中所掌握的事实是清楚的:
  
  岳飞指示孙革写一封书信与张宪,要张宪“措置别作擘画”,又令“看讫焚之”,令张宪申报“探得四太子大兵前来侵犯上流”,孙革按照岳飞的意思写了一封书信交给岳云;
  
  岳云将孙革的书信“看讫焚之”后,自己写了一封书信,转述了岳飞的意思,要张宪“可与得心腹兵官商议擘画”,岳云命智浃将书信交给张宪,并给了智浃劳务费“金、茶、马”,折合铜钱三百零二贯;
  
  其后,于鹏也根据岳飞的意思写书信与张宪,要张宪想办法让岳飞回到鄂州军区继续统领岳家军,并明确要张宪向朝廷申报“无粮,进兵不得”;
  
  张宪收到岳云的书信,于是就有了“欲劫诸军为乱”的想法,张宪首先与僧泽一商议,僧泽一建议,“不如先差两队甲军防守总领运司衙门”,伪造枢密院文件,“发兵过江”;
  
  张宪又与王俊商议此事,“因王俊不允许,方有‘无意作过’之言”,而仅仅向朝廷报告了“探得四太子大兵前来侵犯上流”,及“无粮,进兵不得”;
  
  王俊举报张宪意欲造反,张宪、岳云被拘押,王处仁得到这一消息,立即派蒋世雄到岳飞处,告诉了岳飞。
  
  因此,“飞子云与张宪书”一事,有张宪、孙革、于鹏、僧泽一、智浃等人证,也有“金、茶、马”等物证,这些基本可以构成“证据链”,所欠缺的是被告岳飞坚决不承认。
  
  根据中国现代法律规定,只要证据确凿,即使被告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即使到了现在,仅凭这些证据,法官也会采信定罪的。
  
  尽管没有找到“书信”这一直接证据,那也是“看讫焚之”的结果,这是合乎情理的。
  
  因此,秦桧说的“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是实事求是的,客观公正的,并没有任何污蔑、陷害岳飞的企图。假如真是秦桧陷害岳飞,他完全可以把“证据”搞的全面扎实,用不着这样欠缺留下千古骂名。
  
  看看,这件疑案,竟然牵连了岳家军这么多将领幕僚,假如是张俊收买王俊陷害,怎么可能构造了这么大的罗网,把这么多人都笼罩进去?
  
  假如您是皇帝,难道还敢把这样可能造反的隐形炸弹放出来吗?所以杀岳飞就是必然选择。老秦只是个办事的。而且秦桧授意判决岳云流放3年,意图保全,结果被皇帝否决。假如真是秦桧陷害岳飞,为什么还要留下仇人的儿子?
  
  如果分别询问张宪、僧泽一、王俊、其他人等,以上的谈话是不难证实的。即使岳飞岳云坚决不承认,也无法扭转那么多证人证言的效力。显然,张宪是将“措置别作擘画”理解为要他造反,因此张宪是有造反意图的,但是,“因王俊不允许,方有‘无意作过’之言”。
  
  事实证明,张宪并没有实施任何造反的计划,也没有作出任何准备造反的军事部署,张宪自己中止了造反行为。
  
  综上所述,《判决书》认定“飞子云与张宪书”有充分证据。
  
  岳飞只是希望回到岳家军,《判决书》认定岳飞指示张宪造反。在君权之上的古代社会,有这样的动机就是欺君犯上,杀头是情理之中的。
  
  虽然《判决书》找不到岳飞指示造反的证据,但是秋后算账,岳飞的罪名还是不难找到的。
  
  张宪虽然犯罪中止,但是有那样的想法也是不能原谅的。
  
  结论:
  
  秦桧没有用“莫须有”的罪名污蔑、陷害岳飞;
  
  但秦桧却受到“莫须有”的罪名污蔑、陷害,至今后人还被历史迷雾包裹着。
  
  从宋高宗御札来看,从五月底起,高宗就督促岳飞进军,更于六月六日促其驰援,从临安到鄂州用十日的时间,那么岳飞收到此御札的时间应在六月十日至十六日之间。岳飞想别出心裁,施展自己的宏伟规划,屡次提出想到大本营去汇报工作(“乞赴行在奏事”),高宗说,乖乖,先干掉金兵,你少带几个人,尽管来吧。但是任性的岳飞就是按兵不动,拒绝应援顺昌;一个月之后张俊杨沂中诸将也同样引兵自重,不去应援岳家军,这两种情形相似的如出一辙。顺昌大捷,郾城颖昌捷报,拓皋大胜,证明南宋诸位将军实力雄厚,但就是不团结。
  
  刑部特别法庭最后定罪时候,竟然漏掉了这条,只是把岳飞不救援淮西过错算进去了。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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